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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4542-2023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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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4542-2023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1、 ICS 13.060.30 CCS Z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542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Nansi Lake basin 2023-09-04 发布 2024-04-01 实施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454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流域范围与控制区划分.3 流域范围.3 控制区划分.3 5 技术内容.3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7 一般要求.7 采样.

    2、7 分析方法.7 7 达标判定.10 8 实施与监督.10 实施时间.10 实施监督.10 参考文献.12 DB34/454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匡武、程丽萍、周其胤、鄢达昆、高毛林、张婷婷、吕睿喆、贺振洲、王翔

    3、宇、赵军、王海燕、尚春林。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23年8月28日批准。DB34/45422023 1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

    4、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

    5、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

    6、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HJ/T 342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DB34/45422023 2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7、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8、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9、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

    10、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22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本文件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DB34/45422023 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

    11、nt plant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

    12、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 流域范围与控制区划分 流域范围 南四湖流域涉及山东、江苏、河南、安徽 4 省 8 个设区市 38 个县(市、区),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涉及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玄庙镇、葛集镇和唐寨镇 4 个乡镇。控制区划分 根据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南四湖流域分为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三类控制区。安徽省南四湖流域均位于一般保护区域。5 技术内容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 1 规定的一级标准。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 3000 m3/d 的执行表 1 规定的一级标准,设计处理规模小于 3000

    13、m3/d 的执行表 1 规定的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余基本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GB 18918 一级标准的 A 标准,其他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按国家、地方有关要求执行。DB34/45422023 4 表1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 50 50 2 氨氮 4(6)5(8)3 总氮 12(15)15 4 总磷(以P计)0.5 0.5 5 氟化物(以F-计)2 6 全盐量 2500 7 硫酸盐(以SO42-计)650 注1:每年11月1日至

    14、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注2:接纳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比例30),对全盐量、硫酸盐不做限定。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应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1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003(不得检出)其他排污单位 0.005 2 总镉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01 电池工业(铅蓄电池企业)、锡、锑、汞工业 0.02 其他排污单位 0.05 3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再生铜、铝、铅

    15、、锌工业、钢铁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氯酸盐工业、涉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1 其他排污单位 1.5 4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0.5 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和轧钢非联合企业)0.05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稀土工业、无机化学工业 0.1 油墨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锡、锑、汞工业 0.2 其他排污单位 0.5 5 总砷 稀土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1 钒工业 0.2 其他排污单位 0.3 DB34/45422023 5 表 2(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6 总铅 油墨工

    16、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2 陶瓷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7 总镍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烧碱企业)0.05 陶瓷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1 电池工业(镉镍/氢镍电池企业)、铜、钴、镍工业、铅、锌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涉铬、锌、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 其他排污单位 1 注:自2017年8月16日起新建的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直接排放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应执行表 3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表3 第

    17、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1 色度(稀释倍数)30 2 悬浮物(ss)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10 汽车维修业、钢铁工业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羽绒工业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4 化学需氧量(CODCr)钢铁工业、陶瓷工业、煤炭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50 其他排污单位 60 5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 炼焦化学工业 2.5 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弹药装药行业、汽车维修业、硫酸工业、硝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

    18、铝工业、陶瓷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3 稀土工业 4 其他排污单位 5 6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 其他排污单位 5 DB34/45422023 6 表 3(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7 总氰化物(按CN计)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0.2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除外)0.3 杂环类农药工业(百草枯原药生产企业)0.4 其他排污单位 0.5 8 硫化物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除

    19、外)、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锡、锑、汞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 9 氨 氮(NH3-N)陶瓷工业 3 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5 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中药类制药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制浆造纸工业、合成树脂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锡、锑、汞工业、铁合金工业、铝工业 8 其他排污单位 10 10 挥发酚 合成氨工业 0.1 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0.2 炼焦化学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1 氟化物(以F-计)3 12 总 磷(以P计)0.5 13 阴离子表面 活性剂(LAS

    20、)弹药装药行业 1 汽车维修业、羽绒工业 3 其他排污单位 5 14 总 铜 陶瓷工业 0.1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2 钒工业、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和轧钢非联合企业)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5 总 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稀土工业、陶瓷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涉锌、镍、钼、铜、铅、镉、锡、汞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钢铁工业 1 电池工业(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企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 1.5 其他排污单位 2 DB34/45422023 7 表 3(续)序

    21、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16 总 氮 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企业除外)、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铁矿采选工业(排放采矿废水、重选和磁选废水企业)、磷肥工业(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混肥生产企业除外)、锡、锑、汞工业 15 造纸工业 造纸工业(制浆企业)15 造纸工业(造纸企业、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12 橡 胶 制 品工业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15 橡胶制品工业(轮胎企业与其他制品企业)10 其他排污单位 20 17 全盐量 3000 18 硫酸盐(以SO42

    22、-计)650 具体行业的其他控制因子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关规定执行。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对排污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6.1.2 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运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6.1.3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排污单位应当及

    23、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采样 6.2.1 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采样。6.2.2 采样点设置和采样方法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 的规定执行。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控制项目的测定。DB34/45422023 8 表4 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总 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1 水质

    24、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2 总 镉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 总 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 4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25、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08 5 总 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6 总 铅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7 总 镍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

    26、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8 色 度(稀释倍数)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182 9 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10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11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

    27、9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GB/T 31195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0 12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3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4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 DB34/45422023 9 表 4(续)序号 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5 总氰化物(按CN-计)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

    28、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59 16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122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17 氨 氮(NH3-N)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

    29、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18 氟化物(以F-计)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 19 总 磷(以P计)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3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20 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LAS)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6 21 总 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22 总 锌

    31、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23 总 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24 全盐量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1 DB34/45422023 10 表 4(续)序号 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32、25 硫酸盐(以SO42-计)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89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42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84 7 达标判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以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即时采样的达标判定按 GB 18918 的要求执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

    33、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工业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iiQccY Q总基实基 (1)式中:c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Yi第i种产品产量,t;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c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

    34、度,mg/L。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 1,应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8 实施与监督 实施时间 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实施监督 8.2.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2 各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8.2.3 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本文件颁布实施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严于本文件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适用范围内涉及行业排放标准中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本文件实施后,现有DB34/45422023 11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且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限前变更排污许可证。DB34/45422023 12 参考文献 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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