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3.080 Q 2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4902017 路面基层用钢渣混凝土通用技术要求 2017 - 03 - 29 发布 2017 - 06 - 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2490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斯科(唐山)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工雄、黄爱东、刘玉民、王兰、刘海涛、王玉、吴军、鲁教银、孙砚利、王子玺、石峰、贾雪松、刘卫强。 DB13/T 24902017 II 引 言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提请注
2、意,声明符合本标准时,可能涉及到专利号ZL 2011 1 0117056.1,与一种粒化高炉矿渣粉稳定钢渣类混合料相关的发明专利的使用。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下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浙江哈斯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康华大厦6楼F座。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DB13/T 24
3、902017 1 路面基层用钢渣混凝土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路面基层用钢渣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及广场等路面基层用钢渣混凝土(以下简称钢渣混凝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
4、炉矿渣粉 JTG E42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 D5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E51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DB13(J)/T 155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路面基层用钢渣混凝土 以钢渣集料为主,掺入一定数量的粒化高炉矿渣粉,掺入或不掺入一定数量的粉煤灰、天然碎石、再生骨料等,再加入适量的水,经拌和后得到的钢渣混凝土。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 4.1.1 钢渣 钢渣的级配应符合JTG D50,其它指标应符合JTG/T F20的规定,级配范围按表1
5、或表2的要求。 DB13/T 24902017 2 表1 悬浮密实型钢渣的集料级配 项 目 钢渣的级配范围 筛孔尺寸/(mm) 31.5 19.0 9.50 4.75 2.36 0.6 0.075 通过率/% 100 90100 6080 2949 1532 620 05 表2 骨架密实型钢渣的集料级配 项 目 钢渣的级配范围 筛孔尺寸/(mm) 31.5 19.0 9.50 4.75 2.36 0.6 0.075 通过率/% 100 6886 3858 2232 1628 815 03 4.1.2 粒化高炉矿渣粉 应符合GB/T 18046规定。 4.1.3 粉煤灰 应符合 GB/T 159
6、6规定。 4.1.4 碎石 应符合JTG/T F20规定。 4.1.5 再生骨料 应符合DB13(J)/T155规定。 4.1.6 拌和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规定。 4.2 钢渣混凝土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的要求。 表 3 技术要求 项 目 技术要求 极重、特重交通 重交通 中、轻交通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MPa 5.07.0 4.06.0 3.05.0 放射性 内照射指数 I/Ra 1.0 外照射指数 I/Y 1.0 浸水膨胀率/% 2 5 试验方法 5.1 钢渣的级配 按JTG E42的规定进行。 DB13/T 24902017 3 5.2 无侧限抗压强度 按JTG E51的规
7、定进行。 5.3 放射性 按GB 6566的规定进行。 5.4 浸水膨胀率 按JTG E42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按每生产30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0t也为一个检验批。 6.2 取样 每批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试样,试样量应满足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每批相同配合比的钢渣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钢渣混凝土不足3000t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7d无侧限抗压强度。 6.4 型式检验 6.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b)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c)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 用户有要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表 3 的要求。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7.1 运输时应有防雨、防遗洒措施。运输工具应清扫干净,防止杂物、异物的混入。 7.2 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出厂检验结果。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