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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01_T 107-2022《历史文化风貌区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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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01_T 107-2022《历史文化风貌区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技术规程》.pdf

    1、 UD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 DB2301/T 1072022 历史文化风貌区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repair engineering of modern brick buildings i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gions 2022-09-02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 历史文化风貌区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

    2、onstruction of repair engineering of modern brick buildings i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gions DB2301/T 1072022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批准部门: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施行日期:2 0 2 2年1 0月1日 2022 哈尔滨 前前 言言 为补充并完善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体系,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

    3、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会同相关单位承担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深入研究、对中央大街、巴洛克、香坊火车站等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详细调查、认真总结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和做法,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共分为 12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材料;5 修缮专项技术;6 屋面;7 外装修工程;8 门窗;9 建筑细部;10 涂饰;11 室外工程;12 竣工验收等。本规程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4、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事业部历史文化风貌区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编制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 60 号,邮编:150080,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鼎传建筑物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建科融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胡佳勇 肖明秀 刘大平 李长山 孙鸿剑 李 强 于学明

    5、刘 翊 闫恩娜 邢宝贵 阴雨夫 刘志权 张洪涛 韩晓媛 陈建华 石开明 周 鑫 张德智 盛科研 邢海滔 张晓东 刘云龙 路长生 沈 政 宋玉峰 吴飞舟 赵伟州 刘玉娟 申爱华 杜长明 王丽丽 杨 丽 孟海庆 胡斯羽 朱晓华 张钧志 赵希志 金 辉 滕翊彤 李 赫 宋燕燕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张远景 张国祥 唐榕滨 丁延生 叶德强 施晓林 魏笑雨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3.1 一般规定.4 3.2 施工及验收的基本内容.5 4 材料.7 4.1 一般规定.7 4.2 砌筑材料.8 4.3 混凝土.9 4.4 钢材及焊接材料.9 4.5 纤维复合材.10 4.6 结构

    6、胶粘剂.12 4.7 聚合物砂浆.12 4.8 木材.13 5 修缮专项技术.14 5.1 一般规定.14 5.2 墙面清洗.14 5.3 砖石增强.15 5.4 砖粉拼色和平色.15 5.5 憎水处理.16 5.6 砌体加固.16 5.7 木构加固.16 5.8 钢结构加固.17 5.9 施工方法.17 5.10 施工要求.19 5.11 施工质量检验.20 6 屋面.22 6.1 一般规定.22 6.2 瓦屋面.23 6.3 铁皮屋面.24 6.4 卷材屋面.25 6.5 屋架.26 6.6 细部节点.29 6.7 施工方法.29 6.8 施工要求.30 6.9 施工质量检验.32 7 外

    7、装修工程.34 7.1 一般规定.34 7.2 抹灰墙面.34 7.3 板(块)材墙面.36 7.4 粉饰墙面.37 7.5 清水砖墙.37 7.6 施工方法.38 7.7 施工要求.39 7.8 施工质量检验.40 8 门窗.42 8.1 一般规定.42 8.2 木门窗.43 8.3 钢门窗.44 8.4 木门窗油饰.45 8.5 五金件.45 8.6 玻璃.46 8.7 施工方法.46 8.8 施工要求.48 8.9 施工质量检验.49 9 建筑细部.53 9.1 一般规定.53 9.2 细部构件.53 9.3 施工方法.54 9.4 施工要求.55 9.5 施工质量检验.56 10 涂饰

    8、.58 10.1 一般规定.58 10.2 材料要求.59 10.3 施工方法.59 10.4 施工要求.60 10.5 施工质量检验.61 11 室外工程.62 11.1 一般规定.62 11.2 附属建筑.63 11.3 室外设施.63 11.4 室外环境.63 11.5 施工方法.64 11.6 施工要求.64 11.7 施工质量检验.65 12 竣工验收.68 12.1 一般规定.68 12.2 验收及归档.68 本规程用词说明.70 引用标准名录.71 附:条文说明.7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

    9、ements.4 3.1 General Requirements.4 3.2 The Basic Content Of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5 4 Materials.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7 4.2 Masonry Materials.8 4.3 Concrete.9 4.4 Steel and Welding Materials.9 4.5 Fiber Reinforced Polymer.10 4.6 Structural Adhesives.12 4.7 Polymer Modified Cement Mortar.

    10、12 4.8 Woods.13 5 Special Technology For Restoration.14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5.2 Wall Cleaning.14 5.3 Strengthening Of Bricks.15 5.4 Color matching by using brick powder and Elimination of chromatic aberration.15 5.5 Bydrophobic Treatment.16 5.6 Strengthening of Wall Structure.16 5.7 Reinforc

    11、ed with Wood.16 5.8 Steel Structure Reinforcement.17 5.9 Construction Method.17 5.10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19 5.11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20 6 Roof.2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22 6.2 Tiled Roofing.23 6.3 Sheet Metal Roofing.24 6.4 Coiled Roof.25 6.5 Roof Truss.26 6.6 Detail Node.29 6

    12、.7 Construction Method.29 6.8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30 6.9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32 7 External Decoration Works.3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34 7.2 Plaster the Walls.34 7.3 Panel(block)Metope.36 7.4 Paint the Walls.37 7.5 Clear Water Brick Wall.37 7.6 Construction Method.38 7.7 Const

    13、ruction Requirements.39 7.8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40 8 Doors And Windows.42 8.1 General Requirements.42 8.2 Wooden Doors and Windows.43 8.3 Steel Doors and Windows.44 8.4 Paint on wooden doors and windows.45 8.5 Hardware.45 8.6 Glass.46 8.7 Construction Method.46 8.8 Construction Requir

    14、ements.48 8.8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49 9 Architectural Detail.53 9.1 General Requirements.53 9.2 Detail Member.53 9.3 Construction Method.54 9.4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55 9.5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56 10 Painting.58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58 10.2 Material Requirements.

    15、59 10.3 Construction Method.59 10.4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60 10.5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61 11 Outdoor Engineering.62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62 11.2 Annex Building.63 11.3 Outdoor Facilities.63 11.4 Outdoor Environment.63 11.5 Construction Method.64 11.6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16、64 11.7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65 12 Final Acceptance.68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68 11.2 Acceptance and Filing.6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7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7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5 1 总 则 1.0.1 为有效保护砖砌建筑价值和地域特色,维护结构安全和建筑风貌,规范修缮施工和验收管理,结合我市实

    17、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哈尔滨市历史文化风貌区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名录之外的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及验收。1.0.3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历史文化风貌区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istrict 保存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结构和街区景观等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2.0.2 近现代砖砌建筑 modern brick buildingss 年代自公元 1840 年至当代,以砖砌体

    18、为主要建筑材料的砌体房屋。2.0.3 近现代砖砌建筑原状 the original state of modern brick buildings 是指建筑空间构成、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内部装饰、历史设备等特征要素及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所形成的局部或全部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或文化价值,具有历史真实性的状态。2.0.4 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 repair of modern brick buildings 为维护建筑安全,恢复建筑风貌,提升使用功能,对近现代砖砌建筑立面、结构、室内外装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风貌进行维修养护的工程行为。2.0.5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ed pa

    19、rt 集中反映该近现代砖砌建筑价值的建筑环境、空间形态、平面布局、建筑立面、结构特征、空间装饰及其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名人发生地或遗迹。2.0.6 房屋完损等级 damage grade of buildings 反映房屋表观及使用状况的指标,由房屋的建筑装饰、结构和设施设备三个部分的损坏程度与损坏范围综合确定。2.0.7 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是指近现代砖砌建筑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向荷载的基础、墙、柱、梁、屋架等结构构件组合,并形成明确传输路径。2.0.10 砖石增强 strengthening of bricks 在不改变原有材料色泽、质感的前提下,采用硅酸乙酯类

    20、材料对近现代砖砌建筑砖石材料表面劣化部位进行的增强处理。2.0.11 砖粉拼色 color matching by using brick powder 清水砖采用砖粉修复时,为了得到砖块表面层次丰富的效果而采用的方法。2.0.12 平色 elimination of chromatic aberration 砖石外墙面修补完成后,为了使修补处与相邻墙面原有颜色相近,消除明显色差的方法。2.0.13 憎水 bydrophobic treatment 为了减小砖石材料的吸水性,提高其抗风化能力所采取的方法。2.0.1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实物。3 基 本 规

    21、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近现代砖砌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施工图审查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方可进行施工及验收。3.1.2 施工前,应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基础、墙体、屋面、楼面、门窗、细部构件、环境风貌的损坏程度进行复勘,确定施工范围、规模、修缮措施,指导施工。3.1.3 施工单位应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3.1.4 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重点保护部位应先试样,经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3.1.5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施工时,应加强观测、观察和监测,保证建筑安全。3.1.6 依据已完成的设

    22、计文件对隐蔽项目和重点保护部位进行查验,发现其结构、构造、材料与设计不符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协商解决,重大变更应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3.1.7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建筑给水、排水、采暖设备设施进行修缮、更新时,应保留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设备物件,增设的其他强电、弱电、电讯、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及管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民用建筑电气施工规范JGJ 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建筑电气工程施

    23、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3.1.8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依据审批的消防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情况和工程要求,对火灾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编制消防施工方案,消防施工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的规定。3.1.9 监理单位应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对修缮工艺和进场的施工材料查验,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若施工单位不具备整改条件时请设计单位到场解决,修缮工程资料文件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收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3.2 施 工 及 验 收 的 基 本 内 容 3.2.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

    24、文件,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1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2 编制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3 组建项目部。4 开展上岗培训。5 完成修缮工程现场布置和技术、人员、材料、机具准备。6 具备开工条件。3.2.2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施工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1 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2 做好安全、技术、材料、质量、进度、造价、资料等方面管理工作。3 完成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4 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和修缮工程目标。3.2.3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验收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 参加工程施工

    25、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见证检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4 材 料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对工程中所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涉及结构

    26、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全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4.1.2 砌体结构加固或改造用的块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及多孔砌块GB 13544的规定。4.1.3 工程中所采用的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涉及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的规定。4.1.4 结构加固所采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 C25,其性能和质量应

    27、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4.1.5 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具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使用。4.1.6 结构加固所采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 的规定。4.1.7 承重结构加固所采用的胶粘剂,包括粘贴钢板和纤维复合材,以及种植钢筋和锚栓的用胶,其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628 第 4.2.2条的规定。4.1.8 聚合物砂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

    28、B 50728 的有关规定。4.1.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4.1.10 木结构构件的木材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有关规定,受拉或拉弯构件应选用a级木材,受弯或压弯构件应选用a级及以上木材,受压及次要受弯构件可采用a级木材;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材料等级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有关规定。4.1.11 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等分级选材和设计指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

    29、有关规定。承重木柱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 150mm;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 120mm。4.1.12 结构加固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材料的耐久性。4.1.13 屋面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应具有相容性:1 卷材或涂料与基层处理剂。2 卷材与胶粘剂或胶粘带。3 卷材与卷材复合使用。4 卷材与涂料复合使用。5 密封材料与接缝基材。4.2 砌 筑 材 料 4.2.1 砌体结构加固或改造用的块材(砖、砌块),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性能与原结构相同或相近块材;块体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体等级确定,且不宜低于 MU10。4.2.2 砌筑结构外加面层用水泥砂浆,若设计为

    30、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砌筑砂浆中的水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P32.5;若设计为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4.2.3 砌筑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其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使用的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 M10,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复合砂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得砌筑砂浆。4.2.4 多孔砖严禁在地面以下砌体工程中使用。4.3 混 凝 土 4.3.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所掺的粉煤灰应为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 5%。4.3.2 当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减缩混凝土、微膨

    31、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4.4 钢 材 及 焊 接 材 料 4.4.1 钢筋宜选用 HRB400 级、HPB300 级钢筋,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的规定,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4.4.2 钢筋网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 的有关规定,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

    32、的有关规定。4.4.3 钢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4.4.4 加固用螺栓、螺帽,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 和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的有关规定。4.4.5 后锚固件为碳素钢锚栓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4.4.5 的规定。表 4.4.5 碳素钢锚栓的钢材性能指标 性能等级 4.8 5.8 抗拉强度标准值 fstk(MPa)400 500 屈服强度标准值 fyk或 fs,0.2k(MPa)320 400 伸长率 s(%)14 10 注:性能等级 4.8 表示 fstk=400MPa,fyk/fstk=0.8。4.4.

    33、6 焊接材料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2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 和热强钢焊条GB/T 5118 的有关规定。3 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有关规定。4.5 纤 维 复 合 材 4.5.1 承重结构加固可采用碳纤维、芳纶纤维和玻璃纤维等纤维复合材;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 15K 的小丝束纤维。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

    34、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 5000h 后,1000MPa 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 0.15mm。3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 0.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玻璃纤维和中碱的玻璃纤维。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4.5.2 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分别符合表 4.5.2-1 或表 4.5.2-2 的要求,纤维复合板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表表 4.5.2-1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碳纤维复

    35、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类别 项目 单向织物(布)条形板 高强度级 高强度级 高强度级 抗拉强度(MPa)平均值 3500 2700 2500 标准值 3000 2000 受拉弹性模量(MPa)2.0105 1.8105 1.4105 伸长率(%)1.5 1.3 1.4 弯曲强度(MPa)600 500 层间剪切强度(MPa)35 30 40 纤维复合材与砖或砌块的正拉粘结强度(MPa)1.8,且为 MU20 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内聚破坏 注:15K 碳纤维织物的性能指标按高强度级的规定值采用。表表 4.5.2-2 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单向织物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单向织物复合材安全性

    36、能指标 项目 类别 抗拉强度标准值(MPa)受拉弹性模量(MPa)伸长率(MPa)弯曲 强度(MPa)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砌块的正拉粘结强度(MPa)层间剪切强度(MPa)单位面积质量(g/m2)S 玻璃纤维 2200 1.0105 2.5 600 1.8,且为MU20 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内聚破坏 40 450 E 玻璃纤维 1500 7.2104 2.0 500 35 600 玄武岩纤维 1700 9.0104 2.0 500 35 300 注:表中除标有标准值外,其余均为平均值。4.5.3 对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纤维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当与其结构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应对其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

    37、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层间剪切强度重新做适配性检验。4.5.4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 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 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4.6 结 构 胶 粘 剂 4.6.1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宜按其基本性能分为 A 级胶和 B 级胶,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的加固,应采用 A 级胶;对一般结构的加固,可采用 A 级胶或 B 级胶。4.6.2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应进行粘结抗剪强度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

    38、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 0.90、保证率为 95%的要求确定。4.6.3 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黏剂及粘贴钢板、型钢的胶黏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黏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628 规定的对 B 级胶的要求。4.6.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胶粘剂。4.7 聚 合 物 砂 浆 4.7.1 聚合物砂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2 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改性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丁苯胶乳或氯丁胶乳配制;复合水泥砂浆应采用高强矿物掺合料配制。3 聚合物砂浆应采用性能优良的矿

    39、物掺合料配制。4 聚合物砂浆应具有抗冻性能检验合格证书。4.7.2 聚合物砂浆的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砌体结构柱的加固应采用 Im级砂浆。2 砌体结构墙的加固可采用 Im级或m级砂浆。3 混凝土承重结构梁和柱的加固应采用 Im级砂浆。4 混凝土承重结构板的加固可采用 Im级或m级砂浆。4.7.3 寒冷地区加固砌体结构使用的聚合物砂浆,应具有耐冻融性能检验合格的证书,冻融环境温度应为-2535,循环次数不应少于 50 次;每次循环应为 8h;试验结束后,钢套筒粘结剪切试件在常温条件下测得的平均强度降低百分率均不应大于 10%。4.7.4 配制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用的聚合物原料,应进行毒性检验,

    40、其完全固化物的检验结果应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4.8 木 材 4.8.1 木材应干燥、节疤少、无腐朽,且应经过防腐、防虫、防火处理。4.8.2 木构件加工制作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 20%。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 17.2%。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用作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4 叠层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 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量差值不应大于 5%。4.8.3 木构件加工制作时,木材用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2 胶连接的耐久性和耐水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

    41、适应,并应符合环保要求。3 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应采用耐水胶。5 修 缮 专 项 技 术 5.1 一 般 规 定 5.1.1 修缮工程施工应最大程度地保留原工艺信息和特点,传统工艺失传的可采用相近的现代施工工艺,不应影响建筑风貌。5.1.2 砖砌体墙面清洗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采取中低压水、敷贴、脱涂料、特殊专用清洗剂、机械打击研磨等清洗方法。5.1.3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砖砌体墙面砖石增强、砖粉拼色、平色、憎水处理施工前,应做试样,符合要求后在全面施工。5.1.4 砖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

    42、203 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 B 级。5.1.5 木结构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5.1.6 砌体加固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92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的规定。5.1.7 钢结构加固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的规定。5.2 墙 面 清 洗 5.2.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墙面清洗前,应进行墙面污染状况查勘、病害成因分析、清洗参数

    43、确定,经试样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全面施工。5.2.2 墙面清洗前,应先将墙面上的孔洞、裂缝、残缺和渗水等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并经检验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墙面清洗。5.2.3 机械清洗应控制其对墙面破损程度,制定的施工措施使其对基层的破损影响最小。5.2.4 化学清洗应控制其对墙面腐蚀程度,避免墙面不泛黄、变色、疏松,除垢后清洗干净。5.2.5 敷贴法清洗应将掺有除污剂的粉末(一般称“泥毒剂”)调成糊状,刮贴在石材或砌体建筑表面,使石材或砌体建筑表面污垢吸附出来,达到表面清洁。5.2.6 使用特殊专用清洗剂对墙面受到油迹、锈斑及其他污染物严重污染部位进行清洗,应采用专用清洗剂,并执行相关规定。5.2.7

    44、 对板材厚度较大、线脚花饰较少的毛面石材进行机械打击研磨清洗,应保证板材及线脚花饰的完好程度。5.2.8 脱涂料清洗应采用涂料乳化剂及压力水对表面覆盖涂料的建筑墙面进行清洗。5.2.9 墙面清洗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环保标准规定。5.2.10 清洗后的墙面宜涂刷防污染保护剂,保持清洗效果。5.3 砖 石 增 强 5.3.1 建筑砖石材料表面劣化应进行现场复勘,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采用透气性、渗透性好的材料进行增强处理。5.3.2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建筑砖石材料表面进行增强处理时,被增强材料表面应进行干燥、清洁,可采取流涂、浸涂、喷淋、注射等工艺处理。5.4 砖 粉 拼 色 和 平 色

    45、5.4.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建筑清水墙或砖石墙面进行砖粉拼色和砖石平色处理,修复部位应与原建筑风貌协调统一。5.4.2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砖粉进行拼色时,应根据原有墙面材质、性能、指标参数确定基本标准色,再进行配色,拼色处理。5.4.3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进行平色时,应采用渗透性能好、易溶解、耐久性好的色粉,避免表面成膜。5.4.4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进行砖粉拼色和砖石平色施工前,应做不同拼色和平色的试样,经试样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全面施工。5.5 憎 水 处 理 5.5.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外墙面进行憎水处理时,应减小建筑砖石材料的吸水性、提高其抗风化能力,达到墙面

    46、憎水效果。5.5.2 施工时材料表面应干燥、清洁,可采用流涂、喷淋等施工方法。5.6 砌 体 加 固 5.6.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进行砌体结构加固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 砌体结构加固施工前应有加固施工方案。2 砌体结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5.6.2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5.6.3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变形过大或坍塌的墙体结构,应预先采用临时性安全支护措施避免建筑二次破坏。5.7 木 构 加 固 5.7.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木构进行加固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木结构加固施

    47、工前应有加固施工方案。2 木结构加固施工应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3 木结构加固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7.2 木结构加固施工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加固工程施工查勘,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优化设计提供依据。2 加固工程施工查勘,应根据工程特点收集相关资料。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查勘结果及时编制施工查勘报告。5.7.3 木构结构加固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木构加固工程关键工序的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2 加固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结合保存现状,符合保护要求。5.8 钢

    48、结 构 加 固 5.8.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钢结构进行加固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 钢结构加固施工前应有加固施工方案。2 钢结构加固施工应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5.8.2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采用改变结构体系方式对钢结构加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采用改变荷载分布方式、传力途径、节点性质、边界条件、增加附加杆件、施加预应力或空间受力措施对结构进行加固。5.8.3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钢结构进行防腐蚀、防锈处理时,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及防腐蚀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工业建筑防腐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55 和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

    49、度的目视评定 第 1 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图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规定。5.9 施 工 方 法 5.9.1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砌体结构进行加固时,施工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1 墙体结构加固可采用砌体裂缝修补、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增设砌体扶壁柱、砌体局部置换等加固方法。2 当墙体结构存在裂缝时,可采用压力灌浆、外加网片水泥砂浆面层、砌体置换等方法进行裂缝修补。3 当墙体结构存在局部破损、风化、剥蚀等现象时,可采用砌体置换、水泥砂浆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等方法进行加固。4 当墙体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可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增设砌体扶壁柱、外包

    50、型钢等方法进行加固。5 当墙体高厚比不满足要求,需要提高稳定性时,可采用增设砌体扶壁柱法进行加固。6 当砌体进行拆砌、掏砌等施工时,应将砖块及墙内石构件逐层揭起、分类码放;砌筑时应保持原墙尺寸和式样,并宜利用旧材;补配砖墙时应按原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进行砌筑,并应对相邻墙体进行加固与保护,以确保结构安全。5.9.2 依据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对木结构进行加固时,施工方法包括下列内容:1 落架大修,施工前应进行建筑形制和结构做法查勘、测绘照相记录工作,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更换残损构件,重新安装并进行整体加固。2 打牮拨正,在不拆落木构架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隼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3 修整加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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