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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T 4044-2015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编写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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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T 4044-2015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编写规范.pdf

    1、 ICS 01.110 A 14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40442015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编写规范National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compiling specification 2015 - 11 - 30 发布 2016 - 03 -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MH/T 4044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1 4 基本要求 . 5 5 汇编第一部分 总则 . 6 6 汇编第二部分

    2、航路 . 11 7 汇编第三部分 机场 . 2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机场使用细则的示例. 37 参考文献 . 55 MH/T 4044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方、张柏翁、王欣、阎海宁、朱树勇、颜静、王聪、刘士超。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MH/T 40442015 1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编写规范 1 范围

    3、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的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汇编的编写和出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T 4019 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民用航空图 civil aeronautical chart 以满足民用航空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的需要为目的, 表示各种航空要素以及必要的自然地理和人文要素的专用地图。 3.1.2 航空数据

    4、aeronautical data 以适合于通信、解释或处理的格式化方法表示的航空实体、概念或指令。 3.1.3 航空资料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对航空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并整理格式后所得的资料。 3.1.4 航空资料汇编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由国家或国家授权发行、载有空中航行所必需的具有持久性质的航空资料出版物。 3.1.5 航空情报服务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提供划定区域内保障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航空数据和航空资料的活动。 MH/T 40442015 2

    5、3.1.6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amendment 对航空资料汇编中的资料所做的永久性变更。 3.1.7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supplement 用专用页面公布的、对载于航空资料汇编中的资料所做的临时性变更。 3.1.8 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d control 对运行活动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情况,按共同生效日期提前发布通知的一种制度。 3.1.9 区域导航 area nav

    6、igation 允许航空器在地面或空间导航设施的覆盖范围内,或者在航空器自备导航设备的工作能力范围内,或两者的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径飞行的一种导航方式。 3.1.10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 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broadcast 航空器、 机场车辆和其他物体通过数据链以广播模式酌情自动发出和(或)接收诸如识别、 位置和其他数据的一种方法。 3.1.11 自动航站情报服务 automatic terminal information service 全天24 h或在特定时段内,向进港和离港航空器自动提供现行和常规的情报。 3.1.12 障碍物 obst

    7、acle 一切固定(无论是临时还是永久)和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它们或: a) 位于供航空器地面活动地区之上; b) 穿透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 c) 位于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 3.1.13 基于性能的导航 performance-based navigation 对航空器沿空中交通服务航路、仪表进近程序或在指定空域飞行的基于性能要求的区域导航。 注:性能要求以在特定空域环境中运行的准确性、完好性、持续性、可用性和所需功能的导航规范(RNAV 规范、RNP 规范)来表述。 MH/T 40442015 3 3.1.14 最低航路高度 minimum e

    8、nroute altitude 在一航路航段上能够充分接收相关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服务通信, 并且符合空域结构及提供所需超障余度的高度。 3.1.15 最低超障高度 minimum obstacle clearance altitude 在一划定航段上提供所需超障余度的最低高度。 3.1.16 活动区 movement area 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滑行使用的部分,包括机动区和停机坪。 3.1.17 航行通告 notice to airmen 用电信方式发布的关于航行设施、服务、程序或者危险的设立、状况或者变更的情报通知。 3.1.18 危险区 danger area 一个划定范围的、在

    9、特定时间内可能存在危及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空域。 3.1.19 限制区 restricted area 在一个国家的陆地区域或领海上空,根据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 3.1.20 禁区 prohibited area 在一个国家的陆地区域或领海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 3.1.21 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按一定范围专门划定的空域, 航空器在此空域内除执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有关程序外, 还需遵守特定的识别和(或)报告程序。 3.1.22 大地水准面波幅 geoid undulation 大地水准面与参考椭球面

    10、之间的距离。 MH/T 40442015 4 3.1.23 雪情通告 SNOWTAM 用专门的格式通知由于活动区内有雪、冰、雪浆或与雪、冰或雪浆有关的积水而存在的危险情况,或者这种险情排除的一种专门系列的航行通告。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注:除非特殊说明,本标准中的缩略语均选自简缩字和编码(ICAO DOC 8400)。 ACN 航空器等级序号(Aircraft classification number) AD 机场(Aerodrome) ADIZ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ADS-B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 (Automa

    11、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broadcast) ADS-C 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contract) AFS 航空固定服务(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AIRAC 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OC 机场障碍物图(Aerodrome obstacle chart) APN 停机坪(Apron) APP 进近管制室、进近管制或进近管制服务(Approach control office o

    12、r approach control or approach control service) ARP 机场基准点(Aerodrome reference point) ATFM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ir traffic flow management) ATIS 自动航站情报服务(Automatic terminal information service) ATS 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s) AWOS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Automatic weather observation system) CPDLC 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ontroller-pilo

    13、t data link communications) D-ATIS 数据链自动航站情报服务(Datalink automatic terminal information service) DCL 数字化放行(Departure clearance via datalink) DTHR 跑道入口内移(Displaced runway threshold) EMG 紧急(Emergency) ENR 航路(Enroute) ERC 航路图(Enroute chart) FATO (直升机)最后进近和起飞区(Final approach and take-off area) GEN 总则(Gen

    14、eral) GND 地面(Ground) GNSS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GP 下滑道(Glide path) GUND 大地水准面波幅(Geoid undulation) H24 全天24 h开放(Service available 24 hours) HO 按飞行需要开放(Service available to meet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HS 按航班计划开放(Service available during hours of scheduled operations) IFR 仪表飞行

    15、规则(Instrument flight rules) INS 惯性导航系统(Inertial navigation system) MH/T 40442015 5 LOC 航向台(Localizer) MEHT 过跑道入口最低眼高(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Minimum eye height over threshold (for visual approach slope indicator systems)) METAR 机 场 例 行 天 气 报 告 ( 气 象 代 码 ) ( Aerodrome routine meteorological report (inmeteorologi

    16、cal code)) OP-CTL 运行控制(航务管理)(Operation control) O/R 按申请开放(Service available on request) PANS 航行服务程序(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 PBN 基于性能导航(Performance-based navigation) PCN 铺筑面等级序号(Pavement classification number) RNAV 区域导航(Areanavigation) RNP 所需导航性能(Required navigation performance) RVR 跑

    17、道视程(Runway visual range) SPECI 特殊天气报告(气象代码)(Special meteorological report (in meteorological code)) TAF 机场预报(气象代码)(Aerodrome forecast (in meteorological code)) TDZ 接地带(Touch down zone) THR 跑道入口(Threshold) TLOF (直升机)接地和离地区(Touchdown and lift-off area) TWR 机场管制塔台或机场管制(Aerodrome control tower or aerodr

    18、ome control) VFR 目视飞行规则(Visual flight rules) VSS 目视航段面(Visual segment surface) 4 基本要求 4.1 汇编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发行,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资料。 4.2 汇编根据 CCAR-175TM-R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出版,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国内飞行时必备的综合性技术资料。汇编中的民用航空图(以下简称航图)应符合 MH/T 4019的要求。 4.3 汇编是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总则(GEN)、航路(ENR)、机场(

    19、AD)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章节,分别包含各种不同的航空情报资料。见图 1。 4.4 汇编包括印刷纸张版和电子版,印刷纸张版应以活页形式发行。 4.5 汇编每一页应注明出版日期和(或)生效日期。日期由年、月、日组成。 4.6 应定期印发列有航空资料汇编每一页页码和出版日期的校核单,以帮助用户保持其汇编为现行版本。 4.7 汇编应在每一页上加注说明,以清楚表明: a) 汇编的名称; b) 发布国家和制作组织(部门)的名称; c) 页码/航图名称。 4.8 汇编航图手册部分的纸张尺寸应为 148 mm210 mm,其他部分纸张尺寸应为 210 mm297 mm,但如能折叠成同样大小,

    20、也可使用较大的纸张。 4.9 对汇编所有变更之处应以明显的符号或注释标明。 MH/T 40442015 6 图1 汇编的组成 4.10 应按固定周期修订汇编,对汇编的永久性变更应作为对汇编的修订进行公布。对运行有重要意义的变更,应符合 AIRAC 要求。 4.11 汇编的每一次修订应指配一个基于日历年的连续编号。 4.12 有效期长(3 个月或以上)的临时变更和有效期短但篇幅大或者图表多的资料,应作为汇编的补充资料进行公布,以黄色纸张印刷。 4.13 汇编补充资料应指配一个基于日历年的连续编号。 5 汇编第一部分 总则 5.1 总则 0 概述 5.1.1 前言 MH/T 40442015 7

    21、5.1.1.1 出版部门 应公布汇编的出版部门以及航空资料的覆盖地区。 5.1.1.2 出版依据 应公布汇编适用的我国法规、标准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等。 5.1.1.3 汇编的结构和修订间隔 应公布汇编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此外应公布规定的修订间隔。 5.1.1.4 发现汇编错误和遗漏的通知办法 应公布联系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在发现汇编内容有差错、遗漏时,进行咨询联络。 5.1.2 汇编修订记录 应以表格形式公布包含修订编号、出版日期、换入日期和换页人签名的记录单。 5.1.3 汇编补充资料记录 应以表格形式公布包含补充资料编号、主题、有效期和取消记录的记录单。

    22、5.1.4 汇编页码校核单 应公布汇编每一页的页码和对应的出版日期。 5.1.5 总则部分目录 应公布总则(GEN)部分的章、节目录。 5.2 总则 1 国家法规和要求 5.2.1 负责部门 应公布指定的与国内空中航行有关的负责部门,包含其主管权限、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航空固定服务地址和网站地址。 5.2.2 国家法规摘要 应公布国家规范空中航行有关法规的名目和索引目录;需要时,宜公布相应法规的摘要。 5.3 总则 2 表格和代码 5.3.1 计量系统 5.3.1.1 计量单位 应公布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包括计量单位表。 5.3.1.2 时间参考系统 应

    23、公布所使用的时间参考系统(时制);需要时,宜说明汇编中统一使用的时间参考系统表达方式。 MH/T 40442015 8 5.3.1.3 水平参考系统 应公布所使用的水平(测地)参考系统的名称/代号。 5.3.1.4 垂直参考系统 应公布所使用的垂直参考系统的名称/代号。 5.3.2 航空情报出版物中所使用的简缩字 应按字母顺序公布 汇编 中和发布航空数据、 航空资料时所使用的简缩字及其含义, 并宜对与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国际民航组织简语和代码”(PANSABC,Doc 8400号文件)中简缩字的不同之处做出适当说明。 5.3.3 航图符号 应按航图系列公布航图中所用的符号。 5.3.4 地名代

    24、码 应分别按地名拼音和代码字母顺序公布指配给航空固定站地址的地名代码的译码和解码, 包括ICAO四字代码和IATA三字代码;对于不能用于航空固定服务电报的地名代码应适当说明。 5.3.5 数据换算表 应公布包括距离、气压、速度、温度、重量、容量、上升下降率等的公制、英制计量单位数据换算表及摩尔斯电码表。 5.3.6 气象符号 应公布重要天气预告图中使用的重要天气和天气系统符号。 5.3.7 日出/日没表 应分飞行情报区以ICAO四字地名代码顺序公布中国飞行情报区内各机场的日出/日没表,表中应包含机场名称、国际民航组织地名代码、时刻所涉及的日期以及对应的日出和日没时刻。 5.4 总则 3 服务

    25、5.4.1 航空情报服务 5.4.1.1 负责机构 应公布航空情报服务的各级责任机构及其主管权限、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航空固定服务地址、网站地址;应简要说明提供相应服务的法规依据、参考的国际标准。 5.4.1.2 负责区域 应公布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区域,及各级航空情报管理机构和运行机构的职责。 5.4.1.3 航空情报出版物 应公布我国提供的航空情报出版物的种类,并分别说明各出版物的作用、发布方式、使用方法、编号规则及订购办法。 MH/T 40442015 9 5.4.1.4 共同生效日期 应依据AIRAC要求,公布共同生效日期的计划表。 5.4.1.5 机场飞行前和

    26、飞行后情报服务 应公布提供飞行前、飞行后情报服务的机场,并说明提供的飞行前、飞行后情报服务种类。 5.4.2 航图 5.4.2.1 负责机构 应公布提供航图服务的责任机构以及提供该服务的法规依据、参考的国际标准。 5.4.2.2 修订和使用 应公布航图修订、使用的方法。 5.4.2.3 航图种类 应公布汇编中所包含的航图种类,并分别说明各航图种类的简况及其用途。 5.4.3 空中交通服务 5.4.3.1 负责机构 应公布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各级责任机构及其主管权限、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航空固定服务地址、网站地址,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法规依据、参考的国际标准。 5.4.3.

    27、2 负责区域 应公布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区域。 5.4.3.3 服务类型 应公布在上述负责区域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主要种类。 5.4.3.4 营运人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之间的协调 应公布营运人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之间协调的一般情况。 5.4.3.5 最低飞行高度 应公布最低飞行高度的确定准则。 5.4.4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5.4.4.1 负责机构 应公布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各级责任机构及其主管权限、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航空固定服务地址、网站地址,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法规依据、参考的国际标准。 5.4.4.2 负责区域 应公布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区域。 MH/T 4044

    28、2015 10 5.4.4.3 服务类型 应公布在所负责区域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类型;简述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或技术的功用;介绍在航空通信服务中所使用的语言以及获取详细资料的途径。 5.4.5 气象服务 5.4.5.1 负责机构 应公布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各级责任机构及其主管权限、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航空固定服务地址、网站地址,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法规依据、参考的国际标准。 5.4.5.2 负责区域 应公布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区域。 5.4.5.3 服务类型 应公布在所负责区域内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类型,包括气象资料的讲解、咨询、展示,可提供给航空器营运人和机

    29、组人员的飞行资料,以及用于提供气象信息的方法和手段。 5.4.5.4 对营运人的通知要求 应公布气象服务机构在营运人需要其提供或变更讲解、咨询、飞行文件和其他气象信息时,对营运人最短预先通知时间的要求。 5.4.5.5 航空器报告 应公布航空器在一般和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报告的规定。 5.4.5.6 对空气象广播服务 应以表格形式公布提供该服务的站名、呼号或识别代码、频率、广播时间、服务时间、所含机场、内容及格式。 5.4.5.7 重要气象情报和机场警报 应描述在飞行情报区或机场所提供的气象观测情况。 其中, 重要气象情报应包括气象台名称及ICAO四字地名代码、服务时间、所服务的情报区或管制区、

    30、提供的重要气象情报的种类及其有效期、具体程序以及所服务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机场警报应由机场气象台以缩写明语或与用户协定的其他方式发布,对可能严重影响地面航空器和机场设备、设施安全的气象情况作简要说明。 5.4.5.8 其他自动气象服务 应公布可供使用的自动气象情报服务(例如可以通过电话和(或)互联网取得的自动飞行前情报服务),包括: a) 服务名称; b) 提供的情报; c) 覆盖的区域、航路和机场; d) 电话、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网站地址。 5.4.6 搜寻与援救服务 MH/T 40442015 11 5.4.6.1 负责机构 应公布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的各责任机构及其主管权限、名称

    31、、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航空固定服务地址、网站地址,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法规依据。 5.4.6.2 负责区域 应公布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的区域。 5.4.6.3 服务类型 应公布提供的搜寻与援救服务的类型,内容应包括可使用的搜寻援救手段及通信频率等。 5.4.6.4 搜寻与援救程序 应公布出现严重危及航空器和人员安全情况时, 飞行人员、 搜寻与援救人员以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各相关方应采取的程序。 5.4.6.5 搜寻与援救的信号 应公布搜寻援救航空器所使用信号,以及供幸存者使用的信号一览表。 6 汇编第二部分 航路 6.1 航路 0 航路部分目录 应公布航路(ENR)部分的章、节

    32、目录。 6.2 航路 1 通则和程序 6.2.1 通则 应公布我国航路通用规则。 6.2.2 目视飞行规则 应公布我国目视飞行规则。 6.2.3 仪表飞行规则 应公布我国仪表飞行规则。 6.2.4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分类 应公布我国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类别。 6.2.5 等待、进离场和进近程序 应公布确定等待、进离场、进近程序的准则。 6.2.6 空中交通服务监视服务及程序 6.2.6.1 一次雷达 应公布一次雷达的以下服务和程序: MH/T 40442015 12 a) 辅助服务; b) 雷达管制服务的应用; c) 雷达和无线电失效程序; d) 雷达覆盖范围示意图。 6.2.6.2 二次监视雷达

    33、应公布二次监视雷达的以下工作程序: a) 紧急程序; b) 无线电通信失效和非法干扰程序; c) 二次监视雷达编码指配系统; d) 二次监视雷达覆盖范围示意图。 6.2.6.3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 应公布ADS-B的以下工作程序: a) 紧急程序; b) 地空通信失效和非法干扰程序; c) 航空器识别要求; d) 话音和 CPDLC 位置报告要求; e) ADS-B 覆盖范围示意图。 6.2.6.4 其他相关信息和程序 应公布其他相关信息和程序。 6.2.6.5 雷达管制的空域和航路 应公布实施雷达管制的空域和航路。 示例1:雷达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名称 上限/下限 m 航空器最小水平雷达管制间

    34、隔 km 备注 北京进近管制区 5 700/地面 6 北京管制区 12 500/1 800 10 示例2:雷达管制航路 航路代号 航段 上限/下限 m 航空器最小水平雷达管制间隔 km 备注 A461 大王庄 VOR-英德 VOR 12 500/6 600 20 A581 TONAD-花垣 VOR 12 500/8 400 20 6.2.7 高度表拨正程序和飞行高度层配备 应公布我国高度表拨正程序和飞行高度层配备,包括: a) 航空器起飞或降落时,使用的高度表拨正程序规定; b) 飞越航空器使用的高度表拨正程序规定; c) 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MH/T 404420

    35、15 13 6.2.8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应公布ATFM系统和空域管理规定,包括: a) ATFM 结构、服务区域、所提供的服务、部门地址和开放时间; b) 流量管理电报的类别和有关格式介绍; c) 离场航空器适用的程序: 1) 提供实施 ATFM 措施信息的责任部门; 2) 飞行计划的要求; 3) 起降时间的分配; d) 在飞行情报区内空域管理整体责任的描述,军、民航空域布局和协调管理的详细描述,可管理空域的结构(布局和布局的变化)以及通用的运行程序。 6.2.9 飞行计划 应公布与飞行计划阶段有关的任何禁制、限制或咨询资料,以协助用户提交预定的飞行计划,其中包括:飞行计划的提交、

    36、飞行计划的变更、飞行计划表的使用等。 6.2.10 飞行动态电报 应公布飞行动态电报内容及相关规定, 并以表格形式列出接收飞行动态电报的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的航空固定服务地址及飞经相关区域和特定航班需加发的地址。 示例1:飞经区域的飞行动态电报加发地址表 区 域 加发地址 区 域 加发地址 广州飞行情报区 ZGGGZBZX 广州管制区第 07、18 号扇区 ZGZJZRZX 广州管制区第 12、13、14 号扇区 ZGHAZRZX 广州管制区第 08 号扇区 ZGOWZRZX 示例2:特定航班飞行动态电报加发地址表 特定航班 加发地址 沿 R200 航路来往 BEBEM-OLDID 航段航班的

    37、FPL、CHG、DLA、CNL、DEP 电报 VHHKZQZX 飞经 B451(哈尔滨 VOR-BISUN)、G341 航线的航班 ZYYJZPZX 示例3: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地址表 单位名称 航空固定服务地址 单位名称 航空固定服务地址 华 北 空 管 局 北京区域管制中心 ZBAAZRZX ZBACZQZX 北京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ZBAAZPZX 6.2.11 民用航空器的拦截 应公布使用的拦截程序,并以表格形式列出拦截航空器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6.2.12 非法干扰 应公布应对非法干扰的程序。 6.2.13 民用航空不安全信息报告 应公布我国民用航空不安全信息报告的相关

    38、要求和规定。 MH/T 40442015 14 6.2.14 其他 6.2.14.1 位置报告 应公布航空器飞行中位置报告的相关规定。 6.2.14.2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 应公布航空器在不同飞行阶段,驾驶员应向相关管制单位进行请示和报告的内容和规定。 6.3 航路 2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 6.3.1 飞行情报区和区域管制区 6.3.1.1 飞行情报区 应公布飞行情报区的相关内容并附示意图,包括:名称、水平范围(坐标以度、分、秒为单位)及备注。 示例:飞行情报区表 名称 水平范围 备注 广州飞行情报区 各达山 N231145E1053230 旧州 N243900E1054800 点

    39、 N222430E1143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边界 点 N222130E1135200 点 N211235E1081231 国境线 各达山 N231145E1053230 在广州飞行情报区内设立香港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代理区,标准大气压高度 3 900 m(含)以下,范围如下: N222130E1135200N220934E1134153 N221344E1133957N222434E1134944 N222629E1135444N222405E1135200 N222130E1135200 6.3.1.2 区域管制区 应公布区域管制区及其管制扇区的相关内容并附示意图,包括: a) 名称、水平范

    40、围、垂直范围: 1) 名称:按飞行情报区列出各区域管制区名称,飞行情报区内按拼音排序,管制区内按编号顺序列出各管制扇区名称; 2) 水平范围:列出每一个区域管制区或管制扇区水平范围(以文字描述或坐标划定其范围,坐标以度、分、秒为单位); 3) 垂直范围:列出区域管制区或管制扇区的上限和下限; b) 提供服务的单位:列出该管制区或扇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单位; c) 呼号:列出该单位使用的航空电台呼号; d) 工作频率:列出区域管制区或管制扇区工作的主用、备用和紧急频率; e) 服务时间:列出该单位提供服务时间,根据需要注明本扇区不工作时由何扇区代管; f) 备注:列出需要补充的内容。 示例:区域

    41、管制区表 MH/T 40442015 15 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 提供服务的单位 呼号 工作频率 (*表示备用) 服务时间 备注 北京飞行情报区 6 616 kHz 0800-2000 5 481 kHz 2000-0800 北京管制区 *11 306 kHz 北京 08 号扇区 刀兔 N384400E1094100 武家湾 N382200E1103600 平鲁 N393100E1121700 点 N392400E1115200 刀兔 N384400E1094100 12 500 m 7 800 m(不含) 北京区域管制室 北京区域 126.7 MHz *134.15 MHz 130.0

    42、MHz H24 该扇区不工作时由 07 号扇区代替。 该扇区主备频同时失效时, 应立即联系太原02号扇区频率。 6.3.2 终端管制区和进近管制区 应公布终端管制区和进近管制区及管制扇区的相关内容,包括: a) 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 1) 名称:按飞行情报区列出终端管制区和进近管制区,飞行情报区内按拼音排序,并按编号顺序列出各管制扇区名称; 2) 水平范围: 列出每一个终端管制区和进近管制区或管制扇区水平范围 (以文字描述或坐标划定其范围,坐标以度、分、秒为单位); 3) 垂直范围:列出终端管制区和进近管制区或管制扇区的上限和下限; b) 提供服务的单位:列出该管制区或扇区提供服务的单位

    43、; c) 呼号:列出该单位使用的航空电台的呼号; d) 工作频率:列出终端管制区和进近管制区或管制扇区工作的主用、备用和紧急频率; e) 服务时间:列出该单位提供服务时间,根据需要注明本扇区不工作时由何扇区代管; f) 备注:列出需要补充的内容。 示例:进近管制区表 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 提供服务的单位 呼号 工作频率 (*表示备用)服务时间 备注 北京飞行情报区(ZBPE) 北京进近管制区 北京进近(ZBAAAP05 仅供离场) 点 N403247E1163036 点 N390830E1164320 点 N390442E1162803 点 N394055E1163844 点 N40324

    44、7E1163036 6 000 m(含) GND 北京进近管制室 北京进近 127.75 MHz *126.50 MHz HO 该扇区不工作时由 03 号扇区代替。 北京 01 号、02 号进近管制扇区除外 6.3.3 其他空域 MH/T 40442015 16 应公布上述空域中未包含的其他类别空域。 6.4 航路 3 空中交通服务航路航线 6.4.1 总则 应公布空中交通服务航路、航线的相关说明和要求。 6.4.2 传统导航航路、航线 应按航路、航线代号分系列公布传统导航航路、航线,包括: a) 航路、航线代号和重要点名称及坐标:同一系列的航路、航线代号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进行编排。列出构成航

    45、路、航线所有重要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坐标以度、分、秒为单位,精确到秒;导航设施应在名称后注明其类型、识别; b) 磁航迹和距离:标注每一航段的磁航迹和距离。磁航迹精确到度,距离精确到千米(海里); 示例:磁航迹:双向为“107/287”、单向为“107/”或“/287”。 距离:19(10),即 19 km、10 NM。 c) 最低飞行高度:公布每一航段的最低飞行高度,精确到米; d) 宽度:公布航路、航线或相关航段的宽度,精确到千米; e) 巡航高度层的方向:公布该航路、航线或相关航段双向或单向使用情况,用“”、 “”表示; f) 管制单位:公布为该航段提供服务的区域管制单位; g) 如该航

    46、路、航线或特定航段在使用中有特殊规定,可在该航路、航线表格下方增加一栏进行说明。 示例:A 系列航路、航线表 航路、航线代号、重要点名称、 坐标 磁航迹 距离 km(NM) 最低飞行高度 m 宽度 km 巡航高度层方向 管制单位 A575 A575 GOLOT N401230 E1243030 294/114 丹东 VOR(DDG) N401536 E1241712 20(11) 1436 20 沈阳 ACC A575 航线使用高度为 7 200 m(含)以上。 6.4.3 区域导航航路、航线 应按航路、航线代号分系列公布区域导航航路、航线,包括: a) 航路、航线代号和重要点名称及坐标:同一

    47、系列的航路、航线代号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进行编排。列出构成航路、航线所有重要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坐标以度、分、秒为单位,精确到秒,导航设施应注明其类型、识别; b) 磁航迹和距离:标注每一航段的磁航迹和距离。磁航迹精确到度,距离精确到千米(海里); 示例:磁航迹:双向为“107/287”、单向为“107/”或“/287”。 距离:19(10),即 19 km、10 NM。 c) 最低飞行高度:公布每一航段的最低飞行高度,精确到米; MH/T 40442015 17 d) 宽度:公布航路、航线或相关航段的宽度,精确到千米; e) 巡航高度层的方向:公布该航路、航线或相关航段是双向或单向使用情况,用

    48、“”、“”表示; f) 导航规范:公布每个航段的导航规范; g) 管制单位:公布为该航段提供服务的区域管制单位; h) 如该航路、航线或特定航段在使用中有特殊规定,可在该航路、航线表格下方增加一栏进行说明。 示例:区域导航航路、航线表 航路、航线代号、重要点名称、 坐标 磁航迹 距离 km(NM) 最低飞行高度 m 宽度 km 巡航高度层方向 导航规范 管制单位 L642 L642 EPKAL N175130 E1125718 218/ EGEMU N170000 E1121700 119(64) 630 平行航路中心线间隔 50NM RNP10 三亚 ACC 6.4.4 直升机航线 直升机航

    49、线无航线代号时标注首末点作为航线名称,其他表示方法同传统导航航路、航线。 示例:直升机航线表 6.4.5 其他航路、航线 应公布上述航路、航线中未包含的其他类别航路、航线。 6.4.6 航路等待 应公布航路等待程序的识别名称(如果有)、等待定位点名称、坐标及位置,入航航迹,转弯方向,最大指示空速和(或)最大转弯半径,等待高度,出航时间或距离信息。备注可注明其他相关信息。 示例:航路等待 航路、航线代号、重要点名称、 坐标 磁航迹 距离 km(NM) 最低飞行高度 m 宽度 km 巡航高度层方向 管制单位 URBORLAXUS URBORLAXUS URBOR N223554 E1134312

    50、162/342 LAXUS N222412 E1134754 23(13) 300 广州 ACC 直升机目视航线(仅供内地和香港,澳门的直升机公司使用。飞行高度均为 300 m(含)以下。) MH/T 40442015 18 识别名称、等待定位点名称、坐标、位置 入航航迹 转弯 方向 最大指示空速和(或)最大转弯半径 等待高度 m 出航时间或距离 备注 六安等待 合肥 VOR N314630 E1171806 位于 R254/DME40.5HFE 074 右 10 km 6 000-12 500 20 km 或by ATC 使用此等待航线需经 ATC 许可。 6.5 航路 4 无线电导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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