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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演变对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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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演变对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研究.pdf

    1、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演变对 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研究 毛雁冰 方亚婷内容摘要:基于增加值视角,本文以 OECD-TiVA 数据库 20002018 年 67 个经济体为样本,研究数字贸易规则对提升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结果表明,经济体之间数字贸易规则的缔结对 I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提升具有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并随着对规则承诺水平的提高不断强化。相较于其他条款,“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类条款的促进效应更强;相较于 ICT 服务部门,ICT 设备部门对提升产品出口增加值的正向促进效应更强;相较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发展水平较高国家参与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对提升 ICT

    2、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更显著。关 键 词:数字贸易规则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 成本削减效应 制度弥合效应 规则异质性一、引 言信息通信技术产业(Information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从事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设备制造并提供相应服务,涉及 ICT 制造业和 ICT 服务业两大领域。20 世纪90 年代以来,ICT 产品的贸易自由化进程进一步加快。2020 年,世界 ICT 产品出口额占当年货物总出口的 14.97%,相比 2005 年增长了 79.39%,ICT产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数字化转型的基础,

    3、作为数字贸易内容的一部分,ICT贸易也被纳入贸易自由化的规则治理讨论中。已有自由贸易协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关税,但面对更多更隐蔽的非关税壁垒仍缺乏有效措施,难以进一步促进 ICT 产品贸易的发展。面对全球贸易数字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WTO 积极启动了电子商务谈判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但由于多方利益难以协调进展迟缓,数字贸易的规则谈判逐渐向双边和区域转移,区域贸易安排(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成为促进贸易伙伴间开展数字贸易的主要手段。自 2000 年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中首次出现有关“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条款,二十年来在 305份 RTA 中,涵盖数字贸

    4、易规则的有 185 份,占比60.66%,数字贸易规则在协定谈判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区域协定谈判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参与度不断提高,数字贸易的规则治理已经成为重要议题。中国自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以来,ICT 产品贸易额不断攀升,20052020 年,中国 ICT 产品出口逐年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 9%。其中 2020 年中国 ICT 产品总48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课题信息本文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对 FDI 和贸易的双重影响效应”(2021BJL005)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信息毛

    5、雁冰,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方亚婷,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专业硕士。通讯作者:毛雁冰,电子邮箱:ybmao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当然文责自负。按照 ISIC REV.4 的行业划分,ICT 制造业指计算机、电子和光学产品制造,包括电子元件、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等(后文统称 ICT 设备),ICT 服务业根据与设备价值链环节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生产性 ICT 服务(如计算机程序和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后者属于数字服务的核心内容。数据来源:OECD Statistics,https:/stats.oecd.org/。数据来源:WTO-RTA 数据库,https

    6、:/rtais.wto.org/UI/PublicMaintainRTAHome.aspx。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出口规模超过 7000 亿美元,约占世界总出口的1/3,成为世界第一大 ICT 产品出口国。但中国对以集成电路为代表的核心零部件高度依赖进口,中国 ICT 产品的出口附加值较低、国际竞争力不足,“产品顺差”与“技术逆差”现象并存。目前,中国正在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协定谈判,不断完善相关条款,2003 年中国东盟 FTA 第一次包含了数字贸易规则,仅 17 个单词,2021 年申请加入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

    7、t)则包含了 65 条数字贸易条款,共计 10887个单词,是首个独立的数字贸易协定,也是当前涵盖内容最多的数字贸易规则。本文通过对贸易协定中的数字条款类别和规则承诺深度进行区分,分析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行业的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的差异化影响;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数字贸易规则能否提升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其作用机制是什么?本文的研究从提升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视角开展,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数字贸易的规则治理,客观地认识数字贸易规则在促进贸易自由化上发挥的作用,对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把握全球治理的主导性,推动高质量的对外开放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二、文献综述通过梳理中

    8、外研究发现,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的文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数字贸易规则内容的演化构成研究、ICT 产品的贸易现状与价值链研究,以及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行业贸易布局的影响研究。(一)关于数字贸易规则内容演化的构成研究数字贸易规则由 WTO 的电子商务讨论演化而来,逐渐出现单独的数字贸易章节,规则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并表现出不同的选择倾向与特点,数字贸易的规则治理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Burri and Polanco,2020)。根据集群规则的核心诉求差异可大致分为“美式模板”“欧式模板”,其中“美式模板”的代表性规则是 USMCA(美加墨协定,2018年),强调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希望尽可能

    9、地排除本地化限制(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欧式模板”的规则相对零散,灵活性强,但始终坚持“隐私保护”与“视听例外”(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少数学者提出“东亚模板”概念,认为 REC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0)的缔结是东亚规则治理和模板形成的雏形,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参与者,主张在确保个人和国家网络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数字贸易开放(肖宇和夏杰长,2021)。亚态地区是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规则立法政策最多、区域贸易协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在该地区形成涵盖多元经济体的数字贸易规则合作将对提升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夏融冰和尹政平,2023)

    10、。(二)关于 ICT 产品贸易现状与价值链的研究ICT 产业是全球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其贸易出口状况是衡量全球贸易景气指数的核心指标之一(谢玉欢和贺灿飞,2021)。全球 ICT 贸易网络正不断扩张,由单极化向多极化转变,“呈现出口集聚,进口分散”的特点,在价值链低、中、高端存在显著差异(高菠阳和李俊玮,2017)。由于中间品的贸易依赖关系,ICT 行业价值链各环节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分布和区域集聚现象(卢明华和李国平,2004)。中国在 ICT 全球贸易网络中占据重要位置,出口产品中以通信设备为主,进口产品中以电子元件为主,呈现进口集中,出口分散”贸易格局(李光勤等,2022)。近年来,中国I

    11、CT 产业出口约有三分之一是高附加值产品,但零部件出口仍然处于垂直产品内的低附加值阶段(蒋秋童,2021)。中国 ICT 产品的出口增长正从“数量拉动”向高附加值的“价格拉动”转变(刘瑶和丁妍,2015)。58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OECD Statistics,https:/stats.oecd.org/。数据来源:TAPED 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国际经贸理论与

    12、方法(三)关于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行业贸易布局影响的研究对 ICT 行业贸易布局影响的研究中,孙玉红等(2021)认为,数字贸易规则可以促进 ICT 产品的贸易出口,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其中的“跨境数据流动”和“数字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通过降低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和影响生产流程等途径来实现。王晶和徐玉冰(2022)发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中国 ICT 产品出口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这一效应随着 ICT 出口规模的扩大而增强,尤其在电子元件的出口上表现更明显。综上所述,学者们普遍认为签订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有效促进双边出口,但研究内容集中在对数字贸易总量规模的影响,对特定行业的考察不足;缺乏对出口附

    13、加值影响的讨论,在研究视角上较为宏观。考虑到数字经济时代,参与全球垂直分工的程度深化,特别是在以 ICT 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单纯分析产品出口的总值数据难以衡量出口附加值的实际增长水平,本文从贸易增加值视角出发,选择生产高度全球化的 ICT 行业,围绕其设备与服务出口的变化情况,研究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提升 ICT 产品出口的增加值促进效应,为相关研究补充行业增加值影响的分析内容。三、影响机制与研究假说学术界对数字贸易规则内容的分类大体相似但根据研究目的有所差异,本文根据条款缔约目的将其内容分为“准入与便利化”“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字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四大类(见表 1)。(

    14、一)数字贸易规则促进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路径分析上述四大类条款中,“准入与便利化”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两类条款通过减少非歧视待遇和提高数据传输效率的方式来削减数字贸易的跨境交易成本,达到促进贸易的目的;而“数字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两类条款则通过完善经济制度和统一监管目标的方式弥合缔约国之间的制度差异,从而保障数字贸易跨境交易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签订数字贸易规则主要通过成本削减和制度弥合的路径提升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表 1 数字贸易规则分类及其代表性条款条款类别代表性条款条款特征准入与便利化(Promote)是否包含单独的电子商务章节?其他章节(电脑相关服务、

    15、电信、金融服务)的电子商务是否享受国民和最惠国待遇?是否降低电子商务壁垒?是否为中小微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便利?是否采用无纸化交易?是否包括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或数字证书条款?是否为电子商务提供互联网接入与使用?促进贸易的基本条款,强调国家之间贸易机会的公平性和对产品的非歧视,是降低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条款数据跨境自由流动(Data)是否包含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条款?是否存在解决数据流动障碍的机制?是否存在强制数据本地化要求?是否禁止/限制数据本地化要求?除电子商务章节外是否包含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条款?电信服务章节中是否涉及数据与数据传输?计算机服务章节中是否涉及数据与数据传输?促进数字

    16、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键,旨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的障碍,保证数据传输的效率,是当前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焦点数字知识产权(Property)电子商务章节中是否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协调的条款?是否保护源代码?是否有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规定?是否要求政府使用正版软件?是否纳入电子复制权?是否保护商业秘密(如未披露的信息/数据)?是否为互联网提供商(ISP)提供安全避风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延伸,扩展了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能够鼓励创新、保护现金技术,尤其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和数字服务产品全球贸易的重要保障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Protect)是否包含消费者保护条款?是否包含数据保护的条款?是否承认互联网关键

    17、原则的数据保护?数据保护是否适用各国国内标准?是否包含最低限制的数据保护措施?是否承认国际标准的数据保护条款?是否存在对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的规定?全球数字贸易进一步开放的前提,重视消费者数据隐私的保护和国家网络的安全,也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坚持的准则 注:根据相关文献和 TAPED 数据库整理得出。68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 一是成本削减效应。一方面,数字贸易协定中明确了各国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上做出的承诺,规定了“政府信息透明度”“负面清单”等条款,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成本,进一步弱化了各国监管的差异性,为 ICT 中间产品的进口提供了便利,降低了技术传递的

    18、成本,提高了知识积累的效率,从而反向拉高 ICT 最终产品的出口增加值;另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中的“无纸化要求”“电子签名”和“要求为贸易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数字办公条款简化了贸易流程,有利于各国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为贸易数字化赋能,提高了贸易过程中的信息传递效率,降低了 ICT 产品的交付和运输成本,交易环节的成本减免也提高了利润率,促进了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提升。同时,数字贸易不同于传统贸易之处在于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因此贸易成本的削减还体现在数据要素中承载的信息密度提升上。数字贸易中数据是一种至关重要的复合型要素,“数据跨境流动”条款作用于 ICT 产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促进了

    19、国家间技术要素的流动,信息共享有利于产品中凝结的技术要素在进口国内扩散,促进 ICT 产品的技术复杂度,从而提高 ICT 产品的出口附加值。二是制度弥合效应。签订数字贸易规则是协调统一标准、推进贸易自由化在数字贸易领域扩大的过程。统一的贸易标准与规则在制度上弥合了缔约国之间的监管目标和政策管制差异,降低了各国企业进行贸易活动的政治与制度风险,并为争端解决提供了规则保障,缩短了缔约经济体间的制度距离,能够有效促进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提升。统一标准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能够对模仿行为进行约束,保护 ICT 产品的核心技术,推动技术进步,较高的保护水平不仅在客观上打击了侵

    20、权行为,同时向市场释放专利支持和保护信号,在主观上增强了出口企业的信心,激发了企业活力。因此,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国家之间制度差异具有弥合作用,有利于缩短制度距离,减少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活动风险带来的影响,提高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扩大 I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鉴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说。假说 1:通过削减贸易成本和弥合监管差异两条机制,签订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显著促进缔约国间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提升,且上述两条机制均能提升缔约国间 I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二)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异质性影响由于缔约国与缔约条款的特点存在差异,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的出

    21、口增加值的影响必定存在差异性。在缔约条款方面,四类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侧重点各有差异,规则与规则之间也并非一致,规则的碎片化和复杂化特点导致其承诺水平不同,必然对 ICT 产品的增加值出口产生不同效应。从缔约国方面来看,承诺水平高的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有效降低贸易成本,促进数据要素国际间的流动,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推动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提高 ICT 产品在出口环节的价值增值,因此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是缔约方所需求的。但现有规则的实际承诺水平往往低于预期,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更如此,而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和经济制度相对完善,在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产品发展阶段相似,更可能缔结高标准的数字规则。完善的

    22、制度监管条件能够保障数字贸易规则的实施,当前大部分数字贸易规则由发达国家主导,规则本身更符合他们的利益诉求,发展中国家在参与规则治理的过程中也能受益,但主动性不足,促进水平相对较低。鉴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说。假说 2: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缔约国间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具有异质性,该影响异质性在规则的承诺水平差异、条款的不同分类、ICT 行业的不同部门以及缔约国发展水平不同时均有体现。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假说 2-1:规则承诺水平存在差异时,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缔约国间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不同,随着所签订数字贸易规则承诺深度水平的提高,对 ICT 产品出口的正向促进效应也

    23、得到强化。假说 2-2:针对条款的不同分类模块,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所能产生的影响不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类条款的促进效应最明显,78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隐私保护类条款的促进效应较弱。假说 2-3:针对 ICT 产品的不同部门,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所能产生的影响不同,对 ICT 货物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强于对ICT 服务出口的增加值。假说 2-4:缔约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影响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发达国家参与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作用更强。四、模型与数据(一)模型

    24、构建基于扩展后的贸易引力模型,本文研究缔结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为尽可能控制遗漏变量带来的内生性误差,本文使用 regh-dfe 命令进行多维固定效应分析,控制了进出口经济体以及经济部门随时间变化的所有因素,传统引力模型中各经济体的国内生产总值等变量已经被控制,因此不再放入模型。设定基准模型如下:lnEXijst=0+1RULEijt+controls+it+jt+st+ijt(1)其中,变量下标 i、j、s、t 分别代表出口国、进口国、ICT 产品部门和年份。被解释变量 lnEXijst代表i 国在 t 年对 j 国 s 部门的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金额,在基准回归

    25、中作对数处理。核心解释变量 RULEijt代表国家间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双重变量,具体包括反映国家之间是否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虚拟变量(RULE_ dummy)和所签订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指标变量(RULE_ depth)。controls 表示控制变量,具体包括:国家间地理距离、是否存在殖民关系、是否使用共同语言、经济体间的贸易往来关系和经济体间的人力资本禀赋差异。it、jt和 st分别表示出口国年份双向固定效应、进口国年份双向固定效应和 ICT产品部门年份双向固定效应,ijt为随机扰动项。(二)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1.被解释变量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金额(EXijst)。本文选取20002018

    26、年 OECD 报告的 67 个经济体之间的 ICT产品出口增加值贸易数据,Tiva 数据库中的具体分类是 D26(computer,electronic and optical products)和 D62T63(computer programing,consultanc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activities)两大类。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RULEijt)。对于采样期间任一年度,若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存在已经生效的数字贸易规则,则RULE_ dummy 取值为 1,否则取值为 0,以生效当年作为判定年限。正如前述,经济体间

    27、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并非同质化。为体现规则间的差异性,本文参考 Burri(2020)及数据库 TAPED 中对数字条款的分类,构建度量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指标(RULE_ depth),对于样本期间任一年度,若当年两经济体之间没有数字贸易规则生效,则取值为0,若两经济体间多个数字贸易规则生效,为了避免规则指数重复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具体而言,根据条款缔约目的将数字贸易规则中的条款分为四大类,选择其中的代表性条款,按照是否被该规则包含、是否为约束性条款、是否为强约束性条款三级划分依次赋值(03 分),赋值原则与 TAPED 数据库中保持一致。在对具体条款赋值后,使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数字贸易规则的整

    28、体深度,计算公式如下:depthH=ni=0IndexLin(IndexL)(2)式(2)中下标 H 代表高层级指标,L 代表该高层级指标所包含的低层级指标,depthH代表计算得到的高层级指标的值,即条款深度,IndexLi表示一组低层级指标中的第 i 个,n(IndexL)是一组低层级指标中的指标个数。3.控制变量作为影响贸易成本的潜在因素,双边地理距离(lndist)是贸易引力模型中的重要变量,在实物贸易中,双边地理距离显著增加了运输成本,阻碍国际贸易的展开,因此使用国家首都间的直线地理距离的对88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数作为反映贸易成本的控制变量之一。是否接壤

    29、(contig),接壤关系作为地理距离的补充,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国相似性和交往关系,若经济体间接壤,则取值为 1,否则取值为 0。是否殖民关系(comcol),殖民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两国的制度距离和文化距离,若经济体间在 1945 年后存在过殖民关系,则取值为 1,否则取值为 0。是否使用共同语言(comlng),使用共同语言可以有效减少国际贸易的沟通成本,促进贸易往来。若经济体间使用同一语言,则取值为 1,否则取值为 0。本文选取经济体双方的官方语言进行识别。上述变量都是贸易引力模型的重要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 CEPII 的 Grivaty数据库。贸易往来关系(lntradeflow)

    30、。ICT 产品出口是一国对外出口的组成部分,虽然本文研究的是出口增加值的变化,但该值会受到贸易总量的牵引,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加入该控制变量。本文使用出口国汇报的贸易双方进出口总额取对数。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 2 所示。五、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一)基准回归结果分析本文研究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基期规则深度对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基于模型(1)进行双向固定效应回归,考虑到规则虚拟变量无法反应规则对贸易影响的差异性,因此本文也考察了规则深度的贸易影响。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其中表示“是否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虚拟变量系数为 0.0982,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数字贸易规则的缔结能够对 I

    31、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的提升起正向促进作用。而表示“规则承诺水平”的深度指标变量系数为 0.1456,同样在 1%水平上显著,表明规则承诺水平的不同会带来影响差异,随着所签订数字贸易规则承诺深度水平的提高,对提升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正向促进也效应得到强化,这验证了假说 1 和假说 2-1。进一步考察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双边地理距离的系数显著为负,共同语言和殖民关系的系数则显著为正,表明贸易双方的地理距离越近、使用共同语言或曾经有过殖民关系都会显著促进一国 ICT产品的出口。这是由于地理和文化因素影响着贸易成本与经济相似度,地理距离缩短和文化的近似会降低沟通和运输成本,促进贸易出口的发生。

    32、贸易往来关系的系数显著为正,这一结论与已有研究一致。ICT 产品出口是一国对外出口的组成部分,虽然本文研究的是出口增加值的变化,但其会受到贸易总量的牵引,从而呈现出同向变化和一致趋势。表 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变量名样本量平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lnEX1680367.6313.1250.00417.551RULE_dummy1680360.1590.36601RULE_depth1680360.1580.39501.775promote1680360.1810.44901.778data1680360.1530.3801.714property1680360.1140.32202.143p

    33、rotect1680360.1860.46101.8lndist1630208.49914.1059.894contig1630200.0360.18701comlng1630200.0680.25201comcol1630200.0250.15501lntradeflow15652411.7163.1350.00119.989 数据来源:OECD Statistics,TAPED 数据库,CEPII-Grivaty 数据库和联合国贸易统计司。98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表 3 基准回归结果变量(1)(2)(3)(4)lnEXlnEXlnEXlnEXRULE_dummy

    34、 1.1042 0.0982 (0.0106)(0.0139)RULE_depth 1.0350 0.1456 (0.0102)(0.0126)lndist-0.4411 -0.4331 (0.0077)(0.0076)contig0.2806 0.2875 (0.0196)(0.0195)comlng0.2738 0.2739 (0.0170)(0.0170)comcol0.2248 0.2256 (0.0330)(0.0329)lntradeflow0.2078 0.2078 (0.0032)(0.0031)出口国-年份固定固定固定固定进口国-年份固定固定固定固定经济部门-年份固定固定固定

    35、固定常数项7.4553 8.8515 7.4672 8.7738 (0.0032)(0.0887)(0.0032)(0.0881)观测值168036156524168036156524R20.85860.87410.85760.8742 注:、分别表示在 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的值为稳健性标准误。除额外说明,文中所有表都控制了与基准回归相同的控制变量,且均控制了出口国年份、进口国年份和经济部门年份的双向固定效应,为节省篇幅仅报告关键系数,下表同。(二)内生性与稳健性本文主要讨论可能由反向因果引起的内生性问题,并通过滞后解释变量、更换回归方法和改变样本的方式进一步检查回归结果的稳

    36、健性。1.内生性检验贸易水平较高的经济体间往往会率先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导致互为因果,使模型估计产生内生性,本文使用工具变量(IV)方法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TSLS)。具体来说,选择经济体间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概率和数字贸易规则承诺水平深度指标的滞后一期两个工具变量,分别进行单一检验和联合检验。考虑到篇幅,仅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指标进行验证并给出最终结果。工具变量的选择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解释变量相关,即有效性;二是与基准方程的残差项无关,即外生性。选择“经济体间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概率”作为工具变量,首先需要测度概率值,本文参考韩剑等(2019)对于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使

    37、用地理距离、双边 GDP 和双边国内互联网水平估计经济体间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概率,并使用 probit 方法进行回归并储存概率值。预测出的概率值与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息息相关,满足有效性要求,且实际签订生效的数字贸易规则才会对贸易实践产生影响,因此拟合出的概率值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数字服务出口(刘斌等,2021),满足外生性要求。选择“数字贸易规则承诺水平深度指标的滞后一期”即核心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策略,核心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与核心解释变量本身高度相关,而当期数字服务出口数据与数字贸易规则滞后一期无关,有利于缓解因为反向因果关系带来的内生性偏误。综上所述,本文选取的两个工

    38、具变量是合理的。表4 呈现了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的结果,第(1)列和第(3)列分别是工具变量为“经济体间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概率值”和“数字贸易规则承诺水平深度指标的滞后一期”的单一检验,考虑到规则签订的概率值是非时变因素,而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出口国进口国年份三维变量,为了提高工具变量的解释力,第(2)列是(1)引入了时间变化后的估计结果,第(4)列和第(5)列分别是同时引入(1)(3)和(2)(3)工具变量的联合检验。由表 4 可知,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指标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签订数字贸易规则能够促进 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提升,相比表 3 中基准回归的系数0.1456,表中系数较大,说明由于内生

    39、性导致低估了数字贸易规则的促进效应。表中三大检验的结果符合预期,说明工具变量合理,估计结果有效。2.稳健性检验规则对贸易实践的影响具有滞后性,无法在当年数据充分体现,因此本文对回归中的解释变量进行滞后处理,以观察滞后效应是否存在。回归结果09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如表 5 中(1)(2)列所示,表中反映数字贸易规则签订及承诺深度指标滞后项的回归系数均正向显著,系数大小与基准回归中差别不大,这表明滞后效应确实存在,也进一步验证了基准回归的稳健性。此外,本文更换了回归方法,使用泊松伪极大似然估计(PPML)方法进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检验,PPML 是有别于 OLS 的另一种

    40、回归方法,常在经验分析中使用解决数据的异方差,适用于因变量存在大量零值的情况(林僖和鲍晓华,2018),与本文的数据结构有相似之处,由于 PPML 对因变量的假设,在使用 PPML 回归时不对因变量做对数处理,而是保留原值,设定模型如下:EXijst=exp(0+1RULEijt+controls+it+jt+st)+ijt(3)基于公式(3)的回归结果见表 5 中(3)(4)两列。结果显示,更换模型后,两个核心解释变量的结果仍然显著为正,说明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的提升有稳健的促进作用。表 4 内生性检验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结果变量IV:经济体间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概率值I

    41、V:经济体间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概率值年份IV:数字贸易规则承诺水平深度指标的滞后一期(1)(3)的联合工具变量(2)(3)的联合工具变量(1)(2)(3)(4)(5)RULE_depth0.7045 0.7046 0.6839 0.6819 0.6819 (0.0190)(0.0190)(0.0248)(0.0199)(0.0199)Kleibergen-Paaprk970.570970.059378.290914.570914.170LM statistic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Kleibergen-Paaprk2618.5982609.1985399.

    42、6703561.1893568.685Wald F statistic16.3816.3816.3819.9319.93Hansen J Overid0.5750.619statistic 0.44820.4314观测值102028102028900708973689736R-squared0.35530.35530.33170.32920.3292Number of group7,4207,4207,1527,1527,152表 5 稳健性检验结果变量(1)(2)(3)(4)(5)(6)滞后一期PPML剔除欧盟lnEXlnEXEXEXlnEXlnEXL.RULE_dummy0.0971 (0

    43、.0143)L.RULE_depth0.1481 (0.0131)RULE_dummy0.1073 0.0882 (0.0370)(0.0139)RULE_depth0.1501 0.1356 (0.0367)(0.0126)常数项8.9148 8.8393 6.4686 6.5416 8.8515 8.7738 (0.0910)(0.0903)(0.4504)(0.4521)(0.0887)(0.0881)观测值1016801016801064321064322804028040R20.87320.87330.87410.874219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 为了排除

    44、区域性经济同盟的贸易影响,本文进一步剔除了出口国和进口国均为欧盟国家的样本,回归结果见表 5 中(5)(6)两列。结果显示,剔除欧盟样本后,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与全样本时保持一致,说明回归结果稳健。以上对于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检验进一步说明签订数字贸易规则能有效促进 I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的提升,规则承诺水平越高,促进效应越强。(三)异质性分析1.基于 ICT 部门的异质性分析为考察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影响的部门差异性,根据数据结构将样本分为 ICT 设备和ICT 服务两个子样本,表 6 呈现了不同 ICT 部门的分样本回归结果。表 6 中是否签订规则和规则承诺深度的系数变化是一致的,

    45、均显著为正,且对 ICT设备的系数大于 ICT 服务部门,其中规则承诺深度对 ICT 设备出口增加值提升的影响最大,系数为0.2124。因此,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产品的设备部门和服务部门出口增加值提升均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但对 ICT 设备部门出口增加值提升的促进作用远大于服务部门,假说 2-3 得到验证。这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和承诺水平密切相关,当前数字贸易的全球治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虽然贸易协定中纳入的数字条款越来越多,但承诺水平相对较低,与设备有关的条款仍然是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且相对成熟。因此,在数字贸易规则标准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签订数字贸易规则对 ICT 服务部门出口增

    46、加值提升的促进效应较弱。2.基于条款分类的异质性分析当前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并未取得全球一致,而且呈现一定的集群性,集群内部条款相似,集群之间却有较大差异,由于各经济体利益诉求的不同,数字规则的条款表现出多样化和碎片化的特点。通过对现有规则中的条款内容分类并计算承诺深度,本文考察了各类条款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的边际扩大效应,回归结果如表 7 所示。表中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示数字贸易规则中涵盖的各类条款均表 6 基于 ICT 部门的异质性分析变量(1)(2)(3)(4)设备设备服务服务lnEXlnEXlnEXlnEXRULE_dummy0.1584 0.0380 (0.0122)(0.01

    47、10)RULE_depth0.2124 0.0788 (0.0109)(0.0106)常数项8.1839 8.0968 9.5192 9.4508 (0.0827)(0.0818)(0.0788)(0.0787)观测值53216532165321653216R20.96160.96170.95430.9543表 7 基于条款分类的异质性分析变量(1)(2)(3)(4)lnEXlnEXlnEXlnEXdata0.1728 (0.0134)property0.1673 (0.0150)promote0.1225 (0.0111)protect0.1121 (0.0108)常数项8.7580 8.8

    48、120 8.7865 8.7861 (0.0880)(0.0876)(0.0880)(0.0884)观测值106432106432106432106432R20.87420.87410.87410.8741能有效促进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提升,其中代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条款的系数最大,为 0.1728,而代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条款的系数最小,为0.1121。这表明有关“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条款的签订对缔约国之间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提升的促进效用最强,而有关“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条款的签订对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提升的促进效应相对较弱,这一结果符合直观逻辑,“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类条款的

    49、内容直接降低了跨境数字的交易成本,对 ICT 产品出口增加值提升的促进效果要大于以保障贸易环境稳定为直接目的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类条款,假说 2-2得到验证。29国际贸易2023 年第 7 期国际经贸理论与方法3.基于缔约国发展水平的异质性分析在样本数据中,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仅占 11.9%,不到发达国家间缔约的一半,为考察不同缔约国家对之间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对ICT 出口贸易影响的差异,本文根据缔约国家对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将样本数据分为发达国家内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和发展中国家内部三组,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 8 所示,表中结果显示:北北国家对和南北国家对

    50、的规则系数均为正,且在 1%水平上显著,而南南国家对系数却不显著,这表明有发达国家参与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对 I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提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发展中国家间缔结规则的贸易效应却不显著,假说 2-4 得到验证。这是因为数字贸易的全球治理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规则大多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市场机制完善、信息透明度高等特点,更容易签订承诺水平较高的数字贸易协定,而高标准的规则对 ICT 产品的出口增加值提升有更强的促进作用。(四)机制检验为进一步分析签订数字贸易规则中介变量对 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影响路径,本文构建模型如下:Mijt=0+1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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