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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1814-202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规划设计规范(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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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1814-202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规划设计规范(北京市).pdf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814202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 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design of segment widening and corner cutting of road boundaryline for urban intersection 2020- 12- 29 发布 2021- 07- 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2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 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design of segment wideni

    2、ng and corner cutting of road boundary line for urban intersection DB11/T 1814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 年 07 月 01 日 2020 北京 3 前 言 根据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

    3、划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820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本规范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要求;5.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要求;6.平面交叉口范围交通、市政设施协调。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0 号;邮政编码:100045;电子邮箱:snzhou_) 。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

    4、化办公室,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话: 68021694, 邮箱: ) 。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周嗣恩 盖春英 兰亚京 刘斌 边扬 段红志 徐林 郭婧 段海林 高超 陈蓬勃 叶楠 李玲 唐顺均 彭彦彬 路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邱跃 孔令斌 张仁 王晓明 纪海英 黄伟 朱颖 I 目目 次次 1.总则 . 1 2.术语 . 2 3.基本规定 . 3 4.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要求 . 4 4.1 一般规定. 4 4.2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

    5、宽的适用条件 . 4 4.3 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 . 5 5.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要求 . 6 6.平面交叉口范围交通、市政设施协调 . 7 6.1 交叉口与轨道交通车站 . 7 6.2 交叉口与公共汽电车中途站 . 7 6.3 交叉口与市政设施 . 7 附录 A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适用条件与展宽尺寸列表 . 8 附录 B 典型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 . 10 B.1 主干路与(或)次干路相交交叉口 . 10 B.2 含支路相交交叉口 .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1 引用标准名录 . 22 附:条文说明.23 II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 1 2.T

    6、erms and Symbols . 2 3.Basic Requirements . 3 4. Segment widening requirements of road boundary line for at- grade intersection .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 4.2 Application conditions for segment widening of road boundary line for at- grade intersection . 4 4.3 Dimensions for segment widening of

    7、 road boundary line for at- grade intersection . 5 5. Corner cutting requirements of road boundary line for at- grade intersection 6 6. Coordination of traffic and municipal facilities for at- grade intersection . 7 6.1 At- grade intersection and rail transit station . 7 6.2 At- grade intersection a

    8、nd bus stop station . 7 6.3 At- grade intersection and municipal facility . 7 Appendix A List of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dimensions of segment widening of road boundary line for at- grade intersection . 8 Appendix B Segment widening and corner cutting for typical at- grade intersection . 10 A.1 A

    9、t- grade intersection of trunk and/or secondary trunk road . 10 A.2 At- grade intersection containing branch road . 1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2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3 1 1.总 则 1.0.1 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质量,丰富和完善城市道路功能,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各项功能用途,综合协

    10、调与周边用地关系,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二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及乡、镇域集中建设区的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阶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含立交桥下平面交叉口)的红线展宽和切角,不适用于老城、老城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1.0.3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展宽和切角应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率,功能统筹、交通主导,以人为本、绿色交通,分区分类、差别设置,集约用地、持续发展”的原则。 1.0.4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展宽和切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术 语 2.0.1

    1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和(或)行人通行,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 2.0.2 道路红线 road boundary line 城市道路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分界线。 2.0.3 交叉口范围 intersection spatial scope 道路相交部分和切角段、展宽段、渐变段、延伸段的道路红线围成的空间。 2.0.4 展宽 widening 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为交叉口综合功能设计而进行的道路红线加宽,也称拓宽。 2.0.5 切角 corner cut 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 为进行交叉口综合功能设计而进行的转角处红线削角处理, 也称抹角。 2.0

    12、.6 展宽段 widened segment 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红线平行展宽的路段。 2.0.7 展宽渐变段 widening transition segment 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红线标准段与展宽段间的过渡路段。 2.0.8 延伸段 extended segment 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适应道路红线展宽和渐变的缓冲段。 2.0.9 综合功能设计 integrated functional design 为安全、有序、高效、顺畅地组织交通,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的通行时间、 空间资源、环境资源、附属设施等全要素资源的系统整合、协调布局与有序组织。 2.0.10 道路间距 road

    13、space 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2.0.11 道路网密度 density of road network 平均每平方公里用地上拥有的城市道路长度。 3 3.基本规定 3.0.1 平面交叉口的红线应包括红线切角段、展宽段、渐变段、延伸段等要素。平面交叉口的范围应符合图 3.0.1 的规定。 图图3.0.1 典型平面交叉口红线组成要素及交叉口范围典型平面交叉口红线组成要素及交叉口范围 3.0.2 应根据交叉口范围的地上与地下交通设施、 市政和景观设施、 地区特色及风貌保护等需求,确定交叉口范围综合功能设计和运行的空间条件。 3.0.3 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规划中,空间条件应与功能需求相协调

    14、,并应根据城市与交通发展阶段的动态调整需求,预留空间条件。 3.0.4 应进行交叉口范围的交通功能设计与周边空间的城市设计,并优化交叉口红线内外空间的功能,且应满足安全视距要求。 3.0.5 在平面交叉口范围规划、设计、管理等阶段,应对空间资源利用进行整体管控,并应符合综合功能设计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协调性要求。 3.0.6 丁字型、斜向、畸形、多岔等类型交叉口,应根据交通组织规划设计,确定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方案。 4 4.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要求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应根据用地布局、路网方案等条件,优化、协调街区范围交叉口的功能布局。 4.1.2 宜优先采用缩窄交叉口范围机动

    15、车道宽度、隔离带宽度等方式,进行交叉口综合功能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范围进口道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缩窄。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m,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 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3.5m; 2.交叉口范围内缩窄路侧带、 中央分隔带或行道树设施带宽度时,缩窄后的路侧带和分隔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 的规定,交叉口范围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遮荫应连续,并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4.1.3 交叉口周边用地开发时序应与交叉口建设时序协调。建成地区的已建交叉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交叉口周边用地未更新或改造时, 交叉口红

    16、线不应改变,可在红线范围内进行交通设计、绿化景观、城市风貌等的综合功能优化设计; 2.当交叉口周边用地进行更新或改造时,应按本规范进行交叉口的红线展宽。 4.2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的适用条件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的适用条件 4.2.1 规划各个阶段应分别确定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展宽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街区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专项规划编制阶段, 应根据道路网密度指标确定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 2.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应根据道路间距指标确定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并应根据项目地块周边主干路等级以上道路围合而成区域的道路网密度指标确定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 4.2.2 在街区层面

    17、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专项规划编制阶段,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第 A.1.1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网密度大于或等于 10 kmkm- 2时,交叉口红线不应展宽; 2.当道路网密度在 8 kmkm- 210 kmkm- 2时,可仅对主干路沿线交叉口进行红线展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 节的规定; 3.当道路网密度小于 8 kmkm- 2时,应对交叉口红线进行展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节的规定。 5 4.2.3 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第 A.1.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间距小于或等于

    18、200m 时,交叉口红线不应展宽; 2.当道路间距大于 200m,且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可仅对主干路沿线交叉口进行红线展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 节的规定; 3.当道路间距大于 250m,且区域道路网密度大于或等于 8 kmkm- 2时,可仅对主干路沿线交叉口进行红线展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 节的规定; 4.当道路间距大于 250m,且区域道路网密度小于 8 kmkm- 2时,应对交叉口进行红线展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 节的规定。 4.2.4 交叉口空间不足确需展宽红线时,应经专家论证确定具体方案。 4.2.5 当交叉口展宽后的红线与相邻交叉口展宽后的红线搭接时,应将交叉

    19、口之间的路段全部展宽,展宽后的车道数及交通组织应与其上下游路段相协调。 4.3 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 4.3.1 交叉口的红线展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第 A.1.2 条、附录 B 中第 B.1.1 条B.1.10条、B.2.1 条B.2.12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表表 4.3.1 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宽度(m) 红线单侧展宽尺寸(m) 主干路 A A50 A50 0 5 次干路 B B40 B40 0 5 支路 C C30 或 C20 20C30 0 3 其他道路 D - - 03 4.3.2 交叉口红线展宽段和展

    20、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 的规定。 4.3.3 交叉口红线延伸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交道路为主干路时,延伸段的长度宜为20m; 2.相交道路为次干路时,延伸段的长度宜为15m; 3.相交道路为支路或其他等级道路时,延伸段的长度宜为10m。 6 5.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要求 5.0.1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交叉口红线展宽时,应先展宽、后切角; 2.当交叉口红线不展宽时,应按本规范第5.0.3条的规定进行切角。 5.0.2 交叉口红线切角空间应优先满足行人驻足、 等候需求, 在满足交通功能与安全的前提下可设置微公

    21、园、微广场等休闲空间。 5.0.3 交叉口切角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20m; 2.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3.主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5m; 4.次干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5.支路与支路相交交叉口红线切角尺寸宜为10m; 6.其他道路交叉口宜根据交叉口实际情况进行红线切角。 无机动车通行时, 切角尺寸宜为0m5m;有机动车通行时,切角尺寸宜为5m10m。 5.0.4 交叉口设计应根据切角尺寸,采取速度管理、信号控制等措施,并应满足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22、。 7 6.平面交叉口范围交通、市政设施协调 6.1 交叉口与轨道交通车站交叉口与轨道交通车站 6.1.1 交叉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车站主体及附属设施、桥墩(高架车站)等布置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占用人行道时,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 的规定。应通过优化交通组织、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等方式消除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的影响。 6.1.2 交叉口红线范围外的周边轨道交通车站, 车站出入口应与交叉口范围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有效衔接,并应与交叉口进行一体化设计。 6.2 交叉口与公共汽电车中途站交叉口与公共汽电车中途站 6.2.1 交叉口范围内的公共

    23、汽电车中途站应满足乘客安全的要求,过街和公交车停靠应方便乘客进出。 公交站台的布置应满足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时,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 的规定。 6.2.2 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公共汽电车中途站时,交叉口范围道路红线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第 5 章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出口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中途站, 且出口道红线有展宽时, 中途站所在位置的道路红线应与出口道红线进行一体化展宽,并应靠近交叉口人行道,但不宜占用人行道空间; 2.当进口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中途站, 且进口道红线有展宽时, 中途站应设

    24、置在展宽段的上游,并应与进口道红线进行一体化展宽。 6.2.3 交叉口范围公共汽电车中途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650 的规定。 6.3 交叉口与市政设施交叉口与市政设施 6.3.1 应协调交叉口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与交通设施、绿化等的平面和竖向关系。 6.3.2敷设地下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道路交叉口,应为市政管线的相交预留空间,交叉口红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埋管线敷设时,交叉口红线切角应大于或等于5m; 2.隧道及综合管廊敷设时,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为5m10m。 8 6.3.3 交叉口范围的地上、 地下空间应进行

    25、精细化规划设计, 市政管线应优化平面和竖向位置,宜通过优化市政附属设施布置的方式减少管线检查井数量。 6.3.4 市政管线、 综合管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出地面的构筑物不应布置在交叉口红线切角的范围内,确需布置时,应符合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并进行景观设计,并应减小构筑物对交叉口空间环境的不利影响。 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时,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 的规定。 6.3.5 交叉口范围内设置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及相关附属设施时,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并应设置集散空间与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衔接。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时,不应影响行人和非机动

    26、车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 的规定。 6.3.6 交叉口范围内的各种杆线、 交通信号灯、 监控设施及标志牌等市政交通设施宜集约化设置,并应符合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9 附录 A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适用条件与展宽尺寸列表 A.0.1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适用条件应符合表 A.0.1 的规定。 表表A.0.1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适用条件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适用条件 判断条件判断条件 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专项规划阶段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专项规划阶段 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阶段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阶段 指标名称指标名称 具体

    27、指标具体指标 道路网密度A1 A10 kmkm- 2 不展宽 - - 8 kmkm- 2A10 kmkm- 2 主干路沿线交叉口可展宽 - - A8 kmkm- 2 展宽 - - 道路间距B、 道路网密度C2 B200 - - 不展宽 200250,C8 kmkm- 2 - - B250,C8 kmkm- 2 - - 展宽 注1:道路网密度计算范围为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 注2:道路网密度计算范围为规划范围周边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A.0.2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应符合表 A.0.2 的规定。 表表A.0.2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单位:平面交叉口红线

    28、展宽尺寸(单位:m) 等等 级级 等级等级 尺寸尺寸1 主干路主干路A2 次干路次干路B2 支路支路C2 A250 A250 B240 B240 C230 20C230 C220 主干路主干路A1 A150 0/02 0/5 0/0 0/5 0/0 0/3 0/0 A150 5/0 5/5 5/0 5/5 5/0 5/3 0/0 次干路次干路B1 B140 0/0 0/5 0/0 0/5 0/0 0/3 0/0 B140 5/0 5/5 5/0 5/5 5/0 5/3 0/0 支路支路C1 C130 0/0 0/5 0/0 0/5 0/0 0/3 0/0 20C130 3/0 3/5 3/0

    29、3/5 3/0 3/3 0/0 C120 0/0 0/0 0/0 0/0 0/0 0/0 0/0 注1:表中尺寸为单侧分别展宽的尺寸; 注2:“/”两侧数字分别为两相交道路的单侧展宽尺寸。 10 附录 B 典型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 B.1 主干路与(或)次干路相交交叉口主干路与(或)次干路相交交叉口 B.1.1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1.1 的规定。 图 B.1.1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主干路相交 B.1.2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相交,展宽

    30、和切角应符合图B.1.2 的规定。 图 B.1.2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主干路与红线小于 50m 主干路相交 11 B.1.3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1.3 的规定。 图 B.1.3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相交 B.1.4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1.4 的规定。 图 B.1.4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12 B.1.5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

    31、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1.5 的规定。 图 B.1.5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B.1.6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1.6 的规定。 图B.1.6 红线大于或等于50m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40m的次干路相交 13 B.1.7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1.7 的规定。 图 B.1.7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B.1.8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32、,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1.8 的规定。 图 B.1.8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14 B.1.9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1.9 的规定。 B.1.9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B.1.10 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1.10的规定。 B.1.10 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相交 15 B.2 含支路相交交叉口含支路相交交叉口 B.2.1 红线大于或等于

    33、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2.1 的规定。 图 B.2.1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 B.2.2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2 的规定。 图 B.2.2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 16 B.2.3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2.3 的规定。 图 B.2.3 红线大于或等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4、30m 的支路相交 B.2.4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4 的规定。 图 B.2.4 红线小于 50m 的主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 B.2.5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2.5 的规定。 17 图 B.2.5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 B.2.6红线小于40m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30m的支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6的规定。 图 B.2.6 红线小于 40m 的次

    35、干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 18 B.2.7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 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2.7 的规定。 图 B.2.7 红线大于或等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 B.2.8 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B.2.8 的规定。 图 B.2.8 红线小于 40m 的次干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 19 B.2.9 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小于或等于 20m 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2.9 的规定

    36、。 图 B.2.9 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小于或等于 20m 的支路相交 B.2.10 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2.10 的规定。 图 B.2.10 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与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相交 20 B.2.11 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2.11 的规定。 图 B.2.11 红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支路与红线大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支路相交 B.2.12 红线小于或等于 20m 的支路与其他支路相交,展宽和切角应符合图 B

    37、.2.12 的规定。 图 B.2.12 红线小于或等于 20m 的支路与其他支路相交 2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的, 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 或 “应按执行”。 2

    38、2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 2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 650 3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 1116 23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 规划设计规范 DB11/T 18142020 条文说明 24 目目 次次 1.总则 . 25 3.基本规定 . 27 4.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要求 . 28 4.1 一般规定. 28 4.2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的适用条件 . 28 4.3 交叉口红线展宽尺寸 . 30 5.平面交叉口红线切角要求 . 33 6.平面交叉口处交通市政设施协调 . 35 6.1 交叉口与轨道交通站点 . 35

    39、 6.2 交叉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点 . 35 6.3 交叉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点 . 35 25 1.总则 1.0.1 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各种交通方式通行、集散、转向的节点,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交通事故的常发地、交通运行的瓶颈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空间资源是实现各交通方式集散、保障交通安全、提升通行效率的基础条件,也是进行交通渠化、稳静化、窄化、信号控制设计等交通功能设计,以及沿街景观风貌、市政基础设施、沿街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等的空间承载基础。 而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是界定周边用地功能和道路交通服务功能的分界线, 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确定性。 但道路交叉口红线内交通功能的组织和使用与城市发展阶段

    40、、发展导向、政策理念、交通组织需求等密切相关,具有动态适应性。在以往规划实践过程中, 存在着道路交叉口红线与功能设计界线混淆、 侧重机动化或非机动化交通需求等缺乏包容性的顾此失彼的功能设计, 并因此带来交叉口红线的诸多争议和实施乱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质量,丰富和完善城市道路功能,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各项功能用途,综合协调与周边用地关系,为人性化的交通功能设计预留空间条件。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规划编制层次、 空间范围、 交叉类型和建设类型四个方面进行细分。 在规划编制层次方面, 本规范原则上适用于涉及道路交叉口红线的详细

    41、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以及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 在规划的空间范围方面,针对区域特征采取差别化控制。老城、老城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核心区域,应坚持保护为主、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进行专项研究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红线;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交通系统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也应进行专项研究确定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 故以二环路为界, 二环路以内的区域不适用于本规范的规定, 二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以及乡、镇域集中建设区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在交叉类型方面,本规范适用于平面交叉口,以及立交桥下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规划,不适用于立体交叉口的用地控

    42、制。 在建设类型方面,本规范适用于平面交叉口的新建、改扩建等工程。 1.0.3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规划原则体现在基本准则、功能使用、优先保障、差别设置、集约利用等方面。 在基本准则方面,坚持安全第一、兼顾效率。交叉口应保障行人、骑行者、机动车驾驶员以及乘客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通过需求,这是第一位的需求。在此基础上,从出行的时效性、可达性等方面考虑,应兼顾行人、骑行者、驾驶员、乘客等各交通流的通行秩序和通行效率。 在功能使用方面,坚持功能统筹、交通主导。交叉口空间承载了交通通行、绿化景观、车站协调和配套设施、管线管廊、灯杆设施、报刊亭等地下、地面和地上的诸多要素,在这些要素中,应以交通功能为

    43、主,兼顾其他功能需求,若其他要素有特殊的需求应在相关专项规划中研究确定。 在优先保障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交通。应坚持行人、非机动车及公共交通工具通行路权和空间品质与路段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6 在差别化设置方面,坚持分区分类、差别设置。应综合城市功能分区、道路网密度、相交道路类型、城市风貌保护等进行分区分类差别化设置。 在集约化利用方面,坚持集约用地、持续发展。应坚持空间确定性和功能动态适应性的协调,适应交通与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既不过度使用土地资源又保障必要的用地。 1.0.4 同本规范相关的规范、规程主要有: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

    44、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111116 等。 27 3.基本规定 3.0.1 对于不需要展宽的特殊情形, 平面交叉口范围的划定按照同等级相交道路需要展宽时的尺寸执行。 3.0.2 通过平面交叉口的综合功能设计反推确定道路交叉口的红线是兼顾交通需求和集约化用地的有效方法。综合功能设计需要行人、骑行者、驾驶员等各交通方式交通流的流量、流向信息,以及其他空间承载要素资料。但在规划阶段,上述资料信息并不明确。有必要综合考虑交叉口范围地下与地上交通、市政和景观设施,以及地区特色、历史文化特征、风貌保护等需求,统筹确定交叉口范围综合功能设计和运行所需要的空间

    45、条件。 3.0.3、3.0.4 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确定了道路交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分界线,为交通功能设计预留条件。 在规划期内不同发展阶段, 应根据交通需求的变化而进行道路交叉口的适配性设计。但在以往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侵占道路交叉口红线的现象较为严重,例如,有利用道路交叉口空间作为经营性停车场用途、 也有占用作为报刊亭, 更有甚者建筑侵入交叉口红线,这些现象给交叉口的功能设计带来障碍,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强化道路交叉口范围的道路红线管控。 此外, 交叉口范围和建筑退线空间的城市设计应考虑城市发展阶段、交通需求的潜在变化,保持一定的弹性,预留可改造的条件。 3.0.5 城市道路交叉口

    46、红线空间与建筑退线空间相邻,宜同步开展交叉口功能设计、道路沿线城市设计,进行相邻空间的一体化设计。路缘石以内的空间宜以交通通行空间为主,路缘石以外至建筑退线的空间宜以步行空间为主,丰富沟通、交流、交往功能。上述功能的综合设计应以满足安全视距,保障交通安全为基本前提。 此外, 道路和沿线建筑退线空间的权属不同, 规划、 设计、 施工建设的管理和实施主体不同,需要保障上述空间资源利用在全过程、各环节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协调性。 28 4.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要求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应根据用地布局、路网方案等条件,开展交通组织规划,从街区层面着眼道路网络,优化交叉口功能布局,均衡交叉口

    47、功能,实现交叉口功能与空间需求的协调,充分发挥道路网整体效益。 4.1.2 从保障交通通行角度,由于交叉口采取分时交替通行的规则,宜增加各交通方式的通行空间, 保持与路段交通功能的协调性。 从保持交叉口处建筑布局与路段沿线建筑的连续性和协调性角度,交叉口处红线宜尽量与道路路段保持一致。为处理好两者的协调关系,宜优先选择缩窄机动车道、隔离带等方式,满足交叉口综合功能设计所需要的空间。 依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新建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 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

    48、小于3m。 交叉口范围内进口道机动车道可适当缩窄。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视距三角形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及强调机动化通行需求,交叉口范围存在着无路侧行道树、甚至移除行道树的现象,既不利于行人、非机动车通过和驻足期间的遮荫需求,也影响路侧景观带的连续性。综合北京市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建议交叉口进、出口道范围内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遮荫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且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4.2 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的适用条件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的适用条件 4.2.1、4.4.2、4.2.3 交叉口红线展宽思路如下:通过增加路网密度实现路网有序运行,降低道路交叉口客流的集中程度和复杂程度, 减少客

    49、流集散的空间需求, 从而削减交叉口的用地空间。当区域道路网密集到一定程度时,交叉口处红线可不予展宽,通过灵活的交通组织实现路网有序运行。但对于国内许多城市的中心城区,多为建成区,受大院文化影响,道路网密度难以达到上述标准, 仍需要通过交叉口处增大面积率来实现各方式客流的集散和有序运行,但应根据所在的城市区位而差异化施策,老城应以保护为主、兼顾交通需求,老城以外的地区应进行适当展宽。交叉口红线展宽的思路如图 4.2.1 所示。 29 图 4.2.1 交叉口红线展宽思路 关于临界道路网密度的确定,通过道路网平均间距反推确定。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GB/T51328要求中心城区的道路网密度不宜

    50、小于 8kmkm-2, 折算道路网平均间距 250m,并且提出了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尺度要求,要求居住区街区的长边和短边均应小于 300mm;商业区与就业集中的街区的长边和短边宜为 100200m;工业区、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不宜超过 600m。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建议公共活动中心区的道路网平均间距不宜超过 150m,居住社区的道路网平均间距不宜超过 200m。东京、巴黎、首尔等城市中心城区道路网密度均在 10kmkm-2以上,折算道路网平均间距均小于 200m。此外,以两相交道路均须展宽出现 “穿袖” 的临界值反推各等级道路不展宽的临界间距, 临界间距的最大值约为 200m。当平均间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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