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项目划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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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说 明 一、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8 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编制的通知 (建建发2017166 号)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GB50854-2013)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2015) 、 装 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01)-2016) 、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02)-2017) 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 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
2、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 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 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 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 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 标准、定额,以
3、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 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企业可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力量、装备和管理水平合理调整与换算。 五、凡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 程计价定额执行,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为基础,并结合 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
4、运距、工种搭接、安 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划分: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计算;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 窗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 工程按三类日工资单价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 幅度差计算。 七、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 求的合格产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5、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 费。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 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材料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4 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 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石材考虑, 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 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2 5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 3”表示。 6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均按商
6、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按第五章混凝土及 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7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 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 0.382 工日;砌筑定额增加 200L 灰浆搅拌机 0.167 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 班,其余定额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变更为 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 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 0
7、.20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8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 、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 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 、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 、 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 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
8、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 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9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10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如周转材料采用租赁的,扣除定额中的相应材料,租赁费用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投入数量、使用时 间及发承包合同确定的相应价格计算。 11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12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 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 (2)搭设跨度 18m 及
9、以上; (3)施工总荷载 15kN/m 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本省工程实 际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8 版)计算。 2本定额机械台班按施工企业自有机械设备考虑编制,如采用租赁机械的,扣除定额中相应的机 械台班,租赁台班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投入机台规格、数量及进度时间为准,单价按发承包合同确定的 相应价格计算。 3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 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4挖掘机械、打桩机械
10、、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 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5凡单位价值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 班消耗量, 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 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3 6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 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九、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 直运输。
11、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 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 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工 程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 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一、洞库照明费以地下室面积,以及外围采光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 2.5%的库房、暗室等的面 积之和为基数,按每平方米 15 元计算(其中二类人工 0.05 工日) 。 十二、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 20m 以内编制,檐高在 20m 以上的工程,其降 效应增加的
12、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三、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平屋顶系指屋面板底高度) ,突 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十四、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五、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 生时另行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七、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及第十八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条第 点外,定额中凡注明“以
13、内”或“以下”及“小于() ”者,均包括本身; “以外” 、 或“以上”及“大于() ”者,则不包括本身。 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八、凡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十九、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4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1 1总总 则则 1. 0. 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 0. 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
14、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术术 语语 2. 0. 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 0. 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 0. 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 0. 5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 0. 6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7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 0. 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 的房间。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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