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120 CCS A 0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235202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2022-03-01 发布 2022-05-28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核对内容.2 6 核对流程.3 7 核对时限.3 8 异常信息管理.3 9 工作场所.3 10 岗位设置.4 11 人员管理.4 12 安全要求.4 13 优化管理.5 附录 A(规范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式.6 附录 B(规范性)信息核对委托书样式.7 附录 C(规范性)核对业务
2、流程图.8 附录 D(规范性)跨区域协查流程图.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民政厅提出。本文件由河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郑州市民政局、鹤壁市民政局、商丘市民政局、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玉兰、蔡茜、黄仕博、李冰莹、贾韬、刘亚安、马金荣、赵云霞、任晓德、司伟、崔腾、周鹏、卢慧娟、翟鹏博、尚士博、郭政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基本要求、核对内容、核对流程、人员管理、安全要求等内容
3、。本文件适用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MZ/T 07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 MZ/T 07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数据元 MZ/T 074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数据接口 MZ/T 07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档案管理 MZ/T 108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居民家庭经
4、济状况 居民家庭或个人拥有的全部收入、财产及支出的状况。来源:MZ/T 0722016,3.1,有修改 3.2 信息核对 在指定时期内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核查比对活动。3.3 核对机构 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来源:MZ/T 0722016,3.4,有修改 3.4 核对对象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居民家庭或个人。来源:MZ/T 0722016,3.3,有修改 3.5 核对报告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3.6 委托单位 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的相关单位。来源:MZ/T 0722016,3.5 3.7 信息共享单位 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单位。来源:MZ/
5、T 0722016,3.6 3.8 跨区域协查 跨省、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3.9 授权书 核对对象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其经济状况的文书。3.10 委托书 委托单位向核对机构出具核对请求的文书。3.11 协议书 核对业务协同办理部门之间签订的协议文书。4 基本要求 机构设置 4.1 机构设置应符合MZ/T 072的要求。档案管理 4.2 档案管理应符合MZ/T 075的要求。信息安全 4.3 信息安全应符合MZ/T 108的要求。文书 4.4 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具备授权书(参照附录A)、委托书(参照附录B)、协议书等文书,委托单位应对授权书、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
6、法性进行审核。5 核对内容 基础信息 5.1 核对对象的户籍、婚姻、健康、教育、就业、行政区划、死亡、殡葬等信息。家庭收入 5.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家庭财产 5.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债券、股份、商业保险,贵金属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动产、车辆或船舶及其牌照,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类型应计入财产。家庭支出 5.4 基础消费、社
7、会保险缴纳、纳税、公积金缴纳、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其他信息 5.5 救助信息、司法信息、社会组织信息、优抚信息、涉农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等。6 核对流程 核对业务流程图 6.1 核对业务流程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跨区域协查流程图 6.2 跨区域协查业务流程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7 核对时限 接受委托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对于跨区域协查业务,延期核对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8 异常信息管理 结合核对历史记录,对核对对象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异常信息记录。9 工作场所 各级核对机构应设置独立封闭的核对工作场所,包含核对业务办理区、核对信息交换区、核对档案存放区和来访人员接待区等。10
8、 岗位设置 基本岗位设置 10.1 核对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关人员配置,基本岗位包括:a)受理岗:负责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材料并进行审核;b)信息交换岗:负责向信息共享单位发出查询请求,接收检查查询结果;c)核证岗: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处理异常情况;d)核对报告岗:负责出具核对报告,发送核对报告与回执接收管理;e)机要岗:负责核对机构与委托单位、信息共享单位、其他核对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之间传输及递送工作,管理相关档案。兼任岗位设置 10.2 结合基本岗位责任和人员编制情况,核对机构人员可兼任多个岗位。11 人员管理 人员培训 11.1 11.1.1 培训内容 定期对核对机构工作人
9、员进行培训,内容包含专业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11.1.2 培训要求 核对机构应及时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并每年对本单位及下级核对机构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11.1.3 上岗要求 各级核对工作人员应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向上一级核对机构备案后方可上岗。岗位责任 11.2 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的工作原则。12 安全要求 安全制度 12.1 核对机构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物理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及管理安全等制度。a)物理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及相关基础设施安全;b)运行安全:制定相关备份与恢复、病毒的检测与
10、消除、电磁兼容等规定;c)数据安全:确保数据的不可抵赖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应擅自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核对信息;d)管理安全: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核对业务文件收发;核对档案材料的管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信息安全 12.2 核对系统应按照MZ/T 108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各级核对机构负责本级核对系统硬件、软件及网络环境和数据安全,并完成核对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各级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好本人账号、密码,并对个人办理和权限内可阅览的核对业务数据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操作安全 12.3 核对系统的操作安全由核对机构分级保障,分别对核对业务办理场所,业务办理人员制定操作安全规范,保障核对
11、信息数据安全。责任追究 12.4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3 优化管理 核对系统优化 13.1 核对机构应及时对核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数据元优化 13.2 核对机构应根据核对工作内容变化,对相关数据元进行调整。A A 附录A (规范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应按照以下样式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
12、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 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 13 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
13、法律责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年 月 日 注:注:本表由申请人填写,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B B 附录B (规范性)信息核对委托书样式 信息核对委托书应按照以下样式填写。信息核对委托书 XXX 核对机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河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豫民文2018277 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 号)相关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 XXX 人次 XXX 等信息予以核对。我单位已取得该批次查询对象的授权,具体名单以提交的电子数据为准。对由于未取得授权擅自核查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XXX 单位(签章)年 月 日 C C 附录C (规范性)核对业务流程图 核对业务流程应与图C.1相符合。图 C.1 核对业务流程图 D D 附录D (规范性)跨区域协查流程图 跨区域协查业务流程应与图D.1相符合。图 D.1 跨区域协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