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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17T 319-2021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置指南(驻马店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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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17T 319-2021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置指南(驻马店市).pdf

    1、 ICS 65.020.99 CCS B40 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 4117/T 3192021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置指南 2021 - 09-29 发布 2021 - 10-29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319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驻马店农业学校、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源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焦作市

    2、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驻马店市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洛阳市涧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南阳市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正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周口市饲草饲料站、 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 、上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泌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淅川县农业农村局、西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驻马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蔡县黄埠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遂平县农业农村局、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正阳县兽药饲料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永彬、李伟娟 、樊如意 、张琳静、左英芳、成林林、张二艳、张丽娟、

    3、李青、张一鸣、焦文文、林鹏、王升、常建康、牛小会、关素玲、凌金丽、李银吉、党勇、张伟玺、张思、别孟洋、王志刚 、张淑贤、吴莹丽、孙政豪。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4117/T 3192021 1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置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废弃物处置的术语和定义、 兽用医疗废弃物管理要求、 兽用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转、贮存、处置方法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养殖场 养殖数量达到本文件规定存栏规模的饲养场:生

    4、猪年出栏量500 头、蛋鸡存栏量10000 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 只、奶牛存栏量200 头、肉牛年出栏量200 头、肉羊年出栏量1000 只规模标准的场所。 3.2 兽用医疗废弃物 指医疗废弃物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在诊疗、预防、保健、实验室诊断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弃物。 3.3 处置 指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 对兽用医疗废弃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 兽用医疗废弃物管理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制定与兽用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4.1 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兽用医疗废弃物管

    5、理责任制,防止因兽用医疗废弃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DB 4117/T 3192021 2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对本单位从事兽用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4.2 法规和专业技术、 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医疗废弃物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专人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兽用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其受到健康损害。 4.3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护从事兽用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等4.4 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 及时将兽用医疗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4.5 5 分类、收集、运转和贮存 分类 5.1 兽用医疗废弃物可分为感染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 感染性废弃物:包括患病动物排泄物以及污染的物品,废弃的血液、血清以及剖检动物的组织和器官,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等; 损伤性废物:包括手术刀、解剖刀、剪子、注射器以及玻璃碎片等;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的一般药物、废弃的疫苗等; 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以及温度计等。 收集 5.2 5.2.1 兽用医疗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存放兽用医疗废弃物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应符合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5.2.2 盛装兽用

    7、医疗废弃物前,应对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5.2.3 感染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及化学性废弃物不应混合收集。 5.2.4 兽用医疗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等高危险废弃物,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5.2.5 隔离的传染病动物或者疑似传染病动物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弃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5.2.6 损伤性废弃物应收集在专用、耐扎的“利器盒”中,“利器盒”表面应有生物安全、损伤性废弃物等标识。 5.2.7 盛装的兽用医疗废弃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

    8、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2.8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不得取出。 5.2.9 盛装兽用医疗废弃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包括:兽用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 运转 5.3 5.3.1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3.2 兽用医疗废弃物内部运转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运送工具。 5.3.3 兽用医疗废弃物内部运转车辆和硬质密闭容器表面应有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应防漏、 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清洁消毒

    9、。 DB 4117/T 3192021 3 5.3.4 内部运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兽用医疗废弃物内部运转完毕后, 应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记录清洗消毒的时间、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信息。 5.3.5 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 贮存 5.4 5.4.1 管理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制定兽用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5.4.2 存放场所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配备兽用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库房和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存放地,兽用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库房应满足下述要求: 应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水冲击或浸泡。 应与生活区

    10、、办公区的人员隔开,且方便运送车辆的出入。 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 地面应有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 库房外应设有供水龙头,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 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在库房外的明显处设置警示标识。 兽用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柜(箱)应满足下述要求: 应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撒措施。 暂时贮存柜(箱)应密闭,且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防渗漏。 5.4.3 卫生要求 应对兽用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库房和暂时贮存柜(箱)外部环境进行定期消毒。兽用医疗废弃物清运之后应对暂时贮存库房和暂时贮存柜(箱)内外再次进行

    11、彻底消毒。 5.4.4 特殊要求 废弃的血液、血清以及剖检的内脏器官等废弃物应采用低温贮存。 6 兽用医疗废弃物处置 感染性废弃物处置 6.1 感染性废弃物处置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要求定期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损伤性废弃物处置 6.2 玻璃碎片、破裂或废弃的玻璃器皿、锐器等应在高压灭菌后丢弃或直接焚烧;注射器经高压灭菌或使用适当的化学消毒剂处理后焚烧。 药物性废弃物处置 6.3 药物性废弃物(如: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疫苗以及疫苗瓶等)的处置可以本文件参照 6.1 执行。 化学性废弃物处置 6.4 DB 4117/T 3192021 4 将化学性废弃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 废消毒剂以及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等废弃物, 应当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7 档案记录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对兽用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兽用医疗废弃物的来源、 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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