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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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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ppt

    1、第7章 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7.4 限制避税性移居7.5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1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l7.1.1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l7.1.2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2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l7.1.1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l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有23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 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l我国由于税法中没有推迟课税或对国

    2、外所得免税的规定,所以不需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3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l7.1.2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l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一国纳税人因在外国公司中拥有股份而取得应归其所有的股息在未分配或未汇回以前要不要就此在本国申报纳税,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及有关规定构成了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4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l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l1受控外国子公司(CFC)l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l3立法适用的纳税人5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l7.2.1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l7.2.2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l7.2.3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67.2 防

    3、止滥用税收协定l7.2.1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l目前,采取此做法的惟一国家是瑞士。1962年12月瑞士议会颁布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税收协定。l1998年10月瑞士政府发布新的通告,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第三国居民在瑞士建立中介性机构,然后利用瑞士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减轻预提税的税负。7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l7.2.2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l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各国一般都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中多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8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l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l1排

    4、除法l2真实法l3纳税义务法l4受益所有人法l5渠道法l6禁止法9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l7.2.3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l美国于1997年规定,其非居民如果要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享受预提所得税的协定减免,必须先申请并由美国税务局鉴定其缔约国居民的身份。l从2000年1月1日起,缔约国居民申请美国的预提所得税减免必须填报申报表W8BN。10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l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的税收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减少本国企业的纳税义务。117.3

    5、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l资本弱化法规的特点:l1.只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实体,但不适用于外国居民公司 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l2.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境外的、在本国企业 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l3.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 要依据股本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即所谓的“债务股本 比例”。127.4 限制避税性移居l7.4.1 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l7.4.2 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137.4 限制避税性移居l7.4.1 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l许多国家,政府一般不能干预公民的移居避税,只能从经济上对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使移居给政府造成

    6、的税收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14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l7.4.2 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l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则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也不同。l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两个标准来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15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l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l1.注册地标准l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167.5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l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是适时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外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即将其重组为子公司。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17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l7.6.1 加强国内税务

    7、行政管理l7.6.2 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18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l7.6.1 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l在各国制定和修订反避税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证反逃避税法规的贯彻实施。l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强纳税申报制度,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以及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19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l我国近年加强反避税的税务行政管理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l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 部门报送与关联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情况的申报表;l2.各企业负有向税务机关就其转让定价进行举证的 责任;l3.明确了税务机关对

    8、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审 计的内容和程序。20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l7.6.2 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l在与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各国除了以单边方式加强国内反逃避税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外,还采取了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的形式。21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l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l1.根据要求交换l2.自动交换l3.自发交换l4.同时检查22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l多边国际合作l主要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的税收协定,或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协调活动,以对付国际性的逃避税行为。l比较有影响的多边税收协定是1972年底由瑞典、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5个北欧国家签订的税务管理援助协定(1991年被税务互助多边条约所取代)。23复习思考题l1发达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主要内容 是什么?l2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l3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弱化法规?各国资 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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