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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T 2548-2022 制药企业质量控制 生物检定实验室管理规范(山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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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T 2548-2022 制药企业质量控制 生物检定实验室管理规范(山西省).pdf

    1、ICS03.120.10CCS A16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5482022制药企业质量控制 生物检定实验室管理规范2022 - 09 - 30 发布2022 - 12 - 30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14/T 25482022I目次前言 . II1范围 .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3术语和定义 . 34机构与人员 . 45设施与环境 . 56仪器与设备 . 77实验系统与实验材料 . 88标准物质 . 109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 . 1110记录与数据管理 . 1211取样与样品管理 . 1312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14参考文献 . 16DB 14/T 2548

    2、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西省疫苗检查中心)、山西威奇达光明制药有限公司、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朴晋华、雷岚芬、高天红、郭东、李泽红、姚春孝、王婷婷、赵思俊、王春芳、牛琪、姚羽、李琛、王玉军、赵运江、邢晓琴、董岳峰、郑丽平。DB 14/T 254820223制药企业质量控制 生物检定实验室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制药企业生物

    3、检定实验室在机构与人员、设施与环境、仪器与设备、实验系统与实验材料、标准物质、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记录与数据管理、取样与样品管理、结果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制药企业生物检定实验室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925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GB 19489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药品生物检定测定某个特定器官对某个药品的生物学反应

    4、、 测定细胞水平的生化或者生理学反应、 免疫学作用下的酶反应速率或者生物学反应以及配体或者受体结合反应。 由于生物制品的复杂性, 生物检定方法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效价测定方法、细胞活性测定、酶活性测定、免疫测定等。3.2生物效价运用与生物学性质相关的属性, 对产品的生物活性进行定量测定。 通过测定药物产生预期的生物学效应的能力,来定量分析一个或多个组分的生物学活性。3.3质量控制为保证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终产品与建立的标准规范(质量标准)在鉴别、浓度、纯度和其他性质方面一致(符合规定)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的建立、取样、检验等。DB 14/T 2548202243.4

    5、期间核查为保持对设备、标准物质状态和性能的可信性,在两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对其进行的核查。3.5能力验证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能力的活动。3.6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 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测试样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 实施和评价。3.7异常检验结果与质量标准规定或期望结果之间具有明显差异的“非正常”检验结果。既包含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范围的不合格检验结果,也包含检验结果与已有或预期的数据趋势不相匹配的超趋势检验结果,还包含虽仍然符合标准规定,但呈现异常、有疑问或者与预期值存在显著偏差的异常检验结果。4机构与人员4.1机构4.1.1药品生产

    6、企业设置的生物检定实验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药品检验质量。生物检定实验室必须独立于生产部门,须保证其在质量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4.1.2企业组织机构图应明确生物检定实验室在企业中的地位,明确其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生物检定实验室能有效履行职责。4.1.3应明确生物检定实验室的职责及与检验、校准、验证和确认等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检验、审核、签发报告等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岗位所需的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要求。4.1.4应具有保证生物检定实验室全体人员不受企业内部政策、资金和其他压力及利益冲突等各种可能对其工作质量产生负面影响或干扰的措施。

    7、4.1.5应建立保证生物检定实验室工作质量所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4.2人员4.2.1应配备与本企业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确保人员的专业领域和数量与质量控制实验室职责相匹配。4.2.2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具有必要的DB 14/T 254820225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有能力确保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和质量标准要求。4.2.3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8、和 3 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熟悉生物检定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和生物检定相关技术、标准,能够确保生物检定实验室的运行符合质量管理要求。4.2.4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具有按照采用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价的能力。4.2.5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教育背景,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岗位资质授权后方可上岗。4.2.6从事病原微生物操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教育背景,经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岗位资质授权后方可上岗。

    9、4.2.7使用特种设备(如高压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4.2.8应有熟悉检验 、校准、方法验证和确认、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人员提供良好的指导和监督。4.2.9应有针对性的对生物检定实验室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规、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药品生物检定技术、药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4.2.10应定期评价检验人员的持续工作能力,只有能力满足要求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检验活动。4.2.11应保留实验室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等记录。4.2.12工作人员应熟悉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实验室必要时应有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

    10、监督员。4.2.13实验室应当建立所有接触病原微生物、 放射性同位素等较高风险因子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人员健康档案,定期接受相关体检,直接接触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种相关疫苗。4.2.14实验室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避免对检验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5设施与环境5.1实验室的设置应当能满足生物检定工作的需要,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各种设施应当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区间隔离和系统标识,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和(或)检验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能够防止样品污染

    11、和造成人员危害,保证人员安全、环境安全及试验质量。5.2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设置相应防护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或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5.3所有动物实验应在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进行。实验室应配备应急电源,保障实验动物生命需要。5.4实验室的动物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要求,并应以保护人员健康、环境安全、保证动物实验的质量以及满足动物福利为宗旨。动物设施的环境DB 14/T 254820226条件应当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种属及其级别相符,其布局应当合理,避免实验系统、受试物、废弃物等之间发生相互污染。动物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生物检定、

    12、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应当彼此分开;不同种属实验动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同一种属不同研究或检验项目的实验动物应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防止不同的受试物、对照品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具备实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实验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当受试物或者对照品含有挥发性应提供单独的有效隔离的动物设施;当受试物或实验材料为生物危害性物质,应根据操作不同危险度等级微生物所需的实验室设计特点、建筑构造、防护设施、仪器、操作以及操作程序来决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水平。其实验室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操作,应当采取充分的去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和清洗。实验室总体布局应减少和避免潜在的污染和生物

    13、危害,即实验室布局设计宜遵循单方向工作流程原则,防止潜在的交叉污染;不同的功能区域应有清楚的标识。实验室应正确使用与研究或检验活动生物安全等级相对应的生物危害标识;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从事分子生物学检测活动的实验室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动物设施和笼具应不影响动物健康、耐磨蚀和坚固, 保证人员安全、环境安全、试验质量以及动物福利;动物饲料、垫料存放间应相对独立设置,并进行温湿度控制和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虫等控制措施。5.5实验室应具备标准物质、受试物(样品)的接收、保管、配制及配制后制剂保管的独立房间或者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交叉污染或者

    14、相互混淆,相关的设施应当满足不同的标准物质、受试样品对于贮藏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的要求,以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5.6与受试样品相关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受试样品保管区域与实验系统所在的区域应当有效地隔离,以防止其对检验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受试样品保管区域应当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受试样品及其制剂得到有效管理;具备保存生物样本的设施;具有监测生物样本保存条件的设施,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并防止交叉污染;应具备不同实验用品的储存设施,确保实验材料、试剂、标准物质等的储存符合相关要求;对于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物及

    15、病原微生物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能够满足实验室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生物安全实验室设施应设独立的通风空调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级以上病原体操作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DB 14/T 2548202275.7动物设施内的温度、湿度、噪声、照度、换气次数、空气洁净度、静压差和氨浓度等环境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的要求,并定期进行监测,保留相应的记录。5.8环境监测的自控系统、 通风空调控制系统和大型高压灭菌设备等关键系统和设施设备应开展验证、确认或再

    16、确认或其他有效的测试方式等活动, 并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维护维修, 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和有效控制;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设施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5.9病原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实验室的布局、 设施和设备配备及废弃物的处理能够有效避免对样品造成的污染、 对人员健康的危害和对环境造成潜在的污染,不能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5.10应当具备收集和处置实验废弃物的设施。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及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在机构内处置的废弃物,应当具备暂存或者转运的条件,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5.11从事无菌检查、微生物

    17、限度检查与生物检定的实验室,应当单独分设,并符合生物安全和洁净环境的有关规定。5.12依规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各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安全保证设施。5.13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当进行适当验证。计算机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有审计追踪的功能,以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完整性和有效性。5.14实验室配备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由具有资质、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5.15应定期使用生物指示物检查灭菌设备的效果并记

    18、录, 指示物应放在不易达到灭菌的部位。 日常监控可以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进行。6仪器与设备6.1实验室应当配备与其生物检定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应当满足生物检定及质量标准研究等工作的需要,应当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对每台仪器设备或其装置应当加贴唯一性标识和校准标识。6.2应建立和保持检验设备管理程序,确保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工作要求。6.3应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检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应根据其对检验检测结果影响的程度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确认其是否满

    19、足检验检测的要求。6.4用于设备功能核查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 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DB 14/T 2548202286.5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其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6.6应对主要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建立档案。设备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设备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

    20、或其他唯一性标识;设备检定、校准或核查的结果、证书或记录;设备的说明书;设备的使用、维护、改装或维修记录。6.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6.8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6.9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备还应当满足相应生物安全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运行。7实验系统与实验材料7.1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实验动物的使用应当关注动物福利,遵循“减少、替代和优

    21、化”的原则;详细记录实验动物的来源、到达日期、数量、健康情况、质量合格证号等信息;新进入设施的实验动物应当进行隔离和检疫,以适应环境并确认其健康状况满足要求;试验过程中实验动物如出现患病等异常情况,应当根据科学的判断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置,如对动物进行诊断、隔离、治疗或实施安乐死,以防止对其他试验造成不利的影响;每只实验动物自接收时起均应当给予个体识别标识,如耳标、刺青、埋植芯片等,以避免实验动物的不同个体在管理和(或)使用时发生混淆;记录实验动物的饲养情况,包括饮水、摄食、笼具等饲养措施的实施情况;实验动物所处的环境及相关用具应当定期清洁、消毒以保持卫生。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

    22、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试验结果,并应当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应不定期采用哨兵动物,监控动物饲养条件对动物质量是否有不良影响,至少进行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相关指标检测;进行药品生物检定的相关试验,除另有规定外,采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动物。7.2使用实验动物来源的器官,除实验动物的管理应符合要求外,还应对器官制备、技术指标确认和使用等进行详细规定和记录。7.3试验所用细菌和病毒应来源合法。菌(毒)种接收时必须记录其来源、数量(体积)、质量属性、接收日期等;菌(毒)种在实验室中应有接受、保存、确认、传代、使用和销毁的详细记录。DB 14/T 2548202297.4试验用

    23、工作菌(毒)株的传代次数应符合方法的要求,必要时应对工作菌(毒)株的特征和纯度等进行确认。7.5试验所用细胞应为合法来源,接收时必须记录其来源、数量(体积)、质量属性、接收日期等;细胞保存、传代和使用中,均应有相应的技术文件,尽可能记录细胞系统的生长、生存特征(如细胞活力,倍增时间等)和传代培养细节(例如传代日期,传代时间间隔,播种密度,传代次数等)。细胞使用中,细胞应进行质量认证或关键功能控制,使用后的细胞应销毁。7.6使用人源细胞,还应注意观察污染、病毒性细胞病变或转化情况下的异常,所有人源原代细胞培养物应规范地冷冻保存并筛选支原体。使用人源细胞应进行伦理审查。7.7试验中使用的动物、细菌

    24、、病毒、细胞或其他微生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 -2008)和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生物安全二级或二级以上细菌(病毒)的管理和操作,必须同时两人或两人以上方可进行。7.8动物饮用水和实验室用水应有专人管理,依据相应的技术文件验收、维护等工作并详细记录。实验室应定期检测动物饮用水的质量,确保其污染控制等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应定期检测实验用水,确保其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污染等符合方法的要求。特殊实验用水,如细胞培养用水、热原检查用水等,还需逐批进行针对性检测。7.9实验动物用饲料应符合试验的需求。饲

    25、料接收时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有效期、许可证号、保存条件等信息。饲料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使用时应记录其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实验室应定期对使用饲料进行检测,确保其营养和污染控制符合要求。7.10实验动物用垫料应对动物无害并具备良好吸水性能,垫料接收时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有效期、许可证号、保存条件等信息。垫料应在独立区域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使用时应记录其日期和数量及消毒灭菌等信息。实验室应定期对使用垫料进行检测,确保其污染控制符合要求。7.11配备检验检测所需试剂,并保证其质量满足使用要求:应制定和实施试剂的购买(或者制备、标定)、运输、存储、验收、使用和安全处置的控制程序,并设专人管理,以确保

    26、其质量可靠,防止污染、损坏或降解。各环节均应进行记录并保存;试剂应进行适当的标识。试剂的标签应清晰的标明其内容物、制造商、浓度、开瓶日期、失效日期(核查日期)和贮存条件。实验室自制的试液应标明其名称、浓度、贮存条件、配制人、配制日期和失效日期(核查日期);对于检验中使用的标准试剂或试剂盒,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其进行适用性验收,以确认其符合检验方法的要求;对试验用血清,实验室应编制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血清的质量要求,并保留相关记录。动物血清的质量控制,须包括文档说明来源和病毒安全性;实验室应制定培养基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包括培养基的性能测试,实验室内部的配制规范等,以监控基础材料的质量,确保不

    27、同时期的培养基性能的一致性和符合检测的要求;DB 14/T 2548202210毒麻药品、剧毒性、易制毒类试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并索取质量分析证书以及有毒物质的安全数据等资料;存放管理实行计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使用保险柜专柜储存并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应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影响试验结果,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和使用的时间等。实验室使用消毒剂应定期交替更换品种。7.12实验室耗材应指定专人采购,入库前核对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耗材的应分类存放,取用方便,确保安全、保证质量的原则。具体管理应满足以

    28、下要求:耗材的质量控制: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冷冻小瓶,培养皿,培养载玻片,试管,细胞刮刀等)应明确来源、质量可控,必要时在使用前进行适用性验证;耗材使用不得危害人身安全和影响设备性能,使用人员应掌握耗材使用的相关技术要求、安全制度以及适用性。特殊耗材领用、销毁应进行严格记录;有特殊要求或状态的耗材,如无菌、无热原、无 DNA 酶、需灭菌处理、锋利等,在存放、使用中需进行相应的状态标识,分类存放和使用;动物用笼具应符合实验动物的饲养需求,分类存放。笼具使用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清洗,屏障级动物房使用笼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动物用笼具应有状态标识;屏障级动物实验室或有洁净度需求的细胞(细菌)实

    29、验室等,所使用耗材(包括饲料和垫料)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进出管理,做好状态标识,避免产生交叉污染。8标准物质8.1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并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标准物质期间核查可结合检验检测工作的实际,考虑标准物质性状的异常变化、储存环境、标准物质的有效期限等影响因素。如果在期间核查中发现标准物质已经发生性状改变、分解、纯度、生物活性降低等特性变化,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其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8.2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使用的药品生物检定标准物质(包括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检验用菌毒种和细胞株)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制备(或收集)、标定(或检定)、保管和分发。药品生物制品检定应当优先使

    30、用国家标准物质。8.3药品生物检定检验用菌毒种和细胞株,应当明确历史、生物学特征、代次,建立详细档案,保证来源合法、清晰、可追溯;来源不明的,不得使用。菌毒种保存还应当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账和分类账。8.4使用标准物质时,应当记录标准物质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批号、活性或含量标示量、生产单位等。8.5标准物质应按说明书要求的条件储存并用于特定检验用途, 如果用于其他用途, 应证明其适用性。对于已标识含量的标准物质,应开瓶后一次使用,不得分次使用,如果分次使用,应证明其适用性。低温保存的标准物质开启后应尽快使用。 具有毒性的标准物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个人安全防

    31、护。8.6应优先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物质。当使用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时,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DB 14/T 2548202211品应当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标化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方法确定其特性或量值, 并确定有效期。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有相应的记录。8.7对照品和标准品登记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标准品或标准物质的识别码;标准品或标准物质的精确描述;来源;接收日期;批号或其他识别码;标准品或标准物质的预期的用途(如纯度、生物活性、生物效价等);实验室的储存地点,特殊的储存条件;其他进一步的信息

    32、(例如:外观检查的结果);有效日期和再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照品应有表示其批次的有效性的证书,并包含标准物质用途、标示量、状态(有效性)的证明材料;如果是由制造商制备和提供的二级对照品,应进行确认。8.8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标准物质和标准品管理。8.9如企业自己建立标准品或对照品,则应对自制标准物质制定相关文件,包括制备、标定、稳定性考察等内容。8.10应保存包括安全资料在内的所有的标准品信息文件。8.11在实验室制备的对照品或标准品, 文件中应包括所有用于制备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检测和验证的结果以及有效日期或者再确认日期;并有标准物质负责人员签字确认。9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9.1应根据现行有效版

    33、本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注册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9.2应对首次使用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 以确保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或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检验方法验证或确认的记录应予保留。检验方法确认或验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和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9.3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企业自行建立的检验方法或法规有要求时,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当设备、环境变化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时,应对检测方法特性重新进行验证。9.4对法定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 都应该进行调查, 即使所采用的替代技术可能具有更好的分析性能。9.5首次使用法定检验方法检验时,应当对检

    34、验方法进行确认。当法定检验方法发生变更涉及到技术能力发生变化,应重新对方法进行确认。DB 14/T 25482022129.6必要时或当方法有要求时,应当在检验前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以确认方法的有效性。如果按序列进行大量样品连续检验, 系统适用性试验应当贯穿于整个序列之中, 以确保整个检验过程中系统的持续稳定性与检验结果的可靠性。9.7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如果发现法定检验方法中有未能详述但影响检测结果的环节, 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法定检验方法的补充。10记录与数据管理10.1应建立和保持数据和

    35、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确保对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备份、归档、检索、保存期和处置实施必要的控制。10.2应确保每一项实验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 报告和足够的信息, 以便在需要时识别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 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项试验。 原始记录应包括每项实验室活动以及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观察或获得时及时记录,并应按特定任务识别。10.3检验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

    36、的型号和编号;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检验所用动物、工作菌株的相关信息;检验过程,包括供试品的制备、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备注信息,如对检验标准和判断方法的详细说明、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批准或报告的偏离情况、在何时将部分样品送至其它部门进行特殊检验以及收到结果的日期等信息。10.4原始记录的修改应确保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 应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包括修改的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负责修改的人

    37、员。弃用检测数据时,应记录原因。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的检查。10.5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对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进行控制;应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改变或升级后再次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 应定期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并提供保护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DB 14/T 254820221310.6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能保证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

    38、,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10.7应为每一批被测物料或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检验报告标题;检验报告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样品登记号或其他可追溯的样品标识;样品名称、批号、生产商等信息;样品接收日期和检验完成日期;送检部门(生产车间等);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检验目的;所有检验测试结果及判定限度;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结论;检验报告专用章或其他规定的受控章;检验人、复核人、签发人的签名和日期;当抽样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应注明所用的抽样计

    39、划和程序;如有引用委托检验或其他来源的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注明。11取样与样品管理11.1取样11.1.1应制定产品和物料的取样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分样方法、取样环境、取样日期、取样工具、盛装容器、样品贮存条件、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取样注意事项等内容。 注意事项一般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11.1.2取样方法应当科学、 合理, 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或基于风险制定。11.1.3应根据检验用途确定取样量。一般符合性检验

    40、取 3 倍的检验量,一份用于直接检验、两份用于留样。稳定性考察或其他研究用途可根据需要确定取样量。11.1.4取样过程应避免污染或其它影响产品或物料质量的因素,并防止混淆。11.1.5实验室应当确保可能对人体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药品、 试剂盒、 菌毒种和细胞株等样品废弃和处置过程安全可控;确保废弃的样品不再进入流通环节或者被使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处理废弃物,防止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11.1.6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11.1.7应记录与取样相关的信息。取样记录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

    41、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DB 14/T 254820221411.2样品管理11.2.1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各类检验样品及留样的完整性;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以防止样品的混淆。11.2.2应规定各类样品的检验及留样数量,并按规定抽样和留样。应确保每批样品均应当有留样,留样应能够代表被抽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成品留样量一般应不少于两次全检量 (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物料留样量至少应满足鉴别的需要。11.2.3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 原料药和辅料留样的包装应采用与上市包装材质和方式,并能有效保护物料留样二次分装受到

    42、的污染和质量稳定。11.2.4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保存待检样品和留样, 并妥善处理完成检验后的剩余样品,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11.2.5应维护、监控和记录留样环境条件。12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2.1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 监控检验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 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12.2应在企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将风险管理贯穿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全过程,应根据风险程度,采用适当的措施,有效应对风险。12.3应结合企业自检计划实施实验室内部

    43、审核,制定并实施质量计划,开展质量活动,以监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12.4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 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 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对检验结果有效性进行监控。12.5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 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或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 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12.6应建立异常检验结果调查程序, 对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检验结果, 通过调

    44、查分析确保未发生实验室错误,记录并保存所有调查记录。12.7异常检验结果调查可按下列步骤由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确定检验者和技术人员采用了合适的程序并正确执行;检查原始数据,识别可能的偏差;复核所有计算过程;确认所用仪器经过检定、校准或确认,进行了系统适用性试验并符合要求;确保使用的试剂、溶剂和标准物质无误;DB 14/T 2548202215确保使用了正确的玻璃容器;确保在调查结束前,保留制备的原始样品。12.8如果证实某种错误造成了结果偏离,应判定检测结果无效,必须对样品进行复试。只有证明检验中确实有错误时,才可以舍弃由该错误导致的可疑数据。12.9如果调查后没有明确的结论, 应由其

    45、他检验人员 (从事该检验工作的经验与能力至少不低于原检验者)进行确认性实验。如果检测结果一致,可认为该样品不合格。如果有经过验证的其他方法,可采用该方法进行进一步的确认试验。12.10应对委托检验的受托方能力进行评估,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委托检验结果可靠。DB 14/T 2548202216参考文献1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CNAS-CL01-A00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5WHO_TRS_957_A1 世界卫生组织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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