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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1111-2021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天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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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1111-2021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天津市).pdf

    1、 ICS 91.140.40 CCS P 47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1112021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of urban gas supply facility 2021-12-31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1112021 I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规定 . 4 5 燃气管道与调压设施 . 6 5.1 一般规定 . 6 5.2 输配管道 . 6 5.3

    2、 调压设施 . 7 5.4 用户管道 . 9 6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计量站设施 . 9 6.1 一般规定 . 9 6.2 储罐 . 9 6.3 除尘、过滤、分离装置 . 9 6.4 流量计量装置 . 9 6.5 容器设备 . 10 6.6 加臭装置 . 10 6.7 紧急切断阀 . 10 6.8 安全阀 . 10 6.9 自控仪表 . 10 7 压缩天然气设施 . 11 7.1 一般规定 . 11 7.2 脱硫、脱水装置 . 11 7.3 压缩机 . 11 7.4 储气瓶组 . 12 7.5 储气井 . 12 7.6 加热装置 . 12 7.7 加气装置 . 12 8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3、3 8.1 一般规定 . 13 8.2 储罐 . 13 8.3 管道与阀门 . 14 8.4 卸(装)车装置 . 14 8.5 压缩机与烃泵 . 14 8.6 气瓶灌装与附属装置 . 14 8.7 气化装置 . 14 9 液化天然气设施 . 15 9.1 一般规定 . 15 DB12/T 11112021 II 9.2 储罐 . 15 9.3 低温潜液泵 . 15 9.4 气化装置 . 16 9.5 管道与阀门 . 16 9.6 装卸液与加气装置 . 16 9.7 灌装设备 . 16 10 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 17 DB12/T 1111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

    4、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俊峰、吴旭、阎海鹏、董徒生、刘武、张健、韩克顺、张涛、李清利、邹军、牟非、祝立国、刘剑、逄金龙、郭超、王斌、白国庆、李明浩、祖永和、张录佳、程国梁、白宏、吕文质、冯迺强、高峰、李金陆、董成江、韩树华、王金柱、姚文文、范振、郑伟。 DB12/T 11112021 1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1

    5、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管道与调压设施,天然气门站、储配站、计量站设施,压缩天然气设施,液化石油气设施,液化天然气设施,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从投产至报废期间的运行管理和评价。 本文件不适用于上述供气设施的维护、 抢修和各类用户燃具与用气设备的管理, 以及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6、程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28-2006(2020年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T 833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50680-2010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1-201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

    7、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T 148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 153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CJJ/T 215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 GA/T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JJF 1183 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F 1834 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 JJG 14 非自行指示秤检定规程 JJG 49 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JJG 52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JJG 160 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检定规程 JJG 226 双金属温度计检定规程 JJG 229 工业铂、铜热电阻检定规程 J

    8、JG 350 标准套管铂电阻温度计检定规程 DB12/T 11112021 2 JJG 539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JJG 577 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 JJG 633 气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882 压力变送器检定规程 JJG 926 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JJG 996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 JJG 1037 涡轮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1030 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1114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 JJG 1118 电子汽车衡(衡器载荷测量仪法)检定规程 SY/T 7037 油气输送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安全防护规范 TSG 21

    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12/ 3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T29-107 燃气设施标识标准 JJG(津)3001 户用超声波燃气表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 city gas supply facility 用于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内的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设施(含安全附属装置等),一般包括天然气门站与储配站、天然气计量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

    10、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调压站、调压箱、输配管道、用户管道、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等。 3.2 天然气门站 natural gas gateway station 接收上游输气管道天然气,作为城镇燃气输配系统气源点的专门场所,具有过滤、调压、计量、配气、加臭、气质检测等功能。 3.3 天然气储配站 natural gas stored and distributed station 天然气输配系统中,储存和分配天然气的专门场所,具有接收储存、

    11、配气、计量、调压或加压等功能的专门场所。 3.4 天然气计量站 natural gas metering station 具有天然气计量和切断功能的专门场所。 3.5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压力燃气调节为所需较低压力燃气的组合设备单元的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DB12/T 11112021 3 来源:GB 50028-2006(2020年版),2.0.22 3.6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独立专用的围墙或建(构)筑物内,以调节燃气压力为主要功能的专门场所。包括调压装置、 调压室的建 (构) 筑物、 控制室及围墙等。 按照调

    12、压装置的设置方式分为露天式、 室内式、地下式。 来源:GB 50028-2006(2020年版),2.0.23,有修改 3.7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在专用箱体内,设置在用气建筑物附近,用于对供气压力进行调节的专用装置。由调压装置、底座、支架和箱体等组成。按照安装方式分为悬挂式、落地式和地下式。 来源:GB 50028-2006(2020年版),2.0.24,有修改 3.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 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 计量、 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 并充装至气瓶车、 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 来源:

    13、GB 51102-2016,2.0.3 3.9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 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 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来源:GB 51102-2016,2.0.4 3.10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multip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场站。 来源:GB

    14、 51102-2016,2.0.5 3.11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CNG refuelling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来源:GB 51102-2016,2.0.6 3.12 压缩天然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ansportation truck 将由管道连接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 设有压缩天然气加 (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 来源:GB 51102-2016,2.0.7 3.13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 CNG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站场

    15、内竖向埋设于地下,且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管状设备,简称储气井。 3.14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 DB12/T 11112021 4 由储存、灌装和装卸设备组成,以储存液化石油气为主要功能,兼具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为辅助功能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3 3.15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LPG filling station 由灌装、储存和装卸设备组成,以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为为主要功能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4 3.16 液化石

    16、油气瓶组气化站 vaporizing station of multiple LP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配置2个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经稳压后通过管道向用户供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7 3.17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1142-2015,2.0.8 3.1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 利用液化天然气储罐作为储气设施,具有接收、

    17、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加臭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网输送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来源:GB 50028-2006(2020年版),2.0.47 3.19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 LNG filling station 将液化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3.20 液化天然气汽车罐车 road tanker for LNG 运输液化天然气,罐体设计压力不小于0.1MPa,几何容积不小于1m3,且与定型底盘或半挂行走机构永久连接的罐车。 3.21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sion 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擅自闯入设防区域的行为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息、 处理

    18、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 3.22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VSS)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监控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视频图像的电子系统。 来源:GB 50348-2018,2.0.10 3.23 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ystem(SCADA system) 一种具有远程监测控制功能, 以多工作站的主站形式通过网络实时交换信息, 并可应用遥测技术进行远程数据通信的模块化、多功能、多层分布式控制系统。 来源:GB 50680-2012,11.2.4 4 基本规定 DB12/T

    19、 11112021 5 4.1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其运行管理的各类城镇燃气供气设施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的范围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1.1 的规定。 4.2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和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应建立岗位专业技能培训机制。 4.3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填写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记录,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档案资料应符合 CJJ 51-2016 第 8 章的规定,并宜进行电子资料存档。 4.4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对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每年

    20、进行 1 次评价;对已经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燃气供气设施,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 以确定继续使用或报废;确定继续使用时,应提出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和继续使用时间。 4.5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应合理有效的利用资源,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设施运行期间噪声排放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DB12/ 356 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 的规定。 4.6 城镇燃气厂站和重要设施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GB 50348、GA/T 108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定期巡检确认各探测点位和监视点位设备完

    21、好、系统运行环境和工作状态正常,有人值守站每月不应少于 1 次,无人值守站和其他设施每月不应少于 2 次; b) 应定期测试确认系统报警及联动控制功能灵敏,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4.7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承压管道和设备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 4.8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及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场所应设有明显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标志、标识的设置和制作应符合 CJJ/T 153 和 DB/T29-107 的规定。 4.9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检查井等场所时,应按照 CJJ 51-2016 中 3.0.9、3.0.10 的规

    22、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厂站内生产区时,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1.2 的规定。 4.10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 仪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运行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周不应少于 1 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应完好、无损伤和变形,电缆进线应密封可靠,预留的空置线孔应采用与设备防爆型式相匹配的堵塞元件封堵完好; b) 设备外壳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等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设备运行时应无倾斜和异常振动,零部件应无异常摩擦,运行声音应正常; c) 防爆照明灯具的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应保持完整。 4.11 城镇燃气厂站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照 CJJ 51-

    23、2016 中 3.0.14 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应获得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4.12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燃气供气设施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检查应符合 TSG 21 的规定。 4.13 气瓶及附件的定期检验、检查应符合 TSG 23 的规定。 4.14 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校验,校验应符合 TSG ZF001 的规定,并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4.15 仪器仪表、 计量装置等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并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报告或校准报告: a

    24、) 用于压力容器、 报警或自动联锁、 贸易结算计量补偿的压力表和压力变送器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 JJG 49、JJG 52、JJG 882、JJG 926 的规定; DB12/T 11112021 6 b) 用于报警或自动联锁、贸易结算计量补偿的温度计、热电阻传感器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 JJG 160、JJG 226、JJG 350、JJG 229 的规定,温度变送器的校准应与传感器的检定同步进行,校准应符合 JJF 1183 的规定; c)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且口径不大于 DN300 的流量计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 JJG 633、JJG 1030、JJG 1037 的规定;

    25、d)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且等级为 G1.6-G16 范围内的燃气表,工业用表应进行周期检定,生活用表应进行首次检定、限期使用,检定应符合 JJG 577、JJG(津)3001 的规定; e) 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 JJG 996、JJG 1114 的规定; f) 用于报警或自动联锁的液位计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 JJG 971 的规定; g) 电子汽车衡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 JJG 1118 的规定; h) 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灌装秤和复检秤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应符合 JJG 14、JJG 539、JJF 1834 的规定。 4.16 进入厂站的压

    26、缩天然气气瓶车、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罐车、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及驾驶人员、随车押运人员应具有有效证件,不应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车辆的静电接地带、排气管阻火器应安装良好,随车干粉灭火器应配备齐全。车辆进入站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速度应符合 GB 4387 有关机动车限速的规定; b) 压缩天然气气瓶车、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气管理应符合 TSG R0005 的规定; c) 装卸作业时,车辆应在专用固定位置停放; d) 停放时应保证驻车制动器启动就位,并采用有效的辅助固定措施防止车辆移动; e) 气瓶和槽罐配置的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合金塞

    27、及与其连接的管路应无积水、冻结、阻塞等影响安全泄放的情况; f) 压缩天然气气瓶充满时不应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因高温引起气瓶压力升高时,应及时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5 燃气管道与调压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与周边其他建构筑物、其他专业管线的间距,及其运行环境应符合 GB 50028 的相关规定。 5.1.2 停止运行的燃气管道应与运行中的管道有效隔断,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报废或停止运行不再使用的管道,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3.0.7 的规定; b) 对于暂时停止运行的管道,应采取保压措施

    28、,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并应按照在用管道进行管理; c) 当暂时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6 个月的燃气管道恢复使用时,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试验应符合 CJJ 33 的相关规定; d) 当暂时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6 个月的调压设施恢复使用时,应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或专家论证,合格后方可通气。 5.2 输配管道 5.2.1 管道、阀门、法兰、凝水缸、补偿器、保护套管及检漏管等均应按照 CJJ/T 215 的相关规定定DB12/T 11112021 7 期进行泄漏检测。 5.2.2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和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应符合 CJJ 95 的相关规定。 5.2.3 管道的日常巡检应符合 CJJ 5

    29、1-2016 中 4.2.3 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巡检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中压、低压管道巡检每 2 日不应少于 1 次; 2) 次高压及次高压以上压力级制的管道应每日进行巡检。 b) 巡检的重点设施和重点位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阀室、阀井、凝水缸、放水管、检漏管等的地上设施; 2) 穿越、跨越、架空敷设管道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3) 燃气管道出入土和分叉处,及位于排污管或其他液体管道下的燃气管道; 4) 发生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等事故,经修复重新投运的管道; 5) 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 6) 存在第三方破坏风险隐患的管道; 7) 敷设在回填区域、软基沉降区域等不良地

    30、质地段的管道; 8) 敷设在盐碱土壤地区的钢质管道; 9) 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及设施。 c) 巡检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2.4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检查管道地面标志的丢失和倒伏情况,以及外观的完好性和文字标识的清晰状况,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b) 应定期检查埋地管道沿线用于保护管道敷设土体稳定的挡土墙、护坡、护面等构筑物的完好状况,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c) 应按照以下要求定期检查架空管道的运行状况: 1) 应检查管道防腐(保温)层、补偿器、锚固墩、支墩等的完好状况,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2) 应检查吊索、支架、管子墩架等的变

    31、形和腐蚀情况,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d) 应定期检查凝水缸、放水管的完好状况,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e) 应定期检查聚乙烯管道可探示踪线、示踪球的探测指示性能,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f) 应定期检查波纹管调长器的完好状况和密封状态,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5.2.5 管道阀门、凝水缸及其放水管、波纹管调长器的运行管理应分别符合 CJJ 51-2016 中 4.2.9、4.2.10、4.2.11 的规定。 5.2.6 管道阀门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检查或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检查阀室、阀井的内部状况,井室内不应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阀井内不应有积水、塌陷,每 3 个月不应

    32、少于 1 次。 b) 应按照以下要求定期检查阀门的运行状况: 1) 应检查阀门及连接件、密封件的完好状况和密封状态,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2) 应检查阀门的启闭功能状态,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c) 具有排污功能的阀门应定期进行排污,每年冬季不应少于 1 次。 d) 应按照以下要求定期检查阀门的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执行机构工作状态: 1) 应检查执行器与阀门的连接状态,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2) 应检查机械传动装置的润滑状态及电气、自控装置等的工作状态,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3) 应检查气缸、液压缸压力状态,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5.3 调压设施 DB

    33、12/T 11112021 8 5.3.1 调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3.1、4.3.2、4.3.3 的规定。 5.3.2 调压器应定期检查记录进、出口压力,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值守站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b) 无人值守站和落地式调压箱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c) 悬挂式调压箱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d) 作为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远程终端的无人值守站和调压箱,应定时远程检查记录调压器的进出口压力,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5.3.3 调压器、阀门、流量计、过滤器、法兰等应定期检查连接处密封情况,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值

    34、守站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b) 无人值守站和落地式调压箱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c) 悬挂式调压箱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5.3.4 调压器、过滤器应进行定期排污,操作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值守站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b) 无人值守站和落地式调压箱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c) 悬挂式调压箱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5.3.5 调压装置冬季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调压器出口侧管道的结冰、结霜情况,并应采取措施保证正常运行,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值守站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b) 无人值守站和落地式调压箱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5.3.6 调压装置配套的

    35、加热装置,应定期检查记录热媒介质和燃气进出口温度,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值守站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b) 无人值守站现场检查每周不应少于 1 次,远程检查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5.3.7 调压箱箱体应进行定期检查,每 2 日不应少于 1 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装应稳固; b) 周围的围墙、护栏或车挡等保护装置应完好; c) 四周应无堆积物、易燃物、火源等安全隐患; d) 箱体上的铭牌应完好,服务热线、抢修电话及警示标识等应完整清晰。 5.3.8 过滤器进出口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周不应少于 1 次,压差不符合正常工作要求时,应及时更换滤芯并进行排污。

    36、 5.3.9 调压器、操作阀、紧急切断阀、放散阀应定期进行检查,工作状态应正常,调节或启闭性能应良好,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5.3.10 管道、阀门等的外防腐层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应及时修补,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5.3.11 调压设施中的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检查,其状态应符合 6.8 中 a)到 h)的要求,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值守站每日不应少于 1 次; b) 无人值守站和落地式调压箱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c) 悬挂式调压箱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5.3.12 调压设施中的流量计量装置和自控仪表的运行管理应分别符合 6.4、6.9 的规定,并应在主控室

    37、对无人值守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当按照 6.4.1、6.9.1 的要求进行巡检时,巡检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值守站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DB12/T 11112021 9 b) 无人值守站和调压箱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5.4 用户管道 5.4.1 燃气用户管道设施应定期进行入户检查,每年不应少于 1 次,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查内容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7.3 的规定; b) 用气场所环境应符合 GB 50028、CJJ 12 的相关规定; c) 燃具连接软管类型应与气源类别相适应,软管不应穿过墙、地面、门窗、顶棚或天花板。 5.4.2 燃气用户

    38、管道系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发生重大事故后,应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以确定继续使用、改造或更新。 6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计量站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内调压装置、增压装置的运行管理应分别符合 5.3、7.3 的相关规定。 6.1.2 天然气门站、 储配站内设施与周边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 及其运行环境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 6.1.3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 计量站内储罐、 工艺设备、 管道、阀门等的连接点应定时进行泄漏检查,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6.1.4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计量站内工艺装置的备用路与工作路应定期进行切换,以确保备用路能够随时投运

    39、,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6.1.5 无人值守天然气计量站的运行管理应按照 5.3 中无人值守调压站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储罐 6.2.1 储罐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3.9 的规定。 6.2.2 储罐应定时进行巡检并记录运行温度、压力等各项工艺参数,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6.2.3 储罐运行期间应根据工艺状况定期进行排污,且冬季排污每月不应少于 1 次,夏季排污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6.2.4 储罐附属阀门和联锁切断装置应定期进行启闭性能测试, 状态应良好, 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6.2.5 储罐罐壁及附属管道、金属附件的外

    40、防腐层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应及时修补,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6.2.6 储罐应定期监测基础沉降量,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6.3 除尘、过滤、分离装置 6.3.1 除尘、过滤、分离装置应定时检查记录运行压力、压差等工艺参数,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当过滤装置压差不符合正常工作要求时,应及时更换滤芯并进行排污。 6.3.2 除尘器、 过滤器、 分离器应定期进行排污, 且夏季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冬季每日不应少于 1 次。 6.3.3 除尘器、过滤器、分离器等设备筒体内部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理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硫化亚铁自燃,清理操作宜采用湿式作业方式,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6.

    41、4 流量计量装置 6.4.1 流量计量装置应定时进行巡检,每 4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应密封良好、无泄漏; b) 设备及其连接管路、仪表通信和供电线路等应状态正常; c) 运行应无异常震动和噪音; DB12/T 11112021 10 d) 压力、压差、温度、流量等参数及远传数据应指示清晰、传输正常。 6.4.2 孔板流量计应定期进行吹扫排污,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6.4.3 流量计的变送系统和计算、显示系统应定期进行零点校准,零点校准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时,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b) 用于非贸易结算计量时,每年不应少于 1

    42、次。 6.4.4 流量计空置达到下列时长时,再次投运前应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a)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时,空置达到 6 个月; b) 用于非贸易结算计量时,空置达到 1 年。 6.5 容器设备 6.5.1 集气管、缓冲罐等应定期进行排污,夏季每月不应少于 1 次,冬季每日不应少于 1 次。 6.5.2 清管装置的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检查筒体内部的锈蚀情况,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b) 应定期检查快开盲板启闭功能和密封状态,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c) 应定期检查和记录筒体内部压力,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6.5.3 清管装置收球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硫化亚铁自燃,收球宜采用湿

    43、式作业方式。 6.6 加臭装置 6.6.1 加臭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3.4 的规定。 6.6.2 加臭装置应定时巡检,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加臭泵的输出压力; b) 加臭剂储罐液位; c) 加臭剂有无泄漏。 6.6.3 燃气中的加臭剂添加量应符合 CJJ/T148 的相关规定。 6.6.4 加臭剂添加量应每日进行记录,记录资料应至少保存 2 年。 6.6.5 加臭装置柱塞泵应定期进行校验,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6.7 紧急切断阀 6.7.1 紧急切断阀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5.2.6 中 b)到 d)的相关规定。 6.7.2

    44、具备自动联锁切断或远程切断功能的阀门应根据运行情况对阀门执行机构控制器进行检查测试,以保证控制和通信功能正常,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6.8 安全阀 安全阀应每日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部件应完整、装配应牢固; b) 金属件应无锈蚀; c) 铅封应完好; d) 防止随意拧动装置应完好; e) 密封连接点应无泄漏; f) 应无冰冻; g) 出口应无阻塞; h) 在用安全阀的进口操作阀门应保持完全开启。 6.9 自控仪表 DB12/T 11112021 11 6.9.1 仪表和安全报警装置应定时进行巡检,每 4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仪表和控制器应完好

    45、; b) 仪表数据显示和远传工作状态应正常; c) 应无泄漏和堵塞; d) 应无损坏和腐蚀情况。 6.9.2 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定期检查每周不应少于 1 次,状态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应完好,并应符合产品认证允许使用的有效期规定; 2) 检测仪表面应清洁、无堵塞; 3) 控制器信号应传送灵敏。 b) 定期测试每 2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应状态良好、反应灵敏。 6.9.3 站控系统作为远程终端站时,应定期对系统的基本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检查系统的运行数据显示、记录、累加等工作状态,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b

    46、) 应测试系统的超限报警及联锁或远程切断等性能状况,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7 压缩天然气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内调压装置、过滤净化装置、计量装置、加臭装置、安全阀、自控仪表的运行管理应分别符合 5.3、6.3、6.4、6.6、6.8、6.9 的相关规定。 7.1.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内储气设施、工艺设备、管道、阀门等的密封连接点应无泄漏,密封连接点的泄漏检查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次。 7.2 脱硫、脱水装置 天然气脱硫装置和干燥器

    47、的运行管理应符合CJJ 51-2016中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时进行巡检,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b) 应及时进行排污,且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c) 应根据运行状况定期更换脱硫剂、干燥剂,并应填写更换记录; d) 应定期用测温装置检查装有温度变送装置部位的实际温度,并应与脱硫装置、干燥器控制系统所显示的数值进行比对记录,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e) 应定期对装有压力变送装置部位的压力表数值与脱硫装置、干燥器控制系统所显示数值的一致性进行校对,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f) 属于压力容器的脱硫塔、吸附塔、过滤器、换热器等设备的检验、检查应符合 4.12

    48、的规定; g) 干燥器冷却风机运行情况应定时进行检查和记录,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h) 各级过滤器和吸附罐应及时进行排污,且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i) 干燥器再生水应进行回收和集中净化处理,净化达标后方可排放,并应记录每次排放量; j) 脱硫装置、干燥器用电设备的绝缘性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7.3 压缩机 7.3.1 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CJJ 51-2016 中 4.3.10 的规定。 7.3.2 压缩机应定时巡检和记录运行压力和温度参数,以及润滑、冷却、通风系统的工作状态,每 2DB12/T 11112021 12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49、7.3.3 压缩机的定期检查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时检查连接部件、运动部件和振动情况,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b) 属于压力容器的冷却器、缓冲器等设备的检验、检查应符合 4.12 的规定; c) 应定时进行压缩机组冷却器接口、润滑油管线接头、进出口阀门等密封连接点的泄漏检查,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d) 应定期进行润滑系统备用油泵的自启动试验,每月不应少于 1 次; e) 应根据生产情况定时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 7.4 储气瓶组 压缩天然气站内储气瓶组的定期检查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时检查瓶组运行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 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50、 1 次; b) 应定期检查紧急切断阀和气瓶根部阀门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启闭测试, 每 6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c) 应定期检查操作阀和联锁切断阀的启闭性能和联锁控制状态,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d) 应定期检查储气瓶外防腐层的完好状况,每 3 个月不应少于 1 次; e) 应定时检查储气瓶、附件及其连接密封点的泄漏情况,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f) 储气瓶应定期进行排污,每周不应少于 1 次。 7.5 储气井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的定期检查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时检查储气井是否发生位移,每 8 小时不应少于 1 次; b) 应定时检查储气井的运行压力并进行记录,每 8 小时不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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