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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T 0210-2018 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规范(杭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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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T 0210-2018 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规范(杭州市).pdf

    1、DB3301/T 02102018IICS 03.080A 16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3301/T 02102018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规范2018- 06 -20 发布2018 - 07 - 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2102018I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杭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大爱老年事务中心、杭州市民政局、西湖区民政局、杭州市标准化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小平、朱秋香、李南阳、徐梅、陈娜、杨琦、范红敏。DB3301/T 021020181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

    2、了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机构(场所)建设要求、人员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档案管理、服务监督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机构为失智老人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T 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失智老人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诊断为痴呆(失智

    3、)类疾病的老年人。3.2失智老人早期干预对患轻微认知障碍、轻度失智的老人及其家庭提供非药物干预、权益维护援助、家庭照顾辅导、家庭喘息、心理咨询及资源链接等一系列服务的总和。3.3服务专员机构中从事非药物干预服务的技术工作者。3.4服务对象包括失智老人及其家庭。4机构(场所)要求4.1基本要求4.1.1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持有相关资质证书。4.1.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资源、服务过程、服务监督与改进进行管理。4.1.3应具备预防和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DB3301/T 0210201824.1.4应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符合

    4、国家物价政策要求。4.2布局要求4.2.1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场所应符合建标 1432010 的要求,公共消防安全应符合民函2015280 号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建筑物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2.2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4.2.3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场所根据服务目标和服务对象需求制定空间规划,应设置有接待区、多功能活动室、个案服务室、运动健身室、电教室(视听室)及辅助用房。5人员要求5.1人员分类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机构人员,根据工作内容不同,分为管理人员、服务专员和其他辅助人员。5.2基本要求5.2.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

    5、等学力。5.2.2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2.3接受过老年服务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工作技能。5.2.4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5.2.5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5.2.6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5.2.7着装统一、整洁。5.2.8非药物干预服务应在服务专员的主持和带领下开展,同时可有其他辅助人员参与;服务专员与失智老人服务配比不低于 1:6。5.2.9服务专员应接受本机构的入职培训,考试合格,并需要定期进行业务能力的更新学习和服务规范的继续培训。5.3管理人员5.3.1掌握机构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5.3.2严格履行服务承诺。5.

    6、4服务专员由有资质的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工作者、康复师等为主充任,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5.5其他辅助人员5.5.1指根据早期干预服务开展的需求,引进的包括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健康管理师和志愿服务者等人员。5.5.2服从服务机构服务安排,遵守组织纪律。6服务内容6.1服务分类DB3301/T 021020183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针对失智老人提供的直接服务和针对失智老人家庭提供的服务。6.2针对失智老人提供的服务6.2.1非药物干预服务非药物干预服务的主要方法包括认知训练、感官刺激、运动疗法、音乐疗法、怀旧疗法、学习疗法、园艺疗法、芳香疗法、宠物疗法等,并结合环境调整、活动安排、沟通方式的

    7、改变、营养与饮食的调整等方式,对失智老人从生理、心理、认知等多层面进行干预,从而改善失智老人精神行为症状,延缓失智病情。6.2.2权益维护援助6.2.2.1协助其申请政府救助、社会慈善救助等。6.2.2.2帮助其获得法律援助。6.2.2.3保护其隐私。6.3针对失智老人的家庭提供的服务6.3.1照顾辅导6.3.1.1开展失智症相关知识的培训服务,帮助家庭照顾者更好的了解失智老人的病情特点。6.3.1.2失智照顾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家庭照顾者对失智老人的照料能力。6.3.1.3危机干预服务, 帮助家庭照顾者应对失智老人可能产生的各种精神行为问题, 改善危机干预。6.3.1.4环境改善服务,帮助家庭

    8、照顾者布置和调整家庭居住环境,创设一个稳定、舒适且具有导向性的环境,给失智老人提供熟悉的、有安全感的生活空间。6.3.2喘息服务6.3.2.1为家庭照顾者开展替代照顾服务,如生活照料、助行助医,以及其他适宜作为喘息服务的内容。6.3.2.2创建和提供可供家庭照顾者休息、娱乐和促进社会交往的公共平台。6.3.3心理服务主要包括家庭照顾者的心理抚慰、社会工作个案服务和照顾者支持团体服务。7服务流程7.1服务申请和接案7.1.1服务对象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有效的近期体检报告,包括专业医院诊断的痴呆(失智)症病历,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7.1.2评估服务对象的需求是否在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能力范围内,据此决

    9、定接案与否。7.1.3向服务对象介绍服务机构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7.2建立关系7.2.1搜集和填写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采用评估工具对服务对象的情况和需求进行评估分析。7.2.2为服务对象匹配工作团队,建立专业服务关系。DB3301/T 0210201847.2.3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签订早期失智干预服务协议。7.3制定方案7.3.1邀请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参与服务计划制定。7.3.2制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进度安排。7.3.3针对预期存在的困难、风险,拟定应对策略和预案。7.3.4明确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各自的任务和角色。7.4提供干预服务7.4.1针对失智老人的不同情况,选用适当的非药物

    10、干预方法。7.4.2对失智老人的家庭开展相适应服务。7.4.3保障失智老人及其家庭照顾者与服务相关的合法权益。7.5成效评估7.5.1收集和分析与服务相关的资料,包括客观资料、主观感受与评价等。7.5.2依据失智老人接受干预服务前后的改变,家庭生活品质、心理、照顾负荷等方面的改变进行评估。7.5.3根据服务计划中制定的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计划开展评估。7.5.4出具评估报告。7.6服务结束7.6.1服务结束的几种情形:a)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已到;b)经评估认定服务目标已经达成,且双方对评估结果一致认同;c)服务对象因服务关系或自身需求等原因要求更换工作者,或拒绝在本机构接受服务;d)服务对象的需

    11、求发展已经超出本机构或服务专员个人的能力范围, 工作者判断需要结案或转介给其他机构或项目专员;e)服务专员的身份发生改变,不能继续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需要结案或转介;f)服务对象(失智老人)死亡。7.6.2失智早期干预的服务专员在结束服务过程中应完成下列工作:a)与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和说明,签订解除服务的协议;b)与服务对象、机构或者接任者做好交接工作;c)整理涉及服务对象的档案,并按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8档案管理8.1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机构应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8.2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机构应对服务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协议、合同等及时汇总整理,分类归档、供随时查阅;档案在

    12、服务结束时保存于机构,一般纸质版档案应留存 5 年,机构认为有研究价值的档案可延长留存年限。8.3失智老人早期干预服务机构应将档案制作成电子档案,并留存 2 年,提供家属查阅。9服务监督与改进DB3301/T 0210201859.1应建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内部检查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改进服务:a)内部检查一般由服务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价。 评估小组通过观察、 提问、听取陈述、检查、比对、验证等方式进行检查,并编写评价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置;b)外部监督机制包括法律监督、 行业协会的监管和第三方监督。 服务机构应对外部监督结果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服务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9.2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应在 85%以上,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GB/T 17242 规定要求执行,满意度测评按 GB/T 19039 规定要求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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