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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清版)DB36_T 1235-2020抚河流域生态河道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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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清版)DB36_T 1235-2020抚河流域生态河道建设规范.pdf

    1、ICS 93.160 P 56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2352020 抚河流域生态河道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riverway in Fu river basin 2020-04-07 发布 2020-10-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235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工程建设.3 6 水环境.6 7 水生态.7 8 水景观.8 9 水文化.9 参考文献.11 DB36/T 1

    2、235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生态文明制度研究院、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抚州市水利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飞、曾建华、花明、谢克侵、毛炜翔、黄月荣、鲁圣鹏、丁木华、李颖、傅晓敏、徐步朝、华启和、谢青霞、方正、易琪媛、刘翔宇。DB36/T 12352020 1 抚河流域生态河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抚河流域生态河道建设的总体要求、工程建设、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抚河流域中小河流生态河道的建设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

    3、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SL 386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河道 riverway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3.2 生态河道 ecological riverway 在满足河道基本水利功能的基础上,依靠自然作用和少量人为干预,能长期维持河道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道。3.3 河道功能 function of riverway DB36/T 12352020 2 指河道发挥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改善、渔业水产、水能发电等作用。3.4 河道生态流量 ecologi

    5、cal flow of riverway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3.5 水环境 water environment 围绕人群空间及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其正常功能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有关的社会因素的总体 3.6 水生态 water ecology 环境水因子对生物的影响和生物对各种水分条件的适应。3.7 水景观 water landscape 主要是指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冰川、流泉和飞瀑等,以及依托于这些水体存在的各种自然及人文景象。3.8 水文化 water culture 人类社会发展中所积累的关于认识水、治理水、利用水、爱护水、欣赏水的物

    6、质与精神总和。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生态河道建设包括河流两岸堤防或河岸线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沙洲的区域范围。4.1.2 生态河道建设应满足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生物群落的多样性,需要对河道的上游、下游,左岸、右岸进行统一规划和要求。4.1.3 生态河道建设应在遵循流域规划前提下,保证河道天然使用功能,满足河道承载的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生态景观等多种生态功能的要求。4.1.4 生态河道建设应在保证水利安全前提下,不得牺牲或降低行洪、排涝等功能性要求,满足生态和景观需求。4.2 河道分类、等级 4.2.1 生态河道建设按建设重要性、管理需要和流经区域进行分类,分类如下:按照

    7、河道建设重要性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按照河道管理需要将河道分为县(区)级河道、镇(乡)级河道;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DB36/T 12352020 3 4.2.2 河道等级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4.3 建设定位 4.3.1 通过建设有利于促进抚河流域可持续发展、保护全流域生态环境,推进全流域绿色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4.3.2 通过建设有利于把抚河流域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地方绿色崛起、跨越发展。4.4 建设目标 4.4.1 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灌溉和生态景观等综合

    8、功能。4.4.2 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障水安全,营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和亲水性的要求。4.4.3 流域水质稳定达标,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功能健全,实现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5 工程建设 5.1 一般要求 5.1.1 河道工程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等标准,按GB 50201、GB 50286、GB 50707等要求,维护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满足河道功能。5.1.2 河道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性、亲水性、景观性、水文化建设的要求,应与自然环境融合,保护河道原有的景观特

    9、色,维护河流的整体性、连续性与自然风貌的多样性。城市河道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景观协调,乡村河道应保持河道的天然风貌。5.1.3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生态建设,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活动的亲水便道和迁徙通道,在河道工程建设中宜选用生态材料。5.1.4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者的安全,河道沿线宜设置永久性水位观测点。5.1.5 河道工程建设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置界桩、界碑、界墙,在重要位置和

    10、人群活动密集区宜设置远程监控设施,接入管理系统,应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标识。应严格控制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确需实施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防止因工程改变河道流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除特别需要外,不得为了土地开发对河道进行填埋或裁弯取直。5.1.6 河道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洪水期和水生动植物生长(包括鱼类洄游、繁殖等时期)的敏感期。5.2 河道断面确定 5.2.1 断面形式 5.2.1.1 河道断面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天然河道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5.2.1.2 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

    11、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5.2.2 天然河道断面 DB36/T 12352020 4 5.2.2.1 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山区和平原的乡村河段,宜维持天然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5.2.2.2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5.2.3 人工河道断面 5.2.3.1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5.2.3.2 当难以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时,应综合地形、地质、水流等因素以及河道综合治理要求,按复式断面、梯形断面和矩

    12、形断面的顺序选择人工河道断面。5.2.3.3 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时,应在满足河道主导功能的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合适的河道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5.2.3.4 城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充分考虑生态、亲水、文化等要求,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5.2.3.5 河道生态建设或其它项目建设时,不得将河道暗渠化。5.3 堤防与护岸 5.3.1 一般设计规定 5.3.1.1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照GB 50201或GB/T

    13、50805的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堤顶高程、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GB 50286的规定执行。5.3.1.2 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按照GB 50286的规定执行,护岸顶高程可按常水位或现状地面高程确定。5.3.1.3 对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5.3.1.4 除消能防冲需要建设相应的河床硬化护底外,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5.3.2 堤防设计 5.3.2.1 河道堤防断面型式主要有:斜坡式、复合式、直立式。5.3.2.2 堤防断面型式选择应分析地形、地质、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在进行堤防选

    14、择时,应首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型。应采用生态保护技术或生态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的、多孔性、透气性的生态材料,创造有利于植物生长和生物生存繁衍的条件,避免岸坡硬化。5.3.2.3 斜坡式、直立式、复合式堤防的具体要求分别如下:a)斜坡式堤防。有条件时应尽量选用斜坡式堤防,采用植物措施护坡、生态材料护坡,减少河道两岸不透水或硬化的面积,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在堤防稳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植物生长、保持水土、利于管护养护等方面,选择适宜的斜坡坡度。b)直立式堤防。在受土地使用严重制约的河段,可采用直立式堤防。单级直立式堤防高度宜低于2.5m,人群活动密集区宜低于1.5m。并通过垂

    15、直绿化和选用透水透气性好的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衍创造条件。宜在直立式堤防迎水面设置安全阶梯。应在直立式堤防适当位置设置通往亲水平台或河床的台阶或坡道,以满足人类和动物的通行要求。在人员活动密集区,高度超过1.5m的直立式挡墙上部宜设置安全护栏。c)复合式堤防。复合式堤防宜结合市政园林建设,采取水土保持和植物措施,满足居民休闲健身需要,实现河道堤防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DB36/T 12352020 5 5.3.3 护岸设计 5.3.3.1 护岸形式选择应结合水文、地质、地形、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工程造价、运行管理、水生态、水环境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用

    16、人工生态护岸和自然生态护岸等方式。5.3.3.2 坡式护岸下部的护脚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岸坡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5.3.3.3 河道护岸工程应兼顾河道水环境改善和水土流失,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5.3.3.4 人工护坡宜选择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的柔性结构,避免使用硬质或不透水结构,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圬工护岸宜在常水位以下构适水生生物栖息地。5.3.3.5 乡村河段宜利用原有的草地、树木以及水生植物,选择自然生态护岸。平原地区河段,除有通航要求外,一般宜采用自然土质岸坡,采取植物措施防护;对山区性河段或流速

    17、较大的河段,宜采用耐冲刷、透水性和透气性好的护坡形式。对钉螺易发区,护岸工程应结合血防要求,采用不利于钉螺繁育、生长的护坡形式。5.3.3.6 城镇河段选择人工生态护岸,应因地制宜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采用纤维织物袋装土、面坡箱状石笼、高效三维网液压喷播植草、骨架内植草、植被型生态混凝土、土壤固化等复合型生态护岸技术。5.3.4 种植土 5.3.4.1 河道堤防、护岸采用植物护坡时,其表面压实度应考虑植物生长的要求。5.3.4.2 种植草本时厚度不宜小于30cm,种植灌木时厚度不宜小于40cm。5.3.5 拓浚工程 5.3.5.1 河道拓浚前应研究拓浚后河道断面的型式、过水面积、护岸形

    18、式、河段拓宽的方向、主槽和滩地水流分布,避免形成不良河势。山区性河道在基本满足行洪要求时,不宜进行拓浚。5.3.5.2 河道拓浚与河道采砂相结合时,不应将拓浚或采砂后形成的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置,拓浚和河道采砂不得影响岸坡稳定和河道中建筑物的安全。5.3.5.3 河道拓浚应减少土方堆放对土地的占用。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河道拓浚应与航道建设相结合。5.3.5.4 实施河道拓浚前,应分析河道淤积原因和拓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拓浚工程效果。5.4 清淤工程 5.4.1 应根据河道的主要功能、淤泥性质和淤积情况,确定清淤范围、深度和方式,分析回淤可能性,评价清淤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预测清淤效果。5.4

    19、.2 河道清淤应防止对有水体自净作用的底质菌种的破坏,淤泥处理、利用应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应积极推广生态清淤、河道淤泥制砖等技术,避免受污染的河道底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减少疏浚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应避免对淤泥弃置场所和淤泥堆放地造成新的污染。5.4.3 设障河段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定清障实施方案,限期实施清障工程。清障后原则上应恢复到设障前河道原貌。5.5 涉河构筑物 5.5.1 河道生态建设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布置河埠、上下堤台阶等便民、亲水设施。DB36/T 12352020 6 5.5.2 河道生态建设时,涉河构筑物建设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安全

    20、、阻碍防洪抢险、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不应影响其它已建涉河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5.5.3 在山丘区河道中设置堰坝以满足防洪、蓄水、形成水面等要求。堰坝选址和设计时应注重对防洪安全的不利影响,应充分考虑维持河槽纵向连通性的需要,防止在较长的河段内形成梯段。6 水环境 6.1 一般要求 6.1.1 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和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实施保护。6.1.2 核算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流域水环境容量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管理,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6.1.3 河道水质应符合GB 3838相关的要求。6.2 水量控制 6.2.1 生态需水量 6.2.1.1 实施水

    21、资源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满足河道基本生态流量。6.2.1.2 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保障水体自然净化功能,防止河道淤积、河流断流、水质恶化等造成河道部分功能丧失。6.2.2 雨洪水量 6.2.2.1 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提高河道引排能力。增强水体流动性、改善水生态环境,增强河道水体净化作用和置换作用。6.2.2.2 制定合理的防洪调度预案,制定风险控制目标及规避风险的措施。6.2.3 生态基流量 6.2.3.1 安装水位控制标识线,并对监控装置存在异常问题立即进行有效整改,确保在枯水季节生态基流保有量应达到年平均10%以上。6.2.3.2 对于拦河蓄水工程,应

    22、严格执行流量管控措施,保证河道下游的生态需水。6.3 水质改善 6.3.1 水环境保护 6.3.1.1 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和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实施保护,严格控制污染总量与排污口的数量。6.3.1.2 因地制宜提出截污控源、污水处理、雨污分流、人工湿地、生物塘等措施,控制污水进入河道。6.3.1.3 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不宜进行河道工程建设开发,应大力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项目。6.3.2 水质检测 6.3.2.1 河道监测断面布设应包括河道入境和出境断面、取水口以及河道其它敏感部位。DB36/T 12352020 7 6.3.2.2 污染严重河道的敏感河段应每月监

    23、测1次以上,其它河段至少两月检测1次。6.3.2.3 应建立普查型监测、常规型监测、随机型监测相结合的河道水质监测机制,全面系统地反映河道水质状况。6.3.3 水污染治理 6.3.3.1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水污染治理。6.3.3.2 排入河道的污水应符合GB 8978,污染物排放总量按SL 348确定。6.3.3.3 污染型工矿企业日排污100m3以上及城镇区生活(含零星加工企业)集中排污日排污1000m3以上应在排污口或其他适宜地方建立自动污水达标排放监测装置和排污量计量装置,并推广远程在线监控技术。6.3.3.4 宜采用引水防砂、保护水源涵养地、整治排

    24、污口、加强污染水源控制、隔离防护、安全监测等措施,减少河道水污染物排放量。6.3.3.5 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有害物不得倒入河道,有毒有害物质的存放地、垃圾填埋场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污染物间接进入河道。河道内枯死的植物、漂浮垃圾由河道保洁员负责打捞,每年应不少于1次。6.3.3.6 采用布置生态浮床、栽种水生植物、放养水生动物等生态修复技术净化水质,改善水环境。6.3.3.7 应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生态河道“四清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工作,不断改善河道面貌,提高水环境质量。7 水生态 7.1 一般要求 7.1.1 采取污染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

    25、、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系统措施,提高抚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7.1.2 河道工程施工应尽可能减少对河道生态环境系统扰动,施工时间应尽量避开水生动物的敏感期。7.2 水生态保护 7.2.1 天然河道保护 7.2.1.1 应保留原河道天然的形态,使河流既有浅滩,又有深潭,以有利于生物的多样性。7.2.1.2 严禁建设用地占用河滩地,不宜对河道进行裁弯取直或填河改道。7.2.2 河道护岸保护 7.2.2.1 不宜筑垂直河岸及硬质护面结构,应采用具有透水性和多孔性特征的生态型岸坡防护。7.2.2.2 针对已建直立式硬质防洪堤,应采取软化、绿化、重建等生态化改造措施提升。有条件的河道,可考虑堤岸后靠,

    26、进行退堤还河、还滩改造等措施,还原行洪和生态空间。7.2.2.3 在城镇河道改造拦河设施,可采用翻板坝、过流堰、过鱼设施等措施,解决河道水面小、闸坝下游断流、底泥淤积、鱼类洄游受阻等问题,保持河道水体连通。7.3 水生态修复 7.3.1 河道生态修复 DB36/T 12352020 8 7.3.1.1 拆除废旧拦河坝,恢复河床自然泥沙状态,将直立的跌水改为缓坡,设置辅助水道,在落差大的断面应设置仿自然生物通道,为维持河流生物多样性奠定基础。7.3.1.2 新建河道堤岸应注意留有洞穴,在河岸应设置利于水生动物栖息和繁衍的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鱼巢,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衍创造条件。

    27、7.3.1.3 选用生物修护技术进行河道生态修复时,应经过科学论证,避免造成生态灾害。7.3.1.4 构建河岸带缓冲区,采取“草-灌-乔”相结合的植物群落结构,应优先选择以本土植物为主的植物搭配。在河滨带和洲滩湿地尽可能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净化水体作用的水生植物。7.3.2 生态系统修复 7.3.2.1 应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推进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使水生生物得到有效保护。7.3.2.2 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草沟、湿地、鱼巢,增强面源污染的拦截、净化功能,构建适宜的水生动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营造水清岸绿的自然美景,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7.4 水土保持 7.4.1 在河道岸坡、滩地、

    28、流水区的植物布设应达到“草-灌-乔”效果,宜选用本土植物。7.4.2 引进外来物种应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保证对本区域物种无破坏性影响和避免难以控制的物种泛滥。7.4.3 应注重水土保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7.4.4 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谷坊、拦沙坝、林草工程等治理措施,有效减轻水土流失。8 水景观 8.1 一般要求 8.1.1 生态河道建设应尽量维持河流地貌的自然景观格局,与沿河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相协调,营造滨水景观,提高河流美学价值。8.1.2 城镇河段的生态河道景观设计,应注重对沿河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和景观特色的调查,应结合城市总体规

    29、划、城市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将河道河床、河滩、堤防、护岸等工程融入城市景观和市民休闲健身场所中,美化河道及其周边环境。8.1.3 乡村段的生态河道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景观,因地制宜地体现休闲、旅游的发展需求。8.2 河道绿化 8.2.1 应通过对河道水质控制、河道水面保洁、保留或扩大河道两岸堤防及周边的绿化面积等措施,改善河道周边环境面貌。8.2.2 堤防、护岸工程及沿河的水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应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与周边环境相协调。8.2.3 应保护沿岸和江心洲原有的植物。堤防保护和管理范围、迎水坡前滩地、面积较大的江心洲等区域,宜选用适宜的植物,形成防护林带。8.2.4 绿化植物种类选取及

    30、种植设计应符合GB 50420。8.3 亲水平台 8.3.1 与人体接触的亲水区应设置在流速缓、水深浅、水质好的河段,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DB36/T 12352020 9 8.3.2 宜布置在常水位变幅小于0.5m的城镇河段。高度设计应综合考虑其安全性、亲水性以及整个工程的协调性;宽度设计应考虑河道行洪要求。8.3.3 亲水台阶宜布置在常水位变幅在0.5m2.0m之间的河段,其设计应考虑实用性及经济性,延伸范围应大于常水位变幅,最低台阶宜延伸至常水位以下深度。8.3.4 采用矩形断面的河段,常水位变幅大于2.0m以上时,应设置沿直立护墙的上下台阶。采用梯形断面的河段,边坡设计应符合

    31、SL 386,并每隔200m400m宜设置上下台阶。8.4 夜景灯光工程 8.4.1 河道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8.4.2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明确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8.4.3 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JGJT 163。9 水文化 9.1 一般要求 9.1.1 河道工程应注重与河道水文化有机融合,将水文化元素融入到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中,提升河道及水域周边环境的文化内涵。9.1.2 河道工程建设应做好

    32、工程范围内的水遗迹调查统计工作,因地制宜做好水遗迹修复工作,在水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中传承和发展水文化。9.1.3 河道工程宜在滨河地带规划建设一些涉水设施,作为河道水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培育社会公众节水护水意识,倡导适应水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9.2 水文化保护 9.2.1 河道工程建设前,应对河道沿线存在的所有水遗迹进行调查统计。有现成的资料和信息,要做好相关的信息整理和记录;没有现成的资料和信息,则要组织一次河道沿线的水遗迹普查,并做好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9.2.2 应对河道沿线可见的古闸、古堤、古渡、古桥、古堰、古埠等水文化遗迹进行保护性修复建设。9.2.3 应

    33、在水文化遗迹修复的基础上,设计建造一些展示说明性的文化配套设施,促进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9.3 水文化建设 9.3.1 河道建设的目标和评价标准体系中应列入水文化的元素,帮助水文化建设对河道工程各环节的渗透。9.3.2 河道沿线,宜选择合适区域,设计建设文化廊亭或文化展示墙、水展示馆、水陈列馆、水主题公园和雕塑等涉水文化配套设施,突出“人水和谐”的理念,加强水文化宣传。9.3.3 在河道工程范围内,应以原有水利设施(如水库)为基础,选择恰当的地方,投入建设水利风景区,并发掘当地的人文历史和民风民俗,配套建设一些水文化设施,丰富现有河道工程的文化内涵。9.4 水文化教育 DB36/T 123

    34、52020 10 9.4.1 在河道沿线的各河段口,特别是干流、支流分岔口,宜树立信息展示和知识宣传牌,与文化展示墙等配套设施,开展水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9.4.2 应利用水展览馆、陈列馆、水主题公园等涉水设施,结合水景观、水工程、水遗址,成立水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各种以水为主题的学术研讨、文学艺术创作、民俗文化活动,宣传“识水、治水、用水、护水、爱水”理念,促进水文化传播。9.4.3 河道工程建设中,宜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水文化的讨论,发动民众投身水文化设施建设,推动水利知识教育和水利精神宣扬,倡导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和人水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DB36

    35、/T 12352020 11 参 考 文 献 1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GB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饮水工程 4 GB/T 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5 GB/T 3417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 6 GB 50513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7 GB/T 51051 水资源规划规范 8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9 SL 17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10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11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12 SL 26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13 SL 348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附条文说明)14 SL 431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15 SL/Z 479 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 16 SL/Z 71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17 SLZ 738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导则 18 DB33/T 614 河道建设规范 19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20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687号令2017第三次修改)22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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