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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01∕T 0011.5-2023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5部分:建设、验收及移交(南宁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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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01∕T 0011.5-2023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5部分:建设、验收及移交(南宁市).pdf

    1、 ICS 03.220.20 CCS R 80 4501 南宁市地方标准 DB4501/T 0011.52023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第 5 部分:建设、验收及移交 Urban road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 Part 5:Construction,acceptance and handover 2023-06-25 发布 2023-07-28 实施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01/T 0011.5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作流程.1 5

    2、建设要求.2 施工图审查.2 5.1 货物需求审查.2 5.2 技术交底.2 5.3 施工指导.2 5.4 设备接入.3 5.5 设备评级.3 5.66 验收要求.3 基本要求.3 6.1 设备到货验收.3 6.2 竣工验收.3 6.37 移交要求.3 管理权移交.3 7.1 质保期责任.3 7.2 维护移交.4 7.3 项目质保期结束后移交程序.4 7.4DB4501/T 0011.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501/T 0011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第5部分,DB4501/T 0

    3、01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3部分:数据接入;第4部分:运行维护;第5部分:建设、验收及移交。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宁市公安局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宁志忠、李子龙、吴文皓、唐扬、陈林、黄海、蔡志文、王灏、陈宇、潘毅、韦东明、黄雁、黄海峰、蒋俊、杨敏、杨海涛、王迎霞、刘勇、梁启宇、韩璐、杨潇、詹家凤、王丽园。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建议或疑问,归口单位负责解释及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反馈渠道如下:归口单位(南宁市

    4、公安局):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46号;联系电话:0771-2891918;电子邮箱:。主要起草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3号;联系电话:0771-2890055;电子邮箱:。DB4501/T 0011.52023 III 引言 为规范南宁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南宁市道路交通运行安全、文明、畅通、有序,制定本文件。根据本文件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及文件编制目的,本文件由五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总则。确立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原则。第 2 部分:通用要求。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用要求。

    5、第 3 部分:数据接入。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数据接入的相关要求。第 4 部分:运行维护。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相关要求。第 5 部分:建设、验收及移交。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验收及移交管理的相关要求。DB4501/T 0011.52023 1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第 5 部分:建设、验收及移交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验收及移交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验收及移交工作,南宁市下属县(市)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

    6、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501/T 0011.1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4501/T 0011.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工作流程 项目建设、验收及移交的工作流程见图1。DB4501/T 0011.52023 2 图1 建设、验收及移交工作流程图 5 建设要求 施工图审查 5.1 建设单位应将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智能交通部分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审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备案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加

    7、盖技术审查章,即为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货物需求审查 5.2 建设单位在进行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招标采购前,应将该项目的采购需求表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完成采购需求表审查备案,出具审查备案表。技术交底 5.3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招投标采购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智能交通部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体工程土建施工单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主体土建工程开工后,管线、基础等施工应由主体工程土建施工单位负责与智能交通部分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技术交底。施工指导 5.4 智能交通设备安装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外场施工指导。DB450

    8、1/T 0011.52023 3 设备接入 5.5 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设备IP申请,填写申请备案表格,所建设备应全部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有平台。设备评级 5.6 全部设备接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设备正常使用评级,填报评级表。评级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工作。6 验收要求 基本要求 6.1 验收需符合以下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的专项验收;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验收至少包括设备到货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设备到货验收 6.2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

    9、部门审查确认的采购需求表中规定的技术参数采购设备,全部到货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到货验收申请,到货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调试。竣工验收 6.3 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已按施工图设计完成建设,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传输光电缆及传输设备等已接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智能交通设施通过评级;项目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并且经过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在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竣工 7 日内组织验收。7 移交要求 管理权移交 7.1 项目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管理权移交,并移交竣工图、未安装设备及备品备件等相关项目材料。

    10、在验收通过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建设单位应负责维护工作。质保期责任 7.2 项目质保期内责任如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建设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处理。DB4501/T 0011.52023 4 维护移交 7.3 项目质保期结束、系统存在的问题全部解决并稳定运行15天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的维护工作。项目质保期结束后移交程序 7.4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智能交通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后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a)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应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移交报告;b)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自双方手续办结之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接收项目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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