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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价服〔 2011〕 90号资产评估.doc

    • 资源ID:60484       资源大小:51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0.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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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价服〔 2011〕 90号资产评估.doc

    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 2011 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 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 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 评估机构提供法律

    2、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 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 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 “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 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 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 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 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 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 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 案。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

    3、点的醒目位 置公布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方法、 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 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 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七、本通知自 2011年 4月 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 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 2005 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 产评估收费、 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 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 2005 6号文件规定 执行。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二

    4、一一年三月十六 日附件 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费基数为帐面原值。2、收费额不足 1500元的按 1500元计算。附件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 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号)、 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号)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 评估服务:(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 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合并、分立、清算;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7.收购非国有资产;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 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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