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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质押融资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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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质押融资作业指导书.doc

    1、流程体系文件存货质押融资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I(GS)75-0323目 录修改记录31.目的42.适用范围43.定义、缩写和分类44.职责与权限44.1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自营中心44.2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54.3总/分行公司银行部54.4总/分行授信审批部54.5 有权审批人54.6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54.7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65.原则和基本规定66.操作流程107.检查监督138.依据外部文件、内部规章和体系文件138.1外部文件138.2内部规章138.3体系文件149.附录1410.记录14记录一: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I(GS)75-0323-01)14记录二:最高额

    2、动产质押合同(I(GS)75-0323-02)30记录三: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逐笔控制模式)(I(GS)75-0323-03)38记录四: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模式)(I(GS)75-0323-04)63记录五:货押商品目录清单(I(GS)75-0323-05)89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和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3.定义、缩写和分类本文件所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为获取融资便利,将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质押给我行,并由我行或我行委托机构对质押物进行控制监管的融资业务

    3、模式。按照提取质押货物的程序不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分静态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和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两种。静态模式下,质押生效后授信结清之前的整个出质过程中,出质人只能凭我行出具的相关通知书才能向监管方提取或置换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监管方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若在库质押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取或置换货物时,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4.职责与权限4.1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自营中心1)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调研、受理、资

    4、料收集; 2)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初审;3)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调查报告的撰写和提报;4)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操作和放款条件的落实;5)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帐务处理;6)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7)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资金支付的调查、审核与监控。4.2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1) 负责协助经营单位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2) 负责协助经营单位调查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3) 负责出具协查意见,并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或者授信审批部审核。4.3总/分行公司银行部 1) 负责协助经营单位对存

    5、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2) 负责协助经营单位调查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3) 负责出具协查意见报授信审批部。4.4总/分行授信审批部1) 负责审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可行性;2) 负责按规程审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格、信誉情况、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3) 负责按规程审查出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并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4.5 有权审批人1) 包括分行信审会、分行行长(如需分行审批)、总行信审会、总行分管行领导、总行行长;2) 负责按有关制度、权限和规程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审批。4.6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负责存

    6、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和一级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4.7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原则和基本规定5.1融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原则上为我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客户;2) 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三年以上;3) 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4) 申请人所销售产品的生产商为行业内较知名企业;5) 申请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6) 办理信贷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5.2质押物应满足的条件:质押货物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国标质量认证、产品种类比较统一、价格透明且波动不大、便于储存

    7、、不易变质、易于变现的流通货物,且货物原则上为申请人自有,具备以下特点:1) 权属清晰,出质人能提供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权属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质押货物具有所有权;2) 具有相对稳定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该质押货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3) 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可在该市场及时、经济、有效处置质押货物;或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已落实质押货物的回购方或接收方;4) 必须具有明确依据(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公开市场报价等)确定其实际价值;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5) 以大宗生产资料为主(如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原油

    8、、成品油等),并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的范围,详见目录清单(记录五)。5.3质押物的价格确定方法:1) 原则上按照厂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和市价孰低法确定;2) 企业自产商品,一般按照市价与出厂价按孰低法确定;3) 市价的确定:原则上以国内专业网站公布的价格作为市价。若无专业网站对质押货物的品种进行价格显示,则可参考该类产品的行业协会所公布的价格。5.4融资额度、期限及利率:1) 该业务敞口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人上年度连续三个月最大销售额的总和;2) 融资期限应与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和贸易经营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3)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

    9、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及我行贷款利率浮动管理程序执行;4) 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对价格波动大、产品生命周期短的产品,应适当降低质押率,应选择申请人质押货物种类中单位价格最低者作为计算质押物总价值的依据;5) 质押担保的同时,原则上应追加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5质物监管:质押给我行的货物需由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公司监管,监管模式可采用普通监管或输出监管两种方式。我行对监管公司的管理按照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记录一)执行。5.6质物保险:质押物监管期间,出质人应当就质物向我行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受益人应为我行,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合同交由我行保管,投

    10、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5.7业务办理流程:1) 受理与调查。经办行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按照本文件所列条件选择合作对象及质押货物,并收集相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必须明确该笔业务为静态模式(逐笔控制)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或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2) 审查与审批。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审批,超过授权按照总行审批流程办理。3) 合同的签订与出账。a) 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该协议是我行、申请人及监管方基于对申请人将货物质押给我行,以及质物的监控、质物的追加、质权的解除等相关事

    11、项的约定,客户经理必须做到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面签,签订时要将业务操作相关的签名、预留印鉴签盖完善。业务操作模式为静态模式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逐笔控制模式)(记录三),业务操作模式为总量控制模式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模式)(记录四)。b) 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客户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记录二)。c) 质物出质及出账。经办行、申请人、监管方三方共同核实库存,核库后,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完成质物出质,签订相应借款合同等办理出账流程,完成出账。5.8贷后管理:贷后管理除应符合相应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要求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 质押货

    12、物价格波动时的处理。经办行须及时了解库存货物市价变动情况,做到实时监控,如发现质押物市价较前次核定单价之价格跌幅超过10时,我行应要求申请人在3日内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降低信贷业务风险:a) 追加质押货物至货物总价值达到我行规定水平;b) 追加保证金或我行存单质押;c) 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d) 减少授信余额。2) 质押货物增加时的处理。申请人陆续储存于监管方的货物均视为对质押货物的追加。经办行应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完成质物出质,相关单据将作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记录二)的附件。3) 提货处理a) 静态模式下的提货处理。静态模式下,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可向我行申请提货:在我行存入该部分

    13、货物所担保融资金额的保证金;提供该部分货物所担保融资金额的我行存单质押;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偿还该部分货物所担保的债务。提货手续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b) 总量控制模式下的提货处理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申请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的价值等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申请人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按我行要求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可下调质物最低价值。质押期间,每次有新货入库,我行都要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对质物进行入库

    14、监管。4) 质押监管期间,我行应定期进行巡库,确认最新质物情况。5) 申请人结清在我行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后,我行可书面通知监管方解除质押监管。6.操作流程本文件的控制活动分为4个阶段,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节点操作环节岗位流程描述操作风险提示A1申请客户向经办行提交业务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材料等基础性资料。B1调查支行客户经理1) 客户经理受理业务申请,按照对公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GS)75-0001)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2) 调查的基本要求;a) 客户的基本资格;b) 通过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资信状况;c) 客户所处的行业及发展前

    15、景;d) 明确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模式;e) 明确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要素;根据调查和审核情况撰写信贷调查报告,作出对授信的综合评价。风险点1: 虚假资料证照。事件类型:外部欺诈风险级别:中等风险控制目标: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及交易的真实性。控制措施:双人调查核实。控制岗位:支行客户经理。B2是否权限内支行1) 是,至节点B1;2) 否,至节点C2。C2是否参与需要调查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客户经理1) 是,进入节点C3;2) 否,进入节点D2。C3协助调查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客户经理协助支行进行贷前调查。具体操作参见小企业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XQ)75-0108)风险点2:调查

    16、失真。事件类型:内部欺诈风险级别:中等风险控制目标:保证调查结果、资料齐全、有效、交易真实。控制措施:双人协查控制岗位:协查岗ID2协助调查 总/分行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协助支行进行贷前调查。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GS)75-0001)风险点3:调查失真事件类型:内部欺诈风险级别:中等风险控制目标:保证调查结果、资料齐全、有效、交易真实。控制措施:双人协查控制岗位:大客户中心经理C1是否权限内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1) 是,至节点C2;2) 否,至节点E1。B1审查审批支行1) 支行在权限内进行审查审批;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审查审批作业指导书(-I(SX)75-0201)。审

    17、查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拟质押的设备情况等要素。C2审查审批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1) 小企业银行部在权限内进行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外出具调查意见报授信审批部审查,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审查审批作业指导书(-I(SX)75-0201)。2) 审查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拟质押的存货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要素。风险点4: 未完成职责-未审查出存在的风险隐患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风险级别:高风险控制目标: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控制措施: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控制岗位:信贷审查岗E1审查审批总/分行授信审批部1) 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查,报有

    18、权审批人审批。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审查审批作业指导书(-I(SX)75-0201)。2) 审查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拟质押的存货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要素。风险点5: 未完成职责-未审查出存在的风险隐患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风险级别:高风险控制目标: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控制措施: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控制岗位:授信审批经理E2审批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根据不同的权限逐级进行业务审批。风险点6: 审批流于形式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风险级别:高风险控制目标:确保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合法、合规控制措施:审批人员严格审批控制岗位:有权审批人G1

    19、转授信发放流程放款中心1) 放款审核要点:a) 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上报材料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性;b) 相关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审批机构的批复;c) 融资业务审批和操作手续的合规性和完备性;d) 管理和监控额度使用情况以及放款信息;e) 存货是否按规定完成监管及出质。2) 放款中心审核无误后,进行放款操作,具体对公授信发放作业指导书(-I(KJ)75-0002)风险点7: 条件未落实、手续不完备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风险级别:高风险控制目标:确保贷款手续完整或条件落实控制措施:放款审核人员尽职尽责控制岗位:放款审核人员、客户经理B1转授信后管理流程支行客户经理支行客户

    20、经理进行贷后管理1) 弄清贷款真实去向,防止被挪用、被转借行为的发生;2) 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的发展方向及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变化;3) 督促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4) 资料的收集和整理;5) 对贷款申请展期、借新还旧、先还后贷的处理等;6) 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后管理作业指导书(-I(FX)75-0001)。风险点8: 贷后检查监控不到位,导致信贷资产风险增加。事件类型:客户关系、产品及业务操作风险级别:高风险控制目标:检查到位,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控制措施:及时严格进行信贷资产检查控制岗位:客户经理10.记录记录一: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I(GS)75-0323-01)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

    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评价与管理,积极稳妥的拓展物流金融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金融业务,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出质人)以合法拥有的货物(含已有和未来确定拥有)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保函及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等相关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控制风险而开展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监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运输、配送、仓储及监管等专业资质,为我行物流金

    22、融业务提供第三方货物监管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监管模式分为普通监管和输出监管两种,其中输出监管又可分为第三方仓库输出监管和出质人自有仓库输出监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在自身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仓储场所,或上级单位划拨使用的经营场所,或已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至少三年)并已实际经营一定时期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管的模式。以短期租赁或借用的场地,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经营场地的监管方式均不属于普通监管。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输出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通过与拥有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第三方或借款人/出质人等签订租赁协议(三年以内),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模式。输出监

    23、管的场所主要包括:(一)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仓储机构享有所有权的场所;(二)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的经营场所,包括以借用、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经营使用权的;(三)其他非“普通监管”情形的。按照审慎性原则,无法界定监管模式的,一律视为输出监管模式进行日常操作和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模式分为静态、总量控制和先票(款)后货存货抵(质)押三种。静态模式是指抵(质)押生效后,出质人(或抵押人)未经我行同意不能提取或置换货物的操作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抵(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超出部分出质人(或抵押人)可自由提取或存入的操作模式;先票(款

    24、)后货存货抵(质)押模式是指基于核心厂商与经销商或直供方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向我行出质(或抵押),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物流监管企业释放抵(质)押货物的操作模式。第八条 我行对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和资质分级管理原则。“资格准入”是指我行对合格物流监管企业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并按相应权限进行统一认定;“资质分级”是指对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第二章 资格准入第九条 我行对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有权审批机构根据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能力、资金实力、企业规

    25、模和信誉情况等决定是否准入。第十条 物流金融业务具体授信项目报审前应先行完成对物流监管企业的资格准入,业务营销机构也可自行在已准入物流监管企业中选择使用。第十一条 我行物流监管企业的基本资格准入标准为:(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和较强的资本实力,财务指标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见附件四);2.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见附件四);3.具备一定违约赔偿能力。(二)具有仓储、物流或监管业务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院地,行业经验丰富,从事仓储、物流、监

    26、管等业务2年以上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经验3年以上;(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我行合作意愿强、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我行对质押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 (五)软、硬件设施齐备,仓储地点能够满足货物保管、防火、防盗、防潮等各项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六)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七)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理员专业经验丰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强;(八)原则上应拥有较为先进的电子化系统,能够较为快速和准确地

    27、对质押货物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如不具备,则必须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备、清晰;(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我行质押货物的应急预案;(十)交通条件便利,我行有能力对其进行监控;(十一)我行规定的其他准入标准。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如下任一情形的物流监管企业,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资格准入:(一)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记录,整改后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二)主营业务客户集中度过高,可能对独立监管造成不良影响的;(三)缺乏合作意愿,甚至存在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五)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六)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连带负债超

    28、过自身净资产5倍的(不含物流监管责任形成的连带负债);(七)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以上重大诉讼的;(八)其他我行认定的禁止准入情形。物流监管企业与借款人、出质人或其股东有关联关系,或在业务上与借款人、出质人有较强关联性,有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的,原则上不得认定其监管关联借款人、出质人的被监管货物,但其他监管资格不受影响;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有以上禁入情形监管方监管的,应在业务提报时说明上述情形,随业务报总/分行审批。第十三条 我行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原件或复印件:(一)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背景、行业地位、仓储及经营能力等介绍材料;(二)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

    29、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签名样式;(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五)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六)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七)贷款卡及查询信息(如有);(八)物流监管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货物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等);(九)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仓储场所仓位总图;(十)与银行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十一)物流监管企业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大型

    30、港口、保税区仓库等物流监管企业,我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上述全部资料的,可仅提供前五项资料,其他资料酌情提供。第十四条 仓储场所管理仓储场所原则上应为同城,在输出监管模式下,仓储场所实际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物流监管企业须事先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限必须长于我行授信期间。此外,输出监管的仓储场所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具有相对封闭的货物仓储场地,如为堆场等室外场所,须以栅栏、警戒线、铭牌等方式将监管场地与其他场地区分;(二)具备能够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24小时对质物进行监管的各种必要设施;(三)具备必要的仓储货物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具备能够及时妥善处理质押货物出现不良情况的条

    31、件和能力,如自燃、腐烂等;(四)有必要的质物数量、质量检测、化验相关设备;(五)有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与作业设备,以免质押物遭到损毁;(六)物流监管企业事前对仓储场所进行过必要的考察评估,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评估报告;(七)我行业务经办人员已进行过实地考察,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核实;(八)其他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准入流程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走纸质审批流程,暂不需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审批流程威海地区各经营机构发起的准入申请由总行审批,分行经办机构发起的准入申请由分行审批,成立期未满两年的分行准入审批完后需报总行审批,分行准入的物流监管企业名单需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各经营机构负责发起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

    32、发起,在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基础上填写物流监管企业资格准入审查表(附件一)和物流监管企业评分卡(附件二),同时按照物流监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附件四)给出初始评级。第三章 资质评价第十六条 物流监管企业按照评级结果的不同可划分为A、B、C、C以下四级资质,我行对具体资质等级对应的有效期限、操作模式和监管模式等进行差异化管理。第十七条 与我行合作的物流监管企业均须进行资质等级评价(对物流监管企业资质进行的初次评价在该企业的准入认定过程中完成。),评价结果的有效期A级为2年,B级和C级为1年。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预警信号导致物流监管企业资质等级可能下调的,不论其资质评价结果是否在

    33、有效期内,都应立即启动资质评价程序,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认定。第十八条 我行许可的物流监管企业监管模式与其资质评级对应关系如下:监管模式物流监管企业评级A、B级C级普通监管输出监管-第三方仓库输出监管-出质人自有仓库注:“”表示不接受,最终批复对业务合作方案有特殊要求的可不遵循上述对应关系,按照批复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我行许可的物流监管企业操作模式与其资质评级对应关系如下:操作模式物流监管企业评级A、B级C级静态模式总量控制模式先票(款)后货存货抵(质)押模式注:“”表示不接受,最终批复对业务合作方案有特殊要求的可不遵循上述对应关系,按照批复要求执行。第四章 退出管理第二十条 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

    34、物流监管企业,须纳入退出范围:(一)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后整改不力的或其资质等级复评打分在C级以下的;(二)业务规模较小或与我行长期没有合作,管理和维护成本较高,保留合作关系意义不大的;(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遭遇重大损失事件,拒不履行约定赔付责任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货物监管义务的;(五)进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或涉及逃废债企业名录,或被公开追债的;(六)我行认为有必要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物流监管企业,经查证属实后,须立即着手退出,采取终止业务合作、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监管合作关系等风险防范措施。确定退出的物流监管企业

    35、,在我行尚有存续业务的,各经营机构须做好业务的退出清理工作,如有条件可办理转仓至符合我行规定的物流监管企业仓储场所。第二十二条 物流监管企业出现超经营范围开展物流监管经营活动,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其特定监管行为不能够满足当地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须将相对应的质押货物授信业务个别实施退出,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业务仍可保留,并须对该监管企业业务经营进行关注。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 各经营机构负责对物流监管企业进行监管的具体授信项目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应通过日常走访、对账、核库等手段密切关注物流监管企业能否按照具体授信业务的需要和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或协助履行质押物品种的分辨、质押物

    36、质量的审核、质押物数量或价值的控制、保证质押物处于独立不间断的占有等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和风险隐患。第二十四条 风险预警信号包括:(一)物流监管企业近期经营及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二)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按照我行与其约定进行日常监管、赎放货管理、单据管理的;(三)监管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工商、环保、卫生、消防等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情形;(四)其他可能影响物流监管企业监管行为和效果的一切不良情形或征兆。第二十五条 在物流监管企业对具体项目监管过程中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由业务营销机构书面提交风险预警说明,并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时报总/分行公司银行部备案;并下发整改

    37、通知书,责令物流监管企业限期整改,暂停新业务开展,同时对其资质进行复评。物流监管企业整改后符合我行要求的,可恢复其资质评价等级并重新开展业务合作。第二十六条 我行对具体授信项目贷后管理的基本要求与物流监管企业资质评级对应关系如下:监管评级常规监管输出监管对账频率核库频率对账频率核库频率A级每月二次每季一次每月二次每季二次B级每月二次每季二次每周一次每月一次C级每周一次每月一次每周一次每月二次注:1.核库是指对物流监管企业监管仓库的现场检查,客户经理应现场清点实物,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是指我行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与监管企业记录的出入库台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2.客户经理完成核库后应制

    38、作物流金融业务核库情况表(附件五)作为重要贷后管理资料入贷后管理卷,以备查阅。3.上述标准为最低要求,授信批复或贷后管理环节有特殊要求的,应遵照执行;4.对账和核库由业务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负责。第二十七条 我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使用我行协议版本,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削弱我行权利的基础上修改或使用非我行协议版本,但必须经总行法律事务岗审查。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一:物流监管企业资格准入审查表物流监管企业名称办公地址下属监管仓库名称及具体地址(可另附)1、名称 地址:2、名称: 地址:3、名称: 地址:

    39、经营范围主要业务及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所属集团注册资本(股本)成立日期企业规模大中小是否为贸易企业是否附带加工其他经营项目仓库容量露天堆场面积吞吐能力(年)企业行业地位行业信誉状况场地使用权情况仓储和监管收费标准仓库封闭形式人员出入库手续货物检、化验设施是否具备监管业务专项制度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历史资信记录已合作监管业务的银行及合作年限我行历史合作情况监管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前五大客户(按业务收入金额)客户名称储运货物名称年吞吐量年均仓储量年均业务收入合作银行(如有)12345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姓名职务本公司工作(从业)年限姓名职务本公司工作(从业)年限16273849510主要固定资产

    40、明细(可另附补充)名称数量账面净值估计现值目前使用状况已使用年限权利凭证是否抵押或有负债情况:物流监管企业监管能力、与我行的监管合作意愿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一、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管业务从业人员情况、监管业务制度建设情况、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二、 经营情况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仓储资源情况、合作客户情况等)。三、 财务情况分析、与银行合作情况等。四、 拟与我行合作的具体方案如监管模式、操作模式等。其他情况说明评分卡得分评级建议支行意见客户经理意见:签名: 年 月 日业务科长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支行行长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分行公司银行部审查员意见:签名: 年 月

    41、 日副总经理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总经理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查员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副总经理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总经理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分行分管行长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分行行长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注:上表适用于分行准入审批及威海地区支行准入提报。附件二:物流监管企业资格准入审批表提报行: 企业名称准入内容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所属集团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规模注册地办公地址与银行合作情况与我行合作情况相关部门意见会签会签部门包括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分管行领导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注:上表适用于总行准入审批。附件三:

    42、物流监管企业评分卡物流监管企业名称: 管理指标项目分值实绩得分物流监管专业经营年限两年(含)以下0分;两年以上四年以下(含)2分;四年以上4分;七年以上5分资信记录和商业信誉有不良资信纪录-15分;不详-5分;无记录2分;资信一般5分;信用良好、信誉佳8分。有无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管理制度不完整(或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力形同虚设)-8-13分;管理制度比较完善、运作规范,3-7分;管理严谨完善、运作高效规范,10分。网络信息化管理水平低或者无,0分;功能一般,与手工操作结合,3分;信息化程度高,管理运作两年以上,6分。有无稳定的管理团队一般,专业特长不明显,1分;比较专业,基本稳定,

    43、4分;专业团队、三年内基本稳定,5分。有无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设备无相应制度、设备(或虽有,但形同虚设),-3分;主要制度、设备完善,运行基本正常,2分;制度、设备完善,运行规范,4分与其他银行的合作年限一年以下(含)1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3分;三年以上5分。与我行的合作年限一年以下(含)2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4分;三年及以上6分。输出监管能力很差-8分;较差-3-5分;未曾输出监管0分;较强26;强10分。与银行监管合作经历不愿配合银行监管或态度消极-15分;差错较多-6分;未曾合作0分;配合一般,偶有差错2分;比较积极配合银行监管6分;积极配合银行质押监管,无投诉10分。年利润总额50万元以下(含)0分;50-200万元(含)2分;200-5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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