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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整合构造——基于系统论的视角_林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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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整合构造——基于系统论的视角_林栋.pdf

    1、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整合构造摘要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实分属于彼此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两者具有不同的运作方式。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整合应在相互差异的运作语境中寻找两者之间的沟通环节,才能在关联论的基础上推导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建构、界定、补充及完善等诸项整合逻辑。基于自创生系统理论,人权概念是法律系统中的重要成分,按照法律系统“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运作和生产;而人权话语则属于政治系统,以“有权/无权”的二元符码作为其运作基础。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角度来理解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沟通环节,即通过国家人权治理实践实现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三重整合构造:一是人权

    2、概念建构人权话语。从人权规范体系中提炼人权概念作为人权话语的内容。二是人权概念界定人权话语。从人权规范的历史属性和客观属性中归纳人权的核心标准,作为人权话语的外部规范。三是人权概念补充人权话语。通过人权概念的自我更新来补充与丰富人权话语。具有稳定规范意涵的人权话语将促进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人权商谈实践中取得理解和共识,并赢得更多的人权话语权。关键词人权概念;人权话语;系统理论;结构耦合;整合DOI编号10.14180/ki.1004-0544.2023.04.006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23)04-0056-1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2020年度重点项目

    3、“中国央地政府事权关系的宪法整合研究”(20AFX01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宪法整合研究”(21WZQH06Z)。作者简介:林栋(1995),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林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建设和创新已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界的重要使命。由此,学界围绕人权话语体系展开了纵深研究。为了推进人权话语体系领域进行更为精细化的学术作业,“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1是当下的紧要课题。人权观念分别以人权概念和人权话语的存在形态表现出来。人权概念是国家对于人权的存

    4、在理据、核心范畴与具体清单的制度认同。人权话语是国家对于人权本体、人权实践及经验的概括,以易被大众接受的文本言说方式对外表达,从而提升国家人权文化和制度体系的国际说服力、感召力。概念的生命力在于基于系统论的视角2023.04政治理论与公共治理056话语的表达,而话语的诠释力度在于概念的意义建构。人权话语的言说过程为人权概念提供了表意的载体,即通过言说主体与接受者的双向互动,让人权概念被理解和认可,并在社会复杂沟通程式中赋予人权概念以新的意义。就此而言,对于“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系”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一体两面、相互依存,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分离问题其实

    5、就体现为内容与载体的脱节,载体无法承担准确表达内容的功能,反而用联想、象征、隐喻等修辞化表现手段来替代规范化的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由此,人权话语对一阶内容进行的二阶再创造,使现象与质料之间的张力在人权的历史演迁中存续下来。有学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在于重建人权概念,对于人权话语体系下的人权主体话语应当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人民”概念2(p65)。类似观点包括,用发展权、和平权、社会权、环境权等各类人权新概念、新形态创新人权话语体系3(p131),阐释中华文化中“以民为本”思想对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作用,形成有历史感的人权话语4(p50)。我国学界已有对

    6、人权概念建构人权话语意义的相关研究,揭示了前者对于塑造话语内在理论逻辑的重要意义。但是,就如何理解“概念的人权”与“话语的人权”,也即人权概念和人权话语本身,还未有更为深入的探究,因而难以从纵深维度将“人权概念的意义建构如何与人权话语的创造性相整合”这一命题阐释精当。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既然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产物,那么就有必要将其纳入社会宏观视角的考察之下,即从不同社会子系统的运作规律中重新解读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存在机理问题。在社会宏观视角下,各种运作自成一体的功能系统共同维系了社会的稳定并促使其不断发展和更新5(p155)。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实分属于彼此相对独立的

    7、社会子系统,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在逻辑。要实现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整合,就必须在相互差异的运作语境中寻找两者之间的沟通环节,才能在关联论的基础上推导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建构、界定、补充及完善等诸项整合逻辑。因此,本文拟以卢曼的自创生系统理论作为观察方法,视人权概念为法律系统中的重要成分,按照法律系统“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进行运作和生产;而人权话语则属于政治系统,以“有权/无权”的二元符码为其运作基础6(p23),进而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角度来理解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沟通环节,并提出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三重整合方式。一、系统论视野下的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界定(一)观察视角:卢曼社会

    8、系统论工业社会使社会复杂性急剧增加,早期经典社会理论已难以回应现实问题。在此理论背景下,卢曼承继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赓续社会学家涂尔干、韦伯等的问题视野,创建了一般社会理论7(p3)。卢曼发现,包括帕森斯在内的社会理论都存在共同缺陷,即假设了一个既不受观察对象影响,也不会影响到观察对象的独立观察者,所以无法摆脱西方人本主义传统。事实上,在观察与分析社会系统时,系统自身也能够展开自我指涉和自我反思,即“自创生”的能力8(p55)。自创生系统的存在基础是由反复的社会运作,即被固化的社会行动而形成的稳定结构,而结构又成为下一次社会运作的“成分资格前提”,从而实现系统的自我再生产6(p19)。一

    9、方面,社会交往行动的信息沟通导致运作不断进行,由此形成的互有联系的要素被反复确认就形成结构,而将来在系统内部发生的社会运作则有可能与既有的结构无关。另一方面,系统要维系其运作自成一体需要通过“运作本身的叠加”完成此种识别工作。因此,这一识参见:张永和.全面正确理解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话语体系J.红旗文稿,2017(14):8;刘志强.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联互构J.政法论坛,2020(6):84.比如,有学者梳理中国的人权理念及基本理论的历史变迁,发现中国的人权话语是一个持续性的创造过程。参见:周力.从实现温饱到美好生活的中国人权叙事J.现代法学,2019(6):23.057别、选择的过程

    10、,就是系统以自我成分、结构为前提形成的自我再生产。与此同时,一些运作也可能发生在系统的外部,即系统需要“隔着玻璃、围栏或者屏幕”9(p35-36)来观察这些运作。这就意味着,系统在运作上封闭,通过自我指涉实现系统的持续性生产,而系统在认知上则是开放的,会在观察系统外部的环境变化时受到外界激扰,并从内部及时作出回应10(p196)。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都具有运作自成一体性,分别承担了“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和“稳定社会预期”的功能。政治系统旨在规划和控制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从复杂社会中挑选出特定原因,管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期待的目标11(p146)。政治系统为实现其功能,分化为公共

    11、舆论、最高决策权和理性官僚制三个子系统,分别承担信息输入、意志决断和政策执行三方面的具体功能12(p17)。法律系统则通过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对人的行动作出是否符合规范性预期的判断13(p558)。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系统的运作使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期望在系统内被满足,并且系统还以“强硬的态度”对抗失望规范,由此便巩固了法律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二)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属性分殊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各自具有独特的运作逻辑,而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属于这二者内部的重要构成要素,显然在属性上彼此二元分立。人权话语属于政治系统内部的公共舆论子系统。公共舆论一方面为意志决断和决策执行输入信息要素,另一方面也受到其他

    12、子系统的影响和控制。这就意味着,公开、自由的舆论沟通平台以及具备更多理性能力的参与者能够使意见得以充分表达,正如哈贝马斯指出,“在公共领域中,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14(p38),集体性意见的表达能够最大程度体现个体公民的意志。因而,这种人权话语是一种由公众人权意识产生的物质或精神性需求,并通过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得到实际保障。由此,公共舆论的意见请求在政治系统内部获得及时、合理的回应与解决,形成人权话语与人权决策的良性互动。除了国内公众舆论形成的人权话语,另一类存续于国际社会中的人权话语则是人权话语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全球化语境中,公共舆论跨越了传统民族国家的疆界,在国际人权社

    13、会中形成了以国家为话语主体的舆论场域,这使人权话语体系变得更为复杂。在此情形下,发生的是政治系统之间的耦合、激扰甚至冲击和碰撞,即同样以有权/无权作为二元符码的功能系统共同形塑了具备此种系统特征的权力场域。更为本质的是,通过人权话语所建构的无形话语场域使权力扩散至任何角落,“哪怕是最微小、最不显眼的细节显现出来,就像表达作者的思想或者经验、想象或者无意识,人们很快会发现这种操作是阐释性的”15(p24),这就导致无形的话语实践消解了社会实体。在法律系统中,从法秩序的层级结构中可以获取人权的客观意义,塑成客观化的人权概念。换言之,人权是一种实证化的法概念,只要从制定法机关那里以多样化的形式被表述

    14、在法律规则体系中,便能够在规则体系的可解释范围内形成人权的本体构造。展言之,通过在法律系统的内部设立“二阶观察”的方式再次对规范性期望进行审查,让人们不再直接处理人权或非人权的冲突6(p87),而是借助规则化的形式对人权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应用。这就是说,规则将人权概念分解为人权/非人权,形成对称性的某种特殊空间,因为一条规则带有许多“如果那么”的条件设定,而人们可以利用这些条件对照过去、当下可以确证的事实。这就使得人权概念走出了道德、伦理的多元价值争论,并从法律规则中获得其专门的意义。然而,人权概念的独立化任务尚未完成。法律系统的独特性在于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要求在多种规则间寻求融贯一致的

    15、法律意义,“包含对法律意义安全性、稳定性追求,而不能随便以辩证、科学、社会等名义篡改法律意义,危及法律的安全性”16(p93)。因此,法律系统内在的体系逻辑决定了人权规则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规则运行时激发其“传接点”又再次链接到下一个规则。对规则体系的技术化处理使人们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人权信息要素归结为一类形式,从而减少时空变化中的人权概念差异6(p96)。总之,人权话语属性与人权概念属性的不同058在于,前者按照政治系统的运作模式进行言说和表达,生成人权话语权的新范畴,而后者则融入制定法体系,遵循法律规则体系的文本设定、解释方法以及具体适用。尽管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在各自系统内部具有不同的形

    16、成和演化逻辑,却并不意味二者之间无法沟通或转化,只不过构建此种媒介需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三)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耦合共振”如前所述,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都属于自创生的社会子系统,通过系统内部的递归网络生产自我成分,而这些成分被确认为结构后构成再次生产的审核要件。这就是指,自创生系统独立于环境,但环境中的任何事物又有可能与系统内部的结构与运作相关12(p12)。“结构耦合”是指系统间相互渗透与相互影响的形式,并通过耦合结构在系统之间发生持续性的激扰17(p80)。但“结构耦合”对系统本身只能引发惊异、激扰与扰乱,而不能直接干涉,也就是“激扰并不与系统自创生的封闭性以及系统的结构

    17、决定性相违背”18(p27)。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认知上开放与运作上封闭的关系,政治系统内部的信息要素为法律系统自我适应和自我学习提供了可能,法律系统促使政治系统作出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意见被更高效地贯以执行6(p222)。因此,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之间首先是一种耦合关系。无论人权话语如何形成以及以何种方法对外表达,实际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人权概念作为内容,而人权概念的更新现实化也必然要借助人权话语背后的民主政治逻辑,否则人权概念只能退回形而上学的纯粹哲学思辨中,无法取得社会实效性基础19(p230)。在另一层面,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之间还存在着共振关系。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持续性地在政治

    18、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相互激扰,刺激对方不断去学习和适应外部环境的变迁。然而,政治系统需要对外界的剩余复杂性保持足够的敏感度,而法律系统则要求审慎安定地改进和演化。由此看出,虽然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发生着持续性共振,但其体系内部应对“共振的态度”却存在差异,因为二者运作于不同的时间意识背景之中。所以我们认为,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之间应当存在着“耦合共振”关系,尽管在信息沟通上相互激扰,但运作的逻辑和形式仍区别明显。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作为沟通渠道的耦合结构、媒介载体具体指涉什么?其中包括哪些沟通环节?二、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沟通环节国家人权治理实践(一)国家人权治理实践的双重性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

    19、存在“结构耦合”,使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处于持续性的互构关系中,连接二者的耦合结构就是国家人权治理的实践过程。人权治理是将人权作为国家治理的优先价值以及国家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0(p106)。人权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衡量标准,也是建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其一,判定传统管控型国家向现代治理型国家过渡的基准,即是看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否在于维护、保障和建设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其二,提升现代化国家的治理能力必然要求以法治化作为制度体系建构以及实践过程的路径。这就意味着国家人权治理具有描述性与规范性双重性质20(p106)。从人权话语维度来看,总结和概括国家在长时期内的

    20、人权保障状况,就可以与国家治理的水平与层次相勾连,此种话语与制度体系的关联又可进一步反映国家治理理念和意识形态的正当性基础。从人权概念维度来看,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与具体实践需要以人权概念为核心价值,其出发点、落脚点及全过程都应当充分体现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因而以法治化的手段进行治理,即是一种由“人权融入规范”的具体化方法而形成的法秩序构造21(p54)。国家人权治理实践作为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耦合结构,稳定了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中持续性运作的国家人权观,既能够使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源源不断地再生产,也能使社会中的人权保障得到更为完善的发展。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自我更新需要从人权治理原则中取得国

    21、家总体意识形态的认同及养分,因为“单纯作为一种先于国家的或先于法律的,并因此而独立于国家与实证法的 天赋 权利并不成立”19(p230)。这样来看,人权不再是脱离历史语境的哲思产物,而是在059人类历史实践的变迁过程中现实地存在着。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只有进入民主与法治国家的整体秩序之中,并与这一整体秩序的持续更新保持大体一致的时间意识,才能在人权治理过程中保持稳定样态,并且不断成为社会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国家人权治理实践推动人权保障来看,人权话语的评价和指导功能促使政治实践过程不可避免地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民主政治实践为了赢得话语认同必然推动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另外,人权概念在实证法体系中形成大

    22、量的人权规范,“法规范之间并非彼此无关地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相互协调的脉络关联”22(p316),所以,由这些人权规范组成的意义网络实现了对法律体系的整体覆盖,从而形成自由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秩序。(二)国家人权治理的构造基础国家人权治理之所以扮演了总纲、总指导理念的角色,对人权话语和人权概念产生“辐射效应”,是由其构造基础决定的。从功能上看,人权治理的实践过程不仅为稳定两种自创生系统提供了整合性的力量,而且为系统的存续和演化带来了沟通渠道。进一步来看,人权话语和人权概念的耦合结构并非形成于系统之间的偶然“漂移”,而应源于环境内部某种结构的刻意黏合。展言之,即便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以认知上开放、

    23、运作上封闭的形式实现“结构耦合”,这种耦合形态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也难免遭遇结构断裂,这种状态既可能因为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整合一体化出现“政法不分”的情况,也可能由于系统之间的分离而产生“政法二元”现象。前者容易导致政治效率低下和法律运作不公,后者则易导致公民的公共意识淡薄、法律形式主义至上等异化情形。因此,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自创生运作还受到国家整体秩序的控制与协调,毕竟民族国家仍是全球化时代占据主流的主权形态。人权治理正是国家整体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而此种秩序奠基于人民主权原理。基于近代人民主权学说理论,国家整体秩序的基础在于人民作为政治统一体的达成。契约论为政治统一体的成立提供了理论参照

    24、。人民只有通过联结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才能实现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转化。自然状态下的个体组成主权者是一个特殊性向普遍性转换的过程,而主权者的普遍性要作用于个体的特殊性就要借助其代理人政府23(p148),所以政府承担了日常治理的职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当要改变普遍性的法律时,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就应当采取人民集会的方式重新出场来制定或修改法律,即“一个国家的人民以其充分的意识将自己的命运掌握在手中,对自身政治存在的类型和形式作出自由决断”24(p87)。因此,国家整体秩序的力量根源在于人民的政治决断,而其中人权治理以及构成此种实践现象的机理也应置于人民主权原理的框架范围内来考察。人权

    25、治理实践作为衔接人权话语和人权概念的沟通环节,实质上化解了人权的政治维度和社会维度、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对立问题。人权话语体现了地方化、民族化、政治化的人权构想和表达,人权概念则在实证法体系的“正义偶联公式”中获得普遍性特征25(p376)。因此,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相衔接,人权话语从人权概念中“无限制”汲取价值养料,而汲取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既可能选择多元类型的人权概念组合安排,也可以汲取单一类型的人权概念聚合。概言之,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资格和能力决定共同体内部人权的内容以及次序的实现。(三)我国人权治理实践过程之展开我国人权治理实践建基于人民主权原理,深入契合国家整体秩序的变动和更新,人权概

    26、念与人权话语也从我国人权治理实践中获得生机与活力。我国的人权治理实践并非散见的,诸项原则之间蕴含着一条包含历史正当性与革命叙事的内在精神脉络,形成了具有思想内核与总体框架的原则体系。首先,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作为我国人权治理的思想内核,实现了从过去单一性、抽象的实体性思维范式向现实性思维范式的转换,即强调内在于所有人与共同体的主体性诉求及公共性规范作为价值实现的评价尺度26(p28)。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中可以凝练出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核心、以人民作用为中心的历史基础、以人民满意为中心的最终归宿三种学术命题,060而根据这些关联互动的命题又能够进一步阐发出人的主体性哲学奠基、人

    27、的世界历史性建构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三层思想精义。第一,人的主体性哲学是以人为根本与出发点,不仅将“捍卫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作为建构中国特色人权保障制度的道德维度,而且认同以人民的检验为判断国家人权治理水平的根本尺度。第二,人的世界历史性强调历史的进程必须要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机制,因而主张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历史建构过程。最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求承认人道德成长的资格与能力,主张人的自由与权利实现的开放性和可能性27(p5-7)。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辐射了人权概念和人权话语的整个建构过程,这一理念以国家人权治理体系为载体,促使我国的人权治理结构始终与国家的整体秩序

    28、保持同样的节律。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权治理的领导核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构成了我国人权治理的总体框架。该框架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设定人权义务的初级原则,另一层面是授予权利的次级原则,初级原则与次级原则之间形成对称结构,初级原则从次级原则获得承认的效力从而不断被证成。初级原则可被视为附加有人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而次级原则的存在就自然确立了初级原则的权威性。因而初级原则以次级原则为效力基础和前提,但在双重原则模型中,次级原则不涉及效力的证成,它只关注事实的陈述问题28(p56-57)。具体来看,“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条次级原则以历史事实陈述和人权实践活动的方

    29、式对外呈现。比如,我国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为世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大大提升了人类社会整体发展水平29。从精准扶贫到全面脱贫、从解决温饱到全面小康、从增进民生福祉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些事实充分描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我国不断得到保障的现状,而首要人权的实现则证成“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权治理的领导核心”这条初级原则,由此“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增进了人民的政党认同”30。最后,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需要立足于我国的人权治理实践,从人权治理的双重属性中寻找体系定位。从人权治理实践的法律维度来看,人权概念之建构应当以人权治理的总体框架作为规范基础,在法律系统

    30、的运作过程中使人权概念不断被规范化,从法定权利转换为实有权利。从人权治理的政治维度来看,人权话语之表达也应当以人权治理的思想内核作为价值前提,使人权话语在对外言说过程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完整阐释“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权治理的领导核心”和“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之间的勾连和支撑关系。进言之,人权概念的自我更新需要人权话语在交往理解过程中输入新的思想、命题和任务,但更重要的是,人权话语应当以人权概念在规范体系中的意义结构作为其内在的基本观点,消除言语行为的恣意和过度创造性。法秩序体系赋予人权概念以客观意义,而人权概念则通过人权治理实践的沟通环节为人权话语提供“超越经验之流的稳定命题”

    31、31(p17)。擅于运用权利话语的表述方式可以确保人权话语具有“普遍的、主体间承认的、在意义上同一的内容”31(p17),并能够通过这种概念与话语的理想结构在国际人权社会中达成理解、形成共识。三、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三重整合构造如前所述,国家人权治理实践既承载了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沟通环节,也在二者的自我建构中发挥出辐射效应。然而当下的国际人权现实是,西方人权的话语霸权并不是因为它获得了更多的尊重32(p367),象征意义导致人权成为变动的能指33(p7),也就是说,人权话语在国际政治场域中的运作导致其从概念、内容的实体转为“语词、想象、象征甚至假想的结合”33(p7)。我国也有学者持类似观点

    32、,“人权数量的激增在客观上存在使人权概念的价值不断贬值的风险”34(p26)。此种情况实则因政治系统在民族国家的外部环境中运作时,其权力符码的功能意义不断彰显,与民族国家内部相证成与正当是不同的概念。061对稳定的环境相比,全球化更像一个随时变动的复杂网络结构,因此全球化语境更加激活了政治系统的意志决断,而法律系统的运作空间则被进一步挤压了。所以,为了形成一种对外开放的、可理解的、具有共同价值基础的人权话语,政治系统需要负担起新任务,即全面地以人权概念为内容、受人权概念的限定、并随人权概念的意义变动而保持更新,促使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形成意义建构,由此实现二者的整合。(一)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建

    33、构“建构”是指国家人权治理实践所调整的生活领域和生活关系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借助人权规范的形式将人权具体化。人权概念只有在法秩序的内在结构中才能具备可理解性,不至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桎梏,也避免了对其抽象本质的反复定义。比如有学者在对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 的解读中指出,“科学要得到普遍的可理解性,要人人都能理解,那就必须形式化,必须在逻辑上具有普遍性”35(p123)。这是因为逻辑能够对概念的含义进行恰当、合理的表述,使其能够在多元价值共同体之间被认识清楚,这是人权商谈程序的首要步骤。但是人权话语与其他话语类型存在不同之处。生活世界中的一般话语实践行为需要在多方参与主体之间预设“虚拟规范”31(p

    34、6),从该规范中进入商谈过程后再展开批判性对话,形成理解性共识;而人权话语的概念要素却已经有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和宪法人权规范体系作为载体,并不需要另设规范。因此,提炼人权概念的主要任务就应当以实在法体系为对象,人权概念的补充和更新则是次要任务。从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宪法人权规范体系中可以提炼两组人权概念。国际人权规范体系的概念内容主要在于确立人权地位。首先,确立人权地位需要阐明人权概念之来源。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和良心(世界人权宣言 第1条第2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第1条第3款),理性能力使人摆脱了原始社会的丛林法则,学会筹划制度来保障个人权利,而人的良心则强调主体间的承认、互信和尊重。其次,确

    35、立人权地位需要赋予国际社会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以联合国为主体的国际社会应当为人权保护提供和平环境,并且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提供相应的经济资助。比如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第4条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宗旨”,第6条规定了国家之间发展友好关系的稳定和福利,第12条规定“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和平权利宣言 第2条规定“在不同社会之间建立和平”,第4条还规定了“加强开展和平教育的机构”。国家作为人权的义务主体则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与敦促,例如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

    36、定书 等同类国际规范性文件中都相应设立了来文、受理、审查、后续行动、调查措施、保护措施等相关程序。最后,确立人权地位需要对人权体系的整体结构作出说明。如果“三代人权”说为人权体系的开放性奠定了理论基础,认为人权可以从历史维度和社会维度进行代际更新,那么随着历史与社会变迁而不断演化的人权体系在内部逻辑上应当是不可分割与相互依存的。比如数字化时代中的一些新兴人权甚至可以从既有人权体系中推导出来36(p23)。相应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的第5条、第10条规定,发展权利宣言的第1条规定,都为人权体系内所有具体人权的相互支撑关系提供了规范基础,而此种关联性的证成来源于发展权的包容性特征,因为发展权关

    37、注的是人的自由发展和精神成长,这便需要多元价值关注的其他人权为发展权提供延伸和拓展。发展权的基础是生存权,那么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类型的人权恰好形成基础、本体、拓展相互支撑的三元权利构型。因此可以说,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中的概念结构与我国的国家人权治理实践是深度契合的,人权话语可以直接运用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中的概念资源,不需要再进行概念转码。从国家内部的人权治理来看,从宪法人权规范体系中提炼的第二组人权概念包含确立人权地位和人权具体化的内容。一方面,宪法确立了政治统一体应如何构建以及国家任务应如何完成的指导原则,通过确立人民主权的地位和将人权视为共同体整体秩序的基本要素,而使个人的地位062被这些

    38、要素设置、限制和保护19(p18,238)。我国宪法规范体系完整规定了人权治理的基本内涵,首要的是宪法第2条第1款对人民主权原理的宣示,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来管理国家事务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具体事务,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宪法规范上确立了以人民为主体的基本立场。进而与第1条第2款“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形成“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人权治理的领导核心”的人权治理构造。另外,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一个政治宣示提升为宪法规范,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37(p42)。这就是说,宪法人权规范体系中的概念内容与国家人权治理实践的思想内核和

    39、总体框架具有一致性,即宪法规范中的人民主权原理、社会主义制度原理和人权条款三位一体,证成了国家人权治理实践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使宪法的规范意涵与人权治理架构形成相互证立、不可分割的总体关联。另一方面,“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需要从“人权具体化”过程中获得细致的概念内容,宪法第一章和第二章中都对这些人权有具体规定。生存权是由国家通过物质帮助、开展技能培训、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等多样化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38(p28)。因而由生存权规范确立的人权概念包括:财产权与继承权概念(宪法第13条)、劳动权概念(宪法第14条和第42条)、休息权概念(宪法第43条)、环境权概念(宪法第26条第1款)

    40、、获得物质帮助权概念(宪法第45条第1款)等。发展权的核心是人作为精神性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在宪法中以第38条第1款人格尊严规定作为价值基础,支撑、补充了其他发展权规范的内涵确立。这些由发展权规范确立的人权概念包括:人身自由权概念(宪法第37条第1款)、住宅自由权概念(宪法第39条第1款)、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概念(宪法第47条第1款)、妇女平等权概念(宪法第48条)等。归纳来看,第一组人权概念和第二组人权概念与我国人权治理实践的构架是契合的,从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和国内宪法人权规范体系中提炼、诠释出来的概念内容,可以从人权地位的形成和人权具体化两个层面划分。由此可见,从法概念论的角度来说,

    41、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都确立了人权地位以及人权的义务主体,体现出国内宪治与国际宪治距离的进一步拉近。相互支持、合作的两组人权概念为人权话语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概念资源,使人权话语在对外言说过程中具有更加精准、全面的人权概念作为表达内容,进而缩短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意义距离,促进形成规范上的国际人权共识。(二)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界定除了构成人权话语的内容,人权概念还为人权话语设置了一些限定性原则。尽管“建构”也是“界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界定的特殊功能在于为人权话语确立外部的规范标准。可以预想到,在国际政治社会中,如果各个自组织封闭系统不再共享任何共同的世界,那么自主地、自我指涉地运行的政治系统之

    42、间的成功交往就很成问题31(p430)。此种人权话语的交往场域甚至可被视为“政治社会的例外状态”,“人们无法预知一种紧急状态的确切细节,也无法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什么事情”39(p7),因而在话语商谈断裂时容易将“政治的严肃性”视为解决紧急状态的唯一方式。事实上,通过为人权话语设立基础界限,并遵循“实践中调和”的方式就能合理应对政治系统之间的交往中止。人权话语界限仍然是一种人权概念,但这类人权概念并不能直接从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与宪法人权规范体系中推导出来。这类人权概念是从人权实践史中确立的根本性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规范上的效力。展言之,第一,人的主体性。主体性原则与我国“以人民为中心”中的

    43、主体性哲学一致,都强调对人生命价值的尊崇,认同人具有追求并享有尊严生活的权利。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集体范畴的人,但集体权利主要是那些必须通过集体或社群方式才能得到更好承认和保护的权利34(p33)。比如妇女儿童的人权、残疾人的人权、贫困群体的人权等都属于此类。但是集体权利只是作为个人权利的过程性环节,权利的实现最终要以个人为基准和目标。第二,共时普遍性。将视角投向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中的概念结构就会发现,其规范目的是“将那些063所有生活在当代的人依据现代生活的共同条件所拥有的权利视为人权”40(p10),这可以说是人权在新的世界秩序中的决定性特征。换言之,人权的应然性不是立足于“有

    44、关此国或彼国国情的特殊知识”,而是根据“当今生活的共同条件”40(p10),即从生活世界中捕捉人权主张。第三,防御性。只有将单项人权置于人权体系的整体关联性中才能恰当理解其共通的内涵,而从这种整体关联性的历史属性可以看出,个体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始终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且国家公权力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承担人权义务。因此,人权的防御性就是强调人权的首要功能在于维护私人领域的自治。比如,我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就能看出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的核心内容是由宪法所整合的共同体秩序中的组成部分,而且该权利还应当成为主观防御权保护的法益41(p25)。概括而言,这三种人权概念虽然在规范体系上没有直接规定,

    45、但能够从规范的渊源、目的及体系关联的意义脉络中被诠释出来,得以成为人权话语的外部规范标准。在人权话语的具体实践过程中,需要遵循“实践中调和”的方法策略。人权话语的重叠会形成共识,而人权话语的冲突则导致误解及对立。人权话语冲突的原因在于对人权概念意义理解得不一致或者是两种人权概念孰轻孰重的问题不明确。为此,就应当对对立人权概念进行公法上比例原则的配置。不仅不能模糊两种人权概念之间的界限,而且还要从两种人权概念的界限之内寻求合目的性的解释,以使两类人权话语都能够被合理地接受和认同。合目的性即是以上述人的主体性、共时普遍性、防御性三重原则为检视,促进人权话语符合人权的重要性要求。因此,人权概念通过意

    46、义上的限制和在具体实践中调和的方法实现对人权话语的意义规约,从而与“内容上的建构”共同形成对人权话语的双重整合构造。(三)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补足和更新法律系统的稳定性使人权概念可以有限度地回应高度复杂、敏感的外界,而不至于破坏概念体系的安定性6(p96)。但是,人权话语却可以通过国家人权治理原则的沟通渠道“激扰”并引起法律系统中人权概念的变化。变动过后的人权概念则在规范体系的整体关联性中获得更丰富的意涵,实现对人权话语的补足和更新。例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初是政治系统的话语阐述,我国在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就使政治系统的话语转换为法律系统内部的

    47、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意涵需要与国际人权规范体系的人权概念进行关联性理解。前述国际人权规范体系的第二项人权概念赋予国际社会与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就是指人权义务的主体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国家,也包括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人权社会。我国宪法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定不仅具有确立我国成为国际人权社会重要成员的宣示意义,同时也具有将国内的人权保障质量与国际社会标准进行衔接的治理指导功能。特别是从我国减贫取得的人权成就中就能彰显最大人权工程的国家治理意义,及为世界人权事业作出的巨大贡献。因此,人权话语的创造性能够影响法律系统中人权概念的运作,而人权概念的自我生产则进一步推动了人权话语的更新,补充和

    48、丰富了人权话语的内容。四、结论综上,要实现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整合,首先需要厘清二者的内在关联。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分别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内部的重要构成要素,二者不同在于,前者按照政治系统的运作模式言说和表达,进而生成了人权话语权的新范畴,而后者则融入制定法体系,遵循法律规则体系的文本设定、解释方法以及具体适用。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之间存在耦合结构。无论人权话语如何形成以及以何种方法加以表达,实际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人权概念作为内容。由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存在“结构耦合”,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处于持续性的互构关系中,而连接二者的耦合结构就是国家人权治理的具体实践过程。我国人权治“实践中调和”源于德

    49、国公法学家康拉德 黑塞在处理基本权利冲突时所论述的处理原则。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M.李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56.064理实践建基于人民主权原理,与国家整体秩序的变动和更新深入契合,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也从我国人权治理实践中获得其生机与活力。在此基础上,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整合方式共有三项:一是建构人权话语。从人权规范体系中提炼人权概念作为人权话语的内容。二是界定人权话语。从人权规范的历史属性和客观属性中归纳人权的核心标准,作为人权话语的外部规范标准。三是补充人权话语。通过人权概念的自我更新来补充和丰富人权话语。须指出的是,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三项整合构造都需要

    50、在国家人权治理实践的思想内核和总体框架上获得支持。具有稳定规范意涵的人权话语,将促进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人权商谈实践中取得理解和共识,并赢得更多的人权话语权。参考文献:1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19(02).2李超群.“以人民为中心”何以作为人权主体话语?基于马克思主义语境中“人民”概念之证成J.人权,2021(1).3汪习根,陈亦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三个维度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4吕怡维.人权概念和人权思想的中国话语阐释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5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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