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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9124-2015 (代替 GB∕T 19124-200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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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9124-2015 (代替 GB∕T 19124-200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pdf

    1、I C S6 5.0 6 0T5 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1 9 1 2 42 0 1 5代替G B/T1 9 1 2 42 0 0 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T r i - w h e e l v e h i c l e sa n d l o w - s p e e dg o o d sv e h i c l e sH e a d l a m p s2 0 1 5 - 0 5 - 1 5发布2 0 1 5 - 1 0 - 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2 0

    2、 0 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 B/T1 9 1 2 42 0 0 3 农用运输车 前照灯 , 与G B/T1 9 1 2 42 0 0 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 农用运输车 前照灯” 修改为“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 ; 将“ 三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三轮汽车” , 将“ 四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低速货车” ;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 增加了前照灯发光强度要求; 完善了配光测试时使用标准灯丝灯泡要求; 调整了色度检验要求; 细化了前照灯同一型式的判定要求。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2

    3、3 4) 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时风(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咸胜、 陈戈、 吕树盛、 闽海涛、 郎志中、 董云雷、 王侠民、 靳文生、 王亚飞、林连华、 丁吉康、 刘东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 B/T1 9 1 2 42 0 0 3。G B/T1 9 1 2 42 0 1 5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1

    4、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前照灯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前照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 B/T1 7 4 02 0 0 7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G B4 2 0 82 0 0 8 外壳防护等级(I P代码)G B/T6 4 6 12 0 0 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G B/T1 9 1 1 9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5、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3 术语和定义G B/T1 9 1 1 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配光 l i g h td i s t r i b u t i o n灯具发射可见光的光度( 照度或发光强度) 分布。3.2配光镜 l e n s通过发光面投射光束的最外面的部件。3.3灯光组 b e a mu n i t配光镜、 反射镜和光源( 灯泡或发光灯丝组件) 等的组合件。3.3.1封闭式灯光组 s e a l e db e a mu n i t结合成一个不可拆整体的灯光组, 分为白炽封闭式灯光组(S B) 和卤钨封闭式灯光组(H S B) 两种。3.3.2半封闭式灯光组 b

    6、e a mu n i tw i t hr e p l a c e a b l e f i l a m e n t l a m p灯丝灯泡可拆卸更换的灯光组。3.4标称电压 r a t e dv o l t a g e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上标明的电压, 单位为伏特(V) 。3.5标称功率 r a t e dp o w e r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 或其包装上) 标明的功率, 单位为瓦(W) 。1G B/T1 9 1 2 42 0 1 53.6试验电压 t e s t v o l t a g e测量灯泡或灯光组的光电参数时使用的端电压。3.7标准灯丝灯泡 s t a n d a r df i l a

    7、m e n t l a m p测量配光性能的灯泡, 具有无色的泡壳( 琥珀色灯泡除外) 和缩小的灯丝几何尺寸公差, 每种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仅规定一种标称电压。3.8标准前照灯 s t a n d a r dh e a d l a m p装有标准灯泡, 具有不小于1 6 0mm的有效透光直径, 其配光性能的最大值不大于本标准规定最大值的9 0%, 其最小值不小于本标准规定最小值的1 2 0%的前照灯。3.9试验光通量 l u m i n o u s f l u x半封闭式前照灯( 或其他灯具) 配光测量时规定的灯泡光通量。3.1 0配光屏幕 m e a s u r i n gs c r e e

    8、n测量灯具配光性能的屏幕。3.1 1明暗截止线 “c u t - o f f”l i n e光束投射到配光屏幕上, 目视感觉到的明暗显著变化的分界线。3.1 2照准 a i m i n g配光测量时, 光束在配光屏幕上的定位。3.1 3H V点、H - H线和V - V线 H Vp o i n t,H - Hl i n e sa n dV - Vl i n e s3.1 3.1H V点 H Vp o i n t通过灯具基准中心的水平线至配光屏幕上的垂足。3.1 3.2H - H线 H - Hl i n e在配光屏幕上过HV点的水平线。3.1 3.3V - V线 V - Vl i n e s在配

    9、光屏幕上过HV点的铅垂线。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即使受到振动, 仍能保证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要求。4.1.2 前照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 B/T1 9 1 1 9的规定。4.1.3 前照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 B/T1 9 1 1 9的规定。4.1.4 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符合G B/T1 9 1 1 9的规定。2G B/T1 9 1 2 42 0 1 54.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前照灯应有远、 近光变换装置, 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 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 右的远、 近光灯

    10、交叉开亮。4.1.6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4.2 低速货车配光性能4.2.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 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4.2.2 配光性能应在距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 5m的配光屏幕上测量, 各测量点、 区的位置如图1所示。单位为毫米图14.2.3 近光的配光应满足以下要求:a) 在 配 光 屏 幕 上, 近 光 应 产 生 明 显 的 明 暗 截 止 线, 其 水 平 部 分 在V - V线 的 左 侧, 右 侧 为HVH 2 H 3线或HVH 1 H 2 H 4线;b)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单位为勒克斯测量点或区域白炽前照灯卤钨前

    11、照灯B 5 0 L0.40.57 5 R51 07 5 L1 45 0 R51 05 0 L1 85 0 V52 5 L1.21.62 5 R1.21.63G B/T1 9 1 2 42 0 1 5表1( 续)单位为勒克斯测量点或区域白炽前照灯卤钨前照灯区任何点0.80.8区任何点1.62.4区任何点2 42E5 0 Ra aE5 0 R为5 0 R实测照度值。 c) 在、和区内, 应无影响良好可见度的横向照度变化。4.2.4 远光配光应满足以下要求:a)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单位为勒克斯测量点或区域白炽前照灯卤钨前照灯Em a x2 63 8且2 8 8HV点0.

    12、9 0Em a x0.8 0Em a xHV点至11 2 5 L和R1 31 9HV点至22 5 0 L和R35 b) 对于远、 近卤钨灯, 其远光最大照度值应不大于近光7 5 R点测量照度值的1 6倍。4.2.5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量的有效面积, 应包含在边长为6 5mm的正方形内。4.3 外观质量4.3.1 前照灯电镀及化学处理零件表面不允许有腐蚀性缺陷。4.3.2 前照灯塑料零件应色泽均匀, 不允许有变形、 裂痕等缺陷。4.3.3 前照灯涂覆零件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桔皮、 流挂、 堆积和漏底等缺陷。4.3.4 前照灯配光镜应洁净, 不允许有破损、 结石、 麻点和明显的变色缺陷; 直径小于1.

    13、0mm的气泡不允许超过1 0个, 直径1.0mm 2.0mm的气泡不允许超过3个, 且间距不小于3 0mm, 气泡总数不允许超过1 0个。4.4 耐振动前照灯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振动试验。振动时, 灯泡不允许有断丝、 闪烁现象。试验后前照灯应能顺利点亮, 各零件应无变形、 破损、 松动、 脱落及龟裂等缺陷。表3频率H z加速度m/s2时 间h上 下左 右前 后3 34 54224G B/T1 9 1 2 42 0 1 54.5 耐冲击前照灯应能承受表4规定的冲击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 各零部件应无破损、 变形、 松动和脱落等缺陷。表4加速度m/s2脉冲持续时间m s冲击次数1 0 01 11

    14、 00 0 04.6 耐温度前照灯应能承受低温-4 03、 高温6 52的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 涂层表面无起皮、 老化、 龟裂等缺陷; 塑料零件应无变形、 龟裂、 破裂等缺陷。4.7 防尘前照灯应能符合G B4 2 0 82 0 0 8中规定的I P 5 X防护等级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 且最大照度的下降率不超过1 5%。4.8 防溅前照灯应能符合G B4 2 0 82 0 0 8中规定的I P X 4防护等级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灯光组内不允许有水迹。外装式前照灯灯壳内积水不允许超过2m L。4.9 耐电压前照灯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件之间及导电零件对灯壳之间应能耐5 0H z,5

    15、 5 0V正弦电压, 历时1m i n试验不被击穿。4.1 0 耐盐雾前照灯应能承受表5规定的盐雾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 且电镀及化学处理层的腐蚀程度不得低于G B/T6 4 6 12 0 0 2的附录B中圆点图的四级要求; 涂层的综合破坏等级不得大于G B/T1 7 4 02 0 0 7中表1规定的二级要求。表5溶液配制浓度%p H值温度沉降率m L/ (h8 0c m2)时间h氯化钠( 化学纯以上)50.16.57.23 521.02.02 44.1 1 反光镜劣化性将前照灯反光镜分不同部位分别浸泡在表6规定的溶液中, 镀层不得出现气泡、 变色和发黑等腐蚀老化现象。5G B/T1 9

    16、1 2 42 0 1 5表6溶液浓度%温度浸泡时间m i n硫酸水溶液1苛性钾水溶液1氯化钠水溶液32 01 554.1 2 连续点亮性前照灯在环境温度条件下应能连续点亮1 2h, 而无异常现象。5 试验方法5.1 配光性能试验方法5.1.1 试验暗室、 装置及设备5.1.1.1 试验暗室四周无漏光, 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投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5.1.1.2 配光屏幕颜色应便于照准, 配光测量时应消除杂散光影响。5.1.1.3 配光测量应采用直流稳压电源。5.1.1.4 配光测量用的电器仪表精度不低于0.2级, 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 其示值误差不超过4%) 。5.1.

    17、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和试验光通量5.1.2.1 封闭式前照灯, 配光测量均定在标称电压下进行。5.1.2.2 半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性能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 并在表7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若至少有一个标准灯丝灯泡使用后满足配光性能, 则即为符合要求。表7单位为流明灯丝灯泡类型R2aH 1H 2H 3H 4H 7H 8试验光通量(1 2V左右)远光7 0 0近光4 5 011 5 013 0 011 0 012 5 07 5 011 0 06 0 0 a新设计的前照灯不推荐使用。5.1.2.3 配光测量前应将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量时的电压预点亮至少5m i n, 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18、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5.1.2.4 配光测试前, 应将标准灯丝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 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5.1.3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5.1.3.1 近光照准5.1.3.1.1 垂直方向: 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应位于H - H线下2 5c m处。5.1.3.1.2 水平方向: 明暗截止线的转折处应位于V - V线上, 若转折处不清晰, 以满足7 5 R和5 0 R的照6G B/T1 9 1 2 42 0 1 5度值为准。5.1.3.1.3 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 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5.1.3.1.4 照准与否, 是以目视V - V线左右5 (2 1 9c m) 范围内

    19、的明暗截止线为准。5.1.3.1.5 按上述照准后, 若近光不能满足要求, 则允许明暗截止线在水平方向向左、 向右各1 (4 4c m) ,在垂直方向不超过H - H线的范围内进行调整。5.1.3.2 远光照准光束最大照度区域中心位于HV点。对可以单独调节的远光, 需要进行远光的照准, 否则以近光作为照准, 即在近光照准后, 测量远光时不允许再作调整。5.1.4 色度检验5.1.4.1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应使用标准光源A( 色温为28 5 6K) 。5.1.4.2 对于封闭式前照灯, 应在试验电压下进行检验。5.2 外观质量试验方法前照灯的塑料件、 配光镜、 电镀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法

    20、进行。5.3 振动试验方法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 并用试验电压将远、 近光分别点亮, 然后按表3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按4.4的要求检验。5.4 冲击试验方法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固定在冲击试验台上, 并用试验电压将远、 近光分别点亮, 然后按表4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按4.5的要求检验。5.5 温度试验方法5.5.1 低温试验时, 将前照灯按工作位置放置在低温箱内。在箱内温度达到-4 03后, 持续1h试验。试验结束后, 在2m i n内取出前照灯擦净表面的冰霜, 然后按4.6的规定检查, 并用试验电压将灯点亮, 时间不少于2m i n。5.5.2 高温试验时, 将前照灯

    21、按工作位置放置在高温箱内, 并用试验电压将远、 近光以点亮5m i n、 熄灭5m i n的方式交替点亮。在箱内温度达到6 52后, 持续1h。试验结束后取出前照灯, 然后按4.6的要求进行检查。5.5.3 前照灯在低温试验结束后, 应恢复至环境温度再进行高温试验。恢复时间不少于1h。5.6 防尘试验方法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放置, 按G B4 2 0 82 0 0 8规定的相应防尘试验方法和条件进行试验。首先在不通电条件下进行2.5h试验, 然后将灯的远、 近光分别按电压以点亮1 5m i n, 熄灭1 5m i n, 交替试验3h, 最后断电试验2.5h。试验后取出前照灯, 擦净其外露表面尘埃

    22、, 复测最大照度数下降率。5.7 防溅试验方法将前照灯按工作位置放置, 按G B4 2 0 82 0 0 8规定的相应防溅试验方法和条件( 如有排水孔应打开) 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静置1h, 然后按4.8的规定检验。7G B/T1 9 1 2 42 0 1 55.8 耐电压试验方法试验用变压器容量小于0.5k VA。试验时, 初施电压应不超过试验电压全值的5 0%, 然后均匀升至全值, 升压时间不少于1 0s, 全值电压保持1m i n, 然后均匀下降至0V。5.9 盐雾试验方法将前照灯按工作位置放置在盐雾箱内。灯具之间不允许接触, 且间距应既能使盐雾自由、 均匀地降落在灯具表面, 又不能使表

    23、面聚集的盐溶液滴落在其他灯具表面。试验按表5的规定进行。试验后取出前照灯, 先用流动水轻轻洗掉表面的盐沉积物, 再用3 5 2 的蒸馏水漂洗, 然后在室内干燥1h2h。最后按4.1 0检查评定其外观质量等级。5.1 0 反光镜劣化试验方法将前照灯反光镜放置在1 0 02的高温箱内,1h后取出, 放在室内恢复至环境温度, 不少于1h。然后分别浸入表6规定的溶液中试验。试验结束后按4.1 1要求检查其劣化性。5.1 1 连续点亮试验方法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固定在无振动台上, 用试验电压将其连续点亮1 2h, 应无任何缺陷。6 检验规则6.1 前照灯同一型式的规定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前照灯, 则认

    24、为是同一型式:a) 商品名称和商标;b) 光学系统的特性;c) 通过反射、 折射或吸收和/或工作时的变形, 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d) 提供的光束种类( 远光、 近光) ;e) 配光镜及其涂层的材料;f) 灯丝灯泡类型;g) 对于封闭式前照灯, 还应包括标称电压、 标称功率、 灯丝形状;h)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 还包括其级别。6.2 前照灯的检验形式前照灯的检验分两种:a) 型式检验;b) 出厂检验。6.3 前照灯装置的灯泡前照灯装置的灯泡, 应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4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型式检验6.4.1 前照灯同一型式判定要求, 按6.1的规定。6.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a) 足以识别

    25、该型式前照灯特性的图样, 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图;8G B/T1 9 1 2 42 0 1 5b) 前照灯样灯2只( 半封闭式前照灯还应包含灯泡) 。6.4.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2的规定。6.5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出厂检验6.5.1 对已通过型式检验批量生产的产品, 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出厂检验。6.5.2 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如下要求:a) 近光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近光照度限值, 按表1规定放宽2 0%, 但其中B 5 0 L放宽0.2l x,区放宽0.3l x; 把近光B 5 0 L、7 5 R、5 0 R、2 5 L和2 5 R的各有效测量面积扩大为

    26、以各测量点为圆心, 半径为1 5c m的圆。区高度从3 7.5c m降至2 2.5c m, 宽度不变。其照度限值除B 5 0 L允许按表3规定放宽0.1l x,区放宽0.3l x外, 其余照度限值按表1规定。b) 远光照度限值, 按表2规定放宽2 0%, 其中HV点放宽为0.7 5Em a x。6.5.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由供需双方商定。6.6 型式检验6.6.1 型式检验的前照灯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 并将其分为3组:a) 第一组( 不少于3只) 按下列顺序进行: 振动 防溅 盐雾试验;b) 第二组( 不少于3只) 按下列顺序进行: 冲击 温度 耐电压试验;c) 第三组(

    27、 不少于3只) 按下列顺序进行: 防尘 连续点亮 反光镜劣化试验。6.6.2 型式检验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项次不合格时, 应进行加倍抽样对此项次检查; 如仍不合格时,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6.3 前照灯在型式检验过程中, 若遇灯泡损坏, 又影响其他项目继续进行, 允许更换灯泡。但更换累计不允许超过2只。7 标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7.1 标志前照灯出厂时, 均应标示制造厂的厂名或厂标, 其上应注明前照灯的型号与规格、 制造日期与产品编号。7.2 包装7.2.1 前照灯应包装牢靠, 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 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a) 制造厂名和商标;b)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28、及总成号;c) 制造厂质量检验章;d) 制造日期与产品编号;e) 执行标准。7.2.2 包装箱上应注明:a) 制造厂名称、 商标和厂址;b)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及总成号;c) 包装箱内产品数量, 毛重和净重;9G B/T1 9 1 2 42 0 1 5d) 制造日期和生产批号。7.3 运输运输过程中要小心轻放、 防雨、 防潮。7.4 贮存前照灯应贮存于通风、 干燥、 无油污、 无腐蚀的库房内。01G B/T1 9 1 2 42 0 1 5510242191T/B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G B/T1 9 1 2 42 0 1 5*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 0 0 0 2 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 6号(1 0 0 0 4 5)网址:www.g b 1 6 8.c n服务热线:4 0 0 - 1 6 8 - 0 0 1 00 1 0 - 6 8 5 2 2 0 0 62 0 1 5年5月第一版*书号:1 5 5 0 6 61 - 5 1 4 7 9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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