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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与出路_刘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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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与出路_刘畅.pdf

    1、摘要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是对城市间治安协同治理情况进行整合与探索的创新方式。其有助于提升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区域协同发展动能,也是凸显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价值、发挥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效应的路径选择。在此背景下,城市群需要突破以往的本位观念,打破信息共享壁垒,改善协同能力孱弱等问题。城市群有必要从加强联动性、提升信息化、增强实效性三个层面共同着力,在化解问题的同时为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提供新的出路,以全面提升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能力。关键词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出路中图分类号 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3)5-0185-04刘 畅,雷连莉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

    2、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论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与出路(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突出双向互动过程,尊重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城市群是由若干个密集分布的不同等级的城市及其腹地,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发生与发展着城市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综合体”1。城市群的建设使公众对享有高品质生活环境产生了更高的期待,维护城市治安稳定也成为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社会

    3、治安协同治理的方式成为达至刚性需求、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点之一。一、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重要性在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论域中,要实现治安协同治理的有效性,必须积极建设城市间的治安协同治理规范与保障,使其功能充分发挥。在此过程中,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价值也会进一步凸显。(一)有助于引导城市群提高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能动性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具有多中心、多向度、复杂交错的网络关系2。对于各城市来说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既要预估自身的行为与结果,也要预见城市群的选择空间与行动方案。这时,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复杂网络关系有助于推动城市主动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增强对协同治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发

    4、展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势必推动各城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互动,了解彼此的治安协同治理制度体系与行为规范,明确各城市定位与交往规则,在降低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复杂性同时形成预见自身行为、结果与整体治理目标之间的契合度,最终实现提升城市群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能动性和活跃度,发挥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作用。(二)有助于实现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资源共通共享城市群间的治安协同治理问题往往涉及面广,耗用资金大,协同力量调动不足。而共享资源的提供是不同利益主体合作的关键,资源共享为城市群合作奠定基础。再加上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和信息网络的发展,资源信息共享化成为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强大推

    5、动力有据可循。加强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形成合理的分工体系,互援互助,并反向汇集更多优质资源;另一方面,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将各城市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分配,促进资源共通。可见,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有助于城市群间搭建统一的治安协同治理资源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地打破城市群的壁垒,形成可渗透、可跨越城市边界联系起来的协作模式,促进资源共享的良性循环。(三)有助于提升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区域协调发展动能城市群是以协调机制和区域治理为基础的经济体3。城市群作为一个“群体”相互连接的同时,不同等级的城市社会治安治理程度也必然存在差距,伴随着各城市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6、,其联系越发紧密,社会治安治理差距成为阻碍区域协调发展的因素之一。而反思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结构的适应性与合理性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城市群通过协同的方式,再加以参考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调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布局,设计符合城市群发展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方案,有助于提升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区域协调发展动能,推动各城市间团结协作、相互赋能,产生整体的协同基金项目:2020 年度湖南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长株潭城市群社会治安防控协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XSP20YBZ191)作者简介:刘畅(1999-),女,山西阳泉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雷连莉(1978-

    7、),女,云南昭通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85DOI:10.16227/ki.tycs.2023.0266效应,达到城市群发展相对均衡的状况,把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硬核”打造得更强大。二、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困境当前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构建和实施仍处于萌芽阶段,城市群的“被动协作”与联动性相违背,导致各城市间出现治安治理竞争激烈、资源共享体系散乱等现实问题,不仅制约城市群的协作动力,而且影响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发展。(一)各城市“本位主义”与社会“联动共享”相矛盾“本位主义”是为了追求局部利益甚至不惜损害整体利益。应用到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这种“

    8、本位主义”既造成各城市间合作、协同受阻,还有悖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联动共享”。1.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意识淡薄城市间的治安协同治理事项大多为公共事务,关乎社会生活和公众利益,所以各城市的参与性尤为重要。抛开城市群的概念来说,各个城市自成一体,对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事项往往受制于“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协同方式放在第二位,愈增加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流于形式的可能5。究其根源在于各城市间的治安协同治理意识淡薄,其思想开阔度、接纳度、转换度不足。城市群间对于一些跨区域、跨城市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题的解决较为迫切,但对更深入地推进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建设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群协作是

    9、新形势下强化治安协同治理工作的有力措施。再加上“本位主义”的观念束缚,导致城市群间停留在单一的城市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层面或是形式化的治安协同治理层面,难以推动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纵深发展。2.城市群间的治安治理竞争大于合作一直以来,跨行政区域的公共问题一直阻碍着区域或城市间的合作。因各城市的政策运行模式不一致,内部结构和职能方面的协同性明显不足,致使城市间出现“锦标赛”竞争,例如,城市群内争夺区域中心或副中心城市、各种与城市获取资源挂钩的绩效评比等6。虽然该类竞争是促进城市发展的体制性关键因素,但是城市这种“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削弱了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合作动力,体现不出自己城市社会治

    10、安协同治理的成绩就会使地方政府将其视为份外事,甚至出现“攀比”“拆台”等行为。对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协同性的曲解、成效性的错误预测加强了城市群间的治安治理竞争性,造成城市系统间的离散、摩擦并限制了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功能的发挥。(二)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信息资源共享存在壁垒信息资源的畅通是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方式的重要条件7。但是各城市在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资源共享开放时都会从自身利益来考虑,却希望其他城市能够进行资源共享,而结果是双方都采取“保守措施”,致使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信息资源共享壁垒难以打破。1.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信息公开不足各城市作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要主体,其拥有获

    11、取城市群治安治理信息的权力。然而城市群内部对于信息公开的认识,大多停留在网络层面。如政府网站、服务平台等,并且普遍存在数据缺乏的问题。另外,受城市合作关系被行政性区际关系代替、行政体制分割等观念和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影响,城市群的各种治安协同治理信息不能及时上传,或上传后仅限于内部查询没有对外共享,甚至急需的基础信息都缺乏共享的便利条件。也正是因为城市群间异地获取各城市信息资源十分有限,使得城市群间无法对治安协同治理的情况进行评价与预测,孤立的信息孤岛必然会导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成本提升8。2.城市群间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可以快速、合理地给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

    12、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但是城市群资源共享机制的不健全使得信息化利用率较低,缺乏从战略高度考虑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由于资源共享机制的不健全,致使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在执行过程中城市交流受阻。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又加剧了人口的流动性与迁徙性,对核心城市来说,人口流动为其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增加了各类社会治安风险,如犯罪活动的衍生、人员的广泛流动极大地打破了本城市的治安治理机制等9。这种尚处于初级形态的信息资源机制,连带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基础也变薄弱,无法满足治安协同治理实践中的需求,也很难使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有更全面的发展。(三)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城市群协同流于形式区域警务合作是一种横向的

    13、联合模式,主要是为应对因社会结构变动加剧而伴生的违法犯罪空间出现的无序漂移10。其以趋同的警务价值取向、自愿的局部权益让渡、平等的互助合作机制为基本要素,通过行政区域不相隶属的警务主体或者警方与其他部门的合力协作,实现对犯罪行为、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的打击。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是促进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有效途径,但城市群间的警务合作机制并不完善。一方面,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缺乏硬性标准的约束,部分城市或区域呈现“关系协作”现象,凭借城市关系搞协作,而平时没有来往的区域所提出的协作容易遭到拒绝或应付;另一方面,各城市在进行治安协同治理时还是以本地区或小范围的警务协作规范为标准,没有根据城市群治安协同

    14、治理现状形成统一的规范,致使跨区域的警务合作无法有效落实,也不能形成权威统一的指挥6。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内部建设发展缓慢也制约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发展,导致城市群不能协同,流于形式。三、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出路有效破解上述困境,需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从联动性、信息化、实效性三个方面共同着力、同步推进,探寻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现实路径。(一)化解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矛盾,加强联动性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发展进度主要被“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观念阻碍,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联动”本质不相符,遂提高城市群协同治理意识,186参考文献:1杨龙,米鹏举.城市群何以成为国家治理

    15、单元J.行政论坛,2020,27(1):120-129.2袁周斌.新时代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法治化进路J.社会科学家,2021(7):118-123.3沈燕梅.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5):36-40.4谭啸.中国城市群发展的区域比较分析D.沈阳:辽宁大学,2012.转换协作方式,对于化解各城市群“本位主义”与社会“联动共享”之间的矛盾尤为关键。1.提高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识各城市治安协同治理的参与性靠其协同治理的理念主导,所以,应当将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首先,要接纳城市群的概念,将城市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明确加强城市群协作是化解

    16、“本位主义”与“联动共享”矛盾的重要途径11。其次,要转换思想,开展类似于“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实践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方式,提升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意识。对于城市群间的治安协同治理问题,尝试与其他城市沟通,交流经验,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在各城市政府专栏发表,示范同行。最后,要外化于行,突破单一的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层面,加强协同动能,增加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行动,提高解决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题的效率。2.转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之“被动协作”为“主动协作”首先,要明确各城市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各城市应将偏激的竞争观念抛开,把解决城市群治

    17、安协同治理问题放在首位,重塑城市群的合作关系,协同达致共同利益。其次,在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实践中,各城市要合理预测城市群的协同治理效能,避免曲解其性质。同时,要端正协作态度,对于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不相互推诿,不敷衍了事。转“被动协同”为“主动协同”,转“保护主义”为“治理主义”,一切的行动以解决治安协同治理问题服务,提高与城市群发展的适配程度12。最后,城市群之间要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尽量破除市场、社会的各类藩篱缩小协同治安治理的差异。与此同时,各城市要确定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具体负责部门,考虑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协调治理规定并简化不必要的批复程序,给予城市群间治安协同治

    18、理更大的自由度,更强的主动性。(二)破除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壁垒,提升信息化信息资源共享是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前提,要将信息化作为增加城市群协同力量的强大推动力,以此提升各城市治安协同治理信息的开放度并建立资源共享平台,最终破除城市信息壁垒,实现资源高度整合和开放。1.各城市应主动公开治安协同治理信息,降低参与成本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最基本的是协同性,而信息化和共享性是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必然要求13。首先,要提升城市群对信息共享重要性的认识。各城市在期待对方资源共享的前提下也要积极开放本城市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信息,明晰资源信息共享事半功倍的作用,从而降低各城市参与治安协同治理的成本。其次

    19、,城市群应制定完善的信息共享规范,避免出现数据缺乏、信息更新速度缓慢等情况,督促各城市将重点治安协同治理信息及时上传,对外共享,推进城市群间治安协同治理情况的反馈与预测。2.建立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资源共享平台在各城市主动开放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资源共享平台才更能满足城市群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中的需求。首先,资源共享平台要遵循信息主导理念。该平台不能仅局限于信息网络,还应当最大限度地挖掘信息资源平台的综合效能,凝聚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价值取向14。其次,城市群应互相授权,允许城市群间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参与协作的各个区域的任何一个工作人员经过授权,可以登录其他区域内

    20、部的网络系统,查阅其他城市内部的网络信息,使用城市的网络资源。最后,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除了具有预测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情况的作用以外,还应当具有重要信息的沟通渠道,从而加强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经验的交流与共享,形成协调联动。(三)重塑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体系,增强实效性重塑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体系以建立和完善与其相适应的系列机制为基础15,而警务协作是社会治安防控治理的核心问题,所以,应着力完善跨区域警务协作相关机制,细化其协作方式,着力提高运行效能。1.构建警务协作保障机制从各城市警务协作内部来看,应精准投入组织人员、领导人员、岗位设置、警力保障、后勤服务等,同时加强警务技术人员的配备,例

    21、如,科研专家、法律人才等,提升警务协作的韧性。从外部来看,各城市公安机关要建立警用装备资源跨区域使用机制,对城市群中跨区域警务协作任务多的地区予以专项支持,核心城市也要多加支持周围城市,为其增强警务协作保障。2.完善跨区域案件侦破机制对于跨区域所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迅速与该区域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形成合作组织,配合案件调查、协助抓捕嫌疑人、协助取证等,落实“实地优势、资源共享、协同共赢”的案件侦破观念16。在跨区域案件侦破之后,将该信息在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利于各城市完善案件侦破的协作工作,也提供了犯罪研报的经验和成果交流的机会。3.健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题互研

    22、共管机制各区域、城市间定期开展会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群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治安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信息交流和研判,并根据各城市区域的治安协同治理共性、特殊性问题共同商讨管控方法,集思广益。与此同时城市群社会治安治理重点区域应开展区域执法协商,相互交流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研究解决治安协同治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利于后期联合行动的实施。187摘要回顾环境刑法的立法演进,可以发现环境刑事立法从无到有、从概括到明确,规范逐渐精细化,相对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罪名的增设和修订具有阻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重惩罚、轻预防,一刀切式的旧时理念。在罪状方面

    23、表现为罪名体系狭窄、针对性不强,空白罪状参照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应当及时转变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理念,在整体保护理念下,坚持预防性立法目标,多措并举治理环境犯罪,鉴于环境犯罪中空白罪状较多的情形,应当统一空白罪状参照的规范表述,发挥参照规范的指引功能,正确理解适用空白罪状中的参照规范,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理念;空白罪状中图分类号 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3)5-0188-04白宇辰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环境刑事立法的理念更新与罪状完善以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内蒙古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内

    24、蒙古 包头 014000)一、问题的提出技术给人类生产生活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生存安全带来巨大的不确定风险。2021 年 4 月,日本议会决定将 2011 年福岛核泄漏中用于冷却堆芯的核废水倾倒入海,引发世界关注1。环境污染的特性,决定了各国不可能在环境事件中独善其身。目前,世界各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表现为森林破坏、空气污染、水体污染、水土流失、气候变暖等,对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也使得人们要求运用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呼声愈发强烈。2021 年 3月 1 日,我国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本次修正案中,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文修订在整个修正案中数量占

    25、比最大,是本次修法增补罪名最多的章节。目前学界对环境个罪的研究较为丰富,主要集中于污染环境罪的理解与适用,对环境立法的整体理念和罪状形式研究略显不足。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由于增加了新的行为类型和罪名,如何宏观地去审视这些新鲜的立法素材,是值得被关注和讨论的话题。二、环境犯罪的立法梳理通过考察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我国对环境法益的保护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第一阶段:79 刑法纳入犯罪圈落地生根。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早期规制是通过分散规定的方式进行的。1979 年刑法分则并未设置环境资源犯罪的专门章节,对涉及环境的罪名分散在分则各个章节之中。例如,通过破坏河流、水流、森林进而危及公

    26、共安全的行为规定在第 105 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林木、动物等环境资源的刑法规制条文放在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可见当时更强调这些资源的在经济价值层面的保护。此外,在 79 刑法施行期间,立法机关还通过单行刑法的方式规制环境犯罪。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中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开启了针对生物多样性的刑法保护之路。之后,!5曹海军,霍伟桦.基于协作视角的城市群治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4(8):67-71.6李侠,张明.试论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健全与发展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

    27、15(5):58-64.7董佳.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路径探究J.皖西学院学报,2019,35(4):33-37.8锁利铭.协调下的竞争与合作:中国城市群协同治理的过程J.探索与争鸣,2020(10):22-22.9李娜.基于协同理论的长株潭城市群合作治理研究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3):45-48.10房亚明,李幸芝.融合与共享: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治理维度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1(6):14-21.11王玉海,宋逸群.共享与共治:中国城市群协同治理体系建构J.开发研究,2017(6):1-6.12张嘉池.区域警务合作制度的演进脉络与变迁逻辑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5):56-64.13周静茹.“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毗邻黑龙江区域警务合作研究与实践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7):21-24.14马文宇.协同治理视角下“警保联防联控”机制运行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5):41-48.15任泽涛.社会协同治理中的社会成长、实现机制及制度保障D.杭州:浙江大学,2013.16汪勇.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5):81-8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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