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6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T6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6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1T6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10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0-1F12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21Z3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2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3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F14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4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14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51Z301040建设
2、工程物权制度4-5F18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8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19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妒20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2F21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21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211Z30105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22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2F23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31Z301062建设工程中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23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281Z3010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281Z301070建设工程担
3、保制度3-5F30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30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301Z3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2T32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T34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34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351Z30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381Z30109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81Z301092企业增值税的规定401Z301093环境保护税的规定411Z301094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421Z30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2F431Z30110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431Z301102建设工程民
4、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431Z30110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441Z30110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45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8F46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T471Z3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471Z3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T481Z302013延期开工,校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511Z302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2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2F53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531Z30202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591Z30202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5、的规定60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1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3F621Z3020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621Z30203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63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661Z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8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0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0F71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0F711Z30301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1T71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2T731Z3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
6、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1T771Z303014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T/Y791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1T811Z303016中标的法定条件1T811Z30301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2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6F1T86lZ3030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1T871Z3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1T881Z3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881Z303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1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F921Z3030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93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F931Z303033建筑市场
7、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1F941Z3030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96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1F96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0-13F96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1F96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F98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0-1T99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3-4F101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0、1T105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1T107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1-2T1091Z30401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
8、除1T1121Z304019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113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5F1131Z3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1、2T1131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1161Z304023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1201Z304024劳动保护的规定1F1241Z304025劳动争议的解决0-1F1291Z304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311Z304030相关合同2-4F1321Z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0-1T1321Z3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134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1371Z3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
9、规定12MX1391Z30403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太难永远不会考)1401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142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1441Z30403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145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3-4F147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F1471Z30501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1471Z30501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1491Z30501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1521Z30501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54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0-1F156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
10、源的规定1561Z305022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1591Z30502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60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2F1611Z30503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1611Z3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11S12M1621Z3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1631Z305034违法行为应承扭的法律责任164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F166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3F1661Z3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661Z3060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1671Z30
11、6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67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7F168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T1691Z3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T1721Z3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T172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1F区分权利和义务1731Z30602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17512306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T177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3F1791Z3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1T1801Z306032施
12、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T1811Z30603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T1861Z30603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T1881Z306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2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3F1951Z3060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1T1951Z3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1T1951Z30604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1、2T1971Z30604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1Z3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F2021Z306051建
13、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T7个小标题2021Z30605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不考)2051Z30605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2T2051Z3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F2071Z306055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208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0F210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2F2101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11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2141Z307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151Z3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F2161Z307021对施工质量负贡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2161Z
14、30702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2171Z30702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2181Z30702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1F2191Z30702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了解)先培训后上岗2201Z307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211Z3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F2221Z3070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221Z30703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F2251Z30703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0F229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5-6F2301Z3070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
15、条件2301Z30704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2301Z3070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1、2F2311Z3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1、2T2331Z30704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1F237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4F2371Z30705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2381Z30705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2391Z30705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40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5-20F2401Z3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F2401Z30801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240123080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
16、决途径2411Z30801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2431Z308020民事诉讼制度5-6F2431Z30802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1T2441Z30802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1F2451Z30802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2T2461Z308024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F(综合题全看)2501Z30802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1T2521Z30802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1T2551Z308030仲裁制度7-8F2591Z308031仲裁协议的规定1T2591Z30803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2611Z308034仲裁裁决的执行2621Z308035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2631Z308
17、040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1T2641Z308041调解的规定264lZ308042和解的规定265lZ30804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2661Z3080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2-3F(民告官)2681Z308051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2681Z308052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T2711Z308053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有关的规定2731Z308054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2731Z308054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2741Z308056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276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中国共产党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全面
18、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5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T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19、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相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
20、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1T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法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地位和效力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2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规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政府XX地XX办法、规定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我国法的避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
22、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宪法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力基础。如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
23、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依照2015年3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24、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总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
25、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段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26、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其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2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昆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部门规章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国
28、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巳联合制定了一
29、些规章,如2001年7月,国家计委,同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六)地方规定省、自治医、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鉴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省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
30、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救。没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例如,我国加入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31、。二、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一)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
32、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01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四)新法优
33、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34、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
3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道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
36、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进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
37、,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向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
38、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
39、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大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
40、、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足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建设活动事关国计民生,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工作、生活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等,都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国家必然要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古今中外,慨莫能外。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了相应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任务。行政
41、机关在这些监督管理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芙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陛事商事法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民法商法调整一定的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在民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商率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商事权
42、利和民事商事义务。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商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商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商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民事商事关系虽然也有人身关系,但在数量上较少。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商法调整时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
43、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在建设活动中,各类民事商事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是通过合同建立起相互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例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设单位也要提供相应的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会与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背景1995年某县公路指挥部正式成立,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某公路其中一个路段进行改造。该
44、县公路指挥部在施工过程中与49个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所经两年,于1997年6月25日全面竣工。县公路指挥部与各施工单位依照奄同确定了竣工结算价款,该路段的工程总造价为10852,39万元。县人民政府已向各施工单位吏特工程款1029972万元,尚欠工程款55267万元。1999年12月,该县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并告知各施工单位若不服审计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决定书核准该路段的工程总造价为9450万元,在竣工结算的基础上棱减了140239万元。2000年底,承建单位之一的某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
45、院受理本案以后,指定由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诉称l998年8月5日,我方与县公路指挥部依照合同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经双方严格核算,工程总造价为730万元。除工程中已特的价款外,县人民政府尚欠我方18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县人民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18石元。之后,县人民政府依据审计决定书提起了反诉,诉称:在工程承建中,原告即某市心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先后在公路指挥部领取工程款712万元。县审计局依法对其承建路段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计后,核减了工程造价,原告并未依法对审计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按照核减的工程款,原告在公路指挥部超领工程款51万余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夸原告返还超领的工程款5l万余元
46、。原告辩称,我方与被告方的承包合同有效。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被告依审计决定来否定合法的合同,是明显的行政干预。被告反诉的理由是原告没有履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生效后,兑现审计决定的唯一连径是审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审计局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权委托县公路指挥部和被告申请执行。被告县人民政府不是审计徒定申请执行的主体,更不是本案反诉的适格主体,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决定书送达原告后,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审计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应当依据审计决定书的决定,返还给被告其超领的工程款度相应利息。据此,2001年8月8日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判令原告退还被告工程款51万余元及利息。原告不服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公路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的公路路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结算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所涉厦工程造价审计只是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能因此否定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愤款;县人民政府以审计决定对上诉人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