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 年 12 月第 6 期(总第 153 期)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Dec.2022No.6(Gel.153)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张百顺(贺州学院,广西贺州542889)摘要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田野调查,在对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问题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发现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道德和法治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治理体系建设和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关键词乡规民约;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主要问题中图分类
2、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63(2022)06-70-09收稿日期:2022-08-2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发挥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6XZZ005);2021 年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研究”(项目批准号:2021SZ03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百顺,男,法学博士,贺州学院教授,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发挥市民公
3、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农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部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提升农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乡规民约作为我国村民自治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传统,对广大村民生产生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约束作用,在农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还存在些许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体系建设和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一、调研基本情况笔者在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西南
4、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农村针对乡规民约在农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2022 年第期71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田野调查,共发放问卷 2000 份,回收 2000 份,有效问卷 1970 份,有效问卷回收率 98.5%。在回收的 1970 份有效问卷中,男性 1080 人,占 54.8%;女性 890 人,占 45.2%,男女人数比例比较适中。调查对象主要是 18 岁及以上本地村民,其中 18-25 岁的村民有 380人,占 19.3%;26-35 岁的村民 320 人,占16.2%;36-45 岁的村民 250 人,占 12.6%;46-60 岁 的 村 民 460
5、人,占 23.3%;60 岁以上的村民 560 人,占 28.4%。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 2.1%;高中(中专)学历占15.3%;初中学历占 35.6%;小学及以下学历占 47%。(见表-1)表-1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比例(%)性别男108054.8女89045.2年龄 18-2538019.326-3532016.236-4525012.646-6046023.360 以上56028.4文化程度大专、大学及以上412.1高中、中专30115.3初中70135.6小学及以下92647在调查问卷设计中,笔者在以往积累的相关文献材料的基础之上,结合乡规民约对西南民族地区广大村民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6、的特征,针对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田野调查。表-2显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来自道德、法治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二、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道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传统乡规民约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所倡导的伦理道德价值,是乡村社会普遍认同的,并形成舆论等制约机制,从而使得村民们能够自发地遵从。”3在实地调研过程中,课题组成员也深刻感触到西南民族地区乡规民约中关于道德规范的内容,为其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发挥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西南民族地区村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淡化了乡规民约的道德基础;农村家
7、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消解了乡规民约的道德基础;农村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良社会风气,侵蚀了乡规民约的道德伦理基础;个别农村的村委执行乡规民约的成效不足,削弱了乡规民约的公信力等。这些都是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道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722022 年第期(一)村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淡化了乡规民约的道德基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西南民族地区的农村面貌发生较大改观,广大村民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表-2 显示,67.5%的村民认为,村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西南民族地区乡规民约
8、在农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道德基础。一方面,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村传统道德观念随之逐渐消解。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山多地少,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甚至有的长期在城里工作、生活;有的像候鸟一样,农忙时就赶回农村老家,农闲时就又回到城里继续务工。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使农村“熟人社会”日益呈现“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的特点,广大村民的思想也更加解放,不再像以往那样被乡规民约中传统的道德规范所束缚,导致农村传统的道德观念也随之逐渐消解。比如,外出务工的村民长年在外,回到家乡居住时间比较少,与家乡亲朋好友的联系也逐渐减少,关系淡漠,甚至有村民把自
9、己视为家乡的“局外人”,对村里的公共事务管理不闻不问,日渐淡化对家乡的关注,乡规民约中关于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也日渐式微。另一方面,部分外出务工的村民返乡后,由于农村的乡土结构以及农村的熟人结构在长期变迁中日渐改变,一些村民逐渐失去了家乡的归属感,甚至有的返乡村民连一年一度十分隆重的家族宗祠活动也不积极参加。“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由于一个村子的绝大部分村民都是一个圈子里的人,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情况都非常了解,他们处于一种互相监督的模式,防止有违背约定俗成的规则的发生。”4然而,这些返乡农民由于观念的转变,有的村民不再认同农村传统道德文化的束缚,甚至有的村民荣耻感降低,乡规民约中关于道德规范的教
10、化和约束作用有所淡化,影响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道德建设作用的有效发挥。(二)农村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消解了乡规民约的道德基础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具有十分浓厚的孝道文化,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分化瓦解,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农村传统的孝道文化。表-2 显示,63.2%的村民认为,农村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同样也不同程度上消解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道德基础。道德方面人数比例(%)法治方面人数比例(%)村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133067.5制定程序不太规范151276.77农村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 124563.2部分内容
11、与法律冲突39820.2农村存在的不良社会风气137369.7基层行政干预过多1758.9村委执行乡规民约不力96348.9执行与监督不到位117859.8其他29915.2其他33116.8表-2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2022 年第期73过去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的乡规民约中也明确规定“晚辈应孝敬、尊敬长辈”的相关条文,甚至一些乡规民约针对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惩罚措施。但改革开放以来,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家庭结构和功能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逐渐消解了乡规民约的道德基础。第一,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纷纷
12、进城务工,他们远离老人,甚至有的抛妻离子,老人独自留守农村的现象愈来愈突出,“老人村”随处可见。有的“空巢老人”年迈体衰,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逐渐变弱,却很难得到子女物质方面上的赡养和精神方面的慰藉,农村传统的孝道文化也逐渐淡化,西南民族地区乡规民约中孝敬老人的道德规范内容难以有效落地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治理的秩序。第二,随着时代变化,农村青年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于农村青年人与老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条件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较大差异。有的青年人尽管和老人共同居住,老人能动的时候,他们就“啃老”,什么活都让老人干。一旦老人体力衰弱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他
13、们把老人当成家庭的累赘和负担,子女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青年人选择与父母分开居住,老年人被“边缘”,对老人物质的赡养和精神的慰藉不管不问,农村传统孝道文化面临严重冲击。这既不利于农村和谐稳定,也消解了乡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道德基础。第三,在日益迅猛的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有的夫妻双双进城务工,而孩子却被留给爷爷奶奶或者外婆外公在农村老家教育抚养,在农村这种隔代教育抚养的现象十分普遍,留守孩子的教育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孩子早早辍学,有的孩子在健康成长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都成为了现代农村治理中的现实隐患。孝敬长辈、重视子女教育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
14、德,而且也是乡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重要的道德规范内容。但农村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分化瓦解,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西南民族地区乡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道德基础。(三)农村存在的不良社会风气侵蚀了乡规民约道德伦理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成为社会的主流,农村道德失范问题比较突出,由此产生的农村不良社会风气也比较严重。表-2 显示,69.7%的村民认为,农村不良社会风气一定程度上侵蚀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的道德伦理基础。第一,村民价值观念发生异化。一是拜金主义的思潮在农村有一定的市场,一些农民失去了勤劳踏实、刻苦肯干的传统优良品格,“一切向钱看”的现象不同程度
15、地存在。二是农村存在攀比之风。农村男女青年婚嫁中“天价彩礼”比较流行、丧葬仪式中“豪华服务”长盛不衰,特别是不论红白喜事,宴席“大操大办”现象屡禁不止。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农村家庭深受攀比风之苦,产生了“致贫返贫”的现象。第二,一些农村封建迷信仍然根深蒂固。在调研中还发现,有的村民“重男轻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落后观念仍然挥之不去。有的村民仍崇拜外在“神秘力量”,罹患疑难杂症等疾病,不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742022 年第期是相信医学,而是去庙里烧香拜佛喝“神水”,贻误病情,最后落得人财两空。有的村民不论婚丧嫁娶,还是升学考试、盖房修房都要请当地
16、先生算上几卦,各种法事在农村乌烟瘴气,一些村民被骗去不少钱财。第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在一些农村遗失。在广大农村,孝道与勤劳一直都是广大农村优秀传统美德。但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子女不能很好地履行对父辈的赡养义务,甚至有的还存在虐待老人的现象。尽管乡镇政府或村两委干部多次上门进行说服教育,但有的情况仍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另外,在农村脱贫工作中,还发现个别贫困户年纪轻轻,却好逸恶劳,专等政府上门救济,依靠自身努力摆脱贫困的主动意识严重匮乏。以上不良社会风气,久而久之,就会侵蚀农村道德伦理基础,从而严重削弱乡规民约中道德规范的要求,侵蚀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的道德伦理基础。(四)村委执行乡规民
17、约不力,削弱了乡规民约的公信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5。乡规民约是广大村民共同参与、共同商议、共同遵守的一项社会行为规范,但广大村民对乡规民约的内心认同和自觉遵守才是确保乡规民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乡规民约具体执行过程中,“村民们不能自觉遵守加上其个人素养还达不到能够确保乡规民约有效实施的标准时,只能依靠惩罚性的措施来刚性约束了。”6所以,在西南民族地区乡规民约中都有针对一些违规行为设立了专门的处罚条款,以约束和惩戒村民不良行为,有效保障乡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乡规民约具体执行过程中,48.9%的村民认为村委执行惩罚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的公信力。费
18、孝通先生曾经指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7直到今天,我国大部分农村仍然呈现出“熟人”社会的典型特征,这给乡规民约的有效执行既带来有利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比如,有些村民违反了乡规民约中相关规定理应给予相应惩罚,却因其与村委个别干部沾亲带故。徇私枉“约”,要么对违反者免于处罚,要么从轻处罚,导致村委执行惩罚不到位,效果欠佳,严重影响了乡规民约在广大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另外,有的村委干部在乡规民约具体执行过程中不仅不能率先垂范,自觉地以身作则遵守乡规民约相关规定,甚至在乡规民约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带头违反乡规民约的相关规定,
19、如聚众闹事、酗酒闹事、赌博、酒驾等,导致其执“约”行为没有很强的说服力。在乡规民约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村委干部随意对违反乡规民约者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却不公布于众,而是中饱私囊,引起村民不满。如此一来,在乡规民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成为广大村民不能很好地遵守乡规民约的种种理由,从而削弱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的公信力。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西南民族地区广大村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淡化了乡规民约道德基础,农村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消解了乡规民约的道德基础,农村存在的不良社会风气侵蚀了乡规民约的道德伦理基础,村委执行乡规民约不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
20、中存在的问题研究2022 年第期75力削弱了乡规民约的公信力等。这些影响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因素在现代治理语境下应该更加重视。三、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法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法治规范的内容是乡规民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其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发挥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调研过程中发现,在乡规民约实践过程中存在制定程序不太规范,社会认同程度不高;部分内容与法律冲突,偏离农村法治建设;地方行政干预过多,导致乡规民约乏力;执行与监督不到位,积极作用发挥有限等。这些都是法治方面制约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问题。(一)制定程序不太规范,社会认同程度不高程序
21、正义不仅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社会认同度的源泉。同样,乡规民约制定程序正义亦是如此。这是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及提高社会认同程度的权威性依据。但表-2 显示,76.77%的受访村民认为制定程序不太规范。在表-3 中,61.16%的村民认为乡规民约由村委会制定、1.85%的村民认为由乡镇政府直接制定、甚至还有 2.12%的村民认为本村乡规民约是在乡镇政府提供的统一范文基础上制定的。可见,在有些农村的乡规民约实际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程序不太规范,社会认同程度不高,成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法治方面存在
22、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8 第二十五条强调:“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9 但一些乡规民约在实际制定过程中,制定程序存在不太规范的现象。首先,参与乡规民约制定的主体存在不广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精神,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
23、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10。然而,在调研中发现,西南民族地区大多农村村民居住的都比较分散,有的农户距离村委会路程很远,不便召集。有的村委就自作主张成为了地方乡规民约制定的主体,他们往往图省事而忽视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和进行表决。比如,在问卷调查中发现,甚至有 25.6%的村民反映“没听说过”乡规民约是怎样产生的。没有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商议、制定的乡规民约,在乡规民约执行过程中也就缺失了广大村民认同的社会基础,从而影响乡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成效。其次,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存在不恰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参加村民会议的人主要是村内十八周岁以上的人11;
24、第二十二条还强调:“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762022 年第期人员的过半数通过”12。但是,在调研中发现在西南民族地区一些农村召开村民会议没有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即使有的村委召开村民会议,但是与会人数达不到表决法定人数,只是流于形式由村委干部在村民大会上直接宣读。再次,有的基层乡镇政府对乡规民约审核不到位。有的乡镇政府仅仅履行了接受备案的职责,但针对乡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制定程序,甚至是否存在与现行法规政策相抵触等情况,缺少必
25、要的查验工作。个别乡镇政府还直接给下辖村提供范本作为模板简单套用,助其提交材料备案完事。这种情况导致乡规民约制定程序不规范,也缺少一定的民意基础,从而影响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公信力和执行成效。(二)部分内容与法律冲突,偏离农村法治建设轨道“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13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20.2%的村民认为西南民族地区一些乡规民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现象,偏离农村法治建设轨道。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些乡规民约存在性别歧视,违背相关
26、法规精神。促进公平、公正是文明社会的价值取向,我国法律始终强调男女平等,这也是文明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志,但部分乡规民约中女子没有继承权的条款在一些农村仍然存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这主要来自西南民族地区农村“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比如,在遗产继承方面,传男不传女;或丈夫死亡,妻子没有继承权等,乡规民约中这些规定都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精神。第二,在乡规民约执行过程中,一些对违规者惩罚的做法违背相关法规精神。为了有效实施乡规民约,必然对一些违规者采取一定的惩罚,合理有效的惩罚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乡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实施效果。但不少农村却把罚款作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惩罚手段。例
27、如,在调研中发现,乡规民约中关于对违反者的处罚方式表-3乡规民约的产生方式产生方式人数比例()村民商议制定26613.5村委会指派部分村民制定20310.3村委会制定120561.16村委会草拟,征求村民意见,开会通过60530.7乡镇政府直接制定3641.85在乡镇政府提供的统一范文基础上制定4182.12没听说过50425.6其他方式00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2022 年第期77中,仅“罚款”就占不少内容,“训责、减少福利待遇”等也为数不少。有的村委还规定不给违反乡规民约的村民办理户口、孩子转学手续等;甚至比较极端的,还存在有的农村采取以恶治恶的方式,集体哄
28、抢违规者家里的财产;有的农村甚至还沿袭传统做法,公开宣布违规者为村里不受欢迎的人并开除村籍,使其不再享受村里的相关福利待遇。这样的乡规民约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相关村民的合法权益,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精神,而且还偏离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轨道,影响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三)地方行政干预过多,导致乡规民约乏力也有学者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问题研究时认为,“乡规民约制定的主体本来是人民群众”14,如果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因素,那么所得的乡规民约群众基础可能会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
29、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5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村民也反映乡镇政府在乡规民约发展过程中干预过多,比如在乡规民约制定中,1.85%的受访村民认为由乡镇政府直接制定、甚至还有2.12%的村民认为本村乡规民约是在乡镇政府提供的统一范文基础上制定的,这些问题导致乡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发挥作用乏力。“政府在乡规民约运行过程中既不能代替村民制定乡规民约,又不能以行政命令干涉村民自治,但政府
30、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是指导性的,对乡规民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16问题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村委会或村支部代替村民制定乡规民约。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许多村民外出经商或务工,乡村民主参与意识不强等,一些村的村民会议面临着召集难、讨论难、统一意见难的处境。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调研中,数据显示有 61.16%的村民反映乡规民约是由村委会制定,25.6%的村民表示未参与过乡规民约的制定;有的村民反映不清楚乡规民约是怎样产生的。甚至还有一些村民反映他们根本没有被通知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第二,存在有的乡镇政府直接代替村民制定乡规民约,导致各村乡规民约“千村一面”。甚至,还有一些乡镇政府在不经村民会议讨论
31、表决的情况下制定乡规民约。有些乡镇政府在乡规民约发展过程中干预过多,导致乡规民约不仅失去了原本的乡土特性,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缺失认同基础等问题。(四)执行与监督不到位,积极作用发挥有限“乡规民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17但调查数据显示(见表-2),59.8%村民反映本地乡规民约存在执行与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这些因素也影响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第一,乡规民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通过调查发现,西南民族地张百顺: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782022 年第期区有的农村的乡规民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成了“贴
32、在墙上、写在纸上、挂在嘴上”的官样文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践性、效力性不强。有的乡规民约通常是村委会应乡镇政府的要求而制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在一些仅仅为完成制定乡规民约任务的乡村,乡规民约制定出来后不重视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乡规民约与没有差别不大。”18 第二,乡规民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严格监督。一方面,有的村委会没有成立专门乡规民约执行监督小组,一些乡规民约张贴在村务公开栏里或宣传橱窗里,仅仅作为应付上级检查的一种摆设,其在农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空间比较小,村委会大多没有考虑“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处罚不合理、不合法,不能及时纠正,影响广
33、大村民接受和认可乡规民约的程度,这些都严重制约了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通过对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存在道德和法治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农村治理体系建设和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坚持问题导向,直面问题,如何更好地完善乡规民约,进一步探究乡规民约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党和国家法规政策框架内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冀乡规民约在创新社会治理、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参考文献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2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2.3 姚洁.新时代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20:48.4 潘文希.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信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8:11.5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EB/OL.中国共产党新 闻 网,(2016-03-01)2022-07-02.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