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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事侦查中地理围栏技术应用的改进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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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事侦查中地理围栏技术应用的改进 (1).pdf

    1、-80-第 38 卷第 3 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8 No.32023 年 5 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May 2023公安学研究论刑事侦查中地理围栏技术应用的改进肖萍冯诗尧摘要:地理围栏技术的应用已十分常见,其在我国的刑事侦查中有三种样态:未知犯罪嫌疑人时的筛选确定、已知犯罪嫌疑人时获取犯罪嫌疑人更多个人信息及涉案证据的相互印证。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关获取个人信息所受限制较少且过度分析了个人信息,加重了对个人隐私权利的侵犯程度。其侦查逻辑本身还具有认知进程单向性的特点,容易殃及无辜。应当限缩适用范围,明确排除第一种样态的适用,除有益于隐私保障

    2、外还能防止产生技术依赖;在承认公共场所隐私利益的前提下,披露围栏设备的安装位置、限缩其安装区域;再设置内容详细的围栏数据搜查证、要求侦查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并辅以密钥技术手段保障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关键词:地理围栏;刑事侦查;隐私权;个人信息;基站位置信息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3)03-0080-08信息时代的当下,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使数据以难以计量的形式不停产生,由此催生了大数据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刑事侦查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该趋势。与此同时,数据的特点决定了其能够承载大量的信息,

    3、侦查机关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实现对某个特定自然人的识别,从而侦破案件甚至及时制止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数据侦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催生了重大的社会问题,即侦查机关大量收集、挖掘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本文以较为具体的地理围栏技术为背景,通过实证研究总结地理围栏技术在我国侦查实践中的样态,进而分析其在刑事侦查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初步的法律控制上的应对措施。一、地理围栏技术概述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样态(一)地理围栏技术概述地理通常和地理位置连用,在这里地理并非指地理学这一专业概念,即并非“落叶阔叶林”“反气旋”这种专有名词的集合,而仅指代“位置”这一纯粹的参考系。围栏即

    4、通过某种有轨迹的实体划定范围,在该范围以内的事物即属围栏内部。而信息技术背景下的地理围栏就是用虚拟的栅栏圈出一个作者简介:肖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冯诗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81-虚拟地理边界,当移动终端进入或离开划定区域时,能够被后台所记录与感知。作为基于位置服务(location-based service,LBS)的一种应用,地理围栏早就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团、大众点评等应用程序的“附近服务”功能即利用该技术而实现。用户通过连接基站向服务器提供位置信息,服务器以用户处所为中心,基于用户自行设定的距离范围,向用户展示出该范围内用户可选择的服务提

    5、供者。此外,家居业中的“近场身份识别”以实现智能开锁以及对于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的儿童、老人等群体的安全监控都存在着上述技术的应用。在法律领域中,警方对围栏技术的使用已不足为奇,如羁押场所对被监管人员的监控。此外,由于该技术依托于定位功能,能够实现对特定自然人位置信息的确定。因此在美国,联邦调查局、缉毒局以及州立警察等机构早已开始运用该技术对特定人的位置进行动态追踪,以实施抓捕或取证。(二)地理围栏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样态我国侦查实践中更多地将地理围栏技术称为电子围栏技术。结合手机等移动终端在信息时代随身携带的特点,公安部门能够通过在物理世界中安装电子围栏设备以及侦码取号设备实现对基站位置信息(

    6、cell site location information,CSLI)的自行获取,相当于每个被安装的围栏设备都是一个基站,但其属于“伪基站”,并不能够为连接于此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仅仅记录访问设备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数据直采方式,绕过运营商基于契约所产生的保密义务的限制,轻松获取不特定多数人的基站位置信息。此后根据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IMEI)、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ty,IMSI)对明码进行解析,再翻译为 11 位的手机号码,最终

    7、确定号码持有人的身份。上述技术能够精准判断移动设备的开关机状态及开关机时间。根据北京某公司所销售的电子围栏技侦手机取证定位设备的参数可知,侦码有效率高达 99.9%,极大地减少了漏号的可能性,并且不易被监测对象所感知。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对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搜索,键入关键词“电子围栏/地理围栏、刑事案由”,对包含这些关键词的裁判文书进行筛选,最终获得 57 份明确记载公安机关运用该技术进行侦查活动的裁判文书。经过对上述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围栏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样态:1.在未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有侦查机关在案发后,获取连接案发现场附近围栏设备的所

    8、有移动终端的相关信息,并在事后予以逐一排查直到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还有侦查机关在抢劫案件中,通过被害人被害后其设备在相近时间内与其他设备共同经过数个基站的特点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种技术的应用在侦破针对电子设备犯罪方面具有显著功效。而在刘德铭故意杀人一案的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进行梳理,并利用围栏技术对重点人员进行轨迹分析,遂发现刘德铭在推定案发时间内于案发地点出现,并结合行车路线反常特点锁定了其犯罪嫌疑。这种侦查样态实际上是将多数人的位置信息都予以获取并分析,遵循“发现-分析-排除”的逻辑进程逐渐确定唯一符合条件的目标。鞠明山:地理围栏技术发展现状及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探讨,江

    9、西通信科技2018 年第 3 期。United States v.Asghedom,992 F.Supp.2d 1167(2014),United States v.Lopez,895 F.Supp.2d 592(2012).钟鑫:美国执法机构六种手机定位监听方法,保密科学技术2015 年第 5 期。搜狐网:公安技侦专业手机电子围栏,https:/ 年 11 月 18 日。参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2018)新 0109 刑初 90 号刑事判决书。北京毕思特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围栏技侦手机取证定位设备,https:/ 年 11 月 18 日。参见(2018)甘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

    10、书。参见(2015)鹰刑一初字第 3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2016)鲁 0685 刑初 85 号刑事判决书、(2017)湘 0521 刑初 224 号刑事判决书、(2018)陕 0102 刑初 217 号刑事判决书等。参见(2018)津刑核 10429047 号死刑复核裁定书。-82-2.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下,获取犯罪嫌疑人更多个人信息。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未到案或者身份未查明的情况下,电子围栏技术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在发现可疑人物后,通过该技术可以挖掘出更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并有助于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使其到案。如深圳公安机关就曾据此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并在住处将其抓获。再如江西瑞

    11、昌公安机关通过刻画移动轨迹、调取通话记录,结合天网工程最终核实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3.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下,以设备位置信息印证其他证据。这类样态是侦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有 36 份文书记载的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通过该技术获取位置信息以印证其他证据。即通过设备的位置信息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有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或者逗留。只要犯罪嫌疑人携带了电子设备,理论上就可以实现这种印证。而且还能与天网工程所布置的视频监控设备等共同完成印证的任务,使得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当然,若犯罪嫌疑人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产生的轨迹相同或相近,还可以印证该“其他设备”属于涉案赃物。实际上,不仅特定嫌疑人对围栏的访问能够被

    12、记录,实际上任何作为“访客”的自然人都能够被记录。只是特定嫌疑对象的访问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追踪与分析研判。例如,被设定为黑名单的用户出现在系统范围内时,将在后台产生报警。但不能否认的是,侦查实践中确有对较大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排查筛选来缩小侦查范围的现象,因为访问都被记录留痕了,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信息还会被深度分析,其姓名、出行地点等信息都会被侦查机关查知。这种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与分析的行为也给人们增添了一丝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隐忧,因而有必要探讨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人权保障不足问题。二、地理围栏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所暴露出的人权保障不足问题(一)侦查机关获取个人信息受限较少在传统的认知性侦查实践中

    13、,强调“因果关系”的理念,具有回溯性侦查的特点。侦查人员往往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划定一定范围,对该范围内的人员及物品展开地毯式搜索,侦查行为是严格遵守逻辑进程而实施的,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重组、对资料进行整合拼凑,从而梳理出案情脉络,不断摸排、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最终达致确定。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传统侦查是案情引导下的“解谜游戏”,即通过线索逐渐明晰侦查要旨,确定侦查方向并最终取得侦查实效。这是一个“由人到证”的过程。与之相对,在应用地理围栏技术的侦查中,由于侦查机关收集数据的能力大大提升,在案件已然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忽略案情细节,依靠犯罪特点以及犯罪嫌疑人必然在案发现场及附近出现的客观规律,

    14、高效确定侦查范围,使得涉案人员无所遁形,由此侦查观念实现了向“由证到人”的转变。而在进行追踪或抓捕犯罪嫌疑人等非认知性侦查活动时,地理围栏技术可以基于目标惯常出现的场所、惯于接触的人员的信息,建立多个场域共同发挥作用,当目标进入场域范围内围栏会将信息实时传输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从而得以部署抓捕行动,确保目标到案接受追诉。为保证围栏技术能够提高刑事侦查效率及准确度,大量获取个人信息不可避免。换言之,这些快捷、精准侦查目标的实现是以个人信息的任意处理为代价的。在地理围栏技术中,涉及对不特定多数人位置信息的获取与筛选,是对围栏内所有的访问用户的探查,并且这一利用可能是在无特别授权之下进行的。这不禁让

    15、人回想起山东省滨州市某高校发生巨额盗窃案后,公安机关为确定嫌疑对象而对参见(2016)粤 03 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2018)赣 0481 刑初 210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2017)川 01 刑终 144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2018)新 0109 刑初 90 号刑事判决书。胡铭、龚中航: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定位与法律规制,浙江社会科学2019 年第 12 期。-83-周边 5000 余名男性进行血样采集的事件。相比之下,围栏技术虽然没有直接、显见地对人身造成侵害,但是也起到了广泛采集信息以缩小侦查范围的作用,依旧不能摆脱合法性方面的质疑,毫无疑问存在侵犯个人隐私之虞。(二)侦查机关

    16、过度分析个人信息地理围栏技术在认知性的侦查活动中,会为侦查机关提供大量个人位置信息用于验证推理判断或者抓捕、监视。个人位置信息是时刻产生的,由于时间的一维性,位置信息都有其独特的时间标签。根据马赛克理论,能够通过整合其他信息重建公民的个人生活,使得个体的可识别性增强,这也是学者所说的合成型隐私。而个人生活中会存在法律无须介入的、与案件无关的生活,这一部分生活不应当被侦查机关所知晓。特别是对于非嫌疑人而言,其仅因不自觉地在地理位置上接近案发地点而被侦查机关秘密地分析研判,尽管最终被排除了与犯罪的关联性,但仍然受到了侦查权的不当侵害。更让人惊悚的是,“位置信息被侦查机关所知晓”的现象通常还是其本人

    17、无法得知的,相当于本人处在无法察觉到的被持续监控的状态中。地理围栏技术也会加大这种暴露程度,使得公民的生活安宁受到影响。带有地理标签和时间邮戳的通讯数据足以重建所有私人生活。而这无异于将人置于尖端技术任意摆布(at the mercy of advancing technology)的地位。还有研究表明,基于统计数据进行高危人群分析时,涉及具体高危地区特征的提取。利用围栏技术侦查时,会将来自该地区的人假定为实施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而引发数据歧视现象。这也是基于对数据的任意深度挖掘导致的。此外,数据分析依靠的算法等技术也会因新的社会知识的出现、与用户不兼容等意外因素而偏离正轨,有建立错误模型

    18、因而产生错误判断的可能性,仅依赖数据进行预防犯罪难以避免在个案中丧失公平正义的弊端。因而地理围栏技术可能成为帮凶,从而进一步蚕食公民的权利空间。(三)单向的认知进程容易将无辜的人卷入刑事诉讼根据前述第一种侦查样态,在地理围栏用于确定未知犯罪嫌疑人时,所依据的并非直接的位置信息,更多的是结合其他个人信息进行排列组合,来判断某个自然人是否与案件具有实质联系或者是否能够佐证侦查机关已经提出的某种假设。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关关系的认定方法。因此,这里存在着一种假设性的逻辑,比如在案发时间前后接近过案发现场的移动终端,并假设该终端持有者与案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并按照该逻辑进路继续推理,当查探到其他信息能够

    19、佐证侦查人员的推论时,即可宣告该推理成立。反之,若发现与本案无关则停止推理进程。换言之,这是一个先假设再予以验证的逻辑。在这一逻辑进程中,除非得到反证证明某自然人与案件无关,否则对该自然人的信息挖掘工作会持续进行。如若初始所限定的目标就有偏差,也难以在侦查过程中自我修正,这会造成一种“误伤”效应。在美国已经出现了相应的“受害者”,居住在佛罗里达州的骑行爱好者扎卡里麦考伊(ZacharyMcCoy),其仅因骑行轨迹接近案发地点并且案发时间前后经过该地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这些信息之所以会被警方获取是因为他会将骑行轨迹、时间等数据保存在谷歌公司旗下的一款应用程序中,而北方新报:山东滨州警方采 50

    20、00 学生 DNA 为破案?,https:/ 年 11 月 20 日。杨君琳:论北斗时代的个人位置信息法律保护,法学杂志2021 年第 2 期。陈堂发: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困境与规则探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10 期。王俊秀:监控社会与个人隐私关于监控边界的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 120 页。Kyllo v.United States,533 U.S.27(2001).陈刚主编:信息化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08 页。刘友华:算法偏见及其规制路径研究,法学杂志2019 年第 6 期。陈刚:解释与规制:程序法定主

    21、义下的大数据侦查,法学杂志2020 年第 12 期。Wendy Davis:Florida PDs Reverse Warrant Leads To Innocent Man Being Targeted InARobbery Investigation,Techdirt,https:/ 年 11 月 7 日。、-84-警方要求谷歌公司提供上述信息。尽管麦考伊根本未曾预料到这些信息会被轻易地提供,但仍然说明解决信息保有主体的配合执法义务与信息保护义务的冲突问题依然刻不容缓。该案中警方虽然在侦查后期排除了麦考伊的嫌疑,但其生活所受到的负面影响,如被解雇以及难以恢复名誉等影响持续存在。这一案例表明

    22、,技术的运用在确定未知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种缺陷是所依据的逻辑进路自身的固有特点所导致的。地理围栏作为有助于侦查的新技术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却由于缺乏法律规制以及认知模式的内在缺陷而成为侵犯人权的帮凶,这与刑事诉讼法及现代司法文明所要求的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是相违背的。在法律层面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程序控制,以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种刑事诉讼目的。三、刑事侦查中应用地理围栏技术的法律控制初探围栏侦查的性质在实践中有被认为是技术侦查的一种,由技侦部门来实施。但同时也存在由刑侦部门独立实施的情形。围栏侦查的法律性质尚不明朗,通常的研究方法必然要在对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探讨规制

    23、路径等具体细节。但笔者认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本就含混不清,实践中也颇具各种扩大适用与规避审批的异象,因而即便廓清其属于技术侦查措施,也未必能够对这种侦查行为进行有效限制。对此,可依循全新的思考进路,将其视为一种限制适用情形的技术性侦查手段而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本身。这种描述类似于我国语境下刑事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的界分,因而具有存在的制度土壤。在此界定下,结合前述该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中的负面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控制:(一)明确排除第一种样态的运用前述的三种侦查样态并非都适合适用围栏侦查技术,这与其侦查目的是息息相关的。对于后两种侦查样态的目的来说,都是在已经确认犯罪

    24、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以完善证据链条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一认定而进行的。目的本身就严格限制了适用对象范围。换言之,只有在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之后对围栏数据进行分析以实现这两种目的,才是合法正当的。关于这一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在对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r die 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第 13 条进行解释时也认为:“收集较为私密的个人信息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大规模监控设备,必须是基于已然犯罪才可以进行,且需要采取技术侦查的规制程度,否则即便经过司法审查也属于违宪”。第一种样态相当于在

    25、大量人群中搜索侦查对象的排查行为,与传统的排查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然而传统的排查行为是一种极其有限的探知过程,并不会对隐私带来过度侵犯。一旦延伸至围栏侦查技术下的排查行为,其过度收集了个人信息,再结合监控视频等能够拼凑出较为完整的用户画像。而这都是建立在目标设定正确的前提之上的,如前所述,第一种样态下认知模式存在内在缺陷,若继续用于侦查实践可能将与案件无关的人卷入刑事诉讼中。此外,侦查机关若频繁、轻易使用该技术还可能产生技术依赖,进而忽略其他侦查手段的发展与适用,将此等便利的侦查技术作为首选将无限地压制个人信息的存留空间。如若侦查机关总是在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的博弈中选择前者,使得公民不断容忍过度

    26、侵犯个人权利的侦查手段的使用,其后果必然是侦查机关对程序正义的置若罔闻。(二)围栏设备的规范化安装1.围栏设备存在前提即公共场所仍存在隐私期待。当今围栏设备是由专门的企业生产,侦查机关参见(2018)陕 0102 刑初 256 号刑事判决书、(2017)川 01 刑终 144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2015)株中法刑二第 126 号刑事裁定书。赵宏:实质理性下的形式理性:中基本权的规范模式,比较法研究2007 年第 2 期。张建伟:司法的科技应用:两个维度的观察与分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 年第 5 期。-85-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这些企业进行合作。而围栏设备多分布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也

    27、有设置在酒店、网吧等重点场所的情况,但无一例外都是在相对公开的场所安装,而未入侵公民住宅、办公场所等私密性场所。这里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公民对其处于公共场所期间所产生的数据是否享有合理隐私期待?我们若要承认这种数据能够免受侦查权的任意访问,则必然具有对这些数据主张隐私保护的可能性。因此对公共场所隐私权是否存在的探讨尤为重要。传统理论认为,隐私场所与公共场所是泾渭分明的,所采取的隐私权保护也是全有或者全无的。20世纪 80 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判决认为:对于开放领域(open field)不得主张合理隐私期待。然而随着科技发展,这一结论越来越不合时宜。在美国,警察未申请令状即通过 GPS 对嫌

    28、疑车辆进行长期跟踪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了嫌疑人的合理隐私期待。尽管车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公共道路上行进,但是当事人对其位置信息仍然享有合理隐私期待,政府对公共场所的利益仅在于维护其秩序与安全,但并未有规范授权政府能够对公共场所的任何事务都指手画脚。日本最高裁判所作出的“平成 28年()第 442 号”判决中指出,GPS 搜查能够对车辆每时每刻的位置都予以掌控,相当于将个人行动持续、全面地监控,可能侵害个人隐私。并且将能够实现这种监控的仪器秘密安装至个人设备上,与公共道路上安装的各种监控设备有着本质区别,属于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犯。日美两国的判例都涉及外设的跟踪设备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移动所产生的行

    29、踪的记录,而且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也就肯定了公共场所中合理隐私期待的存在。我国也有针对私人出于安全考量于家门口附近的公共区域设置摄像头问题的判例,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支持了一方当事人“该行为侵犯隐私权”的主张。笔者认为,公共场所并不消除隐私利益的实体存在,最典型的就是公共厕所,相信即便是天网工程也不会选择在公共厕所布下“天网”。公民在公共场所的出现及由于技术进步而产生的留痕并非公民能够选择的,特别是在如今社会生活多样化以及手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日益重要角色的现实境况下。所以认为公共场所不具备隐私利益的观点只能停留在人力依靠目视进行跟踪、监控的年代。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若在当今社会仍然固守进入公共场所

    30、就不再享有隐私权的落后观点,将会传递出危险的信号,即产生容忍跟踪、监视行为的道德义务,最终将扭曲社会道德风尚、摧毁社会信任体系。2.披露围栏设备的安装位置。在肯定公共场所存在隐私利益的基础上,就可以对获取这种数据的侦查行为予以规制。行踪信息在性质上还属于个人信息,而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第 1 款,行踪轨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该法第 29 条还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同意”是正当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前提,同意的前提是对处理行为本身的知情,因而使得公民对围栏装置的存在与其处在工作状态等的知晓就尤为重要。与监控设备类似,我国有许多部门规章都对监控设备的布置作出了规定,其中较为

    31、重要的就是监控设备布置的目的、地点以及录像保存期间。该法第 26 条也规定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并且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志。围栏设备能够实现个人身份的确定,其数据获取及分析行为属于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受到该法的约束。但现实中围栏设备却是以躲避公众察觉为理念设计的一种近乎秘密的装置,其也通美海伦尼森鲍姆:信息时代的公共场所隐私权,凌玲译,载张民安主编: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64 页。Oliver v.United States,446 U.S.170(1984).Commonwealth v.Rousseau,4

    32、65 Mass.372(2013).该案案名为“窃盗,建造物侵入,伤害被告事件”,更加具体的案情记录及辩护工作记录可以参见上海译文出版社 2022年出版的刑事辩护人,龟石伦子、新田匡央著,高璐璐译。参见(2021)京 03 民终 14566 号民事判决书。李荣耕:科技定位监控与犯罪侦查:兼论美国近年 GPS 追踪法制及实务之发展,台大法学论丛2015 年第 3 期。李延舜: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法理、要素及类型,法学论坛2018 年第 6 期。例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第 27 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25 条、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

    33、理办法第 29 条第 2 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 167 条第 1 款、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21 条第 1 款等。-86-常被安装于难以引起注意的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私数据被任意获取,难以实现正当性的证成。因而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将围栏设备的设置状况告知公民,如张贴警示标志或者在公开的网站、刊物中披露相关情况,以保障公民对其所处环境所具有的信息收集行为的知情权。同时,这种披露也在客观上起到威慑潜在犯罪的作用,迫使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意图的公民放弃该意图。3.将围栏设备的安装限制在一定区域。围栏设备的设置区域不得过于广泛,否则将落入数字集权主义的窠臼。可根据犯罪统计

    34、的情况,在高犯罪率发生的公共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围栏设备。例如德国巴伐利亚州警察法第 32 条规定,监视录影器可设置在“易遭危害的地点”与“易生危害的地点”。围栏设备能够获取的基站位置信息以及解构后显明的用户身份信息等与监控录像所记录的视频数据同属非结构化数据,因而可以参照监控录像设备的设置原则与偏好来确定围栏设备的设置。在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的区域,侦查机关对此处享有较高的侦查利益,以更好地实现犯罪治理,因而在这类区域中公民应当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若跨出此区域,在更加广泛的区域设置围栏设备,通常不具有正当性,构成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侵害,应予制止。(三)对已安装的围栏设备中数据调取、分析的控制机制由于

    35、公安机关能够自行获取基站位置信息,因此传统的第三方原则的讨论意义也就大幅降低,商业主体无须再经受用户信息保密以及协助侦查的两难境地的考验。但同时也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数据占有能力,不得不从法律层面对数据调取及分析的过程进行控制。1.围栏数据搜查证的设置。美国对于围栏数据的获取,主要是采用地理围栏令状(geofence searchwarrant),该令状从 2016 年第一次被申请,而在 2019 年末,仅谷歌一家企业每周就收到联邦区域内的执法机构约 180 份令状的要求。该令状曾一度由于存在内容瑕疵而被治安法官拒绝签发。例如 DavidWeisman 法官在 2020 年的一份法庭命令中就对州政

    36、府的令状申请作出评价,认为其内容过于宽泛(overly broad)而缺乏特定性(particularity),若签发该令状将威胁到大量与案件无关的人的数据安全。Gabriel Funtes 法官认为,申请该种令状时,合理怀疑必须指向(tie to)特定自然人。因此,可以考虑设置“围栏数据搜查证”来实现程序控制。该证件必须明确所要调取数据的归属主体(该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并列明调取的时间范围、用途、保存这些数据的围栏设备序列号等内容。考虑到侦查时效利益以及我国侦查体制相对封闭的特点,其签发主体不宜规定为法院,也不应类似技术侦查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毕竟对某时段数据的回溯访问分析并

    37、不具有技术侦查的面向未来过度监控的特点。所以签发主体可以规定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所属的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2.告知义务的履行。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目的,侦查机关经过较为严格的审批后直接访问、分析个人信息仍属正当行为。我国亦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侦查措施是否公开进行,决定告知义务履行的时点,若属于秘密进行的措施,应在事后履行告知义务。围栏数据的处理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因此需要将对信息处理的事实在事后告知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以便于其及时行使控告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进而实现侦查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治化。3.访问密钥发放。基于围栏设备的工作特点,数据的记录是无法避免的。但能够通过控制数据的分析来产生抵补优势,完

    38、善权利保障。从技术上可以设置数据访问的密钥,只有在法律层面上获取了相应的审批权限后才能够突破密钥,同时只能对审批内容中列明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数据进行调用。还应当对密钥的有效期限作出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有效期间,以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李震山: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普设监视录影器论个人资料之保护,东吴大学法律学报 1993 年第 2 期。Wendy Davis:Law Enforcement Is Using Location Tracking on Mobile Devices to Identify Suspects,but Is ItUnconstitutional,http

    39、s:/ 年 11 月 13 日。Brian L.Owsley.THE BEST OFFENSE ISAGOOD DEFENSE:FOURTHAMENDMENT IMPLICATIONS OF GEOFEN-CE WARRANTS,HOFSTRA LAW REVIEW,2022,Vol 50,pp829-894.艾明:论刑事侦查中行踪轨迹信息收集运用的法律规制,江西社会科学2022 年第 12 期。-87-对数据进行处理。四、结语围栏技术在侦查领域的活用体现了法律与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能够提高侦查实效、节约侦查资源,在侦查实践中有着三种样态:未知嫌疑人时的筛选确定、已知犯罪嫌疑人时获取其更多个人

    40、信息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这种技术虽然能够完善证据链条,还能降低侦查成本,但其同时也对侦查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带来了不利影响。例如侦查机关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受限较少、对个人信息的分析过度,呈现出强烈的侵犯个人权利的倾向,且其本身存在认知进程单向性的弊端,容易使得无辜的人被卷入刑事诉讼。针对这些现象,必须限定其适用范围,排除未知嫌疑人时的筛选确定这一样态的适用,如此一来还能防止产生技术依赖。此外,在承认公共场所隐私利益存在的基础上规范围栏设备的安装,例如披露安装位置及限制安装区域。最后设置围栏数据搜查证来规范数据调用的行为,课以侦查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义务,再辅以密钥的技术手段,以实现人权保障的功能,

    41、创造制度理性。The Improvement of Geofence Technology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XIAO PingFENG Shi-yaoAbstract:The application of geofencing technology is very common,which has three types in Chinascriminal investigation:screening and determination of unknown criminal suspect,obtaining more personalinformatio

    42、n of criminal suspect when known criminal suspect and mutual confirmation of evidence involvedin the case.In this process,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are less restricted in obtai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over-analyze personal information,which increases the degree of infringement on personal privacy

    43、 rights.Itsinvestigation logic itself also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ne-way cognitive process,which is easy to harm theinnocent.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should be limited,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type should be explicitlyexcluded,which is beneficial to privacy protection but also to preven

    44、t technical dependence;On the premiseof recognizing the privacy interests of public places,disclose the installation location of fence equipment andlimit the installation area;Then set up a detailed fence data search warrant,require the investigationauthoritie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to inform,and supplemented by key technical means to ensure thelegitimacy of proces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Key words:geofence;criminal investigation;rights of privacy;personal information;cell site locationinformation责任编辑:史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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