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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DOC 5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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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DOC 50页).docx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0页 共51页甘家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部分 甘家沟煤矿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2、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三、管理职责1、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煤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

    3、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煤矿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煤矿,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煤矿;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矿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四、一般规定1、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2、矿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矿应当主动采取综合

    5、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五、报告程序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综合办公室及时向煤矿领导汇报,同时向河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河津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运城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4、当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

    6、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矿承担。六、本规定解释权属煤安全管理办公室。职业病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煤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矿安全管理办公室与已进、新进煤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

    7、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

    8、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煤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

    9、训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二、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四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煤矿级、煤矿、区队级和班组级。煤矿级由煤矿综合办公室进行培训,综合办公室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煤矿培训由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区队级由区队队长组织,班组级由班班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员工在调动岗

    10、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6、矿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 业务能力。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

    11、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四、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煤矿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从

    12、发布之日起实施。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机电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机电队编制。报主管煤矿长批准后下达。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

    13、、材料、工器具计划。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机电副矿长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

    14、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副矿长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进行,并报矿长批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机电队向机电副矿长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革新由机电副矿长报矿长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大修方案包括: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

    15、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机电队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机电队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队或机电副矿长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

    16、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机电副矿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机电队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

    17、苟。 16.机电队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机电副矿长或矿长。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一、总 则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4、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二、

    18、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矿长批准后实施。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供销组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

    19、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4、员工在煤矿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煤矿(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1、安全帽(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3)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

    20、管。(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煤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四、其它规定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五、附 则1、标准表中未列工种参照近似工种标准执行。2、一身多职的,取高一级工种标准。3、本办公公布后,原有相关文件终止执行4、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职业危害日常监测

    21、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安全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矿各生产单位。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2、监测工作依据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

    22、部门监测。3、生产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煤矿相关规定执行。4、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生产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为了规范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下属各生产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

    23、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一、生产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二、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煤矿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矿长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

    24、照指示监督落实。三、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煤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册。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职业病观察对

    25、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2. 职业病诊断档案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三、借阅:1. 各单位到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查阅档案资料者,须经矿长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矿安全管理办公室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

    26、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保管: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27、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

    28、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8、职业健康

    29、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9、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矿可持续发展,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结合我矿实际,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1、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2、矿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队、班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

    30、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3、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4、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同时优化生产布局和合理布置生产作业工作面,减少职业危害的生产环境。5、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

    31、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6、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7、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8、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2)较大

    32、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9、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10、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33、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二、职业危害作业现场防治管理措施(一)、煤矿粉尘危害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 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两镐一炮采煤工作面回煤面回风侧1015m处液压支柱工移柱、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风镐、手镐落煤及人工攉煤、煤电钻打眼、在回风侧35m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

    34、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砌碹、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反井上下口处回风侧510m处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点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钻机司机操作钻机司机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3、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

    35、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4、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604人8台地面工厂2人4台5、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6、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

    36、(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7、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严禁打干钻。8、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9、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10、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11、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

    37、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12、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二)、煤矿噪声危害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

    38、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2、各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3、井下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4、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三)、煤矿高温危害防治1、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

    39、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2、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3、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4、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

    40、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5、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四)、煤矿职业中毒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氢H2S0.000662、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

    41、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3、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4、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5、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6、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

    42、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三、职业危害的监护管理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矿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

    43、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医院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5、如果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辽宁煤矿安监局辽东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企业不得迟报、漏报

    44、、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1、矿职业安全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检查,对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设施进行逐项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不合格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场所应停止作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2、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每年申报一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申报工作。3、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文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由矿职业安全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统筹安排。4、对发生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

    45、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5、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粉尘防治1、井下要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防尘管路必须接到采、掘工作面和产尘地点,防尘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并保持完好。2、加强矿井防尘管理工作,井下所有产尘地点必须安设可靠的净化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要安设可靠的净化喷雾装置;其位置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大于30m,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0m,净化喷雾装置(水幕)必须封闭全断面并雾化效果好。3、采掘队(班)要积极配合安装、使用,达到一条龙管理,使粉尘不致伤害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出现煤尘爆炸事故。4、采、掘工作面要使用水泡泥。掘进工作面要坚持用湿式凿岩和炮后洒水湿润没(岩)体的办法进行消尘。并经常冲洗运输顺槽煤尘,不得有没(岩)尘堆积。5、防尘储水池的储水量不得小于200m3.二、粉尘检测1、每月对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测定2次,每6个月对粉尘分散度测定1次。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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