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080 CCS R80 3402 芜湖市地方标准 DB3402/T 82020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s within right-of-way of roads 2020-12-13 发布 2021-01-01 实施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
2、出。本文件由芜湖市公安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缪礼平、陈波平、许骏、张劲松、刘东泽、王萍、洪峻、汪俊菲、彭安蓉 王军、陈剑峰、张振刚、李强峰、尚永泰、卢云晖。涉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交通组织、交通通行、施工责任、施工现场。本文件适用于涉路工程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3、A/T 900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涉路施工 constructions within right-of-way of roads 涉及占用或者侵入道路通行或安全界限的各类施工作业:大于8小时以上的长期作业、大于4小时且小于或等于8小时的短期作业、大于30分钟且小于或等于4小时的隔离养护作业,以及连续移动或者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临时、移动或应急抢险施工作业。3.2 道路资源 road resources 国省县乡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支路以及高速公路等道路在时间和空间上可
4、利用的总称。3.3 大面积交通拥堵 a massive traffic jam 连续相邻的路口、路段发生车辆排队等候,持续多个信号周期不能通过该路口、路段的。3.4 小面积交通拥堵 a small traffic jam 单一路口、路段发生车辆排队等候,持续多个信号周期不能通过该路口、路段的。4 交通组织 4.1 组织方案设计 4.1.1 长期占用道路施工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方案。4.1.2 短期、临时、移动及应急抢险占用道路作业应编制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4.1.3 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应由涉路施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交通工程规划、咨询类资质的单位设计完
5、成,其成果应当满足 GA/T 900、JTG H30 要求,并通过专家论证。4.2 组织方案申报 4.2.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经评审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方案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申报。4.2.2 长期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方案实行“一项一报”,经道路主管部门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4.2.3 短期、临时、移动及应急抢险作业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完成,经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纳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安全预案库,采取“预案管理”,作业时对照方案执行。4.2.4 短期、临时、移动、应急抢险作业及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申报形式按下表 1 执行:表1 申
6、报形式安排表 作业内容 作业时长 申报形式 涉水、电、气等抢修或市级 限期督办作业 2 日内完成 向施工辖区(道路)相应级别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涉水、电、气等抢修或市级 限期督办作业 超过 2 日完成 报施工辖区(道路)相应级别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 其他短期道路日常养护作业 1 日内完成 向施工辖区(道路)相应级别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其他短期道路日常养护作业 超过 1 日完成 报施工辖区(道路)相应级别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监管办法规定的内容办理 5 交通通行 5.1 道路施工作业期间,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获批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方
7、案或者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5.2 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或安全保障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修正和调整:实施后的前 7 日内,日均发生 1 次大面积交通拥堵或 7 日内发生 2 起以上致人员轻伤或 1 人重伤以上交通事故的,应对组织设计或保障方案重新评估论证。实施后的前 7 日内,日均高峰时段发生小范围交通拥堵或日均发生 2 起以上轻微财产交通 事故的,应对组织设计或保障方案进行优化改善调整。5.3 施工单位应根据道路实际通行状况落实安全应急预案管理,遇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应停止施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6 施工责任 6.1 基本要求 6.1.1 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
8、实道路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等交通安全管理责任。6.1.2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安排专人对接辖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施工项目交通安全专人负责制,实行“一项目一联系人”制度。6.2 施工人员 6.2.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方案要求配备符合现场交通安全管理需求的交通安全员。并对以上人员进行交通安全交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6.2.2 施工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或安全保障方案以及其他安全操作规范和作业规程,穿着反光服饰、佩戴安全帽。6.3 施工车辆 施工单位对施工车辆、驾驶人报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所用机动车辆应在检验合格期内,车辆机件状况应保持良好,不得使用无牌、无证
9、,假牌、假证以及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作为施工车辆。6.4 施工设备 施工单位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涉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作业设备,应确保使用安全,所用特种设备应符合其使用规定。7 施工现场 7.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涉路施工前应当进行媒体公告,提醒交通参与者按照交通组织设计或安全保障方案通行。7.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方案要求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等安全设施。7.3 施工单位应安排安全设施维护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等安全设施的状态情况,发现移位、倾覆、损坏、缺失的,及时予以恢复、更换和补充,保持交通安全设施状态完好。7.4 涉路施工路段遇有交通警卫任务、重要节假日以及严重交通堵塞或雨、雪、冰、雾等恶劣天气,根据要求可暂停施工,并采取增设警告指示灯、增派安全员等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作业区周边交通安全。7.5 涉路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消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