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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docx

  • 上传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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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 高压 断路器 订货 技术 条件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DL 40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1-03-06 批准          1991-08-01 实施   第一篇 适 用 范 围 1 适用范围     本订货技术条件适用于额定电压3~500kV,频率50Hz的户内、户外三相系统中的三相断路器和单相系统中的单相断路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火灾、爆炸危险、化学腐蚀及剧烈振动场所的断路器。      2 使用环境条件 2.1 周围空气温度:户外分级:+40~-45℃;                           +40~-35℃;                   户内分级:+40~-15℃;                            +40~-25℃。     日温差:日变化范围分级:25℃;                            32℃。  2.2 海拔:1000m及以下地区;           1000~3000m地区;           3000m以上个别考虑。 2.3 风速:户外产品:不大于35m/s。 2.4 环境湿度: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 2.5 耐受地震的能力:     采用正弦、共振、拍波试验法,激振5次,每次5波,间隔2s。     地震烈度及加速度:         烈度 8度 9度        水平加速度 0.15g 0.3g  2.6 爬电比距:断路器外绝缘爬电距离与其最高电压之比,单位为mm/kV。     Ⅰ级污秽地区的对地爬电比距不得小于16mm/kV;     Ⅱ级污秽地区的对地爬电比距不得小于20mm/kV;     Ⅲ级污秽地区的对地爬电比距不得小于25mm/kV;     Ⅳ级污秽地区的对地爬电比距不得小于31mm/kV。     同相断口间的外绝缘爬电比距为对地爬电比距的1.35倍,在严重污秽地区,如结构上有困难,可适当降低这一比值。     3~63kV级断路器的外绝缘爬电比距一般可按Ⅱ、Ⅲ、Ⅳ级选取。 2.7 覆冰:户外产品的覆冰厚度一般地区不超过1mm;重冰区覆冰厚度分10、20mm两级。 2.8 户外产品应考虑冷凝、雨、温度骤变及日照等的影响,各类产品都应能防潮、防寒、防尘、防热、防雨和防止异物进入。 第二篇 基本分类和额定参数 3 基本分类   断路器分类如 4 额定参数     额定电压及最高电压(对进出口产品的额定电压,应以最高电压值表示);     额定绝缘水平;     额定频率;     额定电流;     额定热稳定电流和额定热稳定电流的持续时间(仅靠直接过流脱扣者除外);     合分时间;     分、合闸控制装置及辅助回路的额定电压和频率;     操作及灭弧用气体的额定表压力;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注明首开相系数);     出线端短路时的额定瞬态恢复电压(仅对进出口产品或数值与标准规定不同时);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     额定开断时间;     额定动稳定电流;          额定操作顺序;     近区故障的额定参数;     额定线路充电开断电流;     额定失步开断电流;     额定电缆充电开断电流;     额定单个电容器组开断电流;     发展性故障的额定开断电流;     并联开断的额定开断电流;        异相接地的额定开断电流;     额定小电感开断电流;     噪音水平。 4.1 额定电压     额定电压见 4.2 额定绝缘水平     63kV及以上对地绝缘应符合GB311.1《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的规定。对相间绝缘水平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其耐压值另定。对断口间的耐压水平应考虑工频反相最高相电压的作用。对10、35kV级产品的绝缘试验电压为:     10kV产品,1.2/50μs雷电冲击耐压75kV,工频(1min);干:42kV;湿:30kV。     35kV产品,1.2/50μs雷电冲击耐压185kV,工频(1min);干:95kV;湿:85kV。 4.3 额定电流     200、400、630、100、1250、1600(1500)、2000、 3150、4000、5000、6300、8000、12500、16000、20000A。 4.4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4.4.1 交流分量有效值     1.6、3.15、6.3、8、10、12.5、16、20、25、31.5、40、50、 63、80、100kA。   4.4.2 直流分量百分数(允许最大值)     直流分量百分数一般由取值。图中τ值,对由短路电流直接脱扣的断路器,等于任一使用条件下,断路器在“分”或“合分”中可能的最小分闸时间。对仅由辅助能源脱扣的断路器,τ值为任一使用条件下,断路器在“分”或“合分”中可能的最小分闸时间加0.01s。    4.5 出线端短路时的瞬态恢复电压     出线端短路时的瞬态恢复电压暂定值见。 4.6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和额定动稳定电流     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关合电流和额定动稳定电流(峰值)均为其额定短路开断电流交流分量有效值的2.5倍。 4.7 额定热稳定电流和额定热稳定电流的持续时间     断路器的热稳定时间是指断路器在合闸状态下能够通过额定短路开断电流(即额定热稳定电流)的时间。220kV及以上为2s;110kV及以下为4s。 4.8 额定操作顺序     一次快速重合断路器的额定操作顺序:分—t1 —合分—180s—合分;     二次快速重合断路器的额定操作顺序:分—t1—合分—t2—合分—t3—合分—t3—合分;     其中:t1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时为0.3s;在其他电压等级时为0.3~ 0.5s;t2为15s;t3为自定值,如60s以上。     对不自动重合的断路器的额定操作顺序为:分—180s—合分—180s—合 分。     4.9 断路器操动机构电源电压额定值   额定操作电压由下列数中选取:直流为(24)、48、110、220V;交流为 110(100、127)、220、380V。 4.10 额定气压和额定液压     压缩空气断路器和压缩空气操动机构的额定气压为:0.5、0.7、1.0、 1.5、2.0、2.5MPa。液压机构的液压额定值和自附压缩机的压缩空气操动机构的气压额定值由制造厂自行确定。断路器灭弧用压缩空气的减压比不得低于1/5。 4.11 额定参数配合     断路器优先采用的额定电压、额定短路开断电流及额定电流的配合列于    第三篇 设计和结构 5 一般结构要求 5.1 断路器的灭弧介质、绝缘介质以及操动机构的液压油和氮气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5.2 断路器接地金属外壳上应有防锈、导电性良好、直径不小于12mm的接地螺钉,接地点附近应标以“接地”或其他接地符号。 5.3 操动机构上必须具有易于观察的表示断路器分、合位置的机械指示器。在断路器本体上也应尽量具有这一装置。 5.4 产品接线端子应能承受规定的静态拉力。静态安全系数为3.2 ~3.5。 5.5 断路器的排逸孔或安全阀的设备应使排油或排气时不致引起电击穿,排出方向应考虑不危及电气设备及人身安全。排逸孔应能防止异物进入。 5.6 断路器工作时处于高电压的各外露部分(绝缘子与其接触部分除外)应标以警告危险的字样、符号或涂以红色。 5.7 同一型号的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安装尺寸应统一,相同部件、易损件和备品备件应具有互换性。 5.8 断路器应便于检修。当断路器的本体不能方便和可靠地起吊时,断路器应有供起重用的吊钩或吊环。 5.9 断路器的二次回路(包括断路器附装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测量装置)应有与总接线板相连接的导线和接线端子,且二次回路应以接地金属物或绝缘物与主回路隔离。二次回路绝缘应能耐受2000V工频电压1min。 5.10 当各相间的同期性要求未作特殊规定时,110~220kV的合闸不同期性不应大于10ms,分闸不同期性不应大于5ms;对330kV及以上的合闸不同期不应大于5ms,分闸不同期不应大于3ms。断路器在其所规定的操作电压(液压、气压) 变化范围内应能保证所规定的同期性。制造厂应指明同相各断口间的同期性要求。 5.11 各型断路器的合分时间应尽量接近于分闸时间。 6 油断路器的结构要求     油断路器应有:     a.注油和放油装置以及取油样的装置。     b.易于观察的油位指示器、安全阀(或其他排气通道)。     c.当油箱和油的质量超过30kg 时,应有升降的装置。 7 压缩空气断路器的结构要求     压缩空气断路器应具有:     a.指示断路器储气筒中气压的装置。     b.监视气压变化的装置。此种装置应在压力低于或高于允许值时,发出信号并根据需要切换控制线路的触点。     c.压缩空气过滤器。     d.储气筒进气端的总导气管上应有控制气阀。     e.在储气筒的进气管中应装有逆止阀。     f.通风指示器(若需通风时)。     g.手启气动按钮。     h.消音装置。     i.压缩空气断路器的储气罐中必须采取防锈措施。三相空气断路器的分相管路应设有控制阀以便于按相充气。压缩空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阀、排污阀。导气管应采用防锈材料如不锈钢、铜等作成。     j.以压缩空气为动力源的气动机构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进入储气罐的压缩空气必须是清洁的,干燥的;     储气罐的进气孔应装逆止阀;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储气容量应能保证进行 分—t1—合分—t2—合分操作顺序的要求。其分、合闸速度应符合规定;     设有气体压力监视装置,当压缩空气的压力达到上限或下限前应能发出警报信号;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闭锁;     在结构上应保证气源在分(或合)操作完成后才断开;     机构本身附有独立的空压机系统时应装有安全阀、排污阀。 8 其他要求     a.断路器的二次回路应能防止电磁感应。     b.制造厂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绝缘件的介质损失角或泄漏电流的数值。     c.断路器的并联电容器应能耐受二倍最高相电压2h,其绝缘水平应与断路器断口间的耐压水平相同。耐压试验后应进行局部放电试验,在1.1倍最高电压下应小于100pC;在1.1倍最高相电压下应小于10pC。     并联电阻的热容量应满足制造和用户双方所商定的操作顺序的要求。     制造厂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指明并联电阻或并联电容的数值及其公差范围。     并联电阻的阻值在热容量试验后确定,其误差应不大于±5%。     d.六氟化硫类开关设备应由制造厂根据用户需要随产品配套提供六氟化硫气 体回收装置、检漏仪、微量水份含量测试仪器等装置。 9 使用说明 9.1 制造厂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断路器作用在基础上的操作力,并指明强度、固有频率特性等要求。对断路器基础强度(包括抗震强度)所提的要求应与断路器的作用力相对应。 9.2 制造厂应提供各种容量下不需检修的连续开合次数。对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油断路器,应给出运行中最低油质的指标。 9.3 对以压缩气体灭弧或以气(液)压操动的断路器,制造厂应给出允许的最高气(液)压及在额定短路开断和短路关合电流下分别完成“分”、“合—分”、“分— t1—合分”的相应最低压力,制造厂还应提供气体维护和处理装置及使用说明。 9.4 制造厂应提供断路器的调试方法、检修方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应提供相应的机具、上下提升装置,根据用户需要可提供检修架。制造厂应明确规定断路器 主回路的接触电阻及其变动范围(规定上限值)。 9.5 制造厂应提供在额定操作电压或液压及其下限下的速度特性曲线。 第四篇 操 动 机 构 10 合闸操作     动力式操动机构,当操作能源的电压或气压在表8规定的范围内时,应保证断路器可靠合闸(包括关合额定关合电流),且关合后应能接着立即开断;在规定的最高值时,应能空载合闸而不产生异常现象。  11.1 由独立的直流或交流电源供电的分闸电磁铁合闸接触器,其可靠动作电压应为65%~120%额定值,低于30%时不应产生吸合动作,但可靠分闸的电压应能调整在30%~65%之间;当装有多个分别作用的脱扣器时,任一个脱扣器的缺陷皆不应影响其他脱扣器的功能。 11.2 附装的失压脱扣器,其动作特性应符规定。某些机构的失压脱扣器,应具有延时脱扣的性能。在预定的时延终了前,若电压恢复到某一值,则脱扣器不得完成其动作,并回到初始位置。制造厂应给出有关说明。   11.3 附装的过电流脱扣器,其额定电流规定为5A,脱扣电流等级及其准确度应符合定。     过电流延时脱扣器的延时应能调整,其延时最大整定值应不小于1s;当整定值为0s时,脱扣器的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在特性曲线上与电流无关的部分,定限延时脱扣器的延时准确度应不超过±0.5s;定限延时脱扣器的延时准确度,在特性曲线上与电流有关的部分,以及不定限延时脱扣器的延时准确度不规定其标准数值。     定限延时脱扣器的特性曲线与电流无关部分的起点,应落在脱扣电流值的 250%~350%的范围内。 11.4 由电流互感器供电的附装过电流脱扣电磁铁,当其电路依靠分装的过电流继电器触点的动作关合时,其脱扣电流应为2.5A及以上。 12 发热与绝缘要求 12.1 操动机构长期载流时各元件及附加设备(电加热器除外)在下列条件下长期通过电流的温升不应超过GB763《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中所规定的数值:     a.电磁铁和失压脱扣器的线圈,当端子电压为最高电压时;     b.电流互感器供电的过电流脱扣线圈通过110%额定电流时。 12.2 操动机构中短时载流工作的各元件附加设备当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40℃时,在下列条件操作完毕的瞬时测量的温升,不应超所规定的数值:     a.若具有操作结束时能自动切断回路的装置,则在额定电压下连续操作10 次,每次操作的间隔时间不大于2s。     b.若没有操作结束时能自动切断回路的装置,则在额定电压下通电15s。 12.3 操动机构的控制、联动及信号电路各元件的绝缘要求,应符合GB311.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规定。   12.4 操动机构的各种线圈(电动机绕组和接触器线圈除外)的匝间绝缘,应能承受规定的交流试验电压1min。试验时用提高频率的方法将电压施加于线圈端钮上,或在被试线圈中感应以工频电压,但必须保证线圈温升不超过第12.2条规定的数值。 12.5 电流互感器供电的脱扣线圈的热稳定要求,由产品技术条件 指明。 13 操动机构的设计和结构要求 13.1 手力储能机构的手柄和单臂杠杆的长度应不大于350mm,转动角度应不大于150°;手轮直径和双臂杠杆的长度应不大于750mm,且转动角度应不大于180°。 13.2 操动机构的操动工具运动方向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推荐采定。   13.3 电磁机构应具有自由脱扣装置。 13.4 动力式操动机构应有供检修及调整用的手力合闸装置和手力脱扣装置或就地操作按钮。 13.5 液压机构应具有以下装置:     a.监视压力变化的装置,当液压高于或低于规定值时应发出信号并切换相应控制回路的触点;     b.防止断路器在运行中慢分的装置,以及附加的机械的防慢分装置;     c.保证传动管路充满传动液体的装置和排气装置;     d.安全阀和过滤装置;     e.液压机构的保压时间应不小于24h;     f.液压机构的加热器应能根据温度的变化自动投切,液压机构的电动机和加热器均应有断线指示装置;     g.液压机构应给出各压力定值(停泵、启泵、压力异常的警告信号;分、合闸 闭锁)及其相应的贮压筒活塞杆行程。 13.6 操动机构箱及开关柜均应能防尘、防寒、防热、防潮、防火和防止异物进入。 13.7 户外操动机构的机构箱内应能装设闸刀和合闸熔丝。 13.8 操动机构应能装设不少于12对供控制、讯号及联动回路用的辅助触点,辅助线路能通过的持续电流应不小于10、25A,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辅助开关应能可靠地通过并切断控制回路的电流。厂家应提供辅助开关与主断口触头间的配合时间。 13.9 断路器与其配用的隔离开关之间应有闭锁装置。 13.10 断路器及操动机构上的一切计量、控制元件和协作件都必须经由断路器的制造厂校验合格和调整完善后方能装配出厂,制造厂应对这些元件的质量全面负责。 13.11  户外操动机构箱中应设有照明装置。 13.12  对分相操作的断路器要求在三相各自的操动机构箱上各装一套统计“开、 合”次数的计数器;对三相联动操作的断路器必须设立一套统计“开、合”次数的计数器。 13.13  断路器的操动机构上应设有就地控制的手力机械分闸装置;有机构箱的操动机构应能在不取下或不打开箱门时,在箱外进行手力分闸操作。 13.14  断路器的操动机构本身应具有防跳跃性能和保证合分时间的能力。 13.15 500kV断路器应有两个分闸线圈。 13.16  断路器发生非全相的合闸或出现非全相运行时应由断路器本身的回路实现保护性分闸。 13.17  断路器的操动机构箱中应设有适用于低温地区的自动投切的加热装置。 第五篇 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 14  型式试验 14.1  总则     凡断路器在系统中运行时所能遇到的运行、开断与关合条件都应得到确切的试验验证。因此,这些工作条件都应该作为该产品的型式试验内容。     所有的型式试验结果,均应记录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报告中应包括足够的数据,以证明是否符合本标准。受试断路器在所有重要部分必须与制造图纸确实相符,并经核实。型式试验报告还应包括有关断路器的支持结构或断路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金属封闭单元的一般资料以及在试验中所使用的操动机构的有关资料。     型式试验也是为鉴定某台试品是否符合某一标准,证明该台试品能够定型并进行批量生产。 14.2  型式试验的内容     a.机械特性和机械稳定性试验;     b.温升试验;     c.绝缘试验;     d.动、热稳定试验;     e.端部短路时的开断、关合能力试验(包括极限和临界电流的开断);     f.失步的开断与关合试验;     g.密封与防雨试验;     h.开、合空载架空长级路的试验(110kV及以上,必要时可延伸至35kV和 63kV级);     i.近区故障条件下的试验:对63kV、12.5kA及以上,必要时可延伸至35kV 级;     j.开、合感应电动机(10kV及以下);     k.开、合空载变压器;     l.开、合电抗器(用于开、合电抗器的断路器);     m.开、合空载的电缆线路(用于开、合电缆线路的断路器);     n.低温试验;     o.开、合单个电容器组的试验;     p.噪音测试;     q.无线干扰电平测量;     r.发展性故障(用于35kV及以上)(当有需要时);     s.并联开断试验(用于35kV及以上)(当有需要时);     t.异相接地条件下的试验(只限于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     u.电寿命试验(按制造厂与用户协议进行);     v.抗震性能试验;     w.静拉力试验和抗拉裕度试验。     型式试验前后应作相应的结构和机械特性检查。 14.3 应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     a.新产品;     b.转厂试制的产品或当断路器所配操动机构型号规格改变时;     c.当产品在设计、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作重要改变时应作相应的型式试验;     d.经常生产的产品,每隔5年进行一次。 15 机械试验 15.1 机械特性试验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在额定操作电压或压力、最高操作电压(分别配最高及最低压力)及最低操作电压(分别配最低及最高压力)下的机械特性,如分闸时间,闸时间,合分时间,分、合闸同期性,分、合闸速度,行程,超程,与液压、气压有关的参数,以及各型断路器和操动机构的其他特性等均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在规定操作电压(气压、液压)范围内应能连续正确可靠分、合各50次,其中包括在最高电压(配最低气、液压)和在最低电压(配最高气、液压)下各10次合、分,还包括在额定操作电压(气压、液压)下对能重合闸操作的断路器进行5次不成功重合闸操作,对非重合闸断路器进行10次合、分。     装有多种脱扣器的断路器,应分别进行脱扣试验各5次。     具有自由脱扣机构或机械防跳跃装置的断路器,应进行自由脱扣试验或防跳跃试验各5次。 15.2 机械稳定性试验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应按定连续进行总计2000次的分、合操作试验。在试验过程中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机械操作次数施加润滑外,不得对试品进行任何机械调整,不得更换任何零件。试后其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技术条件规定。      三相联动的三相断路器应进行三相的机械试验,分相断路器可只进行单相试验,试验次数。     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断路器进行本试验时的断路器端部应承受拉力,其要求和方法见第28.1条。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误动和拒动,也不允许漏油(气)(包括断路器本体及其操动机构)。 零部件不得松动、脱落或损坏。 16 温升试验     断路器的温升试验按GB763的规定进行,但试验时的周围空气温度不得低于10℃。在机械稳定性试验前、后,在允许的不经检修的连续开断试验之后均应进行温升试验。但在开断试验后,触头部分的温升允许比标准规定的温升值提高10 ℃。经过任何一种开断试验后,在触头的接触点仍保留有银层才能视作镀银触头;如果铜层裸露,则应按无银层考核。在机械稳定性试验后应判断是否裸铜,从而确定温升标准。     操动机构载流部分的温升试验按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要求进行。 17 绝缘试验 17.1 断路器的绝缘试验按第4.2条的要求进行。操作冲击和雷电冲击分别为正负极性各15次,其中允许2次外绝缘闪络(当外绝缘为自恢复绝缘时)。 17.2 操动机构的绝缘试验按第12.3条和第12.4条的要求进行。 17.3 断路器断口的内外绝缘应能耐受GB311.1所规定的工频与雷电冲击水平和工频反相最高电压峰值的联合作用。在220kV及以下,允许将电压加在一个端子上,另一个端子接地,但电压值为规定耐压水平与工频反相最高相电压峰值之和。对330kV及以上断路器的操作冲击水平是在一个端子上施加避雷器操作波放电电压上限值,而在另一端施加工频反相最高相电压峰值。操作冲击耐压数值试验次数如第17.1条的规定。     在零表压下的六氟化硫断路器对地及断口间应能承受1.3倍最高相电压 5min。六氟化硫断路器耐压试验,应在制造厂规定的相应于20℃时的最小气体密度下进行,并记录试验时的实际温度和气压。 17.4 局部放电试验。当断路器具有应进行局部放电试验的部件(如浇注绝缘件)时,应对这些部件进行局部放电试验。试验方法和合格判据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8 动、热稳定试验 18.1 被试断路器安装方式应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或处于不利条件,并应处于合闸位置。三相断路器原则上应进行三相试验,当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允许作单相试验,试验应在相邻两相上进行,或试验相和返回线在最小相间距离下进行。 18.2 在动稳定试验中,三相回路中至少应有一边相次达到制造厂所规定的动稳定电流数值,但未征得制造厂的同意不得大于110%额定值。动、热稳定试验原则上应联合进行,试验中应同时满足动稳定试验和热稳定试验的要求。当受试验设备所限,动、热稳定需要分开进行时,动稳定试验电流持续时间不得短于0.3s。     在热稳定试验中,任一相的电流与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平均值的10%,试验中的I2t值不得小于额定值,但不得超出此值20%。如受试验设备限制,试验中的短路电流有效值允许低于规定值,而相应地增加试验的持续时间,但最长不得大于5s。 18.3 进行动热稳定试验后的断路器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一般以视力检查,空载操作,或测量载流部分的温度不超过下列数值作为合格的依据。如果超过,则应进行温升试验、机械稳定性试验、工频耐压试验来作为最终的判据。     a.与Y、A、E、B级有机绝缘或油接触的金属(铝质除外)载流部分为250 ℃;     b.不与Y、A、E、B级有机绝缘或油接触的铜及铜合金的载流部分为300 ℃;     c.铝质载流部分为200℃;     d.触头接触附近的载流部分,其允许温度不作规定。 19 端部短路时的开断、关合能力试验     对额定操作顺序为一次快速重合方式的任何类型的断路器均要求至少能经受两个额定操作顺序的试验,其间不得检修。 19.1 被试断路器的准备:     断路器在进行关合和开断能力试验时,应与所配用的操动机构安装在自己的支架上或与之等价的支架上,油断路器应注入质量符合规定的油,油面高度应处于表计的指定位置。气体断路器的气体质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断路器液体缓冲器中的液体应注到规定高度。除非有关试验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时的操作电(液、气)压及气体断路器中充气压力皆应为规定的最低值,但自配充压装置者可接通电源。试验前在规定的操动机构最高、最低及额定电压、气(液)压下检查断 路器和操动机构的动作特性是否符合规定,并作详细记录。     对三相联动的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时,应事先记录断路器在试验站可能提供的最高试验电压下(但不超过最高电压)、在额定短路开断电流下,三相开断试验时的动触头行程——时间特性。要求单相试验时在最大燃弧时间内任一时刻的触头开距、速度与三相试验相比,其变化不得大于±10%。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改变操作能源等等价措施。     当怀疑分解物可能危及相间绝缘或规定的安全距离时,可在规定距离装设以长50mm、直径0.1mm铜丝接地的金属屏进行监测,试后此铜丝应完好。在进行开断、关合能力试验前,对被试品应施以足够数量的空载合、分操作。     对于成套配电装置内的断路器应通过试验提供成套配电装置内的最小安全距离。 19.2 断路器应根据其所属型式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19.2.1 共箱式结构:如断路器的所有灭弧触头均装在一个箱体内,则应整体进行试验。 19.2.2 各相分装式结构:各相分装的断路器原则上应以三相整体进行试验,如受试验设备的限制,允许以单相进行试验,但以下各方面应尽可能与三相试验时等价或处于较不利的条件:     a.关合速度;     b.开断速度;     c.灭弧介质的供应;     d.关合和开断时机构所产生的操作力;     e.结构的刚度。 19.2.3 配用开关柜的断路器应放在开关柜内进行各项型式试验。 19.2.4 带直接过流脱扣器的断路器,在整个试验顺序过程中,应整定在最小整定电流和最小延时下进行。 19.3 单元试验:     当试验设备容量不足,不能对某些多断口断路器的整体或整相进行试验时, 可以用断路器的单个或几个单元进行试验,但除满足第19.1条中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组成断路器各单元的形状、尺寸要同一,但允许各单元均压装置不相同。     b.各单元的灭弧介质是独立的,互不影响且能同时供给。在开断或关合操作中被试单元不应受相邻的未试的其他单元的影响,以免导致灭弧介质供应的增加或使电弧分解物的排除变得容易。排出的电离气体或蒸汽不应影响相邻的单元。     c.单元数量的选取应与试验室试验能力相适应,应尽可能串联较多的单元进行试验。     被试单元上承受的试验电压应等于断路器整相中最高的单元电压。     电压分布应以规定的瞬态恢复电压下实测值为准;对有并联电阻元件者可用等值频率下的计算值,如仅用并联电容器,则电压分布可按工频计算,但皆应考虑均压元件阻抗值的偏差。     对某些断路器(如接地金属箱式)应证明其对地绝缘可承受全电压作用,为此,可能需要进行附加试验。     d.进行单元和单相试验的长燃弧时间应计及相间不同期性的影响。 19.4 合成回路试验:     当直接试验设备的容量不足,或其恢复电压特性不满足试验要求时,允许使用合成回路对断路器的单相或单元作开断和关合能力试验,但必须预先经过研究,证明用该合成回路试验同类灭弧装置的断路器时,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其试验效果与直接试验相等,或较为严格。 19.5 断路器在试验中的要求: 19.5.1 在关合和开断试验中,断路器的油或气应从断路器的专设排逸孔逸出,不应引起外闪,不允许重击穿。油断路器不允许喷火。在每个试验顺序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修整、清理和加油等工作。 19.5.2 在制造厂所保证的试验顺序范围内不得进行检修,对操动机构不能作任何的调整。在制造厂所保证的短路开断试验顺序之后,瓷瓶及非易损件不得损坏;在未经检修的情况下应能承受最高电压,能分、合额定电流;应复核耐压试验,如有怀疑可复核温升试验,其性能应符合技术条件的规定,只是弧触头部位的温升允许比标准值超过10K。 19.5.3 对将进行断流容量型式试验的被试品应先调整好,并安装在指定的基座或柜中,其各项时间参量应在厂家所规定的范围内;断路器在10%和30%容量的试验均完成后才允许检修;在60%容量的试验后允许检修;最后在100%容量下再进行不少于二个额定操作顺序的试验,其间不得检修。试验后应不经调整和检修立即进行温升试验和耐压试验。 19.5.4 对油断路器进行100%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试验时,除第一个额定顺序的试验在标准情况下进行外,在其他顺序的试验中应根据断路器的结构特点考虑以下各个不利因素的组合,以确定进行其他顺序试验时的断路器的原始状态,如高、中、低油位;分闸和合闸速度处于下限;介质压力最低;超行程处于下限;三相或同各断口间的同期性最差等。 19.5.5 在100%容量下,要求在液压为合闸闭锁点前的压力下作关合试验,在分闸闭锁点前的压力下作“开断”的试验,在重合闸闭锁点前的压力下作重合闸顺序试验。 19.5.6 对那些开断能力甚大于二个“额定操作顺序”的断路器而言,其试验条件应包括上述不利因素的若干组合。 19.5.7 在每次开断—关合试验后,断路器的断口间、相间、相对地的绝缘应能承受原有的额定耐压水平。油断路器不允许严重喷油。开断后油位可见,不允许喷火或带火的油。 19.5.8 在完成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开断、关合短路电流试验方式后,断路器在规定的最高、最低及额定电(气、液)压下的时间参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在完成开断、关合容性或小电感电流试验后,不经检修,试品仍应维持其额定短路开断、关合能力,载流能力及绝缘性能,有怀疑时可作验证。 19.6 断路器经过短路试验顺序后的修整与更换。断路器经过额定操作顺序试验后,应能恢复原有的工作性能,仅允许进行调整及以下的修整:     a.修理或更换灭弧触头,触指;     b.补充、过滤或更换灭弧介质;     c.清除灭弧室或其他绝缘体上的电弧分解物和金属质点。 19.7 操动机构经过短路试验顺序后的要求:对操动机构的机械特性可作必要的调整,但不得更换机构。在短路的开断与关合试验中,仅仅是因为调整欠当致使试验中拒动,允许重新调整,调整后重作该档试验。但在整个10%~100%的各项试验顺序中,这种补充性调整只允许进行一次。 19.8 开断和关合试验回路: 19.8.1 功率因数:试验回路的功率因数不大于0.15,多相回路的功率因数应取为各相功率因数的平均值,功率因数的平均值与各相功率因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不应超出平均值的25%; 19.8.2 频率偏差:断路器进行试验时,频率偏差为±10%; 19.8.3 试验回路接地:     a.当三相断路器进行三相试验,且首相开断系数为1.5,电源测的中性点应绝缘(不接地),短路点应接地。由于受试验设备的限制,也可在电源侧中性点接地,而在短路点不接地的回路中进行试验,但断路器的构架、箱体等接地部分不论在何种方式下都应接地。     b.对于三相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时,仅允许断路器线路侧或电源中性点两者之一接地;用直接调节电压的方式满足首相开断系数为1.3或1.5的要求。 19.9 短路试验中有关参数:     若短路试验中有关参数的偏差未作规定,则型式试验时所取值皆应不低于规定值,其上限值应与制造厂协商。 19.9.1 短路关合试验前的外加电压:短路关合试验前的外加电压为短路关合试验 前加于被试断路器的电压,三相断路器三相试验时以线电压有效值表示。三相外加电压为各相间外加电压的平均值,应不低于断路器最高电压,而各相的外加电压与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5%,三相断路器单相试验时的外加电压应不低于最高相电压乘以首相开断系数;相断路器的单相试验外加电压应不低于断路器最高电压。但未经制造厂同意皆不得超出规定值10%。   19.9.2 开断电流:断路器所开断的短路电流应在触头分离瞬间进行测量(按附录A )。开断电流由各相开断电流交流分量有效值的平均值及各相中直流分量最大一相的直流分量百分数表示。三相试验中任一相电流交流分量有效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平均值的10%。且对应于主电弧最终开断瞬时,预期电流交流分量不得小于该试验方式最小规定值的90%,除了非对称开断(试验方式5)或直接过流脱扣外,各试验方式中,开断电流中的直流分量皆不得大于20%。 19.9.3 关合电流:短路关合电流以第一周波的最大值表示,三相试验时,则为三相中最大一相值,两次试验中至少有一次关合电流不低于额定值,另一次不低于 90%额定值。若由于预击穿难以控制实际关合电流,则应证明所获得的关合电流 已足以说明断路器关合能力满足要求。若预击穿可能较显著,则单相试验时应进 行特殊的“合分—180s—合分”附加试验。第一个合旨在得到尽可能大的关合电流,而第二个合分旨在保证在电压峰值下预击穿时断路器也能顺利关合、开断,但若此点已在试验方式4或4a中满足,则第二个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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