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3.160 A 01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标准 DB3403/T 12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规范 2022-11-16 发布2022-12-16 实施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03/T 12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本文件由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蚌埠市市直机关房产管理直属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2、金祝峰、戴树玲、李占兵、马筱曼、朱焕密、申晓东、程宁。DB3403/T 122022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职责、权属分类确认、信息复核和不动产登记。本文件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3、、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 办公用房 office premise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4 基本要求 4.1 充分考虑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现状,客观公正处理现实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立足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时历史背景,积极解决权属确认问题。4.2 市级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区(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
4、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4.3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5 工作职责 5.1 市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原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单位完备相关资料。DB3403/T 122022 2 5.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房屋现状予以规划核实确认,并凭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确认和消防备案等资料,直接将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不再登记到原办公用房占有使用单位。5.3 市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确认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开展消防验收
5、或消防备案。5.4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办公用房资料的收集和办理权属登记。5.5 原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权属资料的填报和归集,补办相关手续。6 权属分类确认 6.1 总则 6.1.1 充分收集办公用房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并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6.1.2 本着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房产、土地权属文件等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规划建设资料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的确定办公用房权属状况。6.1.3 对办公用房权属状况明确的(如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应及时划转并过户至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纳入统一管理。6.1.4 对权属状况有争议的,充分收集办公用房相关方的
6、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线索开展调查勘察,充分收集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确保权属确认依据可靠,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6.2 有房产证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办公用房 6.2.1 土地为独立宗地的,土地用途根据房屋登记用途确定,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凭补办用地手续及原房产证,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6.2.2 土地为非独立宗地的,土地用途根据房屋登记用途确定,土地性质按划拨方式确定,予以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6.3 有土地权属来源无房产证的办公用房 6.3.1 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凭土地权属来源资料、规划许可证和核实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6.3.2 房屋没有竣工验收手续的
7、,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房屋现状核实确认;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有房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确认。未取得消防备案验收意见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装饰工程办理施工许可、验收备案工作。凭上述材料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7 信息复核 7.1 证载土地面积与实际用地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确定。7.2 竣工测量与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照房产测绘建筑面积确定。7.3 已经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分别按照原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用途登记。8 不动产登记 DB3403/T 122022 3 8.1 已进行权属登记的,由原产权或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划转至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申请。市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函同意划转的,已经权属登记且产权证书齐全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户至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8.2 未进行权属登记,或产权证书缺失,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确认,督促原产权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补充相关不动产登记材料,可以确认的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8.3 权属确认过程中,发现相关证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对产权相关信息复核更正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要求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