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部标准MT/T1 9 58 9煤矿用U型钢可缩性支架制造技术条件1 9 8 9-0 3-3 1批准1 9 8 9-0 4-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 准目 次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2 引用标准13 技术要求14 检验方法25 检验规则2MT/T1 9 58 9煤矿用U型钢可缩性支架制造技术条件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U型钢可缩性支架(以下简称“支架”)的制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拱形、马蹄形、圆形、方环形、长环形等U型钢可缩性支架。2 引用标准G B2 1 0 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 B3 4 1 4 矿用钢技
2、术条件G B 4 6 9 7 矿山巷道支护用热轧U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MT1 4 3 巷道金属支架系列Y B(T)4 6 矿山巷道支护用热轧2 5 U型钢Y B2 0 0 6 热轧矿用型钢品种3 技术要求3.1 新设计的支架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3.2 型钢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应符合G B3 4 1 4。3.3 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按G B4 6 9 7、Y B(T)4 6、MT1 4 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3.4 下料要求:3.4.1 型钢下料后,端面应和纵向中心线相垂直,端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2mm。3.4.2 型钢下料后,应清除因下料而产生的缺陷,如飞
3、边、氧化物、溶渣等。3.4.3 型钢剪切下料后,其剪口处不准有撕裂现象,如出现撕裂应补焊、磨平。3.4.4 型钢下料后,其长度允许偏差5mm。3.5 压制要求:3.5.1 梁、腿压制成型后,弧线段应当光滑,腿的直线段与弧线段相交处应相切过渡,避免硬过渡现象存在。3.5.2 梁压制成型后,当梁与样板两端相吻合时,梁顶处与样板误差不得大于6mm;当梁顶与样板相吻合时,两端与样板的误差,均不得大于4mm。3.5.3 腿压制成型后,当直腿段与样板相吻合时,弧线端头与样板的误差不得大于5mm。3.5.4 梁压制成型后,梁的两端不允许有横向裂纹。纵向裂纹的长度不得大于8 0mm,裂纹应补焊、磨平。3.5.
4、5 腿压制成型后,腿的弧线端部不允许有横向裂纹。纵向裂纹的长度不得大于8 0mm,裂纹应补焊、磨平。3.5.6 梁、腿成型后,梁的两端及腿的弧线端头直线段长度,对于1 8、2 5 U型钢支架不得大于1 2 0mm,2 9、3 6 U型钢支架不得大于8 0mm。3.5.7 1 8、2 5 U型钢支架梁腿成型后,全长最大扭曲不得大于3mm。3.5.8 2 9、3 6 U型钢支架梁腿成型后,全长最大扭曲不得大于5mm。3.5.9 梁、腿成型后,型钢槽口张开量不得大于4mm。3.6 卡缆要求:1MT/T1 9 58 93.6.1 卡缆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加工。3.6.2 卡缆各零件必须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5、螺栓应能直接插入安装状态的两卡缆板之间。3.6.3 需要调质处理的零件,必须达到硬度指标。3.7 焊接要求:3.7.1 底板与柱腿的焊接应保持垂直,其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2mm。3.7.2 腿可以用短料焊接,焊缝位置应在腿的弧线段以下,大于1 0 0mm的直线部分,焊缝应做抗弯、抗拉强度试验,其强度不得低于原材料强度。3.8 组装要求:3.8.1 支架组装后,总高度和总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总高度误差为支架尺寸的1%,总宽度误差为支架尺寸的2%。3.8.2 支架组装后,接头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误差为5%。3.8.3 支架组装后,整架平面度不得大于2 0mm。4 检验方法4.1 尺寸公
6、差的检验用钢直尺、钢卷尺或卡尺。4.2 梁、腿弧线段用样板检查,样板与设计尺寸误差不得大于0.5mm。4.3 支架组装后放在平板(或平地)上,用钢尺测量两侧面的平面度。4.4 柱腿与基面的夹角,用角尺或样板检查。4.5 硬度指标用硬度仪检查。4.6 裂纹用目测检查。5 检验规则5.1 支架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下表所列项目检验。检验项目序 号检 验 项 目检 验 内 容1原材料(1)型钢化学成分、机械性能(2)型钢外形尺寸2型钢下料(1)型钢端面和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2)剪口处撕裂情况3压制要求(1)梁与样板的误差(2)腿与样板的误差(3)梁端部裂纹情况(4)腿端部裂纹情况(5)梁两端直线段长
7、度(6)腿弧线端头直线段长度(7)梁槽口张开量(8)腿槽口张开量4焊接(1)底板与腿的焊接垂直度(2)短料焊接位置及强度2MT/T1 9 58 9续表序 号检 验 项 目检 验 内 容5卡缆(1)各零件的互换性(2)零件调质硬度6支架组装(成品)(1)支架组装后的总高度(2)支架组装后的总宽度(3)支架组装后平面度(4)支架组装后接头长度5.2 零件检查不合格的应处理合格。5.3 成品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每批1 0 0架以下抽检一架,1 0 15 0 0架抽检二架,5 0 1架以上抽检三架。判定支架合格不合格,若有不合格者加倍抽检,加倍抽检后,仍有不合格者,则判定该批支架不合格。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技术开发部、物资供应局提出。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刘崇悦、姚社军。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研究所负责解释。3MT/T1 9 5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