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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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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docx

    1、青建管工字2012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012年12月27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奖励职责,提高工程师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第

    3、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 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 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是否齐全;(四) 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

    4、相应的防范措施;(五) 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 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 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 审查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 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十)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实结算;(十一) 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 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

    5、规范,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十四) 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十七) 其他相关职责。第三章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日常管理第七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执业。第八条 项目经理

    6、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第九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相关文件执行。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注册周期内应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同时应积极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培训考试。第十一条 实行存证和网上押证并行管理制度。工程中标后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除存放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外,同时网上押证;工程主体验收结束后,建

    7、筑施工企业持有关验收证明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取回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并解除网上押证。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时,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除外。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注册建造师申报注册材料,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直接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由注册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及加盖其执业印章的复印件,接受招标

    8、单位的审查。其注册证书上所载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所登记专业必须与招标公告一致。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注册建造师进入青岛市建筑市场,必须遵守青岛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信用证、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建造师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未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的证明(山东省内青岛辖区以外的企业出具地市级主管部门证明)、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及劳保缴纳原始凭据到市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外地入青注册建造师备案证明,并进行网上资格确认,未经确认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第十五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

    9、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第十六条 担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到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不能及时签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四章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考核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

    10、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评优联动。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第十九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的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及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二十

    11、条 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按照国家、省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第二十一条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不按照规定参加开标会的,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若该投标企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项目经理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企业的投标资格。第二十二条 年度内一个工程项目检查累计3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

    12、D级,属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不得在青岛市场承揽工程任务。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评选和推荐工作。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每次扣3分,并报请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处理并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一) 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二) 伪造、涂改、出卖、出借注册证书或超越其资格承接施工任务的;(三) 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四) 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队伍的;(五) 因恶意拖

    13、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时间,影响恶劣的;(六)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七)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承揽工程的;(八) 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分包企业的;(九)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同时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十) 在市级及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十一) 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十二)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一分:(一)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 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三) 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四) 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五)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文件的;(六) 注册建造师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七)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八) 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

    15、理人员的;(九) 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任务的;(十) 塔基、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十一) 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十二) 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十三)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十四) 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十五) 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十六) 为贯彻落实“双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十七) 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十八) 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

    16、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九) 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十) 其他较重违法、违规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一) 投标时,因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导致所投项目重新招标的;(二) 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三)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的;(五) 工地现场未严格按标准化工地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的;(六) 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七) 被市

    17、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八) 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九)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的;(十) 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十一) 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十二)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用具的;(十三)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十四) 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额超过10%的;(十五) 因拖欠分包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上访,在规

    18、定时间内未处结的;(十六) 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十七) 应参加考勤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八)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每次扣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扣0.2分:(一) 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二) 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被责令整改的;(三) 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四) 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从零工作法的;(五)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六) 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七) 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八)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九) 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统

    19、一服装的;(十) 在建工程内擅自安排人员办公、住宿的;(十一) 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十二)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十三)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或未正常使用的;(十四) 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十五)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十六)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十七)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十八)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证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十九) 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手续的人员比例低于50%的;(二

    20、十) 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上访的;(二十一) 不及时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二十二)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被用户投诉的;(二十三) 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二十四) 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二十五)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一) 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

    21、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其中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二) 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三) 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5分,二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1分。(四) 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

    22、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城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人。(五) 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六) 在青岛

    23、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1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七) 项目经理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0.3分。(八) 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24、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加15分、10分。(九) 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7分(含87分)以上的,按单位工程加5分;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87分之间的,按单位工程加2分。第二十九条 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接受脱产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经理须立即停止执业,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半年内不得在青岛辖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任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5、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名单,除按照C级项目经理考核规定执行外,本地项目经理年度内不得在青岛辖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同时建议建造师注册审批部门注销其职业资格;外地入青项目经理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述。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三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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