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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RL04-2022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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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RL04-2022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pdf

    1、 2022 年 07 月 20 日发布 2022 年 07 月 20 日实施 CNAS-RL04 境境外外实验室和实验室和检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机构受理规则 Rules on Accepting Accreditation Application from Cross-frontier 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4:2022 第 1 页 共 4 页 2022 年 07 月 20 日发布 2022 年 07 月 20 日实施 前前 言言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规定了 CNAS对境外的实验室

    2、、机构、标准物质/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 2009 2015进行了第 1 。为换版主要针对国际组织名称变化及标准变更。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CNAS-RL04:2009 废止。 CNAS-RL04:2022 第 2 页 共 4 页 2022 年 07 月 20 日发布 2022 年 07 月 20 日实施 境境外外实验室和实验室和检验检验机构机构受理受理规则规则 1.目的与范围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英文缩写: CNAS) 作为亚太认可合作组织 (AP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 1

    3、.2 规则适用于 CNAS 对境外实验室、验机构、标准物质/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 1.3 境外申请人应按申请类别相应满足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 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 CNAS-RL06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及 CNAS-RL07 标准物质/相关要求。 2.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仅适用;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 2.1 GB/T 27011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 17000-2020 Conformity assessme

    4、nt principles 2.3 APAC MRA 002 2.4 ILAC P5 国际实验室: 2.5 ILAC G21 跨境认可合作原则 2.6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2.7 CNAS-RI01机构认可规则 2.8 CNAS-RL02 2.9 CNAS-RL03 实验室和机构 2.10 CNAS-RL06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2.11 CNAS-RL07 标准物质/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规则引用 ISO/IEC 17000-2020 和 GB/T 27011义: CNAS-RL04:2022 第 3 页 共 4 页 2022 年 07 月 20 日发布 2022

    5、年 07 月 20 日实施 3.1 认可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活动的能的第三方证明。 【ISO/IEC 17000-2020,定义 7.7】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 CNAS 认可的机构。 3.3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机构。 4. 受理政策受理政策 4.1 CNAS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境外申请人可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CNAS认可要求对其进行认可。 4.2 境外申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a)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

    6、可; b)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 c)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相应的认可机构; d) 申请人的客户有,且该客户性; e) 当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经济体设有分支机构时,申请人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均获得 CNAS 认可; f) 其他。 4.3 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未与 CNAS 签署相互承认协议, 不论申请人是否获得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 CNAS 将按统一的要求对其实施认可活动。经申请人同意,CNAS: a) 将申请人向 CNAS 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 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

    7、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4.4. 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与 CNAS 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时,CNAS 应: a) 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 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经济; c) 通告申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 认可结 如若申请人坚持向 CNAS 申请认可,CNAS 将按动,并经申请人同意: CNAS-RL04:2022 第 4 页 共 4 页 2022 年 07 月 20 日发布 2022 年 07 月 20 日实施 a) 将申请人向 CNAS 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 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4.5 受理条件 境外申请人正式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国内申请人相同。原则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请应为中文或英文。 5.费用费用 境外申请人的认可费用按 CNAS-RL03实验室和验机构中的相关规定缴纳。 6.附则附则 6.1 实验室专门及机构专门审议通过,并由 CNAS长批准后实施。 6.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6.3 CNAS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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