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60.01 CCS X 50 团 体 标 准 T/FDSA 00512024 胶原蛋白肽饮料 Collage peptide beverages 2024-02-03 发布 2024-03-06 实施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发 布 T/FDSA 0051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1 5 技术要求.2 6 检验规则.3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
2、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华研胶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纽斯葆广赛(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相龙、白斯琴、孙维维、杨颜芳、赵子方、郭红星、王祝彬、任杰、罗功才、付田民、王蕊、赵范、许伟沂、黄盼、陈伟东 1 胶原蛋白肽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胶原蛋白肽饮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定了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文件适用于 3.1 规定的胶原蛋白
3、肽饮料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胶原蛋白肽饮料 collage peptide beverages 胶原蛋白肽饮品 以胶原蛋白肽为原料,添加或不添
5、加水及适量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配制而成的满足胶原蛋白肽添加量要求的饮料制品,可为液体或固体形态。4 产品分类 4.1 一级胶原蛋白肽饮料 胶原蛋白肽液体饮料:胶原蛋白肽添加量2g/100mL;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胶原蛋白肽添加量10g/100g。且液体饮料与固体饮料每份胶原蛋白肽添加量不少于 1g。2 4.2 优级胶原蛋白肽饮料 胶原蛋白肽液体饮料:胶原蛋白肽添加量6g/100mL;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胶原蛋白肽添加量30g/100g。且液体饮料与固体饮料每份胶原蛋白肽添加量不少于 3g。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等相关标准和法规且其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6、5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90.0%。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异物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优级 一级 总氮(以干基计)(g/100g)a 4.5 1.5 GB 5009.5 测定结果不进行蛋白质系数换算,以总氮
7、质量分数表示 总氮(g/100mL)b 0.9 0.3 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a 0.9 0.3 GB/T 9695.23 羟脯氨酸(g/100mL)b 0.18 0.06 水分(g/100g)a 7.0 GB 5009.3 第一法 a仅适用于固体饮料;b仅适用于液体饮料。5.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5.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5.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5.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6.2
8、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 5.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验按 JJF1070 规定执行。5.8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总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
9、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2 组批和抽样 6.2.1 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6.2.2 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液体饮料总体积不少于 2 L;固体饮料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微生物检验以及留样。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品。6.3.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6.3.3 其余指标不合
10、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3 产品包装应标示胶原蛋白肽原料添加量并标示产品等级。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用材料。7.3 运输 4 产品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清洁、通风、无鼠虫害的仓库内贮存。避免日晒雨淋、防止受潮受热。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应离墙、离地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得与有毒、有害、易腐污染物一起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