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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采购--招标方式及决标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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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采购--招标方式及决标分析.ppt

    1、簡報大綱,壹、工程採購一、前言及定義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三、技術規格四、廠商資格五、押標金與保證金六、統包及共同投標七、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八、工程採購實務介紹九、施工品質管理十、爭議處理十一、不良廠商之處置,簡報大綱(續),貳、技術服務採購一、技術服務性質二、技術服務相關法規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四、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及簽證報告內容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一)機關如何採購,法人團體,機關,廠商,機關,採購GPL3,採購,採購,GPL40委託代辦,GPL5委託代辦,一、前言及定義,驗,收,履,約,訂,約,決,標,審,標,招,標,預,算,通,過

    2、,準,備,招,標,釋,疑,、,後,續,說,明,廠,商,投,標,分,段,開,標,開,價,格,標,瑕,疵,保,固,擔,保,請,求,瑕,疵,保,固,擔,保,請,求,期,滿,含、作,部限、,分期退,驗改貨,收善或,、換,減拆貨,價除,收、,受重,估契,驗約,付變,款更,或,支,付,價,金,、,含利,最標,低之,價協,格商,標措,或施,最,有,採購作業流程分析,招標、決標、履約管理、完工、驗收包含於採購作業何謂1.公開招標?(GPL19)2.選擇性招標?(GPL20、21)3.限制性招標?(GPL22)4.統包?(GPL24)5.共同投標?(GPL25)6.最底標?最有利標?複數標?(GPL52)7.共

    3、同供應契約?(GPL93)8.公開取得?(GPL49),關鍵名詞定義說明,選擇性招標,議價,比價,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公告金額以上,逕洽廠商,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招標與決標原則組合方式,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精神,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議價,比價,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逕洽廠商,取據報銷,參考廠商報價,複數標,9,(二)採購金額之認定,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GPL12、13、細則6)採購金額級距1.巨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2億元以上;勞務為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2.查核金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5,

    4、000萬元以上;勞務為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10,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11,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摘要(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1、分批採購

    5、分別採購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3、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4、單價決標5、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6、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12,預算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二)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一)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二)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1.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

    6、件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譬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13,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一)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採購法第14條)(二)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分批: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本法第14條)分別: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

    7、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施行細則第13條)。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施行細則第13條)。,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一、公告金額以上(一)公開招標(二)選擇性招標(採購法20條)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2.為特定個案辦理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三)限制性招標(採購法22條)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2.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邀請優勝廠商依序議價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辦理設計競賽,15,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第49條、中

    8、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二)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三)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採購(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二)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16,委託代辦(只代辦採購作業)(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

    9、第42條)(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工程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採購法第40條),17,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三、

    10、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18,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一)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辦法第3條)(二)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規定。但不包括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辦法第2條)(三

    11、)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辦法第6條之1)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提供者2.於國家安全機密有必要者3.依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四)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法第8條之1),(三)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定義(採購法第7條),1.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2.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12、定之勞務(採購法第7條第3項)。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20,機關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兩件事:1.確認採購標的之屬性(依採購法第7條之規定確認究屬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2.確認採購金額之大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認定之),21,公共工程種類,1.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2.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3.機場工程。4.港灣工程。5.水庫及蓄水工程。6.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7.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8.自來水工程。9.共同管道工程

    13、。10.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11.焚化廠工程。12.垃圾掩埋場工程。13.新市鎮開發工程。14.工業區開發工程。15.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1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四)工程採購常見之類型,營繕工程:營造業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水電工程:1、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2、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3、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23,營造業法第三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1.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2.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3.綜合

    14、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4.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5.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6.、營造業法第六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24,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自來水管承裝商,係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商號。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四條: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其資格規定如左:1.甲等:資本額拾萬圓以上,並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

    15、,得承辦本規則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工程。2.乙等:資本額壹萬圓以上,並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貳萬圓以下之自來水用水設備工程。,25,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1.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2.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3.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26,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

    16、建築工程之招標:1.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2.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3.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4.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5.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參閱工程會88年12月29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

    17、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88.12.29/8822231,27,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2.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

    18、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3.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三、技術規格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2.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

    19、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三、技術規格(續)3.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

    20、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例1.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四、廠商資格1.資格規定: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

    21、標準)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資格標準第5條)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四、廠商資格(續)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第6條)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

    22、)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2,250萬元以下之工程。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7,500萬元以下之工程。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600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

    23、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四、廠商資格(續)4.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第6條)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5.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E80

    24、1061)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

    25、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四、廠商資格(續)5.地下水鑿井業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之定義: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三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攬管徑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四、廠商資格(續)6.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二、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

    26、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三、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四、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五、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參閱工程會88年12月29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五、押標

    27、金及保證金(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辦法))保證金之種類有:1、履約保證金。2、預付款還款保證。3、保固保證金。4、差額保證金。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

    28、理。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另按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號函之規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五、押標金及保證金(續)2.連帶保證廠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

    29、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押保辦法第33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辦法第33條之1)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且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有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

    30、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之連帶保證廠商名單資料庫予以公告。(押保辦法第33條之2)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押保辦法第33條之2第2項),五、押標金及保證金(續)3.優良廠商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於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者。其無獎勵期間者,自評為優良廠商名單公告日起一年。(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

    31、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1項)就優良廠商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押保辦法第

    32、33條之5第3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準用同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4項)工程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訂定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其第九點規定略以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

    33、標文件規定適用之。,六、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一)定義:將工程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二)先期評估確認事項:1、整合設計及施工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2、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三)範圍: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四)投標廠商得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得允許共同投標(五)決標原則:以最有利標為宜。(六)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39,統包實施辦法,第二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下列事項:一、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

    34、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二、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第三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二、財物採購、第四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40,統包實施辦法,第六

    35、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一、統包工作之範圍。二、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五、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第七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41,第八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

    36、應、安裝。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第九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統包實施辦法,共同投標(採購法第25條、共同投標辦法),一、招標文件允許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勞務之行為不超過五家為原則廠商得單獨投標二、

    37、個別採購特性:有利工作界面管理可促進競爭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三、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四、異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五、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六、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43,共同投標辦法,第2條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第3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二、允許共同

    38、投標可促進競爭者。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44,第4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第5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第6條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

    39、商之特定資格。,共同投標辦法,45,第7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第8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

    40、同。第9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共同投標辦法,46,第10條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二、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三、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五、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

    41、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七、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共同投標辦法,47,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92.02.07/09200048920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一成員)、(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二成員)(成員數不得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機關名稱)(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名稱)(案號)並協議如下: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廠商名稱)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

    42、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第一成員:、第二成員: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48,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2)由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其他文件向機關請領。各成員分別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

    43、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49,第12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第13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第14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

    44、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共同投標辦法,50,第15條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第16條共同投標廠商應負連帶責任之事項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共同投標辦法,轉包與分包(採購法第65條至第67條、細則第87條至第89條),一、轉包分包主要部分二、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將分包情形送機關

    45、備查三、分包廠商之權利保障義務負擔四、違法轉包(再轉包)之處置:轉包廠商及得標廠商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5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

    46、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契約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林能白註:說明中有關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工程會業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一六一五號函移列為第七十一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刪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

    47、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施行細則第87條:,5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發文字號:(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四號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事項,本會前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函請配合辦理,惟近數月來發現仍有部分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就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預為規定,致發生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之分包是否為違法轉包之爭議。二、為杜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

    48、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及契約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一)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二)適用條約協定1、應允許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國民待遇原則2、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3、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商措施,七、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採購法第17條、第43條、第44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55,(三)不適用條約協定1、得排除外國廠商參與投標2、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商措施,56,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五四八號附件:檔名為90010548a.htm主旨:有關外國廠商參與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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