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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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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pdf

    1、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2014-12-02发布2015-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 5006

    2、7-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8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O.3、6.0.6、6.0.9、

    3、7.1.4、7.1.5、7.1.8、7.1.15、7.2.1、8.2.1、9.O.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300151300 51150 三三50汽车库5000 200010000 5;10000 5,三5000车位数(个)工15615 35 主三2修车库1000 5003000 5;500 5;3000 5,二1000停车场停车数量(辆)二400251,lOO 101250;

    4、100 注:1 l屋!剖露夭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具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2 室外草草.ill:、屋面露大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萃的建筑面积之内。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战本衷的规定值增加2.0倍。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防火墙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墙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墙楼梯闹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不燃性2.00 不燃性2.

    5、00 不燃性2.00 隔墙、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50I 4 续表3.0.2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名称-级二级三级柱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梁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楼板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屋顶承重掏件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可燃性。.50吊顶包括吊顶格栅)不燃性0.25 不燃性。.25难燃性。.15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妒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申相应构件的规定。3.0.3 汽车库

    6、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2 甲、Z类物晶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3 n、E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组;4 N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严;:J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掖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Z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4.1

    7、.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4.1.S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凹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6 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11、

    8、田、凹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6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f且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 贮存量不大于1.Ot的甲类物品库房;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Om3/h的乙快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快气瓶库;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旷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

    9、喷漆间、充电间、乙快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幸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1.12 1、E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4.2防火间臣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

    10、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闰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7 表4.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晶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1m)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10 12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12 14 12 14 16 停车场6 8 6 8 10 注:1防火闽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

    11、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2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3

    12、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元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2.3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元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 8 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晶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

    13、.4的规定。表4.2.4汽车库、修车痒、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名称总容量(t)停车场-、二级三级;5 15 20 15 3、4项5 20 25 20 甲类物品仓库1,2,5,6项主二1012 15 12 10 15 20 15 注:1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东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 甲、Z类物品运输辜的汽车库、修车摩、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闰距应按本袤的规定值增加5mo4.2.5 甲、乙类物晶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闽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闻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晶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14、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表4.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总容量积)汽车库、修车库名称停车场(m3)一、二级三级1-50 12 15 12 51-200 15 20 15 易燃液体储罐201-1000 20 25 20 1001-5000 25 30 25 9 续表4.2.6总容量(积)汽军库、修车库名称停车场(m3

    15、)一、二级三级5250 12 15 12 2511000 15 20 15 可燃液体储罐1001 5000 20 25 20 5001 25000 25 30 25,;1 000 12 15 12 湿式可燃1001 10000 15 20 15 气体储罐10000 20 25 20 130 18 20 18 31200 20 2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201 500 25 30 25 500 30 40 30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汽军库、修车库、停车场最近的储镰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军库、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10mo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容量时,

    16、1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5000 8 10 1O5000 10 15 筒仓(t)500120000 15 20 粮食105000 15 20 席穴囤(t)500120000 20 25 501000 10 15 木材等可燃材料(m3)100110000 15 20 停车场15 20 25 10 15 20 6 8 10 15 15 20 10 15 4.2.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4.2.9 汽车库、修车库、停

    17、车场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4.2.10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4.2.11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11 4.3消防车道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4.3.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z1 除凹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

    18、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3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o4.3.3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o12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隔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表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19、建筑面积(旷耐央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二级3000 2500 2000 三级1000 不允许不允许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

    20、于3辆肘,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晌应醺头;13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4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5.1.4 甲、Z类物晶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5.1.5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时,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愤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

    21、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宽度不小于1.O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0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5.1.8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a个车位时,均应

    22、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5.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面板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o.50h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5.2.3 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

    23、断其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不小于O.4m;高出可燃性或难燃性屋面不小于O.5m。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5.2.5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

    24、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火卷帘。5.2.7 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O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

    25、或防火封墙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横幅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纽防火门。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人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5.3.4 汽军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16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真车辆疏散出口应与

    26、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6.0.2 除室内无军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军库外,汽草原、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N类汽车库和盟、凹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f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3 疏敢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27、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2 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不燃材料制作;3 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4 通向塞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 17 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酋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

    28、,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人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操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0.8 室内元车道且元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

    29、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1 凹类汽车库;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田类地七汽车库;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旷的地下戎半地下汽车库;4 II、皿、lV类修车库。6.0.11 1、E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6.0.12 凹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回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 18 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30、。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6.0.15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F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6.0.16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汽幸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6 的规寇。表6.0.16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汽车尺寸(m)项目T长6或6车长王三8或812或车宽1.81.8车宽2.22.2车宽2.5汽

    31、车与汽车0.5 O.7 0.8 0.9 汽车与墙O.5。50.5 0.5 汽车与柱0.3 0.3 0.4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19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消防给水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z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N类修车库;3

    32、 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悄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桂不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梧的水压不小于O.lMPa(从室外地面算起)。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扁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重外消防用水量

    33、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E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j2 J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j3 N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20 7.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

    34、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1、E、E类汽车库及I、E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 1V类汽车库及E、1V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S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这室内任何部位。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

    35、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7.1.10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7.1.12 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 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

    36、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m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枪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肘

    37、,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柬延锺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7.1.16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Oo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OO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O.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7.1.1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2 自动灭火系统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1 1、E、直类地上汽

    38、车库;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3 机械式汽车库;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 1类修车库。7.2.2 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塑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3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1 1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2 1类修车库;3 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

    39、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7.2.5 环境温度低于4C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

    40、置,且应在喷头的t方设置集热板;2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8 供暖、通风和排烟8.1 供暖和通凤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z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2 1、H、血类汽车库;3 1、E类修车库。8.1.3 凹类汽车库,皿、凹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

    41、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08.1.4 喷潦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快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快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阔的动作温度宜为700C;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8.2排烟8.2.1 除敲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旷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幸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

    42、区。24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时,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于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08.2

    43、.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表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凤机的排烟量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净高(m)排烟量(m3/h)净高(m)排烟量(m/h)I 3.0及以下30000 7.0 36000 4.0 31500 8.0 37500 5.0 33000 9.0 39000 6.0 34500 9.0以上40500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44、30mo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8.2.8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C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间,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8.2.9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8.2.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26 9电气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

    45、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1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rr、田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3 lV类汽车库和H、田、l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9.0.2 按一、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能在最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现行

    46、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9.0.4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o9.0.5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O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 27 器间、电瓶间

    47、、乙快间等室内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1类汽车库、修车库;2 n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3 n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4 机械式汽车库;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9.0.8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有关规定。9.0.9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

    48、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28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z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z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9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乙快站设计规范)GB5

    49、003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汽草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泡)GB5037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条文说

    50、明修订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595号公告批准发布,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同时废止。本规范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局,参编单位是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是徐耀标、张永杰、医画、的、潘丽、徐敞、周秋琴、华清梅、南江林。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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