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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T 54—2020 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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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T 54—2020 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pdf

    1、ICS 17.020A 20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542020代替 DBJ440100/T 1492012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underground spaceproperty2020-06-08 发布2020-07-01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T发 布DB4401/T 542020I目次TU前言UT.TU1范围UT.1TU2规范性引用文件UT.1TU3术语和定义UT.1TU4总则UT.2TU5地面控制测量UT.3TU5.1一般规定UT.3TU5.2地面平面控制

    2、测量UT.3TU5.3地面高程控制测量UT.5TU6联系测量UT.6TU6.1一般规定UT.7TU6.2竖井定向测量UT.7TU6.3投点定向测量UT.7TU6.4导入高程测量UT.7TU7地下控制测量UT.7TU7.1一般规定UT.7TU7.2地下平面控制测量UT.8TU7.3地下高程控制测量UT.8TU8地下空间产权调查UT.8TU8.1一般规定UT.8TU8.2宗地与宗地代码UT.9TU8.3地下空间用地调查UT.9TU8.4地下空间房屋调查UT.10TU8.5行政境界与地名调查UT.10TU9地下空间要素测量UT.11TU9.1一般规定UT.11TU9.2数据采集UT.11TU9.3测

    3、量草图UT.12TU10地下空间产权图绘制U T.13TU10.1一般要求UT.13TU10.2地下空间产权图的制作方法UT.13TU11地下空间面积测算UT.14TU11.1一般规定UT.14DB4401/T 542020IITU11.2地下空间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U T.14TU12地下空间变更测量UT.14TU12.1一般规定UT.15TU12.2变更测量的内容U T.15TU12.3相关的变更U T.15TU13成果资料检查验收UT.15TU13.1一般规定UT.15TU13.2检查、验收项目及内容UT.15TU13.3成果质量评定UT.16TU附录A(资料性附录)地下空间产权调查表U

    4、T.17TU附录B(资料性附录)地下空间测绘成果报告书U T.19TU附录C(资料性附录)房屋用地、产别、用途分类UT.42TU附录D(资料性附录)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U T.46TU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下空间产权数据标准UT.48DB4401/T 542020I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DBJ440100/T 1492012 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 转化确认而来,并代替DBJ440100/T1492012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本标准与DBJ440100/T 149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术语对应的

    5、英文释义。本标准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及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本标准起草人:袁国辉、刘武、朱建伟、曾泛林、车建仁、马学忠、陈柏年、黄锦斌、邝成照、彭先进、陈顺清。DBJ440100/T 1492012于2012年11月01日首次发布。DB4401/T 5420201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空间产权测绘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地下空间产权调查、地下空间要素测量、地下空间产权图绘制、地下空间面积测算、地下空间变更测量、成果资料检查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于权属登记的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

    6、、人防设施、站场及其它用途的地下空间的产权测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7986.1HT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TGB/T 17986.2HT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T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356362017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地下空间undergro

    7、und space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3.2地下建筑物underground building and structure除地下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及地下管线外的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GB/T 356362017,定义3.23.3内角点inner-corner地下空间建筑物内墙边界的拐角点。3.4地界点boundary point地下空间最大用地范围边界的拐点。3.5DB4401DB4401/T 5420202层高storey hei

    8、ght地面到楼面、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但房屋的顶面或平台面不包括隔热层厚度。3.6附属层inter layer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3.7外墙exterior wall用判定法定义,设 AB 为一道墙,若 AB 墙线能够切割相关围护结构的为内墙,反之为外墙。3.8幢single building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3.9地下空间用地面积underground space land area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积。3.10地下空间建筑面积underground space

    9、 construction area结建地下空间或单建地下空间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或等于2.20m 的有使用价值、永久性建筑物面积。3.11地下空间共有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of common underground space地下空间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2“结建地下空间”宗地“combinational 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space”cadastral parcel地表面一块有界用地范围。3.13“单建地下空间”宗地“single construction underg

    10、round space”cadastral parcel地下空间水平投影的最大用地范围。3.14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3.15宗地代码cadastral parcel identifier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3.16地下空间房屋权界线underground space house property boundary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3.17地下空间用地界线underground space land boundary建筑物用地范围的界线,包括共用空间的界线。4总则DB4401/T 54202034

    11、.1地下空间产权测绘的内容包括: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产权调查、要素测量、产权图绘制、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等。4.2地下空间产权测绘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4.3地下空间产权测绘应采用与地面产权测绘一致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并逐步过渡到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4.4地下空间产权测绘过程中所引用的测量成果资料,应经过检核。4.5地下空间产权测绘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6地下空间产权测绘在满足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宜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先进方法及仪器。5地面控制测量5.1一般规

    12、定5.1.1地面控制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5.1.2地面控制测量应在城市控制网的基础上加密控制点。5.2地面平面控制测量5.2.1地面平面控制网精度等级的划分为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各等级控制点均应设固定标志。5.2.2地面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可选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等方法,其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5.2.3卫星定位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卫星定位测量的观测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1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平均距离(km)固定误差 a(mm)a比例误差系数 b(110P-6P)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二等9521/1200

    13、00三等5521/80000四等21051/45000一级11051/20000二级11051/10000a当边长小于200m时,边长中误差应小于20mm。表 2卫星定位测量的技术要求等级卫星高度角()有效观测卫星数平均重复设站数观测时段长度(min)数据采样间隔(s)空间位置精度因子PDOP 值二等1542.09010306三等1542.06010306四等1541.64510306一级1541.64510306DB4401DB4401/T 5420204表 2卫星定位测量的技术要求(续)等级卫星高度角()有效观测卫星数平均重复设站数观测时段长度(min)数据采样间隔(s)空间位置精度因子P

    14、DOP 值二级1541.645103065.2.4利用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 GZCORS)进行网络 RTK 测量,各等级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GZCORS 网络 RTK 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相邻点间距离(m)点位中误差(cm)边长相对中误差观测次数空间位置精度因子PDOP 值一级50051/2000046二级30051/1000036三级20051/6000365.2.5当采用单基准站 RTK 进行平面控制点测量时,主要技术要求还应符合表 4 规定的要求。表 4单基准站 RTK 测量技术要求等级与基准站的距离(km)起算点等级二级6四等及以上三级3

    15、二级及以上5.2.6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平均边长(km)附合导线长度(km)测距中误差(mm)测角中误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方位角闭合差()DJ1DJ2DJ6三等3.015181.51/600008123n四等1.610182.51/40000465n一级0.33.6155.01/140002410n二级0.22.4128.01/100001316n三级0.11.51212.01/60001224n注:n为转折角的个数。DB4401/T 54202055.2.7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三角测量

    16、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平均边长(km)测角中误差()起算边边长相对中误差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水平角观测测回数三角形最大闭合差()DJ1DJ2DJ6二等91.01/3000001/120000123.5三等51.81/200000(首级)1/120000(加密)1/80000697.0四等22.51/120000(首级)1/80000(加密)1/45000469.0一级0.55.01/60000(首级)1/45000(加密)1/200002415.0二级0.210.01/200001/100001230.05.3地面高程控制测量5.3.1地面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

    17、采用水准测量,四等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卫星定位测量方法。5.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及观测要求,应符合表 7 和表 8 的规定。表 7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路线长度(km)水准仪型号水准尺观测次数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与已知点联测附合或环线平地山地二等2DS1因瓦往返各一次往返各一次4L-三等650DS1因瓦往返各一次往一次12L4nDS3双面往返各一次四等1016DS3双面往返各一次往一次20L6n注 1: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 0.7 倍。注 2:L 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

    18、km);n 为测站数。注 3: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相同。DB4401DB4401/T 5420206表 8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水准仪型号视线长度(m)前后视距差(m)前后视距累积差(m)视线离地面最低高度(m)基、辅分划或红、黑面读数较差(mm)基、辅分划或红、黑面所测高差较差(mm)二等DS150130.50.50.7三等DS1100360.31.01.5DS3752.03.0四等DS31005100.23.05.0注 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 20m 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 0.3m。注 2: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

    19、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注 3: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5.3.3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9 的规定。5.3.4地面控制点的高程可通过卫星定位测量获得的大地高进行高程异常改正获得。卫星定位高程可测设四等高程控制点,其观测要求执行卫星定位四等控制点的技术指标。高程异常数据从广州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中获取。表 9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中丝法垂直角测回数指标差互差对向观测高差较差(m)导线闭合差(m)边长观测DJ2DJ6DJ2DJ6仪器精度

    20、等级观测次数四等3740S20S10mm 级往返各一次注:S为边长,以km为单位,不足百米时以百米计。6联系测量6.1一般规定6.1.1为了确保在地面和地下空间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统一性,应进行联系测量。联系测量时至少独立进行两次,在互差不超过下列限差时,采用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a)方位角的互差不超过30;b)任一方向的坐标差不超过5 cm;c)高程互差不超过2 cm。6.1.2在联系测量工作前,必须在地面和地下分别建立近井点和联测导线点,地下空间联测导线点布设应不少于 3 个。6.1.3通过楼梯或车道的联系测量,采用导线测量直接传递坐标、方位角和高程时,技术要求如下:a

    21、)地下定向边应独立测量两次,其方位角互差不超过30,平均值中误差不超过30;b)垂直角大于 30时,应采用具有双轴补偿的全站仪;无双轴补偿时应进行竖轴倾斜改正;DB4401/T 5420207c)仪器和觇牌安置宜采用强制对中或三联脚架法;d)测回间应检查仪器和觇牌气泡的偏离情况,必要时重新整平;e)导线边长必须往返观测。6.1.4采用陀螺经纬仪和铅垂仪组合定向时应满足下列条件:a)全站仪标称精度不低于 2,(2mm+210P-6PD);b)陀螺经纬仪一次定向精度优于 20;c)铅垂仪投点中误差不超过3 mm;d)同一边定向 3 次,测回间陀螺方位角较差不超过 20,独立 3 次定向陀螺方位角平

    22、均值中误差不超过12。6.2竖井定向测量6.2.1地面近井点应设在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附近方便观测之处,并标识清楚、易于保护。地面近井点测量采用卫星定位或等级导线直接测设,并保持两个以上的通视方向。6.2.2在同一竖井内可悬挂两根钢丝组成联系三角形。有条件时,应悬挂三根钢丝组成双联系三角形。联系三角形测量宜选用直径为 0.3 mm 的钢丝,悬挂 10 kg 重锤,重锤应浸没在阻尼液中。6.2.3井上、井下联系三角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竖井中悬挂钢丝间的距离 c 应尽可能长;b)联系三角形锐角、宜小于 1,呈直伸三角形;c)a/c 及 a/c 宜小于 1.5,a、a分别为地面和地下近井点至悬挂钢

    23、丝的最短距离。6.2.4联系三角形边长测量可采用光电测距或经检定的钢尺丈量,每次应独立测量三测回,每测回三次读数,测回内读数较差应小于 1 mm。地上与地下丈量的钢丝间距较差应小于 2 mm。钢尺丈量时应施加钢尺检定时的拉力,并应进行倾斜、温度、尺长改正。6.2.5角度观测应采用不低于级的全站仪,用方向观测法观测六测回,测角中误差应在2.5之内。6.3投点定向测量6.3.1投点定向测量所使用的投点仪精度不应低于3 mm。6.3.2投测的两点应相互通视,其间距应大于 20 m。6.3.3架设铅垂仪进行投点定向测量时,应独立进行两次,每次应在基座旋转 120的三个位置,对铅垂仪的平面坐标各测一测回

    24、。架设钢丝时,应独立测量三次,并按联系三角形的要求测量钢丝的平面坐标。6.4导入高程测量6.4.1采用在竖井内悬挂钢尺的方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应在钢尺下端悬挂与钢尺检定时相同质量的重锤。6.4.2高差应进行温度、尺长改正,当井深超过 50 m 时应进行钢尺自重张力改正。6.4.3对于采用导线直接传递测量的地下空间,也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进行高程传递,其技术标准应符合本标准 5.3.3 中关于电磁波测距高程测量的规定。7地下控制测量7.1一般规定7.1.1地下控制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7.1.2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的起算点,应采用从地面近井点通过联系测量传

    25、递到地下的近井点。DB4401DB4401/T 54202087.2地下平面控制测量7.2.1地下空间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导线测量,导线测量的技术标准与地面导线测量的技术标准相同,应符合本标准的 5.2.6 中关于导线测量的规定。7.2.2地下空间导线根据地下建筑物的布局布设成闭合导线、附合导线或支导线。7.2.3附合导线宜布设成等边直伸状。附合导线边长可以适当缩短,但边数不宜超过 15 条,否则应加测陀螺方位角。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 1:3。布设附合导线有困难时,也可布设支导线,但支导线不得多于 3 条边,必须观测左右角各一测回。7.2.4地下图根点相对于上一等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

    26、5 cm;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表 10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附合导线长度(m)相对闭合差最大边长(m)测角中误差()测回数 DJ6方位角闭合差()一般首级控制一般首级控制6501/25003003020160n40n注:n为测站数。7.2.5当图根导线布设成支导线时,支导线长度不应超过表 10 中规定长度的 1/2,边数不宜多于 3 条。水平角应使用 6级仪器测量左、右角各一测回,圆周角闭合差不得超过 40。边长采用测距仪单向测量一测回。7.3地下高程控制测量7.3.1地下空间高程控制测量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法施测。7.3.2地下图根点相对于上一等级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

    27、不超过10 cm。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 5 km,布设成支线不应大于 2.5 km,其路线应起闭于图根以上各等级高程控制点。7.3.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表 11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限差垂直角测回数(中丝法)指标差较差()垂直角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边长施测方法2252540D单向施测一测回注:D为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8地下空间产权调查8.1一般规定DB4401/T 54202098.1.1地下空间产权调查包括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调查的内容是地下空间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

    28、界。8.1.2地下空间产权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影像图以及有关产籍资料,参照附录 A 中的格式要求进行实地调查。8.1.3地下空间用地调查以宗地为单位分层分户进行。房屋调查以幢为单位分层分户进行。8.2宗地与宗地代码8.2.1宗地的划分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8.2.2宗地代码宗地代码采用五层 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并符合以下要求:a)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6 位,按 GB/T 2260 的规定执行;b)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分别均以 3 位自然数字从 001 至 999 依次编列;当未划分

    29、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c)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 1 位,用 G、J、Z 表示。其中:“G”表示国有土地所有权;d)宗地号,代码为 6 位,包括 1 位宗地特征码和 5 位宗地顺序码;宗地特征码用 A、B、S、X、C、D、E、F、W、Y 表示。其中:“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宗地顺序码用 0000199999 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以后新增宗地号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8.2.3宗地号的编号格式8.2.3.1结建地下空间宗地号的编号格式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G)+宗地特征码(B)

    30、+宗地顺序码(6 位)(3 位)(3 位)(1 位)(1 位)(5 位)8.2.3.2单建地下空间宗地号的编号格式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G)+宗地特征码(X)+宗地顺序码(6 位)(3 位)(3 位)(1 位)(1 位)(5 位)8.3地下空间用地调查8.3.1地下空间用地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座落:地下空间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b)产权性质:按国有、集体两类填写。集体所有的还应注明土地所有单位的全称;c)等级: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等级标准执行;d)税费:地下空间用地的使用人每年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年度缴纳金额为准;e)用地的使用权主:地下空间使

    31、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f)地下空间用地来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方式,如转让、出让、征用、划拨等;g)四至: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的情况,一般按东、南、西、北方向,注明邻接宗地号或街道名称;“单建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如果为填土,就注明“填土”;h)用地范围的界标:用地界线上的各种标志,包括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线;房屋墙体、围墙、栅栏等围护物,以及界碑、界桩等埋石标志;i)用地用途分类:参照附录 C 中的表 C.1 执行;j)用地略图:以用地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地下空间用地位置、四至关系、用地界线、共用院落的界线,以及界标类别和归属,并注记界线边长。DB4401DB4401/T

    32、542020108.3.2地下空间用地界线由产权主(使用人)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提供不出证据或有争议的界线应根据实际使用范围标出争议部位,按未定界处理。8.3.3“单建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按地界点范围以 0.4 mm 粗红虚线表示。8.4地下空间房屋调查8.4.1房屋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房屋的座落:房屋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b)房屋产权人:通过合法渠道而得到房屋所有权的人或单位;c)房屋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参照附录 C 中的表 C.2 执行;d)房屋产权来源: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e)房屋层数:地下

    33、空间的自然层数,附属层不计算层数;f)所在层次:单元所在层;g)建筑结构: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按 GB/T 17986.1的规定执行;h)建成年份: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i)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具体分类标准参照附录 C 中的表 C.3 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j)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k)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l)用地界址图:该宗地的用地四至关

    34、系。8.4.2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的划分方法与要求:a)“结建地下空间”的房屋层数按室内地坪0 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2.20 m,以规划报建或竣工批文为准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地下层次以 B 加层数表示;b)“单建地下空间”的房屋层数从0 以下开始计算,以规划报建或竣工批文为准计算自然层数。所在层次以 B 加层数表示;c)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8.4.3建筑结构的分类,按建筑物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划定,共分为七类,分别用英文字母 M、N、A、S、B、T、Z 代号表示

    35、,在代号的右下方用自然数字表示其自然层数。结构代号如下:a)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以字母 M 表示;b)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以字母 N 表示;c)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以字母 A 表示;d)条石或岩石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条石或岩石建造的,以字母 S 表示;e)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等建造的,以字母 B 表示;f)三合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三合土建造的,以字母 T 表示;g)普通粘土砖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普通粘土砖建造的,以字母 Z 表示。8.4.4房屋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

    36、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8.4.5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应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8.5行政境界与地名调查8.5.1行政境界调查,应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境界位置,调查区、县和镇的行政区划范围,并标绘在图上。街道或乡的行政区划,可根据需要调绘。DB4401/T 542020118.5.2地名调查应包括居民点、道路、河流、广场等自然名称。自然名称应采用各地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公布的标准名或公安机关编定的地名。凡在测区范围内的所有地名及重要的名胜古迹,均应调查

    37、。9地下空间要素测量9.1一般规定9.1.1地下空间要素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a)地界点坐标。应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墙厚度(不包括“挡土墙”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竣工图数据求得;b)地下空间要素平面位置;c)为了表示地下空间的起止深度,在每个相对独立的部位,应测量高程点。9.1.2实地测绘的地下空间要素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平面中误差和间距超过50 m的相邻内角点的间距限差均不超过0.10 m,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中误差限差不超过0.15 m。9.1.3间距未超过 50 m 的内角点间的间距限差不应超过式(1)计算结果:D=(RjmR+0.02jmD).(1)式中

    38、:D 内角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jm内角点的点位中误差,m;D相邻内角点间的距离,m。9.1.4边长测量的中误差不超过(0.028+0.002D)(D 表示边长,m)。9.1.5极坐标法测量:a)采用极坐标法时,由平面控制点或自由设站的测量站点,通过测量方向和距离,测定目标点的位置;b)对间距很短的相邻内角点应由同一条线路的控制点进行测量;c)可增设辅助控制点,补充现有控制点的不足;辅助控制点参照三级平面控制点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可以不埋设永久性的固定标志。9.1.6外推法测量在已测定内角点坐标的基础上,可根据规划部门验收竣工图资料的墙厚数据求取地界点的坐标。9.2数据采集9

    39、.2.1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开始施测前,应做好测区内标准分幅图的图幅号编制,并建立测区分幅信息,如图幅号、图廓点坐标范围、测图比例尺等;b)每次施测前,应对控制点数据进行检校、对全站仪与电子手簿或电子平板的连接、测图软件或数据采集软件及其全部的通讯连接进行试运行检查、对电子测距仪进行检验,确保无误方可使用;c)一般应在每次施测前、后记录相关的元数据。9.2.2野外数据采集技术要点野外数据采集技术要点主要以下内容:a)每个测站应输入测站点点号、测站点坐标、觇标高、要素编码、观测日期、仪器高等参数;DB4401DB4401/T 54202012b)仪器对中偏差不超过3 mm;仪器高

    40、、觇标高取至 cm;加、乘常数改正不超过 1 cm 时可不进行改正;c)以较远已知点定向,以另一已知点作检核,检核较差不得超过0.1 m,检查另一测站点(或其它控制点)的高程,其较差不应超过0.1 m;d)每站数据采集时应随时检测标定方向,检测结果如超出第 c)项所规定的限差,其检测前所测的碎部点成果须重新计算,并应检测不少于两个碎部点;e)野外作业过程中应绘制测量草图,草图上的点号和输入记录的点号应一一对应;f)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以权属单元四面墙体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产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g)对于可视外墙的

    41、厚度,应测量其墙厚度数值;h)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坡道、楼梯应测量。9.2.3边长测量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边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手持激光测距仪实地测量或全站仪测绘坐标计算而得,取位至 0.01 m,独立测量三次,取平均值作为边长数据。9.2.4代码和编号代码和编号应符合以下要求:a)野外作业时可以用自编的不动产要素代码,代码应有利于对数据的编辑处理,且易为观测人员记忆和减少野外作业的工作量;b)数据处理完后,成果数据所采用的要素分类与编码应按 GB/T 13923 的规定执行;c)地界点编号方法:B+层数+D+顺序号(3 位),顺序号编号规则同界址点编号规则。例如地下负一层第一个地界点:B

    42、1D001;d)外业数据记录文件应是一个文本文件,其格式可自行规定,在上交成果时,应附加格式说明。9.2.5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应符合以下要求:a)外业数据(包括采用外业记录手簿记录的数据)应及时处理;b)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在绘图软件上进行编辑、检查和修改,形成图形文件,并对照实地进行检查;c)符号绘制应按 GB/T 17986.2 的规定执行。9.3测量草图9.3.1测量草图包括地下空间用地测量草图和房屋测量草图。9.3.2地下空间用地测量草图应包括以下内容:a)平面控制点及点号;b)内角点相应的数据;c)墙体的归属及厚度;d)为检校而量测的边长和界址点间距;e)房屋产别、建筑

    43、结构、房屋层数;f)房屋用地用途类别;g)宗地号;h)有关地理名称,门牌号;i)观测手簿中所有未记录的测定参数;j)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k)指北方向线;l)测量日期,作业员、带测人签名。9.3.3地下空间房屋测量草图应包括以下内容:DB4401/T 54202013a)房屋测量草图在竣工图附图上分层绘制;b)竣工图附图上应注明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宗地号、幢号、层次及房屋座落,并加绘指北方向线;c)独立单元号注记清楚;d)逐间实量、注记室内净空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数字取至厘米;e)室内墙体凹凸部位在 0.1 m 以上者如柱垛、烟道、垃圾道、通风道等均应标识;f)凡有固定设备的附

    44、属用房如厨房、卫生间、储物间、电梯楼梯等均应实量边长,并加必要的注记;g)遇有复式、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9.3.4测量草图的绘制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a)应事先准备测量草图的工作底图,可以采用规划报建或竣工验收图的复印件作为底图;b)测量草图应实地在工作底图上标绘,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或擦拭。汉字字头一律向北、数字字头向北或向西。10地下空间产权图绘制10.1一般要求10.1.1地下空间产权图是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宗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宗图)和房屋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10.1.2城镇建成区的分幅图宜采用 1:500

    45、比例尺,图幅大小宜采用 40 cm50 cm 矩形分幅。10.1.3分宗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幅面和比例尺可根据需要选择。分宗图与分幅图的坐标系统应一致。10.1.4分户图是在分宗图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分户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边关系。分户图幅面和比例尺视房屋大小而定。10.2地下空间产权图的制作方法10.2.1采集数据成图野外采集的数据通过专用的房产测绘软件,生成图形数据文件,经检查修改,检验合格后,可通过绘图仪绘出所需成图比例尺的房产图。10.2.2地籍图的图面表示地下空间在地籍图上一般以虚线表示其平面位置

    46、,当有重叠与立交时,采用上实下虚画法及不同的颜色、线型及符号表示。高程注记要外加圆括号。土地编号(宗地号)与高程等各种注记都应标注在适宜的位置。10.2.3成果表达与发布方式成果表达与发布方式采用水平投影平面图、图根点坐标和高程、地界点坐标的方式。10.2.4图面表示要素10.2.4.1绘制地下空间平面附图作为产权登记的权证配图。10.2.4.2地下空间水平投影平面图的图式表达应与地面区分,用地界址线应采用 0.4 mm 红色粗虚线。10.2.4.3地下空间的测绘成果报告书中应明确地下空间的水平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等。DB4401DB4401/T 5420201410.2.4.4地

    47、下空间权证附图上应标注地下空间的平面坐标、边长和高程。10.2.4.5地下空间多层次叠加难以表示的,可分层标绘。10.2.4.6较长距离呈直线带状的地下空间的图面表示,可采用中间断开用省略符号表示,用地界址图用缩影图表示,但必须标注实际边长尺寸。10.2.5地下空间不动产权证附图填写内容地下空间不动产权证附图填写内容应包括建筑物名称、座落、建筑结构及层次、楼层、图籍地号、用地面积、建基面积(即建筑物基底面积,如没有就画符号“/”或填“0”)、总建筑面积等。10.2.6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填写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填写应包括土地座落、土地编号、用地面积等。附图比例尺一般采用 1:100

    48、1:500、1:1000、1:2000。10.2.7地下空间层号、单元号编码10.2.7.1地下空间用“B”作代号,用自然数字表示其自然层数,从0.00 开始向下按 B1、B2、B3顺号编写。10.2.7.2单元号从报建图平面层图的东南角开始,按 01、02、03顺号顺时针编码。10.2.8共有建筑面积10.2.8.1地下空间共有建筑面积应包括楼梯间、电梯井、自动扶梯、管道井、泵房、电房、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辅助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的建筑面积。10.2.8.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参照附录 D 中的规定执行。10.2.8.3车位建筑面积不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以“

    49、另共有建筑面积*.*mP2P”注记。11地下空间面积测算11.1一般规定11.1.1地下空间面积测算按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11.1.2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 m 的永久性地下空间均属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1.1.3用地面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占地面积、其他用途土地面积的测算。11.2地下空间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11.2.1产权面积是产权主依法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动产产权面积由市、县(市)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房屋使用面积是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50、,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11.2.2地下空间面积测算的方法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离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11.2.3地下空间面积计算的中误差不应超过(0.04S+0.003S)m2(S表示面积)。11.2.4各类面积应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面积取至 0.01m2。12地下空间变更测量DB4401/T 5420201512.1一般规定12.1.1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12.1.2变更测量应根据现有变更资料,确定变更范围,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选择变更测量方法。12.1.3修测的地物点精度:平面位置中误


    注意事项

    本文(DB4401T 54—2020 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pdf)为本站上传会员【Fis****91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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