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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_BYXT 058-2023 稀土多元素富钾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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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_BYXT 058-2023 稀土多元素富钾肥.docx

    1、ICS 65.080CCS G 21团体标准T/BYXT 058-2023稀土多元素富钾肥Rare earth multi-element rich potassium fertilizer2023-10-19发布2023-10-19 实施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工信和科技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投资促进中心 发 布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T/BYXT 058-2023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技术要求14.1 外观要求14.2 技术指标24.3 净含量25 试验方法25.1 外观35.2 钾含量的测定35.3 钙含量的测

    2、定35.4 镁含量的测定35.5 硅含量的测定35.6 稀土元素的测定35.7 pH 的测定35.8 限量成分的测定35.9 水分的测定45.10 粒度的测定45.11 净含量的测定46 检验规则46.1 取样与组批46.2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46.3 结果判定5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57.1 包装57.2 标识57.3 运输和贮存58 销售与服务58.1 销售68.2 服务6附录 A(规范性附录)稀土肥料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8附录 B(规范性附录)稀土肥料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15附录 C(规范性附录)稀土肥料产品销售证16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3、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包头市礼尚稀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钾矿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工信和科技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投资促进中心、内蒙古蒙钾矿物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礼尚稀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地矿物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稀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圣飞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炎黄医养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稀谷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技术研究院、包头市

    4、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为:侯照东、丁峰、俞子俭、侯权恒、邢连凤、赵浤程、王燕军、尹志军、王振洲、 于永波、王强、那剑、焦智斌、段羚、侯倩文、成志平、石晓丽、王鸿宇、张沛宇、赵艳霞、司春英、白夜明、王丽、韩乐、梁婉婷、武小丽、敖日格乐、张文权、张燕、刘彬、袁玉静、张康丽、赵璐、李明、池慧。本文件为首次发布。13T/BYXT 058-2023稀土多元素富钾肥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稀土多元素富钾肥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 和贮存、销售与服务。本文件适用于以稀土伴生矿富钾板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矿物质钾肥及经营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

    5、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274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15063 复合肥料GB/T 15676 稀土术语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 3 部分:总钾含量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GB/T192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硅、硫含量的

    6、测定GB/T23349肥料中砷、镉、铬、铅、汞含量的测定GB/T24891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GB/T2489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GB/T40461肥料中钠含量的测定NY/T 1973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 pH 值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GB/T 6274、GB/T 15676、GB 18382 界定的与下列术语和定义中的内容适用于本文件。3.1稀土多元素富钾肥 Rare earth multi-element rich potassium fertilizer采用稀土矿富钾

    7、板岩制备生产,富含钾元素和钙、镁、硅多种元素及稀土元素的矿物质农用肥料。4 技术要求4.1 外观要求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4.2 技术指标产品应符合表 1 的技术指标,同时应符合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表 1 技术指标项目指标特级优级合格总养分 a(K O+CaO +MgO+SiO +SeO )252265.060.054.0柠檬酸溶性钾(K2O)20.019.018.0柠檬酸溶性钙(CaO)9.08.07.0柠檬酸溶性镁(MgO)5.04.54.0柠檬酸溶性硅(SiO2)31.028.025.0稀土元素(以氧化铈计 CeO2)0.250.200.10pH(1:250 水浸液)9.80

    8、9.79.5限量成分硫(S)0.02%1.0%3.0%氯(Cl)0.000059%1.0%3.0%钠(Na)0.03%1.0%3.0%汞(Hg)5ppm砷(As)10ppm镉(Cd)10ppm铅(Pb)50ppm铬(Cr)50ppm水分 b(HO )20.081.01.5粒度 c(粒径0.25mm)99.790.080.0a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 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1.5%。稀土元素总量不应大于 0.25%。b 水分以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数据为准。c 粉状产品不做粒度要求。4.3 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 试验方法155

    9、.1 外观目视法测定。5.2 钾含量的测定按 GB/T 17767.3 的规定执行。5.3 钙含量的测定按 GB/T 19203 的规定执行。5.4 镁含量的测定按 GB/T 19203 的规定执行。5.5 硅含量的测定按 GB/T 19203 的规定执行。5.6 稀土元素的测定按 ICP-OES 分析法执行。5.7 pH 的测定按 NY/T 1973 的规定执行。5.8 限量成分的测定5.8.1 硫含量的测定按 GB/T 19203 的规定执行。5.8.2 氯含量的测定按 GB/T 24890 的规定执行。5.8.3 钠含量的测定按 GB/T 40461 的规定执行。5.8.4 汞含量的测定

    10、按 GB/T 23349 的规定执行。5.8.5 砷含量的测定按 GB/T 23349 的规定执行。5.8.6 镉含量的测定按 GB/T 23349 的规定执行。5.8.7 铅含量的测定按 GB/T 23349 的规定执行。5.8.8 铬含量的测定按 GB/T 23349 的规定执行。5.9 水分的测定按 GB/T 8576 规定的方法检验。5.10 粒度的测定按 GB/T 24891 规定的方法检验。5.11 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取样与组批6.1.1 取样按 GB/T 15063 规定的取样要求执行。6.1.2 组批产品按批检验,一个生产线连

    11、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最大批量为 1 500 t。6.2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6.2.1 检验类别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2 出厂检验6.2.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总养分含量、钾含量、pH 值、水分、粒度等。6.2.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第 4 章要求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

    12、结果判定6.3.1 本文件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6.3.2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应重新从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 合格。6.3.3 用户有权按本文件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6.3.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7.1 包装按 GB/T 8569 的规定执行。7.2 标识7.2.1 产品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应按 GB/T 15

    13、063 的规定执行。7.2.2 产品符合附录 A 稀土肥料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的,应标识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志,见图 1。图 1 稀土肥料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志7.3 运输和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防破裂。8 销售与服务8.1 销售8.1.1 基本要求为保证稀土肥料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该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a) 应该避免稀土肥料产品与常规产品的混杂;b) 应建立稀土肥料产品的定制生产、运输、贮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c) 应建立统一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包括不限于统一市场销售管理、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等。8.1.2 销售证明稀土肥料产品

    14、销售时,采购方应该索取稀土肥料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稀土肥料产品销售 证等证明材料。评价证书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产品销售证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8.1.3 证书验证稀土肥料产品加工者和稀土肥料产品经营者在采购时,应该对稀土肥料产品评价认定证书的真伪进 行验证,并留存认定证书复印件。8.1.4 区分陈列对于稀土肥料产品,销售方应在销售场所设立稀土肥料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稀土肥料 产品销售区、柜分开。应该在显著位置摆放稀土肥料产品评价认定证书复印件。8.2 服务8.2.1 追溯稀土肥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保持可追溯的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 包括不限于标

    15、准执行、生产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8.2.2 召回稀土肥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括召回、通知、 补救、原因、处理等。8.2.3 投诉稀土肥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并保留投诉处理全过程 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8.2.4 持续改进稀土肥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稀土肥料生产加工、经营销 售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

    16、合稀土肥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因素。稀土肥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该:确定不符合的原因。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稀土肥料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A.1 评价对象评价对象范围,适用于稀土肥料产品,以及贯标主体稀土肥料产品生产加工机构、经营销售机构、 稀土肥料应用生产机构等。A.2 评价机构由标准化组织稀土肥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施稀土肥料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活动。A.3 评价依据依据 T/BYXT 058 稀土多元素富钾肥团体标准。A.4 评价程序与规则A.4.1 评价申请A.4.1.1 评价申

    17、请由贯标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评价申请书。A.4.1.2 申请公开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贯标主体提出的评价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评价范围及有效期。评价程序和评价要求。评价依据。评价组织机构和贯标主体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评价组织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评价证书的规定与程序。对贯标主体正确使用评价标识、防伪码、证书的要求。对获证贯标主体正确宣传稀土肥料产品的要求。A.4.2 受理条件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贯标主体评价申请的条件,包括:贯标主体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其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的产品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

    18、的所有权。申请评价的产品应在本规则评价依据的相关标准范围内。贯标主体在三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贯标主体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贯标主体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a) 贯标主体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b) 贯标主体及其稀土肥料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基本情况; c)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d)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评价组织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贯标标准、技术标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A.4.3 审查对符合 A.4.2 要求的贯标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根据评价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

    19、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A.4.3.1 审查要求评价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评价组织机构和贯标主体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对于申请的评价范围,贯标主体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评价 服务。A.4.3.2 初审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评价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贯标主体,并说明理由。A.4.3.3 审查培训评价组织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贯标主体及直接进行贯标评价培训,使其正确理解贯标标准和执 行标准的要求。A.4.4 现场检查A.4.4.1 现场检查准备A.4.4.1.1 根据贯标主体所申请评价对象范围,评价组织机构应

    20、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 检查组。A.4.4.1.3 评价组织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检查依据,包括评价依据、评价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对象范围和过程范围等。A.4.4.1.4 评价组织机构可向贯标主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贯标主体。A.4.4.1.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评价组织机构审定后交贯标主体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评价 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评价对象范围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覆盖评价对象范围相关的所有生产加工场所和经营销售场所。适用时,可覆盖所有评价稀土肥料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运

    21、输贮存产品的仓储、码头 等场所。A.4.4.2 现场检查实施检查组应根据评价依据对贯标主体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与贯标主体按照 A.2 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与评价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对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人员进行访谈。对评价对象有关的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对评价对象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对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对贯标主体持续改进进行评估。采集必要的样品。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22、,向受检查方和贯标主体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A.4.5 样品检测评价组织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作出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稀土肥料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限量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A.4.6 检查报告评价组织应规定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检查报告应叙述 A.4.4 至 A.4.5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贯标主体及其相关方理 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2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贯标主体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评价组织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贯标主体。A.4.7 评价决定A.4.7.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评价决定。A.4.7.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贯标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颁发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评价标准的要求。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评价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贯标 主体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

    24、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评价组织验证。A.4.7.3 贯标主体的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价组织机构不应批准评价决定。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或者限量重金属超标的。申请评价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评价证书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评价要 求的。其他不符合本规则评价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A.4.8 申诉贯标主体如对评价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诉,评价组织

    25、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 30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贯标主体。贯标主体如认为评价组织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申诉。A.5 评价管理A.5.1 评价后管理A.5.1.1 评价组织机构应每年对获证贯标主体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 现场检查前 48 小时内通知获证贯标主体。A.5.1.2 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贯标主体变更信息,对获证贯标主体实施有效跟踪,以保 证其持续符合评价的要求。A.5.1.3 评价组织机构与贯标主体应明确约定获证贯标主体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评价组织通报 以下信息: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

    26、权变更的信息。获证贯标主体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评价对象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场所变更的信息。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 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获证贯标主体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销售证的使用情况。其他重要信息。A.5.1.4 销售证和防伪码A.5.1.4.1 销售证是获证产品所有人贯标主体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销售证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对于使用了稀土肥料产品防伪码的产品,评价组织机构

    27、可不颁发销售证。A.5.1.4.2 贯标主体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获证产品需要销售证时。可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应提 供获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等进行报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 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A.5.1.4.3 销售证由获证贯标主体交给购买方。获证贯标主体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评 价组织机构审核。A.5.1.4.4 评价组织机构应按照评价证书编码规则编号,对获证产品销售证及防伪码进行编号,并采取 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获证产品销售证或防伪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评价证书和获证产 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A.5.1.4

    28、.5 评价组织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或防伪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A.5.2 再评价A.5.2.1 获证贯标主体应至少在获证产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评价组织机构提出再评价申请。获证贯标主体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评价组织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程 序。A.5.2.2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评价检查。A.5.2.3 对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再评价的获证产品及经营销售,应按初次评价实施。A.5.3 评价证书、标识管理A.5.3.1 评价证书基本格式评价组织机构应依据评价依据和评级程序与规则对合格评价对象颁发的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基本格 式应符合附录 B

    29、 的要求。A.5.3.2 评价证书的变更获证产品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贯标主体应当在 15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变更。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评价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评价证书进行变更:贯标主体或者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机构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其他需要变更评价证书的情形。A.5.3.3 评价证书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注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申请注销的。其他需要注销评价证书的情形。A.5.3.4 评价证书的暂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0、,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 15 日内暂停评价证书,评价证书暂停期为 1 至 3 个月, 并对外公布:未按照规定使用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标识的。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经评价组织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 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其他需要暂停评价证书的情形。A.5.3.5 评价证书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 7 日内撤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31、。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超范围使用评价标识的。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在评价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 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从事贯标评价活动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拒不接受评价监管部门或者评价组织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其他需要撤销评价证书的情形。A.5.3.6 评价证书的恢复A.5.3.6.1 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评价组织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评价证书。A.5.3.6.2 评价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

    32、确认后,评价 组织机构方可恢复评价证书。A.5.3.7 评价证书的暂停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评价组织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贯标主体停止使用评价证书和标识,获证贯标 主体同时应封存带有评价标识的相应批次产品。A.5.3.8 评价证书撤销后的标识处理A.5.3.8.1 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贯标主体应将注销、撤销的获证产品评价证书和未使用的标 识应交回评价组织机构,或由获证贯标主体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识和带有获证产品评价 标识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贯标主体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获证产品评价标识的产品。A.5.3.8.2 评价组织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评价证书和标识被继续使

    33、用。A.5.3.8.3 对于无法收回的获证证书和标识,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 评价证书的决定,声明获证证书及标识作废。A.5.3.9 评价标识A.5.3.9.1 贯标主体自愿贯标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办理评价产品入库,贯标产品评价信息声明公开 后,可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评价标识使用授权。评价标识应符合 7.2.3 章规定的图 1 的要求。A.5.3.9.2 评价标识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贯标主体的获证产品,应该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图 1 给定的标识。贯标主体在获证产品加施的标识,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釆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 品或产品的最小

    34、销售包装上。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印制的获证产品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该直观、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该为对比色。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图 1 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应该变形、变色。A.5.4 评价信息报告A.5.4.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 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评价证书相关贯标主体及获证产品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官方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A.5.4.2 评价组织机构在获知获证贯标主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评价组织和 所在地的政府监管部门通报。A.5.4.3 评价组织机构

    35、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评价工作报告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稀土肥料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稀土肥料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格式要求如下:证书编号:*稀土肥料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贯标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名称: * 地址:* 评价对象类别: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评价依据: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质量控制信息公开T/BYXT 058 稀土多元素富钾肥评价范围: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符合稀土肥料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特发此证。

    36、初次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本次发证日期:年 月 日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评价机构印章)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识)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稀土肥料产品销售证稀土肥料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要求如下:稀土肥料产品销售证证书编号:*销售证编号: 评价证书编号: 评价类别:贯标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产品名称:产品描述: 购买单位: 数(重)量: 产品批号: 发票号:合同号: 交易日期: 售出单位:此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获得稀土肥料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获证产品交易有效。 发证日期:年月日负责人(签字):(评价机构印章)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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