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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4_T 1164-2018+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高清可复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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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4_T 1164-2018+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高清可复制).pdf

    1、 ICS 03.080.01 CCS A12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1642018 代替 DB 64/T 11642016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re(lobby)in city、county(district)2018-09-29 发布 2018-12-28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III 2 规范性引用文件.III 3 术语和定义.III 4 选

    2、址和布局.IV 选址.IV 布局.IV 5 外观和结构.IV 外观.IV 结构.V 6 建筑设施.V 建筑面积.V 窗口设施.V 大厅设施.V 电力设施.V 7 功能设施.V 信息系统.V 标识.VI 公示设施.VI 8 其他设施.VI 应急设施.VI 物业设施.VII 参考文献.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替代 DB64/T 1164-2016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与 DB64/T 1164-201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合

    3、理设置窗口工作区、办事区、休息等候区、卫生间、更衣室等”为“合理设置办公和其他区域”(见4.2.1.1,2016年版3.2.1.1);修改了“窗口设置应按工作需要划分为开放式工作前后台”为“按工作需要设置开放式工作前台”(见4.2.1.2,2016年版3.2.1.2);增加设置疏散通道(见4.2.1.3,2016年版3.2.1.3);修改了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布局(见4.2.2.1,2016年版3.2.2.1);增加了24小时服务的自助办理区安防要求(见4.2.2.2);删除了“设置便民服务区”、“行政审批”(见4.2.2.3,2016年版3.2.2.6);删除了“中心办公区除满足管理工作需

    4、要的办公室外”(见4.2.2.4,2016年版3.2.2.7);合并了原3.2.2.3条和3.2.2.4条为4.2.2.5条(见4.2.2.5,2016年版3.2.2.3和3.2.2.4);修改了公共资源交易区的设置(见4.2.2.6,2016年版3.2.2.5);修改了外观的要求(见5.1,2016年版4.1);增加了政务大厅抗震符合GB 50011的要求(见5.2.1,2016年版4.2.1);删除了政务服务大厅层高的要求(2016年版4.2.3);增加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便于双方沟通”(见6.2.1,2016年版5.2.1)删除了原标准5.2.4条和5.2.6条;增加

    5、了配置群众满意度评价设备(见6.3.1,2016年版5.3.1);增加了设置物品寄存柜(见6.3.3,2016年版5.3.3);修改了“智能化系统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为“智能化系统应符合GB 50314-2015的要求”(见7.1.1,2016年版6.1.1);增加了7.1.5 信息标志标记应符合GB/T 32169.1的要求;合并6.2.1和6.2.2,并将“名称”修改为“名称标识”;(见7.2.1,2016年版6.2.1);修改了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见8.1.1,2016年版7.1.1);删除了“提示左行右立,留出应急通道”(见8.1.3,2016年版7.1.3)。请注意本文

    6、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明旭、李鹏、贾志平、曹永远、陆国辉、买俊、李瑞、穆彩霞、樊庆丰、谭效岩、高荃、王广森、杨晓晶、张岩、李辉、芦晓云、毕强、田秀娟、塔娜、白姜艳、王香瑜。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4/T 1164-2016。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选址和布局、外观和结构、建筑设施、功能设施和其他

    7、设施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宁东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分厅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70.1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70.2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8、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70.1、GB/T 3217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政务服务中心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r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综合性服务管理机构。来源:GB/T 32170.12015,3.1 服务对象 service target 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GB/T 32170.12

    9、015,3.2 政务服务大厅 administrative service lobby 地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负责管理的,为服务对象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公开办事场所。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开展政务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硬件支撑系统。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功能、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事项 item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及其他

    10、服务项目。来源:GB/T 32170.2,3.3 4 选址和布局 选址 4.1.1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建设场地应避开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4.1.2 选址应位置适宜、交通便利。布局 4.2.1 建筑布局 4.2.1.1 政务服务大厅应根据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设置办公和其他区域。4.2.1.2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根据行政审批服务业务关联性进行布置,窗口设置应按工作需要划分为开放式工作前台。4.2.1.3 政务服务大厅应根据公共安全、办事流程、及群众办事需要等设置人员疏散通道、流动通道、和无障碍通道。4.2.1.4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应根据服务

    11、对象和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设置适当的停车场。4.2.2 功能布局 4.2.2.1 政务服务大厅布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按功能设置办事服务区、等候休息区、自助办理区等,按服务对象设置准营准入、项目投资、创业创新、民生金融、政法等专区。4.2.2.2 提供 24 小时服务的自助办理区应配套设置门禁、监控、报警等安防设施。4.2.2.3 在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可设置咨询引导服务、综合服务等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咨询、服务引导等,为残障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事项代办、帮办、领办服务。4.2.2.4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应设置行政监察(监控)、执法监督、投诉受理、档案管理等区域。4.2.2.5 政务服

    12、务大厅宜设置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区,银行服务、复印传真、自助上网、邮政快递等便民服务区,水、电、暖、天然气和通信等缴费区。4.2.2.6 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区的,应按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设置综合办事区、开标区、评标区、候标区、监控室等。4.2.2.7 两级或三级一楼式服务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应统筹规划大楼的整体功能布局,注重功能整合与资源共享,做到集约、高效、便民。5 外观和结构 外观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主体建筑外观应简朴整洁、庄重大方。结构 5.2.1 政务服务大厅抗震应符合 GB 50011 的要求,建筑层数一般以三层以下为宜。改造利用的多层、高层建筑,应将政务服务大厅设置

    13、在三层以下。5.2.2 政务服务大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内部空间应便于分隔,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6 建筑设施 建筑面积 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依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全面履行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服务职能,深入推进集中服务,最大化满足公众对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需求为原则,确定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建筑面积。窗口设施 6.2.1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台面高度宜为 75 cm80 cm,宽为 60 cm75 cm,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便于双方沟通。6.2.2 应配置数量适宜的办公桌椅、用具及资料柜、物品柜。6.2.3 工作人员

    14、人均一台计算机并配置与工作相配套的打(复)印设备、电话(传真机)等。6.2.4 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服务评价器、高拍仪(扫描仪)、条码扫描器等设备。大厅设施 6.3.1 应配置用于滚动发布各类信息的显示屏、触摸式信息查询设备、群众满意度评价设备和意见箱(簿)等。6.3.2 应配置用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的公共广播系统。6.3.3 应配置饮水机、手机充电台、ATM 机、公用电话、伞架、物品寄存柜等便民设施。6.3.4 应配置急救医疗设备和存放常用突发性急救药物的急救医药箱。6.3.5 应为服务对象配置数量适宜的办事桌椅。6.3.6 应张贴禁烟标识,禁止厅内吸烟。6.3.7 应配置封闭的垃圾

    15、桶、痰盂等卫生设施,宜摆放适量的盆栽植物。6.3.8 应配置保障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卫生间、席位、盲文标识等。6.3.9 宜配置排队叫号机。6.3.10 应配置考勤设备。电力设施 6.4.1 供电系统应采用双路独立进线供电方式,配变电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电源。6.4.2 政务服务大厅照明应照度适中,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7 功能设施 信息系统 7.1.1 智能化系统应符合 GB 50314 的要求,并应满足政务服务大厅局域网、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专网系统、电话通信等信息网络需要。7.1.2 应实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与上

    16、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本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并使用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部门业务专网系统应接入本部门窗口计算机;应配置 WiFi 无线网络。7.1.3 应配置数量适宜的网络接口及电源插座。7.1.4 应设置监控系统,可监控到政务服务大厅全部及其室外必要区域。7.1.5 信息标志标记应符合 GB/T 32169.1 的要求。标识 7.2.1 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建筑显著位置处设置名称标识。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名称标识统一为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组成,分厅名称标识由与“市(县、区)政务服务 XX 分厅”组成。标识样式、字体、风格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视觉识

    17、别手册的统一规定设置。7.2.2 两级或三级一楼式服务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应按照行政层级高低,在主体建筑顶部或适当位置自上而下横向、建筑主入口处由左至右纵向,分别设置单位标识,做到醒目庄重、简洁美观。公示设施 7.3.1 政务公示牌 7.3.1.1 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置事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办理窗口、办理事项、申办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7.3.1.2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设置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公示牌,内容包括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和照片。7.3.1.3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可设置红旗窗口、共产党员示范岗、服务之星等公示牌,做到统一摆放、整洁规范。7.3.2

    18、窗口指示牌 7.3.2.1 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置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整体布局图,准确标注各功能区域及办事窗口位置;应在各楼层入口处设置楼层指示牌。7.3.2.2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设置标准汉字的窗口标识牌,也可根据需要增设英文标识。7.3.3 交通指示牌 县(市、区)以上城镇应在交通主干道设置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交通指示牌。8 其他设施 应急设施 8.1.1 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监控设置、报警装置等。8.1.2 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配置紧急逃生通道、应急照明等应急应对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等。8.1.3 安装电梯设施的,应在电梯入口处设置乘梯

    19、须知,引导服务对象安全文明乘梯。物业设施 8.2.1 应配置适当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施。8.2.2 应配置适当的安保设备与保洁设备。8.2.3 建筑外立面、给排水、强电、弱电及电梯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参考文献 1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11月24日.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12月01日.3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2018年8月22日.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2017年3月1日.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2012年2月14日.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的通知.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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