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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清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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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清无水印).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 d e o f d e s i g n f o r f i x e df i r e mo n i t o r e x t i n g u i s h i n g s y s t e msG B 50 33 8-2 00 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 行 日期:2 0 0 3 年8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1 4 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0 3 3 8-2 0 0 3,自2 0 0 3年

    2、 8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S.3.1、5.4 _ 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00三年四月十五 日o n吕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 1 9 9

    3、 7 1 0 8 号文 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保护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及时、

    4、有效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电气等。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公安部 L 海消防研究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直接与设在该研究所的 规范管理组联系。鉴于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订,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若发现本规范及条文说明中有需要修改之处,请将修改建议和有关参考资料直接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科技处或 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 9 1 8号,邮编:2 0 0 4 3 8,电话:0 2 1-6 5

    5、 2 3 4 5 5 4,0 2 1-6 5 2 3 0 4 3 0)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阂永林唐祝华朱力平王永福沈纹 李建中陆菊红朱立强林南光邵海龙 潘左阳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

    6、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1.0.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 的适用性。当不适用 时,应重新设计。1.0.5 固定消防 炮灭火系统的 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f i x e d f i r e mo n i t o r e x t i n g u i s h i n gs y s t e ms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 系统。2.1.2 水炮系统w

    7、a t e r mo n i t o r e x t i n g u i s h i n g s y s t e m s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2.1.3 泡沫炮系统f o a m mo n i t o r e x t i n g u i s h i n g s y s t e m s 喷射泡沫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泡沫液罐、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2.1.4 干粉炮系统 p o w d e r m o n i t o r e x t i n g u i s h

    8、 i n g s y s t e m s 喷射干粉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干粉罐、氮气瓶组、管道、阀门、干粉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2-1.5 远控消 防 炮系 统(简 称 远控炮系 统)r e m o t e-c o n t r o l le d f i r em o n i t o r e x t i n g u is h i n g s y s t e m s(a b b r e v i a t i o n:r e m o t e-c o n t r o l l e dmo n i t o r s y s t e ms)可远距离控制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2.1.6 手动消防

    9、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炮系统)m a n u a l-c o n t r o l le df i r e mo n i t o r e x t i n g u i s h i n g s y s t e ms(a b b r e v i a t i o n:ma n u a l-c o n t r o l l e d mo n i t o r s y s t e ms)只能在现场手动操作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2.1.7灭火面积e x t i n g u i s h i n g a r e 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2.1.5 冷却面积c o o l i n g a r

    10、e 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2.1.,消防炮塔f i r e m o n i t o r t o w e r 用于高位安装固定消防炮的装置。2.2符号Q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Q,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q水炮的设计流量(L/s);Q m 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L/s);q p o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q.水炮的额定流量(1,/s);P 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 a);P a 泡沫(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 a);P e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 a);i 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MP a/m);h,沿程水头损失(MP a);h,局部水头损失(MP

    11、a);名h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 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 a);D,水炮的设计射程(m);D 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D p泡沫炮的 设计射程(m);D po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 射程(m);Z 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B 最大油舱的宽度(m);F冷却面积(MI);L-一 最大油舱的纵问长度(M);L一 一 计算管道长度(m);泌二 一 管道内径(m);几 一 最大油舱的面积(m );N。一一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 泡沫炮的 数量(门);N-一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N.。一一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梦

    12、-一局部阻力系数;v设计流速(m/s),3 系 统 选 择3.0.1系统选 用的灭火荆应 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 符合 下列规定: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嫌气体火灾场所;3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烟物火灾场所;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姆炸等物质的火灾。3.0.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5 高度超过8 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

    13、的室内场所;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4 系 统 设 计4.1一 般 规 定4.1.1供水管道应与生严、生活用水管道分开。4.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4.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量。4.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4.1.

    14、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 8 h.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 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 m i n a4.2 消防炮布置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 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 系统,消防饱位处 应设 置消防水泵启 动按钮。设置消防饱平台时.其 结构强度 应能满足消 防炮喷射 反力 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盖被

    15、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1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2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4.2.3 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不能满足 4,2.2 条的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4.2.4 液化石油气、夭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吸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饱的射程应满足彼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1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5 m;3消防炮塔 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4.3 水 饱 系 统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l.%计算。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

    17、同时,应在产 品规定 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一。C P,:T2(4.3.1-1)式中D水炮的设计射程(m);D 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P,-一水炮的设 计工作压力(MP a);P.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 a).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时求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一、,。虑(4.3 _ 1-2)式中Q水炮的设计流量(L/s);4.0 水炮的额定流量(L/s),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 0 L/s.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

    18、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O h;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2.O h;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 0 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 0 L/s;2朴翁宝4 t.央k的z 央及冷却 用水 的供给强 度应符合

    19、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 6 L/m i nm o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F=3 1 3 L 一几、(4.3.5)式中厂冷却而积C m):刀 一 最大油舱的宽度C m);I.一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f 、一 一

    20、 最大油舱的面积(m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4.4 泡沫炮系统4.4.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0%计算。2 当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D p一 D p V T(4.4.1-1)式

    21、中D F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D,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 射程(m);P,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 MP a);几泡沫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 a)4 当上述计算的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泡沫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5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_ 厂咕之 S ib /w V迈 0(4.4.1-2)式中 Q p泡沫炮的设计流 量(L/s);4 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4.4.2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 8 1,/s o4.4.3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

    22、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4.4 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两门泡沫饱 计算。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舱的面积计算。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4.5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1 04.4.6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

    2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 1.2倍。4.5 干粉炮系统4.5.1 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 0%计算。4.5.2 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可按表 4.5.2选取 表4.5.2 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千粉灭火荆供给f-r 粉 种 类单位 面积干粉 灭火剂供 给量 (k R/m )划一52一猫碳 酸氢钠 干粉碳酸 氢钾 于粉 氨 基干粉磷酸性 盐干 粉4.5.3 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最大一个装置主体结构表面积的 5 0%计算。

    24、4.5.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 0 s.4.5.5 干粉设计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粉计算总量应满足规定时间内需要同时开启干粉炮所需干粉总量的要求,并不应小于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与灭火面积的乘积;干粉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 1.2 倍。2 在停靠大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船的液化气码头装卸臂附近宜设置喷射量不小于 2 o o o k g 干粉的干粉炮系统。4.5.6 干粉炮系统应采用标准工业级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含水量不应大于。.0 0 5%的体积比,其干粉罐的驱动气体工作压力可 1 1根据射程要求分别选用1.4 MP a,1.6 MP a,1,8 MP a,4.5.7

    25、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宜大于 2 0 m。炮塔上安装的干粉炮与低位女装的干粉罐的高度差不应大于 l o m,4.5.8 干粉炮系统的气粉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干粉输送管道总长度大于 l O m、小于 2 0 m时,每千克干粉需配给 5 0 1氮气。2 当干粉输送管道总长度不大于 l O m时,每千克干粉需配给 4 0 L氮气。4.6 水 力 计 算4.6.1 系统的 供水设计总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E N p Q p+EN.,Q,+E N.,Q,(4.6.1)式中Q一 一 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N p 一一 系统中 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 数量(门);N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

    26、(门);N m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Q p-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Q一一水炮的设计流量(L/s);Q m 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L/s).4.6.2 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习 h=h,+h z (4.6.2-1)式中Eh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 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 P a);h,沿程水头损失(MP a);h,局部水头损失(MP a)a h,=i.L,(4.6.2-2)式中 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MP a/m);L计算管道长度(m),t 2.*一。.。1。:其 d(4 6。2 一 3)式中。设计流速(m/5);d

    27、管道内径(m)。2一。,云:黯(4 6.2 一 4)式中 9一局 部阻 力系数;。设计流速(m/5)。4.3 系统中的消防水泵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P=0.0 1 XZ+习h+P。(4.6.3)式中尸 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2 一 一 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习h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 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 a);尸,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 a)。5 系 统 组 件5.1 一 般 规 定5.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5.1.2 主要系统组件的

    28、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5.1.3 安装在防雌区内的消防炮和其他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爆区相应的防姗要求。5.2 消防饱5.2.1 远控消防炮应同时具有手动功能。5.2.2 消防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5.2.3 安装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设有护栏的平台上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宜大于 5 0 0,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宜大于 2 2 0 0,5.2.4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5.2.5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一 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皓5.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29、5.3.2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做防腐蚀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对泡沫液的性能不得产生不利影响。1 45.3.3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贮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5,3.4 压力比例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 0.1.囊式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皮囊应满足存贮、使用泡沫液时对其强度、耐腐蚀性和存放时间的要求。5.4 干粉峨与氮气瓶5,4.1 千粉罐必须选用压力贮堵,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做防腐蚀处理;干粉皓应按现行压力容器国家 标 准 设 计 杯 制 造,并 应 保 证其 在 最高 使

    30、 用温 度 下 的 安 全 强 度。5.4.2 干粉罐的干粉充装系数不应大于1.o k g/L,5.4.3 干粉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放孔、进料孔和人孔5.4.4 干粉驱动装置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不应小于 1 5 MP a。干粉罐和氮气瓶应采用分开设置的型式。5.4.5 氮气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5.5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5,5.1 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5.5.2 自吸消防泵吸水管应设真空压力表,消防泵出口应设压力表,其最大指示压力不应小于消防泵额定工作压力的 1.5 倍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自动泄压阀和回流管。5.5.3 消防泵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器,

    31、吸水管的布置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吸水管上宜设置闸阀,阀上应有启闭标志。5.5.4 带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应具有可靠的贮水封存功能。5,5.5 用于控制信号的出水压力取出口应设置在水泵的出口与单向阀之间。5.5.6 消防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组。5.5.7 柴油机消防泵站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冬季室内 1 5最低温度应符合柴油机制造厂提出的温度要求。5.5.8 消防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蚀措施。5.6阀门和管道5.6.1 当消防泵出口管径大于3 0 0 m m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功能的阀门。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远控

    32、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密封可靠。5.6.2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阎和需要启闭的阎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5.6.3 干粉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球阀,其通径必须和管道内径一致。5.6.4 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5.6.5 在使用抱沫液、泡沫混合液或海水的管道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口。在可能滞留空气的管段的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5.6.6 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后宜设旁通的试验接口。5.7消 防 炮 塔5.7.1 消防炮塔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其结构强度应能同时承受使用场所最大风力和消防灼喷射反力。消防炮

    33、塔的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5.7.2 消防炮塔应设有与消防炮配套的供灭火剂、供液压油、供气、供电等管路,其管径、强度和密封性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进水管线应设置便于清除杂物的过滤装置。5.7.3 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保护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6 L/s o5.7.4 泡沫炮应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上平台。1 65.8 动力源5.8.15.8.25.8.33 0 m,5.8.4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防雨和密封性能。动力源及其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液压 和气 压动力 源 与其控制 的 消防炮 的距 离不 宜大于动力源应 满足远控炮系统

    34、 在规定时 间内操作控制与联动控制的要求。6电气6.1一 般 规 定6.1.1 系统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等国家标准的规定。6.1.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选用、安装和管道防静电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J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规定。6.1.3 系统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 电业安全规程、电器设备安全导则 等国家有关标准1 规范的规定。6.1.4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6.1.5 系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和 爆炸和火灾

    35、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规定。6.1.6 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6.2控制6,2.1 远控炮系统应具有对消防泵组、远控炮及 相关设备等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6.2.2 系统宜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各联动控制单元应设有操作指示信号。6,2.3 系统宜具有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6.2.4 工作消防泵组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6.2.5 远控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8 1 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2 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器所操作的设备;3 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 l

    36、 o o m;4 l k m以内不得有相同频率、3 0 m以内不得有相同安全码的无线控制器;5 无线控制器应设置闭锁安全电路。6.3消 防控制室6.3.1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时应设置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2 消防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3 系统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6.3.2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 自动操作,并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1 消防泵组的运行、停止、故障;2 电动阀门的开启

    37、、关闭及故障;3 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4 当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能立即向消防泵站等有关部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响信号可手动解除,但灯光报警信号必须保留至人工确认后方可解除;具有无线控制功能时,显示无线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其他需要控制和显示的设备。rn本规范用词说 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卜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

    38、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 0 3 3 8-2 0 0 3条 文 说 明1 总则1.0.1 本条提出了制订国家标准 固 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的目的,即正确、合理地进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使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国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改变了我国重点工程消防炮设备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但在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些4待解决的工程设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于至今尚未发布该系统工

    39、程设计的国家规范,造成了该系统的工程设计和消防建审均无章可循,致使一些工程设计不尽合理和完善,直接影响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使用效果。建设部和公安部决定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旨在为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提供国家技术法规,同时也为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工作提供法律依据。1.0.2 本条规定了 规范 的适用范围。对于移动式的消防炮灭火装置,因其通常不属于一个完整的、成套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因此可不按 规范 设计,但并不排除其参照 规范 进行工程设计的可能性。1.0.3 本条主要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在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大面积、大空间及群组设备等

    40、保护对象的区域性火灾的特点,合理地配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使该系统的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1.0.4 本条是针对我国的某些已配置使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有可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而制订的。例如,某些港口、码头等场所有可能在装卸油品、液化气、散装货物、集装箱等几种情 2 5况之间改变,亦可能混杂装卸当改变其用途时,这些场所中的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危险性等随之改变,原配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水、泡沫液、干粉等灭火剂的存贮量和消防泵组的规模等可能满足不了要求,应校核原设计、安装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适用性。1.0.s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涉

    41、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规范 只能规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特有的技术要求。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而且已在某些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技术要求,规范 不再作重复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设计应执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分区应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执行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等等。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2.1.,本节内容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编写的。主要拟定原则是:列人 规范 的术语是 规范 专

    42、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在具体定义中,根据有关规定,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突出特性,尽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本规范现列人九条术语,具体说明详见各术语的定义。2.2符号 本节系根据本规范第 4 章系统设计的需求,本着简化和必要的原则,删去简单的、常规的计算公式与符号,列出了2 9 个有关的流量参数、压力参数、射程参数、几何参数等的符号、名称及量纲,其内容可见本节和相关章节条文的定义和说明。3 系 统 选 择3.0.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能扑灭被保护场所和被保护物有可能发生的火灾。例如,对 A类火灾,若配置干粉炮系统,只能选用磷酸按盐等 A,B,C类干粉灭火剂,这是因为

    43、磷酸铰盐等干粉灭火剂不仅能扑灭B,C类火灾,而且能有效地扑灭A类火灾;扑救B,C类火灾的干粉炮系统可选用碳酸氢钠等 B,C类干粉灭火剂和磷酸按盐干粉灭火剂,两者均可使用。碳酸氢钠等干粉灭火剂只能扑灭 B,C类火灾,不能有效地扑灭 A类火灾。1 国内外扑救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最常用的是泡沫炮系统,其灭火效果较佳,亦较为经济。泡沫炮系统也适用于扑救固体可燃物质火灾。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在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已有明确的规定。2 扑救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运、使用装置或场所的火灾,通常选用干粉炮系统,可迅速、有效地扑灭一般的气体火灾。3 在生产、储运、使用木材、纸张、棉花及其

    44、制品等一般固体可燃物质的场所,其可能发生的火灾基本属于 A类火灾,通常选用水炮系统进行灭火。4 以水和泡沫作为灭火介质的消防设备,当被误用于扑救某些特种危险品或设备火灾时,有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因此,在消防炮灭火系统选型时应特别地加以注意。3.0.2 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场所,燃烧猛烈并产生强辐射热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场所,容易造成火灾蔓延面积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高度超过 8 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 2 8-消防炮位的场所等,若选用远控炮系统既能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又可保障灭火人员的自身安全。当然,在上述

    45、场所之外的下列场所,诸如火灾规模较小的场所,无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热辐射强度较小不易威胁人身安全的场所,高度低于 8 m且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消防人员容易接近且能及时到达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等,选用手动炮系统则是可行的。4 系 统 设 计4.1 一 般 规 定4.1.1 本条规定了消防供水管道不得受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其目的是为了在火灾紧急情况下能保证消防炮的正常供水。4.1.2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宜采用共用管道,以保证实现两种不同系统各自的设计要求。本条还规定了在寒冷地区对系统管网的防冻要求,以防止因冰冻而影响系统的正常功能。管道的设计,特别是管径的选定,需满足系统的

    46、设计流量、压力及时间的要求。4.1.3 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的消防水源不仅包括河水、江水、湖水和海水,而且还包括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水箱。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容量需满足系统在规定的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各种用水量之和的要求,以保证系统能达到设计规定的供给强度和供给时间的要求。关于在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消防炮数量的说明:在进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时,应根据 规范 关于消防炮应使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完全得到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需配置消防炮的型号、流量、数量和位置等。一般情况下,按上述要求配置消防炮的总流量大于实际灭火和冷却所需求的总流量,灭火时可根据发生火灾的不同

    47、部位选择开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部分消防炮。设计时可根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防护区内最大的一个保护对象的灭火和冷却需求来确定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炮的数量。4.1.4 本条规定了消防炮系统管网设计对消防水泵供水压力的要求。3 04.1.5 本条规定了灭火后系统恢复功能的时间上限,旨在使被保护的重点工程和要害场所在很短的时间内能重新处于系统的安全保护状态之下。4.1.6 泡沫炮和水炮系统从启动至消防炮喷出泡沫、水的时间包括泵组的电机或柴油机启动时间,真空引水时间,阀门开启时间及灭火剂的管道通过时间等。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干粉炮喷出干粉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从贮气瓶向干粉罐内充气的时间和干粉的管道通 过时

    48、间。本条规定泡沫炮和水炮系统从启动至消防炮喷出泡沫、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 m i n,完全符合我国的消防主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干式管路和湿式管路的泡沫炮和水炮系统均应满足该要求。干粉炮系统的驱动气体从高压氮气瓶经减压阀减压后向干粉罐内充气,干粉罐内充满氮气后,氮气驱动干粉罐内的干粉流向干粉管道、阀门,经干粉炮喷出。从系统启动到干粉炮喷出干粉的总的时间间隔大约需要 9 0 -1 1 0 S,完全可在 2 mi n内完成喷射。4.2 消防炮布置4.2.1 本条规定 旨在使消防炮的射流不会受到室内大空间建筑物的上部构件的阻挡,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完全覆盖被保护对象。在人群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需

    49、保证至少要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能同时到达室内大空间的任一部位,以达到完全保护该场所的消防实战需求。该布置原则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类同。本条规定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在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是根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规定做出的。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需满足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其结构设计需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3 t4.2.2 作为提供区域性消防保护的室外消防炮系统应具有使其灭火介质的射流完全覆盖整个防护区的能力,并满足该区被保护对象的灭火和冷却要求。美国消防协会N F P A l l 规范3-6.3.1也规定了消防炮系统应根据被保护区域的总体范围进行工程设计

    50、的概念。室外布置的消防炮的射流受环境风向的影响较大,应避免在侧风向,特别是逆风向时的喷射。因此,在工程设计时应将消防炮位设置在被保护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本条同时规定了设置消防炮塔的具体条件。当诸如可燃液体储罐区、石化装置或大型油轮等灭火对象具有较高的高度和较大的面积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等障碍物阻挡,致使消防炮的射流不能完全覆盖灭火对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炮塔,消防炮塔的高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消防炮的射流没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等障碍物阻挡.灭火对象的高度较低和面积较小,在地面布置的消防炮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可不设置消防炮塔。4.2.3 某些大型油


    注意事项

    本文(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清无水印).pdf)为本站上传会员【Fis****91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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