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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07_T 76-2023敖鲁古雅驯鹿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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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07_T 76-2023敖鲁古雅驯鹿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docx

    1、ICS65.020.30CCSB 411507 呼伦贝尔市地方标准DB 1507/T 762023敖鲁古雅驯鹿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grate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the infectious diseases of aoluguya reindeer2023 - 01 - 10 发布2023 - 04 - 10 实施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呼伦贝尔市农牧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

    2、位: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海拉尔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冠玉、余兴邦、王巍、田宗民、格根塔娜、邱凯、贾长生、曲照清、思汗、王志刚、王景春、李洪林、隋丽英、庞方圆、冯岩、李大竣。 敖鲁古雅驯鹿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敖鲁古雅驯鹿主要疫病的防治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境内半野生半驯化饲养的敖鲁古雅驯鹿疫病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3、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8639 狂犬病诊断技术 GB/T 18645 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GB/T 27530 牛出血性败血病诊断技术 NY/T 561 动物炭疽诊断技术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主要疫病的防治措施主要疫病免疫4.1.1 口蹄疫4.1.1.1 应使用口蹄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一年免疫两次,春季秋季各一次,免疫密度应

    4、达到 100%。 4.1.1.2 幼鹿达到 90 日龄后进行初免,间隔 1 个月后进行 1 次加强免疫,加强免疫后每隔 6 个月免疫 1 次。对不符合免疫条件的驯鹿,待达到免疫条件后及时补免并记录。 4.1.1.3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具备条件使用驯鹿专用疫苗的,宜使用牛用口蹄疫疫苗,方法用量与牛相同。 4.1.2 狂犬病4.1.2.1 一般情况下不免疫,因防控需要,确需开展免疫,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4.1.2.2 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免疫的,宜使用犬用狂犬病灭活苗(CVS-11 株)以犬用 2 倍剂量接种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4.1.3 布鲁氏菌病4.

    5、1.3.1 驯鹿布鲁氏菌病一般情况下不免疫,因防控需要,确需开展免疫,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4.1.3.2 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免疫,应科学合理制定与监测相衔接的免疫计划,实行春季检测,秋季免疫,对新生和补栏的驯鹿应及时免疫。免疫使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 株)。应按疫苗说明书参照牛的规定与用法操作,逐头免疫。 4.1.4 结核病4.1.4.1 驯鹿结核病通常不免疫,因防控需要,确需开展免疫,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4.1.4.2 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免疫,可以使用冻干皮内注射卡介苗或鹿专用结核疫苗开展免疫。应确保免疫鹿为结核阴性鹿,90 日龄以内仔鹿可直接接种。成年鹿实行二次接种,时间间隔一年

    6、,仔鹿连续三年每年春季进行一次接种。采用颈部或臀部皮内或皮下接种均可,应按疫苗说明书接种。 4.1.5 炭疽病4.1.5.1 炭疽病通常不免疫,因防控需要,确需开展免疫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4.1.5.2 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免疫的,应在每年春季集中进行一次炭疽疫苗免疫。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可按说明书中牛的规定与用法操作。 4.1.6 巴氏杆菌病4.1.6.1 驯鹿巴氏杆菌病一般情况下不免疫,因防控需要,确需开展免疫,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可按说明书中牛的规定与用法操作。 4.1.7 疫苗的保存和使用免疫使用的疫苗应经过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

    7、运输和使用,不应使用过期或包装瓶破损的疫苗。 主要疫病监测与诊断4.2.1 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和病原学诊断按照GB/T 18935规定执行。 4.2.2 狂犬病临床观察驯鹿出现GB/T 18639中的临床表现,同时按照GB/T 18639规定开展实验室诊断。 4.2.3 布鲁氏菌病通常不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病原学诊断按照GB/T 18646规定执行。 4.2.4 结核病通常不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病原学诊断按照GB/T 18645规定执行。 4.2.5 炭疽病通常不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病原学诊断按照NY/T 561规定执行。 4.1.6.2 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免疫,应在每年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多杀性巴氏杆

    8、菌病灭活疫苗免疫。具4.2.6 巴氏杆菌病通常不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病原学诊断按照GB/T 27530规定执行。 主要寄生虫病防治4.3.1 驱(淋)前的准备驱虫宜安排在春季和秋季进行,视当地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驱(淋)前,先小群驱(淋),确认安全后方可全部驱(淋)治。驱虫应在清晨,空腹投药;药淋应提前饮足水;实行整群全驱、全淋、不应遗漏。 4.3.2 驱虫措施4.3.2.1 对绦虫、消化道线虫、吸虫等进行两次全群驱虫,春秋各一次。春季在 4 月至 5 月,秋季在10 月至 11 月。抗寄生虫药的选择使用按照 NY/T 5030 规定执行,各种驱虫药使用方法及剂量按说明书规定操作。 4.3.2.

    9、2 对螨一年春秋驱治两次,对蜱在 4 月至 10 月分三次进行驱治,视驱治效果也可调整。抗寄生虫药的选择使用按照 NY/T 5030 规定执行,各种驱虫药使用方法及剂量按说明书规定操作。 4.3.2.3 对皮蝇蛆、狂蝇蛆可选择驯鹿体表药淋,在产卵季节(6 月份至 8 月份)药淋三次,每月一次。成蝇消失季节(9 月份),进行体内驱虫(口服或者注射给药)。抗寄生虫药的选择使用按照 NY/T 5030 规定执行,各种驱虫药使用方法及剂量按说明书规定操作。对排出的幼虫用火焚烧。 以应对犬绦虫病进行防治。对牧羊犬、家养犬一年进行 6 次驱虫,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犬驱虫时应拴养,收集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抗寄

    10、生虫药的选择使用按照 NY/T 5030 规定执行,各种驱虫药使用方法及剂量按说明书规定操作。 4.3.3 加强饲养管理4.3.3.1 应有计划地实行圈舍迁移制度,保护环境和减少寄生虫反复感染。 4.3.3.2 不应饮用低洼地带的积水或死水,建立清洁的饮水地点。 4.3.3.3 发病驯鹿应及时隔离治疗,不应混群饲养,防止交叉感染传播。应消灭蚊蝇,圈舍粪便应及时清除,粪便定点集中堆积发酵处理。 4.3.3.4 药淋后的废药液按照 GB 18596 规定。病害肉尸及废弃物按照农业部 2017 年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常用兽药使用4.4.1 按照 NY/T 5030

    11、 规定执行。 4.4.2 临床用药及饲料添加剂,应执行休药期。 4.4.3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台账。 4.4.4 所用兽药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卫生消毒4.5.1 消毒方式4.5.1.1 喷雾消毒4.3.2.4 对犬绦虫驱治,由于驯鹿绦虫蚴病(细颈囊尾蚴病、棘球蚴病、多头蚴病)均由犬传播,所应选用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对驯鹿主要活动区域进行环境消毒、道路消毒、对进入驯鹿生活区范围的车辆消毒。 4.5.1.2 浸液消毒应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并对工作服、胶靴、其他可浸泡的生产器具进行消毒。 4.5.1.3 紫外线消毒人员入口处设

    12、紫外线消毒灯,照射至少5 min。 4.5.1.4 熏蒸消毒用甲醛对饲养工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4.5.2 消毒制度4.5.2.1 环境消毒敖鲁古雅驯鹿主要生活区域(包括运动场)定期应用2%火碱或生石灰乳液消毒,每周1次。在鹿场大门口、车辆通道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场门口的消毒池应与大门同宽,长度达车轮2周长以上, 两边为缓坡,消毒液选用应按 GB 19193 标准规定执行,每周更换2次。 4.5.2.2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鹿舍,应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5 min进行消毒,工作服不许穿出场外。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经紫外线照射5 min进行消毒

    13、,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与驯鹿接触密切的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调出。 4.5.2.3 用具消毒应定期对分娩场所、补料槽、饲料车、料桶、兽医用具、助产用具、配种用具、和其他生产用具进行消毒,消毒按照 GB 19193 规定执行。 4.5.2.4 身体部位消毒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对驯鹿进行接触性操作前,应先将驯鹿的有关部位,如乳房、乳头、阴门和后躯等进行消毒擦拭,以减少细菌污染。 疫病控制和扑灭4.6.1 驯鹿养殖场(户)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按照国家农业部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4.6.2 立即封锁现场,牧户

    14、或官方兽医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疑似疫情。 4.6.3 确诊发生口蹄疫疫情时,驯鹿养殖场(户)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驯鹿实施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4.6.4 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疫病时,应扑杀发病驯鹿,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血清学反应呈现抗体阳性,并不表现临床症状时,应采取清群和净化措施。 4.6.5 发生炭疽时,应焚毁并深埋发病驯鹿,并对可能的污染点、饲养用具、周边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4.6.6 发生疫病时,应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用相应的疫苗对疫点及受威胁区的驯鹿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6.7

    15、全场进行彻底消毒,病死或淘汰驯鹿的尸体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GB/T 19193 和 GB/T 16569 规定进行消毒。 引进和运输4.7.1 应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从有疫病传播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驯鹿。 4.7.2 应引进驯鹿时,按照相关规定,应从非疫区引进,进行产地检疫和实验室检测并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承认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驯鹿口蹄疫、驯鹿布鲁氏菌病、驯鹿结核病病原学检测阴性的检测报告。 4.7.3 驯鹿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检疫,运输车辆运前运后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为了避免长途运输而引起的应激、发病,宜在启运前一

    16、周添加广谱抗菌药物和抗应激药物。运输途中,不宜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4.7.4 驯鹿引入后应至少隔离饲养 30 d,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免疫,确认健康方可混群饲养。 疫病防治台账4.8.1 应建立免疫程序并保存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主要包括驯鹿的存栏数、免疫数、补免数、免疫病种、免疫日期、疫苗种类、疫苗厂家及批号、防疫人员签字。 4.8.3 应建立并保存驯鹿全部兽医处方和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发病驯鹿编号、发病时间及诊断、药物名称、给药途径和剂量、疗程、休药期等。饲料中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记录药物名称、含量及休药期。 4.8.4 应建立并保存驯鹿养殖户的生产记录,包括饲养数量、采食量、配种情况、孕产情况、称重记录、进场和出场记录、调入驯鹿隔离记录等。 4.8.5 以上记录保存至少 3 年。 4.8.2 应建立消毒制度并保存消毒记录。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和名称、消毒日期、消毒频次、消毒方法、消毒液浓度配比、消毒场地及器具、消毒人员签字。 参 考 文 献1 农医发201725 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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