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doc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作物 种子 管理条例
- 资源描述:
-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84 年9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1 年 5 月 28 日四川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2001 年 9 月 22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6 年9 月 28 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 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其所属的种子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扶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 ; 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救灾备荒种 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 , 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 的政策性亏损, 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 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 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 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未经同意引种的; 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 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的 ; 第八条 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 ,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应当使用原审定名称 ; 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 ,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 ,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审定名称 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 ,字体应当显着、 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 字的单字面积的 1 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 ; 第九条 引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种单位具有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品种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三品种属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适宜生态区域; 四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验并同意 ; 第十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参加区域试验 1 年后,按照省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区域进 行生产试验;试验品种不得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 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 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 由委托方 或者受托方提出申请 ; 变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点和品种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和常规种 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种子仓库 800 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 60 平 方米以上,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 名以上; 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中级以 上农业技术职务人员 3 名以上,其中农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1 名以上 ;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以 下资料: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证明;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生产地点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 七种子生产所在村的生产种子的证明含品种、面积; 八生产品种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或者品种转让合同 , 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 第十四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 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 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 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 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 , 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核发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具体规定 ;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应当保证质量;受委托制种繁殖基地的农户,应当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妨碍种 子生产;因规划制种繁殖隔离区给农户造成损失的 , 由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 二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 800 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 60 平方米以上,仪器达到一 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 名以上; 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务人员 3 名以上,其中农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1 名以上 ; 第十八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应当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1 名以上 ; 第十九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证明 ; 第二十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按以下程序 办理: 一申请人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 当对经营场所及加工、 包装、 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对符合条件的, 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 的,发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 予核准通知书, 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以上;其他条件及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具体规 定 ;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个人自繁、 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 串换,不需要办 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不得分装、包装种 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 销售品种名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 印件 ;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 印件、销售品种名录,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 种子经营者提交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 ,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第二十四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 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 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 售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 二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 三固定的营业场所 ;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 ,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 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 ;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 ,被委托方出售种子应当使用委托方的有效售种凭证 ; 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 第二十五条 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者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 ,种子经营者 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 ; 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并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第二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应当包括产量、特征特性、适宜区域、抗病性、抗逆性内容 ; 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使用的数据和引用语应当与该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 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但种子标签应当注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 法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 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 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 ,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经 营者应予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 ,对涉嫌违法生产、 经营的种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种子货值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处罚、强制措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 ; 第四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以及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具体标准 , 由省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docx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99807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