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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DX-JS016-2022 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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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DX-JS016-2022 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pdf

    1、 宁波市建设工程地方细则 甬 DX/JS 016-2022 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 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 Technical implementing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in Ningbo 2022-03-04 发布 2022-05-01 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发布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 Technical implementi

    2、ng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in Ningbo 甬甬 DX/JS 016-2022 主编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浙华智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冲能源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宁波建园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 年 3 月 4 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甬建发202218 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

    3、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能耗,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室内热舒适性和能源利用效率,我局组织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甬 DX/JS016-2022,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电子文本可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网上办事”栏目“下载专区”下载。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和设计处。宁

    4、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前前 言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降低既有公共建筑的能耗,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室内热舒适性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市住建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的通知(甬建发20216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结合宁波市的地方气候、地理及经济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共分 12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能诊断

    5、、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利用、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 595 号住建局大厦科技设计处,邮政编码:315000,邮箱:),以便修订时参考。本实施细则编制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编主编单位: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

    6、参编单位:单位:宁波浙华智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冲能源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宁波建园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林 敏 李志磊 胡莹坚 高家绪 曾宝玺 桑方圆 杜 平 陈 亮 唐彪锋 王云海 姜干清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陈松立 戴剑波 程建华 袁爱芬 徐 欣 8 目目 录录 1 总 则.10 2 术 语.11 3 基本规定.13 4 节能诊断.15 4.1 一般规定.15 4.2 外围护结构.15 4.3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16 4.4 供配电系统.17 4.5 照明系统.18 4.6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19 4.7 监测与控制系统.20 4.8 综合诊断.

    7、21 5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22 5.1 一般规定.22 5.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22 5.3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单项判定.23 5.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27 5.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28 5.6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28 5.7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29 5.8 分项判定.30 5.9 综合判定.30 6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1 6.1 一般规定.31 6.2 外墙、屋面、非透明幕墙.31 6.3 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33 6.4 立体绿化.34 7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35 7.1 一般规定.35 7.2 冷热源系统.35 7.3 输配系统.3

    8、6 7.4 末端系统.37 8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39 9 8.1 一般规定.39 8.2 供配电系统.39 8.3 照明系统.40 9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41 9.1 一般规定.41 9.2 给水排水系统.41 9.3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42 10 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利用.43 10.1 一般规定.43 10.2 太阳能光伏系统.43 10.3 太阳能光热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44 10.4 地源热泵系统.45 10.5 余热废热利用.45 11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46 11.1 一般规定.46 11.2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46 11.3 供配电

    9、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47 11.4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48 11.5 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监测与控制.48 11.6 用能分项计量系统.49 12 节能改造效果评价.51 12.1 一般规定.51 12.2 节能量核定.51 12.3 节能改造能效测评.53 附录 A 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限)额.54 附录 B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信息统计表.55 附录 C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体系.59 附录 D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折算规则.62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64 引用标准名录.65 条 文 说 明.67 10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碳达

    10、峰碳中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热环境,结合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特点,制订本细则。1.0.2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1.0.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地气候特色和项目实际用能特点,确定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1.0.4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标准及细则的规定。11 2 术术 语语 2.0.1 既有公共建筑 existing public

    11、 building 已建成使用的公共建筑。2.0.2 节能诊断 energy diagnosis 通过对建筑物的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能源浪费环节,为建筑物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活动。2.0.3 节能改造的判定 energy-saving judgment 根据节能改造诊断的结果,并结合建筑节能目标,做出是否进行节能改造和改造哪些项目的判定。2.0.4 单项节能改造 single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 为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并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对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窗、遮阳、屋面、外墙等)、用能设备及系统中的某一项

    12、进行节能改造的活动。2.0.5 综合节能改造 comprehensive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 为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并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对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窗、遮阳、屋面、外墙等)、用能设备及系统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进行节能改造的活动。2.0.6 能源消费账单 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2.0.7 静态投资回收期 Static investment payback period 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收回全部原始投资额所需要的时间,即投资项目在经营期间内预计净现金流量的累加数恰巧抵偿其在

    13、建设期内预计现金流出量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使投资项目累计净现金流量恰巧等于零所对应的期间。2.0.8 节能量核定 approval of energy saving quantity 节能量核定是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分析判断,主要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的检测、监测和分析结果 12 对节能量进行核定。2.0.9 账单分析法 bill analysis method 通过收集计量表的表计数据,分析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2.0.10 测量计算法 measurement method 通过测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

    14、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与能耗相关的关键参数,计算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2.0.11 节能改造能效测评 completion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指在改造工程验收前,对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并编制能效测评文件的行为。1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改善或保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3.0.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单项节能改造或综合节

    15、能改造。3.0.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宜结合用能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同步进行。3.0.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改造。3.0.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改造前一年内已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能源审计,且不低于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建办科201665 号)规定的二级能源审计时,可参照能源审计结论。3.0.6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或能源审计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节能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优先选用安全可靠、对使用者干扰少

    16、、对环境污染小、工艺便捷、工期短、投资收益比高的节能改造技术。3.0.7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进行节能量核定,核定结果应作为验证节能改造效果的判定依据。3.0.8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0.9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注重安全性,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3.0.10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3.0.11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3.0.12 节能改造后的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应上传至市级建筑能

    17、耗监管系统平台。3.0.13 公共建筑进行综合节能改造且包含围护结构改造时,碳排放强 14 度宜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6 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平均降低 7kgCO/(m2a)以上。3.0.14 公共建筑进行综合节能改造且包含围护结构改造时,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宜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6 的基础上降低 20%,平均节能率达到 72%。15 4 节能诊断节能诊断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调查,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 20 年的建筑,应同步实施安全改造,否则不宜开展节能改造。4.1.2 公

    18、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诊断内容包括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监测与控制系统等。4.1.3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收集下列资料:1 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件;2 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3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 12 年的运行记录;4 不少于近 12 年的燃气、油、电、水等能源消费账单。4.1.4 节能改造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项目及系统概况、建筑用能管理状况、建筑用能计量及统计状况、建筑能耗指标计算分析、建筑碳排放分析、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诊断与节能潜力分析、节能

    19、改造建议等内容。4.1.5 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的有关规定。4.1.6 采用的节能检测设备、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2 外围护结构外围护结构 4.2.1 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宁波市所处气候区和外围护结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1 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16 2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3 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4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5 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4.2.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查阅竣工图,了解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

    20、材料,建筑遮阳设施的种类和规格,建筑室内通风状况,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2 对外围护结构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完好程度,实际施工做法与竣工图纸的一致性,遮阳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计算和检测;4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外围护结构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4.3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 4.3.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1 空调区域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及空调温湿度控制措施;2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新风量

    21、调节措施;3 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压缩机组结构型式与机组实际性能系数;4 锅炉运行效率;5 水系统机房侧各关键点压力分布值及水力平衡状况;6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及空调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7 水系统补水率及水系统管道跑、冒、滴、漏情况;8 冷却塔的通风散热环境、冷却性能及漂水、补水情况;9 水泵扬程及流量曲线、运行效率;10 风机配置的流量和扬程曲线、单位风量耗功率;17 11 空调及机械通风系统平衡状况;12 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13 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14 管道保温性能及状况;15 空调区域、风机、能量回收、水系统、冷水机组、热水机组的联合控制情况。4.3.2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应

    22、按下列步骤进行:1 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法、管道的保温状况等信息;2 查阅运行记录,了解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4 根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4.4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 4.4.1 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1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2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3 用电分项计量;4 无功补偿;5 供用电电能质量;6 供

    23、配电线路。4.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查阅竣工图,了解各电气系统的设计情况,了解各设备的配置、参数、相应指标及系统控制方法等信息;18 2 现场调查,了解建筑物用能状况、使用管理状况、各电气系统和各设备运行情况及调节控制方式等,并对相应场所环境指标、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测试和记录;3 查阅管理和运行记录,分析各系统或设备的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4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5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系统或设备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提供各系统的预期节电率指标。4.5 照明系统照明系统 4.5.1

    24、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光源、灯具及附件的类型;2 照明灯具效率和能效指标;3 照度值、照明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和照明功率密度值;4 照明控制方式;5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4.5.2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对光源、灯具及附件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查阅产品资料,核查是否使用淘汰产品;2 对灯具效率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灯具效率及附件是否满足能效标准;3 对照度值、照明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主要工作场所进行照明质量核验;4 对照明控制方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分区控制,公共区域控制是否采用有效节能控制方式;5 对利用自然光进行

    25、节能诊断时,应核查靠近采光处的灯具能否在满足照度要求时手动或自动关闭;6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19 照明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4.5.3 设置夜景照明的建筑应对夜景照明所采用的光源、灯具及控制方式进行诊断。4.6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4.6.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一)给水系统 1 各给水系统的市政直供、加压分区及用水点的水压情况;2 加压供水设施的选型以及水泵运行效率;3 各给水系统的分项计量方式;4 采用水平衡测试法检测建筑/建筑群管道漏损量;5 给水系

    26、统管路的布置方式及给水压力平衡;6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性能;7 水箱溢流报警措施;8 用水器具、计量水表、管材、管件以及阀门的选型。(二)排水系统 1 排水系统形式;2 污水抽升设备形式。(三)节水系统 1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2 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3 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是否采用定量或定时等节水措施;4 绿化灌溉采用的灌溉方式;5 雨水回收系统使用情况。4.6.2 热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一)热源系统 20 1 热源形式;2 加热设备的选型;3 热水制备设备运行效率或实际性能系数;(二)输配系统 1 循环方式;2 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人均最

    27、高日用水定额;3 系统的分区、管道结构、敷设方式及保温性能;4 循环水泵效率;5 热水供水系统管路的同程布置及冷热水的供水压力平衡。4.6.3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系统安全性、用水量、计量方式、分区及用水点供水压力、系统组成、设备配置、系统调节控制及监控方法、热水制备形式等信息;2 查阅运行记录,了解供水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4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细则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4.7 监测与控制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 4.

    28、7.1 监测与控制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3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4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4.7.2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控制阀门及执行器选型与安装;21 2 变频器型号和参数;3 温度、流量、压力仪表的选型及安装;4 与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5 传感器的准确性;6 控制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的工作状态。4.8 综合诊断综合诊断 4.8.1 公共建筑应在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监测与控

    29、制系统的分项诊断基础上进行综合诊断。4.8.2 公共建筑综合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2 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3 针对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4 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5 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22 5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前,应首先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并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及节能改造内容,并制定节能改造方案。5.1.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判定方法:1 单项判定;2

    30、 分项判定;3 综合判定。5.1.3 节能改造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或节能评估资格的单位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自评估,保证方案的有效性。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5.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5.2.1 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或屋面、外墙漏水等功能缺陷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5.2.2 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内表面温度要求,且屋面传热系数限值不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要求时,宜对相应部分进行节能改造。5.2.3 外窗、透明幕

    31、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1 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大于 0.60;2 外窗可开启面积低于外窗的 30%;3 透明幕墙无开启面积部分或无通风换气装置。5.2.4 屋面透明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大于 0.45 时,宜对屋面透 23 明部分进行节能改造。5.3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单项判定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单项判定 5.3.1 冷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1 冷热源累计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2 不能满足现有使用要求或设备运行效率过低;3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5.3.2 建筑采用

    32、燃轻柴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 5.3.2 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5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表 5.3.2 锅炉的运行效率锅炉的运行效率 锅炉种类、燃料种类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日平均运行效率(%)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轻柴油、燃气 77 78 78 79 80 81 81 5.3.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 5.3.3 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5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表 5.3.3 名义制冷

    33、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性能系数(W/W)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24 螺杆式 CC528 4.24 528CC1163 4.48 CC1163 4.75 离心式 CC1163 4.64 1163CC2110 4.88 CC2110 5.04 24 续表续表 5.3.3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性能系数(W/W)风冷或 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2.40 CC50 2.56 螺杆式 CC50 2.46 CC50 2.56 5.3.4 对于名义制冷量

    34、大于 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 5.3.4 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5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表 5.3.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限值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限值 类 型 名义制冷量 CC(kW)单冷式机组制冷季节能效比 SEER 热泵式机组全年性能系数 APF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风冷 不接风管 7.1CC14.0 3.04 2.48-CC14.0 2.40 2.40-接风管 7.1CC14.

    35、0 2.88 2.56-14.0CC28.0 2.72 2.40-CC28.0 2.40 2.24-水冷 不接风管 7.1CC14.0-2.96 CC14.0-3.44 接风管 7.1CC14.0-3.20 CC14.0-3.04 5.3.5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 5.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25 表表 5.3.5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蒸汽压力(MPa)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性能系数

    36、(W/W)制冷 制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3 12/7 0.4 0.6 1.33 0.8 1.31 直燃 供冷 12/7 30/35 1.04 供热出口 60 0.76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5.3.6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空调系统的热源,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1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2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

    37、,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4 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5 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5.3.7 冷源系统的能效系数低于表 5.3.7 的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 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表表 5.3.7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冷源系统能效系数(SCOP)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W/W)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3.12 26 续表续表 5.3.7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W/W)水冷 螺杆式 CC528 3.12

    38、 528CC1163 3.52 CC1163 3.60 离心式 CC1163 3.52 1163CC2110 3.76 CC2110 3.84 5.3.8 当空调冷热水循环泵合设,空调循环泵的扬程-流量曲线性能明显超过冬季供暖所需,且调节措施无法满足系统需要,造成热水循环泵的功耗偏大时,冷、热水循环泵应分开设置。5.3.9 经技术分析论证,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由于选型偏大、订货偏离等原因或水泵效率下降造成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 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 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5.3.10 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 40%的时间超过总运行时间的

    39、 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5.3.11 采用二级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5.3.12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5.3.12的规定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调节或改造。表表 5.3.1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系统形式 Ws限值 机械通风系统 0.27 新风系统 0.24 办公建筑定风量系统 0.27 办公建筑变风量系统 0.29 商业、酒店建筑全空气系统 0.30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

    40、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 系统;2 当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 0.053 W/(m3/h)。27 5.3.13 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5.3.14 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规定时,或空调系统新回风比无法调整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5.3.15 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 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5.3.16 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5.3.17

    41、当冷却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1 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 80%或冷却能力无法满足主机正常运行;2 出现抽空现象;3 布水分布不均匀或布水器、填料等严重老化;4 与冷水机组、冷却水泵等相关设备连锁控制无法正常执行;5 风机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5.3.18 建筑中的空调系统不具备自动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5.3.19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未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5.3.20 空调水系统与风系统无法联动控制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5.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5.4.1 供

    42、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后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未采用节能措施的,宜进行改造。5.4.2 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 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5.4.3 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 28 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 5 年时,宜进行改造。5.4.4 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 5 年时,宜进行改造。5.4.5 配电线路导线载流量、线路电压损失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5.5 照明系

    43、统单项判定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5.5.1 照明光源采用淘汰产品时或光源能效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值时应进行改造。5.5.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采用淘汰产品时或能效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值时应进行改造。5.5.3 照度标准值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规定的标准值时,宜进行改造。照明功率密度值(LPD)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相应改造。5.5.4 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分区、分组、自动控制时,应进行相应改造。5.5.5 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5.5.6 当照明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现行

    44、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规定时,应进行相应改造。5.5.7 夜景照明的控制方式未合理设置平时、节假日模式的应进行改造,未设置定时关闭的宜进行改造。5.6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5.6.1 供水系统使用淘汰产品、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宜进行调节或节能改造。5.6.2 供水系统的实际用水量出现异常时,应进行节能改造。5.6.3 各供水系统未设置分项计量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5.6.4 各供水系统的分区及用水点的水压难以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进 29 行节能改造。5.6.5 供水系统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 20%,或水泵的实际运行

    45、效率低于铭牌值的 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节能改造。5.6.6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存在破损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5.6.7 热水制备设备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5.6.8 建筑采用燃煤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时,宜进行节能改造。5.6.9 热水供水系统管路难以满足同程布置的要求或冷热水的供水压力不平衡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5.6.10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用水未循环使用时,应进行节能改造。水景工程用水未循环使用时,宜进行节能改造。5.6.11 用水器具性能及配件不符合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及节水型卫生洁具GB/T 31436

    46、规定的,应进行改造。5.6.12 计量水表选型和设置位置不合理、计量水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宜进行改造。5.6.13 管材和管件为淘汰产品及出现漏损现象,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进行改造。5.7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5.7.1 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5.7.2 空调系统、给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5.7.3 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行改造。5.7.4 相关工艺调整时,应重新合理设置电动机及启动、控制等方式。5.7.5 多台电梯集中排列,未设置并联或

    47、群控等智能控制措施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不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功能的,应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30 5.7.6 现场监测与控制设备及元件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5.7.7 监测与控制系统无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5.7.8 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5.7.9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未按要求设置能耗监测系统时,应进行改造。5.8 分项判定分项判定

    48、 5.8.1 公共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暖通风空调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8 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5.8.2 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3 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5.8.3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到 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5.9 综合判定综合判定 5.9.1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

    49、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建筑的全年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6 年时,应进行综合节能改造。5.9.2 当公共建筑年能耗指标高于国家、省、市同类型公共建筑年能耗定(限)额标准 10%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能耗定(限)额标准考核不合格时,应进行节能改造。31 6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

    50、加固措施。6.1.2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及浙江省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 33/1036 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6.1.3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相关消防管理的规定。6.1.4 节能改造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等被动节能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6.1.5 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做好对围护结构的防渗漏处理。防渗漏处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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