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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_T 5055-2021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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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_T 5055-2021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ocx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s DB22/T 5055-2021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施行日期:2021 年 04 月 29 日2021 长 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第 575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 2 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现批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 T 50552021、DB22/ T 50562021,

    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 JT 1672017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22/ T 10242011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1 年 04 月 29 日前 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 年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201 号)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 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标准,结合我省的气候、资源、建筑业发展等具体情况,对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 167-2017 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

    3、;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总平面设计;5 建筑设计;6 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7 给排水与暖通设计;8 电气设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 5045-2020 新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即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指标重新制定各专业的设计要求。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jljsbz), 以供今

    4、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绿翔绿色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惠群衣建全张子夏徐 凯翟冰丁军凯崔永生赵玉芹王云松李志国赵研宏王 熙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陶乐然赵英鹏赫双龄邵子平林 海杜奎亮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总平面设计74.1 安全耐久74.2 生活便利84.3 环境宜居105 建筑设计185.1 安全耐久185.2 健康舒适205.3 资源节约236 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256.1 安全耐久256.2 资源节约267 给排水与暖通设计287

    5、.1 安全耐久287.2 健康舒适287.3 资源节约317.4 环境宜居338 电气设计358.1 安全耐久358.2 健康舒适368.3 生活便利368.4 资源节约37附录 A吉林省地区园林绿化常用植物40附录 B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50附录 C施工图绿色民用建筑设计专篇提纲51本标准用词说明72引用标准名录73附:条文说明771 总 则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范绿色建筑的设计,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绿色民用建筑的设计。1.0.3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

    6、满足建筑功能的同时,体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基本的综合性能。1.0.4 绿色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62 术 语2.0.1 绿色建筑设计 green building design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2.0.2 建筑全寿命期 building full life span建筑物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 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

    7、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2.0.3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2.0.4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 10003000 人(约 300 套1000 套住宅,用地面积 2hm24hm2)并配套建有便民服务设施。2.0.5 室外热环境规定性设计 out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standard design居住区热环境按通风、遮阳、渗透与蒸发、绿地与规定

    8、性指标要求进行的设计。2.0.6 室外热环境评价性设计 out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当居住区热环境设计不能满足规定性设计要求时,通过优化调整通风、遮阳、渗透与蒸发、绿地与设计方案,使居住区热环境的设计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2.0.7 平均热岛强度 average heat island intensity居住区逐时空气温度与同时刻当地典型气象日空气干球温度的差值的平均值()。2.0.8 透水面积比率 penetration area ratio在广场、人行道、游憩场、停车场等特定场地范围内,渗透性地面面积占该场地面积的比

    9、率(%)。2.0.9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3 基本规定3.0.1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规模、空间尺度、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3.0.2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3.0.3 基本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对于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绿色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

    10、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 5045 的要求。3.0.4 绿色建筑设计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设计对象。设计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 设计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首先应使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指标符合标准和规划的要求。3.0.5 绿色建筑的初步设计,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设计依据;2 工程概况;3 工程的绿色目标与主要策略;4 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设计说明。3.0.6 绿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设计说明中均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

    11、建筑设计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设计依据;2 工程概况;3 工程的绿色目标与主要策略;4 本标准要求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各项的主要设计内容。各专业施工图绿色民用建筑设计专篇提纲见本标准附录 C。3.0.7 绿色建筑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3.0.8 绿色建筑设计在提交评价资料时除应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1 项目区位图、含场地地形图的规划条件附图;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当工程所在地区有土壤氡浓度普查报告时,可不提供);4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 场地电磁辐射报告;6 场地周边的公交站点的

    12、示意图并标明人行入口距公共交通站点的距离;(可在总平面图中标注)7 场地无障碍设计文件(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图中应体现步行系统和坡道的详图);8 日照模拟分析报告;9 居住区热环境计算报告;10 景观设计文件;11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12 场地声环境检测报告或室外声环境模拟分析报告;(当环评报告中有场地声环境的各项指标时,可不提供)13 室内空气质量预评估报告(土建装修一体化项目);14 室内背景噪声计算报告、建筑构件隔声性能计算报告;15 节能计算报告书;16 结露检查计算书、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报告;17 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比例计算书(有装饰性构件项目);18 结构规则性计算书

    13、;19 主要功能房间照明及功率密度计算书。4 总平面设计4.1 安全耐久4.1.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明确场地选址附近是否有以下威胁或者危险源,如场地附近有下列某种或某些危险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洪灾、泥石流、含氡土壤、风切变、抗震不利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易液化土、人工填土等)、电磁辐射(如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火、爆、有毒物质等(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等);2 项目场

    14、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划GB/T 50805 的规定;3 抗震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 的要求;4 项目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并应提供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5 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的规定,并应提供场地电磁辐射报告;6 场地周边的加油站、加气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甲、乙类厂房或仓库等危险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

    15、16 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7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的场地及周边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措施。4.1.2 室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建筑岀入口及平台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应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Bw 级;2 建筑室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3 建筑坡道、台阶踏步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应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4.2 生活

    16、便利4.2.1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场地范围内的人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场地内道路、建筑主要出入口、场地内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等相连通并连续,其路线应保证轮椅无障碍通行要求,当场地存在高差时,应以无障碍坡道相连接;2 场地中的缘石坡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门、楼梯、台阶、扶手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3 应合理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信息系统;4 以上内容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图中体现。4.2.2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

    17、离不大于 800m,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注场地周边的公共交通站点或轨道交通站的位置,及场地人行入口距公共交通站点的距离。2 交通站点的位置应以场地周边的城市交通图或城市公交站点规划图为依据。4.2.3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在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中,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总平面图(或地下停车场平面图)中标注;2 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

    18、入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3 应预留充电设施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标准的规定;4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 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5 公共建筑的基地内总停车数在 10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 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6 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在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7 无障碍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且坡度不应大于1:50,并涂有停车线

    19、、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8 无障碍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 的通道,方便使用者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4.2.4 自行车停车场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自行车停车场应满足自行车的停放需求,宜在地面设置, 并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衔接,并应在总平面图中体现;2 自行车停车场宜设置在居住街坊出入口处;3 自行车停车场可与机动车停车场结合设置,但进出通道应分开设置;4 自行车的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 1.5 1.8 。4.3 环境宜居4.3.1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说明项目所在的气候区及城区常住人口规

    20、模;2 应说明项目的建筑类型,住宅建筑应注明是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3 应说明场地内不同建筑的日照标准时数,如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4 应列出项目及周边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时数;5 应提供日照模拟分析报告。4.3.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居住区室外热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的要求;2 平均热岛强度计算报告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2018 附录 A 的要求;3 居住区热环境计算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 如按规定性设计,应包含迎风面积比、遮阳覆盖率、

    21、渗透与蒸发指标、绿化等;2) 如按评价性设计,应包含平均迎风面积比、遮阳覆盖率、逐时湿球黑球温度和平均热岛强度;4 处于居住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项目及公共建筑,应符合其城乡规划的要求;5 住宅与其他功能复合的综合性建筑,应按住宅建筑对待;6 以上内容应在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4.3.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绿地率和公共绿地、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指标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

    22、180 的要求;2 绿化设计应符合场地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维护的要求;3 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应吉林省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 不应选择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植物。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宜小于 60%,常用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宜小于 80%,植物选择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A;4 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5 居住区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 3 株/100 平方米,灌木量不宜少于 10 株/100 平方米,人行道应种植可形成连续遮荫的乔木,其间距不宜大于 6m;6 当居住区内设有大面积地下停车库,且地下停车库顶板上设有绿化及活动场地时,

    23、其覆土深度应满足园林绿化的要求,宜为0.3m1.5m;7 以上内容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4.3.4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大于 10h 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1 场地的雨水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1) 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表 4.3.4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场地名称最小坡度最大坡度停车场0.33.0运动场0.35.0儿童游戏场0.32.5栽植绿地0.5依地质草地1.033注:停车场停车方向地面坡度不宜小于 0.5%。2) 场地内道路标高宜适当高于周边市政道路,道路最大

    24、道路纵坡不应大于 6%,最小道路纵坡不应小于 0.3%,道路路缘石标高应高出绿地标高不小于 100mm,对于下沉式绿地段的道路, 竖向高程应高出绿地标高不小于50mm,路缘石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豁口;3) 在绿地内应考虑雨水排放,雨水溢流口的标高宜高于绿地标高 50mm,大面积绿地宜设置排水盲沟或增强型雨水花园;4) 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宜高于小区内部道路 300mm600mm。2 场地雨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内硬地面的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 1020mm;2)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40m;3) 雨水口周边可利用植物对径流污染

    25、进行削减;雨水收集宜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雨水口内应设截污挂篮;4) 雨水收集系统中设有集中式雨水弃流装置时,各雨水口至弃流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近。3 场地雨水下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2) 人行、非机动车通行的硬质地面、广场等宜采用透水地面;3) 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设有渗排设施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渗透层;4) 除地面入渗外,雨水渗透设施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于 3m,并对其他构筑物、管道基础不产生影响。4 新建建筑与居住区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可包括雨水桶、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和下沉式绿地、管道调蓄系统、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模块等,其设计应

    26、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屋面雨水可通过断接雨水立管底部设置的雨水桶进行雨水收集调蓄;2) 在雨水管渠沿线附近的下沉式绿地、天然池塘、人工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径流峰值流量调蓄设施。有景观水体的小区,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调蓄功能,水体应低于周边道路和广场,同时应配备使汇水区内雨水引入水体的设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降水规律、水面蒸发量、径流控制率、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3) 雨水调蓄池可釆用室外地理式高分子聚合材料模块蓄水池、硅砂砌块水池、钢混预制模块拼装水池等;4) 蓄水模块作为雨水储存设施时,应考虑周边荷载的影响, 其竖向荷载能力和侧向荷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和道路荷载与施工要求

    27、。5 透水铺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2) 非机动车道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砖等;人行道、游步道可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汀步等;露天停车场可选用嵌草砖、透水砖等;广场、庭院可选用透水砖等;3)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小于 600 mm,并应设置排水层;4) 新建建筑与居住区场地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 40%;5) 旧区改建项目场地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 20%;6) 透水铺装的设计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6 下沉式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居住

    28、区下沉式绿地率不宜低于 50%;2) 下沉式绿地的标高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应不少于100mm;3) 下沉式绿地的设计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7 绿地中雨水调畜设施用地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与居住区的绿地中调蓄设施用地比例不宜低于 30%;2) 建筑与居住区若仅采用下沉式绿地,则绿地中调蓄设施用地比例即为下沉式绿地率。3) 绿地中雨水调畜设施用地比例应在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8 场地占地面积大于 10h 的项目,应提供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文件,小于 10h 的项目可不做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但也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利用措施,编制场地雨水控制利用方案。(具体设计见

    29、水暖专业绿色建筑设计专篇)4.3.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公共建筑的标识系统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 2894 的要求,住宅建筑可以参照执行;2 标识系统各类标识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识,且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6、9 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要求GB/T20501.1、2 的规定;3 边长 3mm10mm 的印刷品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 10001.1 的规定;4 标识

    30、应具有高辨识度,建筑及场地的标识应沿通行路径布置;5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的场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总平面布置图;6 建筑及场地的标识布置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中体现。4.3.6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明确场地内是否有以下建筑或设施:餐饮、娱乐类建筑、垃圾运转站及其他易产生烟、气、尘、噪声的建筑或设施;2 本项目会产生哪些新的污染源;3 对污染源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 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 的规定;2) 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1846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的规定;3)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清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3.7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的规定;2 对垃圾收集站(点)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 的要求;3 对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4 在景观设计施工图中,应提供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布置图、相关设计说明及设备

    32、材料表。4.3.8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值应不大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值昼间不应大于 65dB(A)、夜间不应大于 55dB(A);2 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对固定噪声源应采用隔声和降噪措施;3 建筑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次干道之间宜设置绿化隔声带;4 对道路噪声可采取以下降噪措施:1) 建筑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之间可设置声屏障, 声屏障高于路面不应小于 2.5m;2) 可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布置在临近道路一侧,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3) 加强受噪声房屋外墙和外窗的隔声性能。4.3.9 建筑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

    33、,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的规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应说明项目是否采用玻璃幕墙;2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3 的玻璃;3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 20m 以下及一般路段 10m 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4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5 玻璃幕墙和金属幕墙的外表面,不宜使用可见光反射比大于 0.3 的镜面和高光泽材料;6 道路两侧玻璃幕墙不宜设计成凹形弧面。4.3.10

    34、 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室外吸烟区应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 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 8m;2 室外吸烟区宜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3 室外吸烟区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施工图中体现。5 建筑设计5.1 安全耐久5.1.1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围护结构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可靠;2 设计图中应有完整的围

    35、护结构设计大样,明确材料、构件、部品及连接与构造做法;3 应说明门窗、幕墙的性能参数要求;4 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的安全、耐久、防水和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 144 的要求;5 屋面防水、耐久和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的要求;6 幕墙、门窗安全、耐久、防水和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 JG/T 138、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 JG 13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

    36、规程 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 等现行标准中设计和施工的规定;7 对于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要求。5.1.2 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遮阳、外墙挑台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遮阳、外墙挑台等外部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等的

    37、相关规定;2 屋面太阳能设施的基础、室外空调机位等外部设施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与主体结构统一设计;3 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施工的外部设施构件均预设埋件,预埋件的参数要求见结构设计,确保其安全性与耐久性;4 空调板、太阳能板等室外安装位置均应预留操作空间。5.1.3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外门窗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03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 的要求;2 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38、214 的要求;3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指标和等级。5.1.4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 的规定;2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墙面和顶棚的防水和防潮措施及技术参数;3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 15mm,并应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宜设门槛等挡水设施;4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5.1.5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建筑内的

    39、安全疏散和防灾避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的要求;2 建筑设计说明中应包含建筑防火设计专篇。5.1.6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要求;2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 的要求;3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哪些安全引导指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5.1.7 室内地面应设置防滑措施。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建筑室内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

    40、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Bw 级;2 建筑室内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3 室内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5.2 健康舒适5.2.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岀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

    41、标志。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在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项目是否为全装修项目及民用建筑工程的类别;2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规定;3 应选择典型功能房间(卧室、客厅、办公室等)的地面、墙面、天棚所使用的主要建材(3 种5 种)及固定家具制品,对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水平进行测算;4 建材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 的有关规定;5 在公共建筑室内、住宅建筑内的公共

    42、区域及建筑主出入口处,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5.2.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等有空气污染源的空间与其他空间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2 厨房和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道,并应设置机械排风;3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 45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

    43、品JG/T 194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5.2.3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住宅建筑其卧室室内允许噪声级昼间不大于 45dB、夜间不大于 37dB,起居室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大于 45dB;2)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3) 计算室内噪声级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应计算建筑中最不利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b 应根据项目场地环境噪声预测值、外墙、外窗的计权隔声量、窗墙组合在缝隙影响下的隔声量等来

    44、计算室内噪声级。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说明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的隔声构造措施及其隔声性能;2) 应说明门窗的类型及其隔声性能。5.2.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室内设计温度应不低于 18;2) 室内设计湿度可按 60%取值;3) 所有外墙出挑的混凝土构件如雨蓬、挑檐、阳台、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用保温材料裹覆;4) 所有钢筋混凝土梁、柱、墙、勒脚、地下室外墙等部位均应采用保温

    45、材料做保温处理;5) 所有外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均应裹覆保温材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缝,并采用聚乙烯圆棒和密封膏密封;6) 变形缝处的屋面、外墙的缝隙均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嵌缝并加以封闭;7) 一层沿周边地面宽 2m 应采用保温材料铺垫;8) 应对外墙、屋面、周边地面等易于产生热桥的部位进行结露验算,并应提供结露验算报告。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对屋面和外墙进行内部冷凝验算。5.3 资源节约5.3.1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及吉林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住宅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2 住宅建筑的楼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及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3 建筑的平面布局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避免过多的大厅、走廊等交通辅助空间,采用合理的建筑层高和房间面积,优化体形;4 住宅建筑各项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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