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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3401-2022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南(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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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3401-2022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南(黑龙江省).pdf

    1、ICS 01.040.03CCS A 16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4012022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南2022-12-29 发布2023-01-28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T 34012022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制度建设.14.1首问负责制.24.2服务承诺制.34.3限时办结制.34.4一次性告知制.45工作原则.45.1依法合规.45.2规范统一.45.3公开透明.45.4便捷高效.46服务规范.56.1窗口服务.56.2电话服务.66.3线上服务.67基本制度.77.1市场主体类型.77.2市场主体登记程序.77.

    2、3市场主体登记管辖.98审查要点.108.1实名登记.108.2主要登记事项审查要点.118.3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审查要点.198.4不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审查要点.208.5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审查要点.278.6歇业备案审查要点.488.7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查要点.498.8电子化方式登记的审查要点.518.9其他登记审查要点.539档案管理.609.1归档内容.60DB23/T 34012022II9.2归档方式.609.3档案查阅.619.4档案查阅对象及对应的查询范围.619.5档案查阅提交材料.619.6电子档案盖章.6210业务系统应用.6210.1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功能.6210

    3、.2名称登记.6210.3设立登记.6210.4变更(备案)登记.6210.5迁入迁出.6310.6注销登记.6310.7登记机关和人员账号信息维护.6410.8电子营业执照.6410.9登记数据管理.6410.10市场主体数据分析.64附录 A(资料性)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65附录 B(资料性)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66附录 C(资料性)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74附录 D(资料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78附录 E(资料性)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81附录 F(资料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87附录 G(资料性)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

    4、书.93附录 H(资料性)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98附录 I(资料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01附录 J(资料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105附录 K(资料性)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109参考文献.112DB23/T 34012022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5、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忠民、张立新、刘志峰、陈要武、田颖、孙毅、倪广忠、连艳静、薛智博、施晓林、朱颖滨、赵艳君、高宇波、刘学宁、吴薇、丁建球、孙海霞、侴洋、杨振龙、陈志民、金菲菲、柳银粉、赵宏、马洪涛、王冰、王佳彬、付亚玲、秦敏、张晓梅、朱明辉、陈德慧、何玉艳、张靖宇、邓华、王延波、赵艳萍、王骁、唐慧、乔雁、李爽、于波、贾真、张思洋、刘军、王龙、管秀梅、王凤芹、李云焱。DB23/T 34012022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中制度建设、工作原则、服务规范、审查要点和业务系统应用等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

    6、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市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3.2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3.3市场主体登记由国家授权的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市场主体的申请,予以核准登记,并确认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

    7、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4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3.5变更登记DB23/T 34012022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已登记事项申请调整所进行的法律确认。变更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人及其出资额、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的不同,变更登记事项略有差异。3.6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3.7

    8、备案备案是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后续程序,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补充说明。备案可作为企业登记的一个独立过程,例如:章程修改备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等。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过程往往伴随着企业备案。3.8外商投资企业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3.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简称“代表机构”)3.10名称自主申报名称自主申报是登记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一项政务服务。登记机关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一网通平台,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主查询

    9、、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4制度建设4.1首问负责制4.1.1适用范围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通过电话、网络及登记注册服务窗口接待咨询、办理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4.1.2建设要求4.1.2.1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服务规范、合法合规、及时高效的原则。首问责任人热情接待、服务周到、认真受理,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4.1.2.2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内部流转、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首问负责制工作流程。4.1.2.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对不予当场登记的,登

    10、记机关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 3 个DB23/T 340120223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4.1.2.4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4.1.2.5对于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政务服务大厅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将服务对象指引到相应的办事窗口;对于不属于政务服务大厅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做好解释工作,向申请人详细说明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4.1.2.6对于首问责任人无法解

    11、答或办理的“疑难杂症”等问题,及时联系登记注册服务窗口负责同志跟进解决问题,提供业务办理服务。4.1.2.7对群众投诉、举报,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听取陈述并做好记录,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群众投诉、举报,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和信息反馈工作。4.1.2.8做好单位内部及关联业务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首问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为群众反馈办件结果。4.2服务承诺制4.2.1适用范围登记机关和登记注册服务窗口。4.2.2建设要求4.2.2.1公开服务承诺。登记机关或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咨询电话、办事方法等内容,在登记注册服务窗口

    12、采取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4.2.2.2简化办事程序。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4.2.2.3压缩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限时办结。4.2.2.4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换位思考,做到态度热情诚恳,文明礼貌,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4.2.2.5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服务承诺标识牌,符合 4.2.2.1 要求。4.2.2.6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13、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4.3限时办结制4.3.1适用范围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通过电话、网络及登记注册服务窗口接待咨询、办理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4.3.2建设要求4.3.2.1对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移动端、自助终端以及服务大厅内电子屏、公示栏、二维码和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开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应保持一致。4.3.2.2对即办件实行即办即结,承诺件以工作日计算,办结时限从受理申请开始计算。对于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时限从补齐材料受理申请开始计算,如未告知服务对象补正申请材料,办结时限从接收申请材料开始计算。注: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

    14、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要求。DB23/T 3401202244.3.2.3杜绝因申请延期办理不及时、申请材料遗失丢失、线下办理“体外循环”、线上办理超期预审等原因导致办件超期行为发生。4.4一次性告知制4.4.1适用范围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通过电话、网络及登记注册服务窗口接待咨询、办理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4.4.2建设要求4.4.2.1一次性告知制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4.4.2.2登记注册服务窗口显著位置摆放办理事项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4.4.2.3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15、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对符合申请办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4.4.2.4对于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4.2.5申请材料可当场予以更正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4.2.6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准予决定需具备的条件、标准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主动提供告知承诺制办理服务。4.4.2.7申请人对填写的基本信息、已知晓告

    16、知的全部内容、标准要求作出确认,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对达到准予条件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应即时办理,并送达办理结果。4.4.2.8工作人员应提供相应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材料清单、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等。4.4.2.9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及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制作一次性告知清单,方便群众查看相关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内容,实现“最多跑一次”。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5工作原则5.1依法合规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

    17、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和行使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5.2规范统一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应注意其行为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包括法律实施和行政行为实施的规范统一。5.3公开透明登记机关应及时公布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据,公开市场主体登记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5.4便捷高效DB23/T 340120225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决定。6服务规范6.1窗口服务6.1.1服务形象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着装应规范统一,制服肩章、领花、胸牌佩戴齐全,党员宜佩戴党

    18、徽。6.1.2服务礼仪6.1.2.1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树立务实、创新、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微笑服务,主动热情,精神饱满;服务办事热心,咨询解答耐心,办理业务诚心,对待批评虚心。6.1.2.2提倡服务时使用普通话,语音适中,有问必答,耐心解释;对待办事人员做到友善文明、举止得体。6.1.2.3遇到工作出现差错时,应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争取谅解。6.1.2.4窗口坐姿服务时,做到腰杆挺直,双腿并拢或平行,不抖脚,不斜坐,不仰坐,不扒坐,不翘二郎腿,不掂脚跟,不用胳膊支头;站姿服务时,做到双腿挺直,与肩垂直,腿不交叉;行走服务时,挺胸抬头,目视前方,不插兜,不搭肩。6.1.3服务用语6.

    19、1.3.1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解答疑问应做到准确规范、通俗易懂,指导业务依法依规,接待办事人员使用文明用语,做到“三声”,即:来有接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示例:如您好、请讲、请稍等、对不起、谢谢、没关系、欢迎再来、再见。当事人所办业务属于本窗口办理时:“请您在我这里办理”;不属于本窗口业务的:“麻烦您到 XX 地方办理”,必要时,用手势指导办事人员。6.1.3.2接待中不使用有悖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公正之词及其他不符合职业道德的用语;不使用服务忌语,有损人格的粗言秽语,有失礼貌的冷言恶语,有失分寸的过头话、斗气话。示例:如不知道,问别人;没有空,等着,等着吧;别罗嗦,不行;我们就是这个规

    20、定;牌子上写着,你自己不会瞧;你问我,我问谁;我就是这个态度;不是跟你说了吗,怎么听不懂呢;不能办,就是不能办;爱找谁找谁,爱办不办等。6.1.4服务内容市场主体登记、回复办事人员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相关问题、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档案。6.1.5服务流程受理确认并登记发照。受理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如何修改确认并登记发照。6.1.6服务纪律6.1.6.1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专心工作,在工作时间不阅读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在工作电脑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6.1.6.2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严格遵守“四零”服务规范。6.1.6.3如遇与办事人员发生分歧时,应保持理性,冷静处理,必要时向领导报告。D

    21、B23/T 3401202266.1.6.4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干部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不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无乱摊派、乱收费及违规有偿服务行为,不勾结“黑中介”,不向办事人员推荐登记业务代理机构。6.1.6.5严格执行登记管理规定,不越权登记;严格执行登记管理条件和程序,不降低或提高法定条件,不减少或增加登记程序;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制度,不减少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或增加不必要的审批;自觉接受办事人员、新闻单位、行风监督员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6.1.7服务环境6.1.7.1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整洁的办公环境,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整

    22、齐,下班时应再次整理桌面,处理办公产生的废纸等垃圾。6.1.7.2不在窗口吸烟和大声喧哗。6.2电话服务6.2.1服务用语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时应使用普通话,态度热情诚恳,用语礼貌规范。指导业务依法依规,解答疑问做到准确规范、通俗易懂。示例: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等礼貌用语,遇到问题需要查询或者请示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等情况可回复:“我记下您的问题,这边先挂断电话,稍后给您电话回复。”6.2.2服务内容6.2.2.1回答办事人员咨询问题,转接或者告知办事人员所需其它部门联系电话,回复其它问题,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解答登记注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b)解答注册申报

    23、流程及所需材料相关问题;c)回答申请人对登记注册申报状态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询问;d)接听并记录市场主体对登记注册申报工作的意见建议。6.2.2.2咨询事项不属于登记注册职能范围的,工作人员应耐心向咨询人解释,为咨询人提供办理建议。6.2.3服务流程接听回答等待办事人员挂断如有必要回拨反馈情况。6.2.4服务纪律6.2.4.1落实首问负责制,接听电话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工作人员应提高专业素质,学习研究业务领域内的相关政策规定,增强解答问题的专业性、高效性。6.2.4.2建立记录台账,对咨询人反映的典型问题记录梳理,并定期汇总、上报、存档。6.2.4.3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非主动

    24、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6.2.4.4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不在岗或不及时接听咨询电话;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有关必要事项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杜绝出现态度恶劣、用语不规范、解答错误等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和投诉建议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或反馈相关情况。6.3线上服务6.3.1服务内容6.3.1.1受理审核办事人员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的各项登记业务。DB23/T 3401202276.3.1.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审核通过、退回修改、审核驳回。6.3.1.3退回修改的,需要一次性在审核意见处详细填写告知办事人员如何修改。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可拨打申请人联系电话进行电话沟通或者加办事人员微信沟

    25、通。6.3.1.4审核意见应用语规范、清晰明了、通俗易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6.3.2服务流程申请确认、登记发照。申请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如何修改确认、登记发照。6.3.3服务纪律6.3.3.1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当日申请,当日办结。6.3.3.2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实现一次性修改、一次性通过,不可反复退件、反复提交。6.3.3.3注意下列事项:a)严格执行登记管理权限,不越权登记;b)严格执行登记管理的条件和程序,不降低或提高法定条件,不减少或增加登记程序;c)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制度,不减少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或增加不必要的审批。7基本制度7.1市场主体类型7.1.1市场主体分为内

    26、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7.1.2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7.1.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2市场主体登记程序7.2.1基本原则7.2.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7.2.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

    27、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7.2.1.3登记机关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7.2.2公司登记程序7.2.2.1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7.2.2.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7.2.2.3公司登记机关根据

    28、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确认登记决定: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予以登记;DB23/T 340120228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但因情形复杂,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3 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c)申请文件、材料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申请材料退

    29、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e)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7.2.2.4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的,出具登记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2.2.5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登记的申请,视下列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结:a)对申请人到公司

    30、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登记的,当场作出确认登记的决定;b)对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的申请予以登记的,自综合业务系统接收 2 小时内作出确认登记的决定。7.2.2.6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公司确认登记的,设立登记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及时通知申请人换发营业执照。公司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公司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7.2.2.7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

    31、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3 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7.2.2.8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应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7.2.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7.2.3.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7.2.3.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7.2.3.3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7.2.3.4申请

    32、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7.2.3.5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7.2.4其他主体登记程序7.2.4.1申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登记参照上述程序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4.2登记机关对外承诺办结时限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对外承诺时限办理。DB23/T 34

    33、01202297.3市场主体登记管辖7.3.1基本原则7.3.1.1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政府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7.3.1.2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7.3.1.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级进行市场主

    34、体登记管理。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7.3.2内资企业登记管辖7.3.2.1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权7.3.2.1.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7.3.2.1.2除 7.3.2.1.1 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7.3.2.1.3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

    35、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7.3.2.2市(地)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市(地)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7.3.2.3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权7.3.2.3.1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7.3.2.3.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

    36、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7.3.2.3.3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7.3.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7.3.3.1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制度7.3.3.1.1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7.3.3.1.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37、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登记注册参照 7.3.3.1.1 执行。7.3.3.1.3省级监督管理部门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DB23/T 3401202210注: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7.3.3.1.4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

    38、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7.3.3.2已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登记机关名单黑龙江省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见附录A。8审查要点8.1实名登记8.1.1规范要求8.1.1.1涉及实名登记的包括半程电子化登记的实名验证、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的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应用。8.1.1.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8.1.2验证范围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

    39、请人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a)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d)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e)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8.1.3特殊情况应对措施8.1.3.1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 8.1.2 中提及的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

    40、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8.1.3.2自然人在“工商注册身份验证 APP”上无法通过验证的情况,可通过现场人工验证并记录业务台账等方式提供救济渠道,保证相关自然人能够办理登记业务。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规定。8.1.3.3对于确因技术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通过验证的,可通过现场人工验证等方式提供救

    41、济渠道,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好台帐记录。注:2019年3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4月10日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册局关于做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信息化DB23/T 3401202211建设工作的通知(企注函字201815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等要求,率先在线下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环节实施身份查验。8.1.3.4境内自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在线实名认证,且无法持有效身份证明线下办理的,可提交依法经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的文

    42、件,其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公证材料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8.1.3.5外籍人员身份认证按照下列要求执行:a)外国投资者提交在境外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其中,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无需公证,仅需提交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

    43、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无需公证的,仅需提交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c)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使用护照申请登记注册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

    44、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8.1.3.6股东因受刑事处罚被羁押或服刑无法在线办理实名认证的,可由其服刑监狱或相关单位出具羁押或服刑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持证明文件线下为其办理实名认证,相关文件的签署可由律师按照法定程序交由当事人签署后办理。登记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8.2主要登记事项审查要点8.2.1名称8.2.1.1特点8.2.1.1.1唯一性。名称是一个市场主体区别于另一个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登记之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8.2.1.1.2排他性。名称由市场主体独占使用,名称一经依法登记注册,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

    45、特定地区或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机关不再对与已经登记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8.2.1.1.3可转让性。市场主体享有依法将自己的名称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8.2.1.1.4可诉性。当名称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通过行政裁决或诉讼方式解决。8.2.1.2登记规则8.2.1.2.1企业名称符合四段式,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特别情况下,可不包含行政区划或行业特点。DB23/T 34012022128.2.1.2.2企业名称

    46、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需与行政区划连用,不单独使用。8.2.1.2.3企业名称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不使用外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等。8.2.1.2.4名称中的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示例:如兰州拉面、沙县小吃、重庆火锅等。8.2.1.2.5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8.2.1.2.6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

    47、中标明组织形式。8.2.1.2.7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8.2.1.3审查要点8.2.1.3.1名称所冠属的行政区划是否规范、准确。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8.2.1.3.2名称中是否含有下列禁止性情形:a)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c)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d)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e)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f)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g)违背公序良俗

    48、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h)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i)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8.2.1.3.3名称是否含有按照文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字号或名称。示例:如“共同富裕”“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不宜用作商业经营的党和国家战略内容;“联邦”“邦联”等国体、政体概念;“东条英机”“谷寿夫”等战犯或者不良政治影响的人物姓名;“华润”“红领巾”“八一”等。8.2.1.3.4特殊行业的企业名称是否符合下列限制性规定:a)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不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不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49、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称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b)防范非法集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c)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名称中不含有“小额贷款”“典当”“网贷”“网络借贷”“P2P”等;未经审批,市场主体名称中不包含“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大学”“学院”等字样。8.2.1.3.5名称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下列规范: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50、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b)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DB23/T 3401202213c)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d)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母公司可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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