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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31∕T 025.5-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地下空间工程(雄安新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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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31∕T 025.5-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地下空间工程(雄安新区).pdf

    1、ICS 93.020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地下空间工程地下空间工程Xiongan New Area quality indication system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Underground Space EngineeringDB1331雄安新区地方标准DB1331/T 025.5-20222022-06-27 发布2022-07-01 实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通通 告告 2022 年第 5 号

    2、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关于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会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于 6 月 27 日联合发布了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详细目录见附件)。本通告可通过中国雄安官网()“政务信息”中进行查询,标准文本可从标准图书馆网站(http:/www.bzsb.info)中下载。附件:批准发布的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目录。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2 年 6 月 27 日 1前 言依据“雄安质量”

    3、工程标准体系(雄安政字202125 号)的相关要求,本指标体系以雄安新区的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国际标准、高点定位、创新引领、绿色低碳、信息智慧”为工作原则,结合雄安新区区位特点,构建雄安新区地下空间工程关键质量指标体系。本规范根据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编制组对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工程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进行梳理和研究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讨、协调和修改,经审查后定稿。本质量指标体系地下空间工程共分 7 章,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要求;4 地下道路工程;5 地下

    4、公共空间;6 综合管廊工程;7 兼顾设防工程与兼顾防灾避难场所。本质量指标体系与国家强制性规范和现行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协同使用。主编单位: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王维、刘艺、李劲遐、迟恒、杨申武、范益群、刘俊、王晟、卢泉岩、倪丹、黄平、龚文辉、林路、常伟、王建、张竹、王寿生、王曦、谢明、彭涛、王嘉伟、何奇玮、巩生龙、梁荣欣、王佳斌、曾蕴蕾、杨宝顺、赵先顺、姜朝曦、沈佳奇、周锋、曹峰、阎迅主要审查人员:冯大权、王宝泉、李建光、夏群、邱维、洪世宣目录目录1 总则.12 术

    5、语.23 基本规定.54 地下道路工程.104.1 道路交通.104.2 隧道建筑.114.3 隧道结构.144.4 隧道通风.154.5 隧道给排水与消防.154.6 隧道照明与电气.214.7 智慧隧道.225 地下公共空间.255.1 地下空间建筑.255.2 地下空间结构.295.3 地下空间给水与排水.325.4 地下空间电气与智能化.345.5 地下空间暖通.436 综合管廊工程.456.1 分类.456.2 规划.456.3 总体设计.476.4 管线设计.486.5 附属设施设计.496.6 管廊结构设计.567 兼顾设防工程与兼顾防灾避难场所.577.1 兼顾设防工程.577

    6、.2 兼顾防灾避难场所.64本标准用词说明.70引用标准名录.7111 总则1.0.1 为保障雄安新区地下空间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等指标建设,实现地下空间工程的安全耐久、绿色低碳、信息智慧、创新引领,创造“雄安质量”,编制本质量标准体系。1.0.2 本质量指标体系与国家及地方强制规范和现行标准的强条共同组成雄安新区地下空间工程指标体系,适用于雄安新区新建、扩建地下空间工程(涵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地下防灾设施、地下商业、综合管廊等)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管控。地铁车站与区间、市政设施、工业设施,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建构筑物,需同时满

    7、足相关规范要求。1.0.3 雄安新区地下空间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四新技术,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并应按有关规定实施。1.0.4 雄安新区地下空间工程项目,除必须执行本质量指标体系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城市地下空间 urban underground space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本标准中的地下空间均指城市地下空间。2.0.2 城市地下综合体 urban underground complex指将商业、城市交通及其它公共服务等若干功能单元进行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综合体可以为

    8、独立的地下空间,也可以与地面建筑一起形成城市综合体。2.0.3 地下人行通道 underground pedestrian passageway在地下空间内用于穿越街道、连接各功能单元或连接地下各种设施的人员步行通道。2.0.4 地下交通 underground transportation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交通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2.0.5 城市地下道路 urban underground road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2.0.6 地下车库车行通道 underground garage dr

    9、iveway设置在地面以下,主要用于地下停车设施之间、地下停车设施与地面之间,供机动车辆通行的地下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车库联络道和车库内部通道两种类型。2.0.7 地下公共空间 underground public space指具有大型综合功能的地下空间设施,包括地下商业、人行通道、交通场站、停车设施及放置于共用空间的市政场站及管线设施等。2.0.8 下沉式广场 sunken yard(square)广场的整体或局部下沉于周围环境,形成一个围合的开敞空间。32.0.9 地下商业 underground commercial进行商业活动的地下建筑设施。2.0.10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

    10、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11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2.0.12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2.0.13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cast-in-site utility tunnel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2.0.14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precast utility tunnel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2.0

    11、.15 平时 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2.0.16 战时 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2.0.17 兼顾人防工程city underground space with the function of civil air defence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的简称。兼顾人防工程指为预防城市空袭造成的灾害,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而增设相关防御措施的地下建筑。兼顾人防工程包括轨道交通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等。2.0.18 紧急人员掩蔽部 exigen

    12、t personnel shelter战时供待掩蔽人员和待疏散人员临时掩蔽的场所。42.0.19 紧急物资库 exigent storehouse战时保障物资临时掩蔽的场所。2.0.20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防护建筑中在防护和内部设备方面可以自成体系的空间。2.0.21 平战转换 exchange between peacetime and wartime平战功能转换的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同时具备平、战两种功能,通过可靠技术措施使两种功能可以互相转换。一般包括使用功能转换、防护功能转换、内部环境转换和设备设施转换。2.0.22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在

    13、城市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和台风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灾害事故,配置避难设备、设施和物资,用干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易生活保障和集中救援的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用房。2.0.23 关键质量指标 key quality indicators工程对象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关键技术措施,设为落实规划指标和提高功能、性能要求的雄安标准。53 基本规定3.0.1 地下空间结构设计应从地下空间工程全寿命期综合考虑安全、耐久、节约资源,以实现工程项目在全寿命期内的价值最大化。3.0.2 建设全行业、全领域、全过程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与长效机制;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前后端精准匹配顺畅衔接,实现原生

    14、垃圾零填埋。3.0.3 生活垃圾负荷根据人均指标法进行测算,基于规划人口并考虑人口保障系数(如:可考虑 1.3),生活垃圾人均日产生量一般按 1.0-1.4 千克/(人天),餐厨垃圾人均日产生量一般按 0.1-0.13 千克/(人天)。3.0.4 地下空间工程应结合所在街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浅层、次浅层空间。当地下空间多功能使用时,宜充分考虑未来智慧驾驶带来私人小汽车保有量下降对地下空间的影响,预留未来改造的条件。3.0.5 地下空间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应按表 3.0.5 划分等级。表 3.0.5 地下空间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等级划分等级定义性能要求 I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能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

    15、附属设施不损坏或轻微损坏但可快速修复,结构处于线弹性工作阶段性能要求 II受轻微损伤但短期内经修复能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结构整体处于弹性工作阶段性能要求 III主体结构不出现严重破损并可经整修恢复使用,结构处于弹塑性工作阶段。性能要求 IV不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3.0.6 建筑结构抗震防灾标准可适度提升。场地的地表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不低于0.20g,抗震基本设防烈度不低于 8 度。关键设施及城市要害系统应适度提升设防烈度。63.0.7 地下空间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 3.0.7 确定。3.0.7 地下空间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定义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地

    16、下空间结构工程甲类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地下空间结构乙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地下空间结构乙类,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地下空间结构。例如:大型地下商场、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等丙类除上述两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地下空间结构注: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人流 5000 人,换算的建筑面积约 17000m2或营业面积 7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3.0.8 地下空间结构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表 2.0.8 的规定。表 3.0.8 地下空间结构抗震设防目标抗震设防类别设

    17、防水准多遇基本罕遇极罕遇甲类IIIIIII乙类IIIIII丙类IIIIIIV3.0.9 地下空间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2、地下商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3、干线及支线型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缆线型综合管廊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4、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相同,且不少于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少于 50 年。5、城市地下综合体的主体结构设计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少于 50 年的要求,具有纪念性和特别重要的城市地下综合体主体结构设计应满足使用年限 100 年的要求。多体连通式城市

    18、地下综合体的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不同单体的建筑7等级、重要性来确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建筑结构,其结构材料宜按 100 年进行耐久性设计。3.0.10 地下空间结构钢筋混凝土构件,按照使用年限为 100 年进行耐久性设计。非预应力构件最低强度等级为 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最低强度等级为 C40,但不超过 C70。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3.0.1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 HRB400 级的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 HRB335 级的热轧钢筋。且混凝

    19、土结构中400MPa 级及以上高强受力普通钢筋不宜低于钢筋总用量的 85%。3.0.12 地下空间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并按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计算和耐久性设计,并进行裂缝宽度的验算。3.0.13 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时的混凝土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表 3.0.13 中数值。表 3.0.13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 c(mm)环境类别板、墙、壳梁、柱、杆一2530二 a3035二 b3550三 a4560三 b60708

    20、3.0.14 建筑结构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进行设计,并应符合抗浮稳定性要求。对于抗浮不稳定状态的地下空间工程,应根据抗浮稳定要求经技术经济性比较后,确定抗浮设计方案。液化地基中的地下空间工程,应进行液化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3.0.15 地下空间结构混凝土抗渗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表 3.0.15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3.0.16 遵循合流防洪体系,协调上、下游洪水及涝水关系,按照打造雄安质量的要求,防洪设计标准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一致。3.0.17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城市地铁、地下

    21、交通隧道、地下综合体等大型地下建筑的规划、布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应与就近重要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合理连接。3.0.18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3.0.19 可能产生冰冻部位的给水排水设施、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工程埋置深度 H(m)设计抗渗等级H10P610H20P820H30P10H30P1293.0.20 地下空间的消防设计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22、50067、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雄安新区地下空间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DB13(J)8330。地下空间开发包含多种功能时,不同功能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进行不同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设计。3.0.21 地下空间结构设计、施工应注意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3.0.22 地下空间结构的内隔墙、地面、吊顶等均宜采用装配式干法施工;装配式材料均可非破坏性拆除,便于回收利用。104 地下道路工程4.1 道路交通4.1.1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强对基础资料调研。2 与城市路网合理衔接,与区域路

    23、网规划、区域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3 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深度分层、限界。4 处理好与地面交通、城市历史风貌、城市空间环境的关系。5 处理好与市政管线、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及地下文物等其他地下基础设施关系,合理安排集约化利用地下空间。4.1.2 城市地下道路按规划道路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车库联络道。地下车库联络道的设计速度为 20 km/h 30km/h。4.1.3 通行车辆为中小型车的地下道路最小净高可按 3.5m 控制。4.1.4 城市地下快速路车道最小宽度应为 3.75m,当采用小客车专用道时取 3.5m。其它等级地下道路车道最小宽度取 3.5m,当采用小客车专用

    24、道且车速在30-60km/h 时取 3.25m,20km/h 时可取 3.0m。4.1.5 城市地下道路可不设检修道,侧墙下部必须设置防撞设施。4.1.6 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应在接地口处宜设置反坡形成排水驼峰,排水驼峰高度应根据排水重现期、地形、道路功能等级等综合确定。4.1.7 城市地下道路应采用电光源式交通标志。114.1.8 城市地下道路的出人洞口交通标线宜铺装防滑材料,地下道路内部车道边缘线宜采用振动标线。在地下道路内部车道边缘线的外侧应设置凸起路标;在地下道路出人口车道边缘线的外侧宜设置凸起路标。4.2 隧道建筑4.2.1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应满足环评、消防、运营

    25、等相关要求。4.2.2 隧道设计按不考虑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车辆通行条件进行。4.2.3 城市地下道路应结合雄安新区降水量,设置地下道路的防排洪设施,并由运管单位制订相关的应急预案。4.2.4 长及特长距离城市地下道路宜设置运营管理中心,中等及短距离城市地下道路可按需设置监控、应急救援点。4.2.5 应急救援点应设置在城市地下道路引道出入口附近,并应符合日常维护管理及应急处置要求。4.2.6 城市地下道路引道段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2m。4.2.7 设备箱孔布置不应骑跨变形缝。4.2.8 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4.2.9 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在满足建筑限界条件下,

    26、应为通风、给排水、消防、供电照明、监控、内饰装修等配套附属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提供安装空间,通过合理布置充分利用空间,同时应预留结构变形、施工误差、路面调坡等余量。设备空间设计应满足下列原则:1 满足各自设备工艺要求;2 设备布置不得侵入建筑限界;123 应方便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保养;4 设备管线宜集中布置,可设置专用管廊。4.2.10 当长度小于 1000m 的城市地下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同孔内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在机动车道外侧设置隔离护栏。4.2.11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满足 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

    27、.00h 和 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 HC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2 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 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对于四类,耐火极限不限。4.2.12 地下道路、地下附属设备用房、风井、消防出入口的耐火极限为一级。地面重要的设备用房、运营中心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4.2.13 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4.2.14 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

    28、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 1000m1500m。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 1000m。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4.0m,净高度不应小于134.5m。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的防火卷帘。4.2.15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

    29、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300m。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3 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16 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4.2.17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城市地下道路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栓通道的连接处及地下道路与其他地下空间

    30、连接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2.18 城市地下车行道路的上下层之间,或人行疏散通道与车道孔不在同层的单层地下车行道路之间,应设置疏散楼梯间,楼梯间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60。4.2.19 地下车行联络道地面和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楼梯和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2m。4.2.20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144.2.21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

    31、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2.22 城市地下道路内地下无人值守、火灾危险性低的风机房、雨废水泵房等,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如因平面布置原因难以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采取向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或借用邻近隧道的人员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4.2.23 变配电所应具备可靠的排水条件,不应设置在隧道最低点。4.3 隧道结构4.3.1 地下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裂缝宽度不得大于 0.2

    32、mm,并不得贯通。当地下结构处于强腐蚀环境下时,裂缝宽度不得大于 0.15mm。4.3.2 地下道路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机电设备用房等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4.3.3 地下道路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岩土工程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按下表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当 a1.0 且有重要建(构)筑物、管线或生命线工程时基坑安全等级应为一级。表 4.3.3 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开挖深度 h(m)环境条件与岩土工程条件a1.0IIIIIIIIIIIIIIIIIIh1.0一级6h12一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h6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注:a 表示邻近建(

    33、构)筑物基础外边缘(管线外边缘)至基坑底边缘的水平距离与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外边缘(管线外边缘)基础(管线)底面至基坑底垂直距离的比值。154.4 隧道通风4.4.1 烟尘设计浓度 K 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表 4.4.1 烟尘设计浓度 K 取值设计速度 Vt(km/h)9060Vt9050Vt60Vt50烟尘设计浓度 K(m-1)0.00500.00650.00700.00754.4.2 隧道空间不间断换气次数不应低于每小时 3 次。采用纵向通风的隧道,隧道换气风速不应低于 2.5m/s。4.4.3 隧道内的最高空气温度不宜高于 45。长度超过 3km 的隧道应对隧道温度进行计算,当不满足的要

    34、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4.4.4 射流风机安装应注意下列事项:1 支承风机的结构承载力不应小于风机实际静荷载的 15 倍,风机安装前应做支承结构的荷载试验。2 风机应安装安全吊链,并保持适当的松弛度;当安全吊链受力时,应能够承担射流风机及其安装支架的静荷载。4.5 隧道给排水与消防4.5.1 隧道给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给水设计应贯彻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2 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给水管网供水,不应设置备用水源;3 隧道应采用生活、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4 隧道给水系统应满足各项用水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4.5.2 用水量标准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定额为 50

    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 2.5;2 隧道内冲洗水量宜按隧道专用冲洗车 1 车2 车水量计,每天约为 4m38m3。164.5.3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4.5.4 隧道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隧道消防给水系统应与隧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设置;3 隧道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并根据同时开启的灭火设施及其火灾延续时间计算确定。4.5.5 隧道内消防给水系统的选型可按下表确定:表 4.5.5 隧道工程消防给水系统

    36、配置系统名称隧道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消防水源灭火器消火栓/泡沫消火栓/水喷雾系统/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注:1-应选,-可选,/-不作要求,Z-表示二者取其一;2 针对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5000m的一类超长隧道、单洞双层隧道、有特殊通行要求及特殊不利环境条件的隧道应根据具体情况做专题研究后可选择设置水喷雾系统、泡沫水喷雾系统;3 对于通行非机动车量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火栓系统。4.5.6 当城市给水管网供水流量或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或用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消防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

    37、016)相关要求。4.5.7 隧道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 2h;2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17及室外消防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90s;3 隧道内的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30L/s。对于长度小于 1000m 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 10L/s 和 20L/s;4 管道内的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 10m

    38、、最低压力不应小于 0.3MPa。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5 隧道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用检修阀分隔成相应的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匝道或敞开段的消火栓供水干管若不能形成环状,其枝状干管上消火栓数量不得超过 5 个。6 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双向同行车道或单行通行单大于 3车道时,应双面间隔设置;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7 隧道内允许同行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且隧道长度超过 3000m 时,应配置水雾或泡沫消防水枪。8 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

    39、消防泵房启动按钮。9、在隧道引道段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数量应满足洞口消火栓用水量要求。4.5.8 隧道消防给水系统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隧道消防泵房附近和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并在接合器的1540m 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2 水泵接合器的水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计算确定,但当设计数量超过 3 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3 水泵接合器应分散设置,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位置;184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4.5.9 水喷雾系统在隧道内一般用于防护冷却,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1 喷雾强度大于等于 6.0L/(minm2),最不

    40、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4h;2 系统作用面积不宜大于 600m2,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时计算:Qs=KQj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s);K-安全系数,取值 1.051.10;Qj-计算流量(L/s)。3 每个水喷雾系统保护区应与火灾报警系统探测报警区一一对应,消防时应开启任意相邻的 23 保护区;4 喷头宜采用隧道专用远近射程喷头。5 水喷雾系统用于防护冷却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0s。4.5.10 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1 喷雾强度大于等于 6.5L/(minm2),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35MPa,泡沫混合液持

    41、续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20min,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60min;2 系统作用面积、流量计算、动作要求、喷头选用等应符合第 2.5.9 条规定:3 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用于灭火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45s。4.5.11 泡沫消火栓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1 隧道内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2 系统应选用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喷枪,且泡沫喷枪在进口压力 0.5MPa 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 30L/min,射程不应小于 6m:3 泡沫系统用水量可按 1L/s 设计,并应计入消火栓泵的额定流量,最不利19点泡沫消火栓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35MPa;4 系统应选用环保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

    42、混合液的混合比例宜采用 3%,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20min。4.5.12 隧道内应设置 ABC 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 3 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应交错布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4 具;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具: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100m,其中四类隧道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宜不大于 50m;4.5.13 消防给水系统中采用的设备、器材、管材管件、阀门和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组件和设备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的产品;2 系统各

    43、组件的产品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且应保证系统在可能最大运行压力时安全可靠:3 架空充水管道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的区域,当环境温度低于 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在寒冷、严寒地区,室外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4.5.14 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用水量和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4.5.15 隧道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废水性质,并结合室外市政排水体制确定;2 隧道冲洗废水、结构渗漏水、消防废水及引道段的雨水应分类集中,雨水就近排入河道或市政雨水管网,废

    44、水应根据水质排入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204.5.16 排水量标准应满足下列要求:1 冲洗和消防废水排水量与其用水量相当;2 结构渗入水排水量根据结构专业提资确定;3 隧道引道段设计暴雨重现期 P 按 50 年计,坡面集水时间 t 按下式计算:t=1.445m1Ls/is0.50.467式中:t坡面集水时间(min);Ls坡面流的长度(m);m1地表粗度系统,取值 0.013;is引道段坡度(用小数计)。4 综合径流系数宜取值 0.91.0;4.5.17 隧道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雨水具备自留条件时,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置泵站排除;2 隧道宜采用高水高排、低

    45、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采取措施,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3 隧道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防止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隧道排水设计流量要求。4.5.18 隧道排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敞开段雨水泵房宜靠近洞口设置,雨水泵房的设计规模应按雨水计算流量的 1.2 倍确定;泵房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设计选用的最大一台水泵5min 的出水量,不应小于设计选用的最大一台水泵 60s 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的安装检修要求;2 废水泵房集水池应满足水泵的安装、检修、运行要求;除盾构法隧道最低点废水泵房有效容积不得小于设计选用最大一台泵 5min

    46、 的出水量外,其余废水21泵房有效容积不得小于设计选用最大一台泵 15min 的出水量;3 雨水泵房应设置备用泵,且水泵总数量不宜少于 3 台;4 废水泵房排水量按消防水量计,宜设置备用泵;5 水泵应选用带自耦及反冲洗装置的潜水排污泵。4.5.19 隧道排水收集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洞口拦截雨水的横截沟不宜少于 2 道,且在路侧位置宜互相连通;2 设置在车道上的排水横截沟盖板应考虑防跳起构造设计,宜采用盖板和盖座整体浇筑的一体化结构排水沟。4.6 隧道照明与电气4.6.1 城市地下道路的电气负荷应分级,根据设施重要程度分为以下三级:1 应急照明、道路基本照明、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交

    47、通监控设施、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有线广播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施、中央控制设施、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雨(废)水泵、变电所自用电设施应为一级负荷,其中应急照明、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交通监控设施、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有线广播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施、中央控制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2 设备机房及管理用房内的照明、通风风机、电梯等负荷应为二级负荷;3 停电后不影响地下道路正常运行的负荷,包括空调设备、检修电源等应为三级负荷。224.6.2 城市地下道路照明应由入口段照明、过渡段照明、中间段照明、出口段照明、洞外引道段照明、洞口接

    48、近段减光设施以及应急照明组成。对双向交通可不设出口段照明。4.6.3 在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温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4.6.4 开关站应设置在首层,配电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不得建于最底层,不得单独建设在地下)。4.6.5 开关站(配电室)设置不少于两个的出入口,并宜布置在不同通道,供设备进出的大门为双开门,设备运输门宽不小于 1.8m,通扇高不小于 2.7 米。4.6.6 设备间和进出通

    49、道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安全出口灯和应急灯;设备间应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采用工作照明用灯具并自带蓄电池。灯内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时间5 小时。4.7 智慧隧道4.7.1 位置较近的不同城市地下道路宜集中布置运营管理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控系统设备应同时满足多条城市地下道路的总体监控功能、运营管理需求以及可靠性要求;2 救援线路长度和救援时间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应满足应急救援要求。234.7.2 I 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全路段连续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实行全路段全覆盖监控。在城市中、长、特长隧道等特殊路段应设置完善的紧急报警设施。4.7.3 城

    50、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火掐探测器。4.7.4 隧道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联动隧道中设置的视频监视系统确认火灾。4.7.5 消防应急广播可与隧道内设置的有线广播合用。4.7.6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隧道内设置的紧急电话合用。4.7.7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4.7.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提供足够的响应速度、测温精度及定位精度,以准确联动自动灭火系统及机械防排烟系统,满足设计要求:1 点型火焰探测器空间分布距离不宜大于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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