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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3∕T 936-2019 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湿法富集过程尾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云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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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3∕T 936-2019 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湿法富集过程尾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云南省).pdf

    1、DB53/T 9362019 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湿法富集过程尾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2019 - 09 - 23 发布 2019 - 12 - 23 实施ICS 13.020.40 Z 05 云南省地方标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T 936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0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欢、贺小塘、熊庆丰、谭文进、赵雨、吴喜龙、李勇、刘文、李春辉、张锋华、肖雄、宁显雄、王

    2、金营、张选冬、李子璇。 DB53/T 9362019 1 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湿法富集过程尾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湿法富集尾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和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工程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为原料的湿法富集提取贵金属过程尾气的冶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T 1236 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GB 89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474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201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4、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597-2013 危险废物储存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50102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

    5、01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53/T 9362019 2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52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726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873 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HJ/

    6、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8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G/T 20677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设计规范 HGJ 22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AQ 3009 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 3048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 SH 35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施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

    7、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2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 石油化工行业失效贵金属催化剂是指在石油和以石油制品为原料的炼制、 加工过程中, 经使用后已失去催化活性的催化剂,其化学组成以氧化铝为主,并含有少量铂(0.1%1%)和钯(0.05%5%)。 3.2 铂、钯的湿法富集 铂、钯湿法富集是指采用物理和化学的方法使失效贵金属催化剂中的铂、钯得到富集,包括溶液溶解浸出、过滤、捕集过程。 3.3 尾气冷凝 尾气冷凝是指随着温度的降低,尾气中可凝组分从气态逐渐变成液态的过程。 3.4 尾气冷凝效率 DB53/T 936201

    8、9 3 尾气冷凝效率是指尾气中可冷凝组分被冷凝成液体的数量与该组分总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5 不凝气 不凝气是指气体经过低温冷凝后仍未被液化的部分。 3.6 吸收效率 吸收效率是指净化吸收设施捕获尾气量与处理前尾气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7 尾气净化 尾气净化是指清除尾气中有毒、有害成分,使排放尾气符合国家标准。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污染物 4.1.1 载体溶解工艺:用硫酸溶解氧化铝载体,贵金属不溶解。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 4.1.2 贵金属溶解工艺:用盐酸+氯气/硝酸/双氧水分解失效催化剂,浸出贵金属,载体不溶解,然后采用置换、硫化方式捕集贵金属。主要污染物为氯化氢、氯气

    9、、氮氧化物。 4.1.3 全溶解工艺:用硫酸、盐酸+氯气/硝酸/双氧水分解失效催化剂,贵金属和载体都被溶解,然后采用置换、硫化、氨化方式捕集贵金属。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氨气。 4.2 污染负荷 4.2.1 湿法富集贵金属过程中尾气需根据实际测量确定。各类尾气可逐一进行排放量测定,尾气排放量测量应符合 HJ/T 76 规定。 4.2.2 典型湿法富集贵金属过程主要污染源的尾气量、污染物及浓度,可根据表 1 数据进行适用范围的考察。 表1 典型湿法富集过程主要污染源的尾气量、污染物及浓度 序号 污染源 尾气量/(m3/h)污染物 浓度/(mg/m3) 1 物料浸出区 800

    10、 硫酸雾/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225/200/130/160 2 贵金属捕集区 800 硫酸雾/氯化氢/氨气 225/200/100 3 放料区 400 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 100/400/500 4 过滤区 400 氯化氢/氨气 100/100 5 总体要求 5.1 排放要求 5.1.1 经过治理后的尾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规定,污染物的收集、输送、排放设备设计应按GB 12158 的规定,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DB53/T 9362019 4 5.1.2 治理工程在施工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排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废水排放满足

    11、GB 8978 条款 4.2.1.1 的要求。 b)废气排放满足 GB 16297 条款 6.2 中表 2 要求。 c)废渣的储存与处置应符合 GB 18599 条款 7 的要求。 5.2 工程构成 5.2.1 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工程组成。 5.2.2 主体工程应包括尾气收集、冷凝、净化,若治理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渣等二次污染物时,还应包括二次污染物治理设施。 5.2.3 主要辅助工程应包括消防、电气与照明、给排水、建筑与通风。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尾气处理量确定,设计风量不应小于最大排风量的 120%。 6.1.2 尾气冷凝装置的冷凝效

    12、率不应低于 90%,吸收装置的吸收效率不应低于 95%。 6.2 尾气治理工艺 湿法富集贵金属过程尾气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湿法富集贵金属过程尾气处理流程 6.3 工艺设计要求 6.3.1 尾气收集 DB53/T 9362019 5 6.3.1.1 尾气成分相同时可用相同管道引入冷凝器,尾气成分不同时应分别设置管道引入不同的冷凝器。 6.3.1.2 对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输送、排放设备设计应按 GB/T 16758、GB 12158 的规定执行。 6.3.2 尾气冷凝 6.3.2.1 收集的尾气温度如高于 50 ,应设置冷却装置,冷却装置尾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 50 。 6.3.2.2

    13、 尾气冷却后会产生冷凝酸,应将冷凝酸回收用于贵金属浸出。 6.3.2.3 冷凝后的不凝气应引入吸收装置处理,不得直接排空。 6.3.3 尾气净化 6.3.3.1 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针对不同尾气污染物选用合适的尾气净化工艺和设备,建设完成后净化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HJ/T 387 的规定,净化效果应符合 GB 16297 的要求。主要有毒、有害尾气典型净化方法、特点及污染物残余浓度见表 2。 6.3.3.2 吸收了有毒、有害尾气的吸收液应采用密闭容器保存。 表2 主要有毒、有害尾气典型净化方法、特点及污染物残余浓度 氮氧化物 氯气、氯化氢 硫酸雾 氨气 方法 特点 方法 特点 方法 特点 方

    14、法 特点 残余浓度/(mg/m3)氮氧化物 80 氯气 65 氯化氢 50 硫酸雾 45 用 5%10%氢氧化钠溶液喷淋吸收。 投资少,成本低,吸收效果好,可回收硝酸盐。 3%5%氢氧化钠碱液吸收法。 效果好,吸收液随使用时间增加,盐成分增高,需定期清理。采用多级喷淋吸收法,用5%10%氢氧化钠溶液吸收。 投资少,成本低,吸收效果好。 采用两级喷淋吸收法,第一级用水吸收,第二级用3%8%硫酸吸收。投资少,成本低,吸收效果好。 氨气 20 6.3.4 二次污染物控制 6.3.4.1 尾气冷凝液应分类收集后妥善处理,并返回使用 6.3.4.2 企业应根据选用的尾气净化方式,使产生的相应二次污染物的

    15、处理、储存应符合 GB 18597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规定。 7 主要工艺设备 7.1 尾气冷凝装置 7.1.1 尾气冷凝装置的设计应参照或符合 GB 50102 的要求,设备选型应符合 6.3.2 的规定。 7.1.2 冷凝液储罐的材质、设计应按 HG/T 20677 要求。 7.2 尾气收集装置 尾气收集装置应符合GB/T 16758要求。 7.3 风管 7.3.1 风管厚度、密封性、直径等参数设计应符合 GB 50243 的规定。 DB53/T 9362019 6 7.3.2 尾气中有爆炸气体成分时,风管的设计施工应符合 SH 3501 的规定。 7.3.3 风管标识应符合 GB 7

    16、231 的规定。 7.4 净化装置 7.4.1 企业生产中有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硫酸雾、氨气尾气产生时,净化装置的选用、设计、建造和验收,应符合 HJ/T 387 的规定。 7.4.2 净化装置在室外使用时,在冬季应对塔体的底部水池部位进行防冻措施。 7.4.3 若有吸收塔时,吸收塔底部水池应有液位标记,使用前须按液位标记注入吸收液。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补充吸收液。 7.4.4 吸收塔检修维护时,须将溶液排出和在塔体或流出管道开口更低位设置排液孔和排液管,并用阀门控制。 7.4.5 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硫酸雾采用碱吸收塔吸收,氨气采用酸吸收塔吸收。吸收塔在吸收液槽应有 pH 值监测计,使用

    17、过程中应注意酸或碱度变化,酸吸收液的 pH 值大于 2、碱吸收液的 pH 值小于 12 时应及时补充或更换吸收液。 7.5 排风机 7.5.1 排风机选型应符合 GB/T 1236 的规定,并满足相关处理介质的要求。 7.5.2 排风机的风量应为除尘器、吸收装置处理风量的 1.101.15 倍,压头应为系统全阻力的 1.2倍。 7.5.3 排风机处理有爆炸性尾气时,应符合 AQ 3009、GB 50058、GB 12158 的规定。 7.5.4 排风机长期连续使用时应配有备用排风机。 7.5.5 选择排风机配套电机时,功率安全系数应为 1.051.20。 7.6 排气筒 7.6.1 排气筒设计

    18、应符合 GB 50051 的规定。 7.6.2 排放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硫酸雾、氨气、颗粒物等尾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 GB 16297规定。 7.6.3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采样孔应符合 GB/T 16157 的规定。应预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 7.6.4 针对排放尾气的成分,排气筒应做相应防腐处理。 7.7 设备防腐与防爆 7.7.1 尾气管道、冷凝装置、吸收装置、风机等的防腐蚀性应符合 GB 50726 的要求。 7.7.2 尾气中有爆炸成分时,风机、电机和现场的电气仪表选型应符合 GB 50058 要求。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检测 8.1.1 尾气排放源

    19、环境保护标志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15562.1 的规定。 8.1.2 尾气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设置要求应符合 HJ/T 397 的规定。 尾气治理工程最终排放口的尾气监测装置应符合 GB 50493 的规定。 8.2 过程控制 DB53/T 9362019 7 8.2.1 在尾气产生之前应确保尾气治理系统已经正常开启,在尾气停止产生且检测尾气浓度应小于排放限值后才能停止尾气治理系统。 8.2.2 现场应就地就近设置控制柜。 8.2.3 尾气流量、温度、成分等尾气检测参数发生异常,污染物分析检测值超过限值时,应及时检查物料变化,吸收装置、冷凝装置等运行状况,并通过控制调整,及时消除异常。 9

    20、主要辅助工程 9.1 消防 消防设施与器材配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140、GB 50193、GB 50444 的规定。废气处理的消防设计应纳入工厂的消防系统总体设计中。 9.2 电气与照明 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电控箱、柜、电气线路铺设、照明等应符合 GB 50303 的规定。工厂照明设计的照度值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在产生腐蚀性气体区域应选用密闭型防腐照明工具。 9.3 给排水 给排水管路设计应符合 GB 50873 的规定。给排水设计应与全厂一致,应尽量采用雨水回用和循环水。 9.4 建筑与通风 厂区噪声控制设计、排放应符合GB/T 50

    21、087、GB 12348的规定。废气处理区域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建筑地点等因素整体布局,并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协调,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电缆、控制柜、灯具、生产设备等的防腐型选材或防腐处理应符合GB 50046的要求。采暖与空气调节应符合GB 50019的要求。 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和建筑, 宜采用局部通风, 当通风标准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组织气体流向时, 不应使含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空气流入没有或少有有害气体的区域。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进入治理设备的尾气中具有爆炸性的气体浓

    22、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如不能确定尾气的爆炸下限,可按照 GB/T 12474 要求测定尾气的爆炸下限。当废气中某一组分的浓度高于其爆炸下限时,应降低其浓度至爆炸下限后,方可以进入尾气治理设备。 10.2 对于混合后可能产生爆炸、燃烧等危险的尾气,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治理设备,不得混合后处理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混合。 10.3 尾气收集、净化、冷凝装置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各个阶段,应重视职业人员的安全与卫生防护。应遵守以下原则: a)装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深度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专篇。 b)建设单位在装置建成运行的

    23、同时,安全和卫生设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同时建成运行。 c)作业环境须符合 GBZ 1 和 GBZ 2.1 的要求。 DB53/T 9362019 8 d)装置建设、运行中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GB 8978、GB 16297、GB 18599 标准的相关规定。 10.4 装置安全与卫生的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互相协调一致。 10.5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 GB 50016、GB 50058、AQ 3009 的规定。 10.6 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标识的配置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10.7 不同岗位人员安

    24、全与卫生防护设施、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逃生器械、急救用品的配置应符合AQT 3048 规定。 11 工程施工与验收 11.1 工程施工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专项工程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和管理文件的要求。 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 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相关专项工程规范的规定。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防腐设备、管道的施工和验收均应符合 HGJ 229 的规定。 11.2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 GB 50243、GB 50252、GB 50254、GB 50

    25、275、GB 50300、GB 5030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性使用。根据工艺流程对各个设备和子系统进行单体调试、整体调试,再组织整体联动调试。联动试车正常后,可以开始试运行。 11.3 环境保护验收 生产主体工程与废气治理工程应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现有生产设备或改造设施应单独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期间应对工程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验收程序和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安装文件的相关规定。 12 运行与维护 12.1 一般规定 尾气治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建(构)筑物、控制

    26、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运行。应建立健全与装置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运行、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尾气治理装置运行过程中,所有尾气检测参数、污染物排放参数应有完善的历史记录,并至少保存 12 个月。 12.2 运行管理 尾气治理系统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 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由环保管理部门监督设施的运行。 尾气治理装置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应建立尾气治理系统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记录制度。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和巡视。 12.3 维护 尾气治理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维护人

    27、员应做好维护记录。 DB53/T 9362019 9 13 事故应急 13.1 尾气治理系统应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并按照 GB/T 29639 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更新和备案,使之规范、有效。 13.2 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员工培训、组织演练,并正在组织制度和结构上保证尾气治理系统发生事故时, 应急救援人员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预案要求, 各司其职, 及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13.3 企业应从工艺、制度和管理上防止二次污染和事故的产生,加强生产和设备监控,在二次污染及其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执行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部门。 _ DB53/T 93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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