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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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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doc

    1、_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作者:来自网络一、 关键词 借款合同担保 利息预扣禁止 银行借贷 民间借贷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两种借贷合同,法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把握。 二、知识点 1、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把握借款合同,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2)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

    2、收取一定的利息。而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2、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

    3、有约定的为例外。 (1)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均有相关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 (3)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合

    4、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切忌因为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3、借款合同的担保 担保制度对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信贷活动的正常展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民法的担保制度。因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作为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专门法律,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

    5、押三种担保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借款合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但是,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利息预扣之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明假相,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

    6、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合同法作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一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纠正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变相预先扣除利息的违规经营行为以及民间借贷中的变相高利贷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 5、还款期限与提前还款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

    7、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合同法207条,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偿付,不以对方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也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要件;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

    8、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前者即为约定违约金,后者即为法定违约金。 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至于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时,利息计算问题,依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以实际借款期限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我们认为合同法的规定是有远见的,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随着按揭贷款的推广和普及,由于这类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普遍比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而要求提前还款的现象可能会比较多。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为将来可能会不断出现这类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6、民间借贷 合同法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是,这两种借款合同之间的差别仍然比较明显,把握其不同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民间借贷关系通常具有下列特性:(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10、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3)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感情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总体而言,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侧重考虑人民现实生活情况,处理方法比较灵活。 7、民

    11、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则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

    12、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可撤销。若合同被撤销,其原因是债权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其原因是债务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第196条、197条、198条、200条、206条、207条、208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

    13、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1条、122条、123条、124条、125条。 3、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 主席令发布) 四、疑难问题 1、问: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答:不可以。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其原因在于,我国是严格实行金融管制的国家,为稳定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严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即使企业之间订立了借款合同,在司法活动中也将被直接确认为无效。 2、问: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可以借贷吗? 答: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

    14、门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

    15、借贷,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处理。 3、问:借款合同允许计复利吗? 答:对此问题应区别对待。复利,俗称“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与本金一起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一种现象。法律对于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通常按以下方法解决: (1)民间借贷一般不允许计算复利。民法通则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如果计算复利后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法定限度的,可以承认其效力。

    16、 (2)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法律允许计算复利。根据1991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基本建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指出固定资产全部实行按季计息,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五、 案例分析 王某为建房,于2000年1月向李某借款1万元,订立书面合同以自家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质押与李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但双方同时约定,为王某建房考虑,摩托车暂由王某继续使用,待建房完毕后再交付。但双方对

    17、利息的支付未作相关约定。王某同时又向张某借款5千元,约定等房建好后由张某直接将5千元交与施工队冲抵劳务费。到年底,房屋竣工,因王某无钱还款,李某要将王某的摩托车变卖以实现债权。张某又借口做生意亏了本不肯付施工队劳务费,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请就此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表意见。 答:王某与李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李某享有要求王某归还1万元欠款的债权请求权,但无权就王某的摩托车主张优先受偿权。依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时成立,所以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不成立,但这并不妨碍双方借款合同的有效成立;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王某不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贷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是无偿的,如果规定合同成立就生效,则贷款人一方一旦同意贷出款项,就必须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如此加重贷款方的责任是不公平的。这是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很大的不同点,故王某无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对施工队的5千元债务。 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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