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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T 2223-2024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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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T 2223-2024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湖北省).pdf

    1、 ICS 03.220.99 CCS R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2232024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oad freight transport service on network platform 2024-03-26 发布 2024-05-26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2232024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服务流程及要求.2 6 服务评价与改进.6 参考文献.8 DB42/T 22232024 III 前言

    2、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万物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供应链管理协会、武汉幸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凡澈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湖北万物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民本易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禾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康华智慧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井睿、李响、赵欣、李越予、史炼、许锐、胡莎莎、李鑫、涂生君、陈小红、王晶,吴同津

    3、。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话:027-88075773,邮箱:hubs_,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武汉万物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话:18772736451,邮箱:。DB42/T 22232024 1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者的服务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4、(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3542021 物流术语 GB/T 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08382014 契约承运人服务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网络货运经营者 network freight operator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网络货运经营者指自身可不拥有运输车辆,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的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托运人 shipper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

    5、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向承运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方当事人。来源:GB/T 183542021,4.4 实际承运人 carrier 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运输的人。来源:GB/T 221542008,3.7 物流服务 logistics service 为满足客户物流需求所实施的一系列物流活动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来源:GB/T 183542021,3.5 运单 waybill DB42/T 22232024 2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如公路运输运单、海运运单、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FIATA多式联运运单,快递运单等。来源:GB/T

    6、 308382014,3.6 4 基本要求 经营要求 4.1.1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的要求;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应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合格认定书;网络货运平台应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 8 大功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1.2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4.1.3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

    7、。4.1.4 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信息数据 4.2.1 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的各类数据信息,应确保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4.2.2 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4.2.3 应对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提供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提供的证照图片进行留存及有效期核验。4.2.4 应对车辆数据进行有效监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4.2.5 应按照 GB/T 22239 的要求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和系统安全。4.2.6 应建立调取查询的

    8、监督检查机制,组织相关负责人参与到数据调取中,确保调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4.2.7 不应擅自泄露、删除、篡改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4.2.8 动态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 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至少保存 3 年。运输相关合同的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至少保存 10 年。5 服务流程及要求 业务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业务流程:注册货源信息发布货源信息审核实际承运人接单生成运单运输过程监控交付验收运单完成情况审核结算开票信息上传,流程如图1所示。DB42/T 22232024 3 图1 网络货运经营者业务流程图 注册

    9、5.2.1 托运人注册 5.2.1.1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其网络货运平台审核并登记托运人信息。5.2.1.2 应审核企业级托运人所提供的货主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名称、法人身份证件扫描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有效期、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开户行信息、开票信息等基本信息,留存营业执照扫描件。5.2.1.3 应审核个人级托运人所提供的货主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基本信息,留存身份证件扫描件、银行卡信息。5.2.1.4 托运人证件应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审核不通过应当重新提交更新后证件,直到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期审核通过 5.2.1.5 托运人注册完成同时,可生成与网

    10、络货运经营者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5.2.2 实际承运人注册 5.2.2.1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平台上登记并核对实际承运人相关信息。5.2.2.2 应审核实际承运商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照片资料。5.2.2.3 应审核司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机动车驾驶证号、信用信息、安全记录、证件有效期、有效范围等,并保存相关证件照片资料。5.2.2.4 应审核车辆牌照号、车牌颜色、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使用性质、车辆识别代号、发证机关、能源类型、注册日期、发证日期、车辆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车辆道路经

    11、营许可证号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照片资料。5.2.2.5 司机和车辆注册不合规的应不予注册,并提示实际承运人补充或重新提交注册资料。5.2.2.6 实际承运人注册完成同时,可生成与平台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DB42/T 22232024 4 货源发布 5.3.1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网络货运平台上录入并核对货源信息,审核完成后可采用发布抢单、指派货源订单等方式发布订单。5.3.2 托运人可在网络货运平台填写货源信息,网络货运经营者审核通过后,可采用发布抢单、指派货源订单等方式发布订单。5.3.3 货源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货物名称;订单量;需求车型;单车装载量限制;收发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收

    12、发货地点;发货时间;收货时间。货源信息审核原则 货源信息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货物名称、数量、货主信息等关键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性:货源信息应有详细发货地址和卸货地址、装货时间、卸货时间及要求等;合法性:货源尺寸、数量、需求车型等应合法合规,货源不应涉及非法或违规的货物;安全性:货源应为非危化品;及时性:货源信息审核应有合理的流程和时间标准,货源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实际承运人接单 5.5.1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根据货源信息进行科学车辆调度,需要符合要求的车型和装载量。5.5.2 网络货运经营者宜根据车辆配载及货源信息以车队、区域等形式进行抢单发布或指派发布。5.5.3 承运车辆应保持车

    13、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且正常报点才能承接运输任务。5.5.4 如遇到车辆车载卫星定位异常,车载卫星定位未入网等情况,可以提供发货单、磅单、装卸货凭证、收货磅单等进行佐证。网络货运平台上 12 吨以上车辆运输的有效运单,其车载卫星定位数据有效率不应低于 80%。生成运单 5.6.1 实际承运人接单成功后,与网络货运经营者可签订单笔运输委托合同,并生成运单号。5.6.2 实际承运人已与网络货运经营者签订长期运输委托合同的,可在接单成功后直接生成运单号。5.6.3 网络货运经营者按订单分别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信息: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网络货运经营者、实

    14、际承运人的名称、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等;服务内容:包括车辆信息、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起始地、发车时间、到达地、卸货时间、运输价格、时效要求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DB42/T 22232024 5 运费结算方式:规定运费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等;保险信息:包括货物的保险覆盖范围、保险公司的信息、保险费用等;违约责任:规定违约责任,包括可能的罚款、赔偿等;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出现争议时解决方案及途径等;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包括合同起止时间、合同终止条件等。运输监控 5.7.1 系统生成运单号码后,通过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运输轨迹的动态信息。货物起运

    15、和确认送达时,通过手机应用软件获取驾驶员的地理位置信息,并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处理采集到的数据,实现异常操作行为的自动检测和报警。5.7.2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规定车辆应保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且正常报点才能承接运输任务,车辆位置及轨迹数据来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5.7.3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实时进行车辆轨迹校对,判断车辆在途是否发生偏移。如出现轨迹偏移情况,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收集磅单、仓单等为运单有效性提供佐证。网络货运平台异常轨迹运单数量不宜超过总运单量的 20%。5.7.4 运输完成后,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车辆或司机实时行驶轨迹数据,轨迹开始时间为发货时间,轨迹结束时间为

    16、交货时间。同时可展示运输途中停留点,用于轨迹分析、核验货物安全性、运单有效性。5.7.5 应设置车辆相关证件到期预警,证件到期或即将到期应及时提醒实际承运人。交付验收 5.8.1 实际承运人应按照放货流程为收货方办理提货手续。5.8.2 货物交付验收后,驾驶员应及时将交货单、付款单、磅单或装卸货照片等业务佐证材料清晰明确的上传至平台。5.8.3 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若出现异常,应及时上传平台,平台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处理。运单完成情况审核 5.9.1 订单完成后,网络货运经营者根据运单路线调取承运车辆运输轨迹,将运单录入系统进行校验。5.9.2 运单录入系统后应对运输签订合同、发货单、交货单、

    17、运输轨迹、付款记录、磅单等全部要素进行校验,若存在要素缺失或运单异常等情况,应通过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提供的佐证运单真实性材料进行核实处理。结算开票 5.10.1 应对校验通过后运单创建实际承运人或承运商对账单,实际承运人或承运商对账完成后及时按合同约定结算费用。5.10.2 宜采用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运费支付,并确保所有的支付记录都能被完整地保存和查询,并上报监管平台。5.10.3 应对校验完成后订单创建托运人对账单,托运人对账结算费用后,网络货运经营者及时进行开票服务。5.10.4 如实际收款人不是司机本人,而是车主的情况提供车主证明货挂靠协议证明。5.10.5 如实际收款人

    18、不是司机本人而是司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明材料。5.10.6 如实际运输过程中产生信息费的情况,信息费不应超过实际运费的 30%。5.10.7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单进行风险评估,运单无异常的可以开票,运单异常,有开票风险的运DB42/T 22232024 6 单不允开票。运单异常包含单不限于:司机证件过期、车辆证件过期、轨迹未穿过装卸货区域、轨迹定位位置冲突、没有承运合同、合同有效期异常、装卸货位置信息运单信息不匹配、卸货位置与运单信息不匹配、运单重复、运单超载、准驾资质不匹配,运单早于牌照下发时间、实际承运人是托运人企业车辆。信息上传 运单完成后,应在48小时内将运单信息及资金流水单上传至省

    19、级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以便监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业务合规性进行监督与管理。应急与安全管理 5.12.1 网络货运经营者宜通过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方式对运输业务投保。5.12.2 应当在其网络货运平台端显著位置明示保险救援电话,以确保实际承运人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迅速与网络货运经营者和相关保险公司取得联系。5.12.3 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设置安全运输管理部门、安全运输管理人员、安全运输目标、风险管理、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管理、事件调查及报告等。5.12.4 接到事故或事件信息后,应按照事故或事件分级分类,向网络货运经营者安全运输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报告。网络货运经营者安全运输

    20、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故事件级别类别,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12.5 应对处理完成的事故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建档留存。6 服务评价与改进 服务评价 6.1.1 网络货运经营者宜对托运人、收货方、实际承运人等多方进行信用评价,并对用户历史信用评价进行展示。6.1.2 托运人、收货方可在运单完成后,对实际承运人的装卸货及时性、运输安全、服务态度等物流服务因素进行线上评价。6.1.3 运单完成后,实际承运人可对托运人、收货方的装卸货便捷性进行线上评价。6.1.4 应当定期对历史信用评价极差的托运人、收货方、实际承运人进行沟通警告或清退处理。投诉处理 6.2.1 网络货

    21、运经营者应公开服务承诺,并提供方便有效的投诉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6.2.2 接到投诉举报后,记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投诉理由、目的、要求;其他投诉细节;在记录过程中,应与投诉人核对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记录完信息后,应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时限。6.2.3 应在承诺时限内对投诉事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并做相应档案记录。6.2.4 应保证订单日志,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评价信息等数据真实有效,并加强对投诉事件及投诉处理等信息的统计分析。DB42/T 22232024 7 服务改进 6.3.1 建立内部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各部门服务人员进行审核。6.3.2 对服务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服务质量实施改进,对服务改进工作进行督促跟踪和复查。6.3.3 宜对服务中重复出现的不合格现象,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消除服务质量不合格影响。6.3.4 应完整记录服务改进措施实施的过程及结果。DB42/T 22232024 8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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