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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T 325—2022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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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T 325—2022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pdf

    1、ICS 13.100 CCS C 60 GBZ/T 3252022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2022-03-16 发布 2022-09-01 实施 GBZ/T 325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

    2、职业病防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嘉斌、周珊宇、江嘉欣、朱秋鸿、李树强、关里、孙道远、匡兴亚。GBZ/T 3252022 1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原则、界定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的界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65 职业病诊断通则 3 术语

    3、和定义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疑似职业病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4 疑似职业病界定原则 4.1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以职业病定义作为参照。4.2 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应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之内。4.3 应按照GBZ/T 265执行,基于现有的疾病证据、接触证据、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等相关证据进行界定。4.4 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达到相应职业病的诊断

    4、起点。5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界定为疑似职业病:a)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明确诊断认为需要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作进一步医学观察、诊断性治疗或因果关系判定的;b)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时出现的疑似病例;c)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同一时期其他劳动者出现有相似客观表现的疾病;d)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特异性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GBZ/T 3252022 2 6 疑似职业病处理原则 6.1 界定机构应当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见附录 A),按相关要求报告。6.

    5、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到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用人单位应在 30 日内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不作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必备的证明材料。6.3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终结后疑似职业病状态自然终止。7 疑似职业病界定注意事项 7.1 可参考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后界定。7.2 在岗期间发现的疾病是否是疑似职业病,应结合既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7.3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重点考虑职业暴露与个体健康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7.4 对已界定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不再因同一疾病进行二次界定。8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见附录

    6、 A。9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B。GBZ/T 3252022 3 A A 附 录 A(规范性)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图 A.1 给出了疑似职业病告知书格式。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年 月 日 本机构在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其他 )中发现 (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根据目前材料,界定 (劳动者姓名)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名称)。你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7、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特此告知。界定机构(盖章)年 月 日 图 A.1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格式 GBZ/T 3252022 4 附 录 B (资料性)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益。B.2 医疗卫生机构怀疑劳动者为疑似职业病时,应进一步了解其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后方可作出界定结论。B.3 疑似职业病界定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界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疑似职业病界定结论。B.4 职业病诊断起点是指健康损害程度达到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最低要求。B.5 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劳动者申请时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也应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B.6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界定机构各一份。B.7 疑似职业病的书写格式如下:疑似+职业病诊断名称(如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疑似职业性尘肺病)。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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