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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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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解析.pdf

    1、旅游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解析 有人说:一个人的一辈子,至少要有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这样,来到这个繁华纷乱的世界走一遭才算不虚此行。关于旅游,在一些企业的经营中也会经常发生。比如在一些企业,为了感谢员工的辛苦付出,也会安排员工旅游,外出休闲调节身心,一方面是表达对员工的感谢,另一方面是增加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再比如对于一些重要和高端的客户,公司也会用旅游的方式进行招待和宴请,以加强日后合作。面对各种形式的旅游支出,作为一名财务人员,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好呢?一、公司组织集体旅游 这种形式的旅游,是公司全员参加的集体活动。一般来说,多数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将此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

    2、理上能否税前扣除呢?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疑回复(发布日期:2012 年 09 月 24 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

    3、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2、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答疑回复(发布时间:2012 年 06 月 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

    4、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在宁波国税的这个回复中,明确了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此外,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 号)中“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部分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因此,对于公司组织集体旅游的支出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下发文件明确之前,企业可依据当地税务局的政

    5、策规定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二、公司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 有些公司在年度结束时,会组织评选优秀员工,对于获奖人员,公司会给予一定奖励,有的时候就采取国内或者国外几日游的形式。对于这种形式的旅游费支出,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企业员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6、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对于给员工的旅游奖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公司组织客户旅游 在公司经营中,对于一个重要的客户和优秀的营销人员,公司有时会以考察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表示答谢和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

    7、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外部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因为在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可以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呢?个人觉得加以区分,如果相关参加旅游的人员,是代理了公司产品或者从事了营销工作的,公司已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以按照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公司有求于人,想与对方开展业务合作,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公司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支出 公司的高管

    8、个人出国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公司将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费用作为了考察费在公司账上进行列支。这种处理其实是不正确的。商务考察费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项目方的邀请函、考察日程安排计划、项目考察报告等具体资料来证明,满足条件的才能在账面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61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账面作为费用列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

    9、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结合上述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是不能作为公司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综上所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特殊情况下发生一定的旅游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要根据旅游费用的真实用途、参与对象、发生金额和列支范围依据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简单认定,更不能搞人为变通。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旅游费用,应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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