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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亚洲金融场的结构和商业银行在企业债场中的作用.doc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949395
  • 上传时间:2024-04-08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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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亚洲 金融 结构 商业银行 企业 中的 作用
    资源描述:
    亚洲金融市场的结构和商业银行在企业债市场中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交易中心 李刚 一个成熟、有效的债券市场是建立在丰富、合理的债券品种和结构之上的。以美国债券市场为例,根据发行人性质不同,可分为美国国债、联邦机构债券、市政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债市场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债市场在参与主体、定价机制、发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同时,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银行在整个金融系统的资源配置中发挥绝对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不能不从我国金融市场系统的特征出发,不能不重视银行在企业债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回顾亚洲金融市场的结构及各国企业债市场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清我国企业债市场未来的发展思路,明确商业银行在我国企业债市场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一、 亚洲金融市场的结构和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 目前,各国金融系统的结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在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中,融资主体可以灵活的根据自身和市场渠道的变化选择合理的、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类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中,银行是微观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其在金融系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亚洲金融市场的结构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在亚洲各个国家的资金体系和企业债市场的发展中,银行的主导型地位非常显著。无论是在间接融资的贷款方面还是在直接融资的企业债券市场上,银行在债券的发行、投资和承销等各个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有利的推动了企业债市场的发展。以日本为例,1993年4月1日 生效的金融系统改革法案允许银行的子机构承销企业债券。随后,银行大举进入企业债市场的承销,银行在企业债承销中的承销数量和金额快速增加,很快成为日本企业债的主要承销机构,企业债的承销数量和承销金额均在80%以上。 借款者: 非金融公司 机构投资者: 银行,养老基金 银 行 承销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债券发行者: 银行和其他机构 存款者: 个人和公司 银行贷款 企业债券 图:亚洲金融市场的结构 我国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银行在整个系统中占非常大的份额,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尽管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金融市场在融资体系中的配置作用,但由于今年我国银行贷款增速非常快,而企业债等间接融资渠道发展速度缓慢,我国贷款在整个融资体系的比例反而进一步上升,隐含了大量的潜在风险,金融市场在资源合理配置中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今年前三个季度,我国企业债的融资比例仅为0.5%,不仅低于去年的1.4%,而且大大低于美国和亚洲国家的水平。目前,我国正逐步从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向银行和市场共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过度,因此我国应当借鉴亚洲国家和欧美发达国家企业债市场发展的经验,通过引入商业银行作为参与主体,大力发展我国的企业债市场。 表: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情况表   全年新增融资量(亿元人民币) 比重(%) 2003年前三个季度 2002年前三个季度 2002年 2001年 2003年前三个季度 2002年前三个季度 2002年 2001年 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总量                 29734 16978 23976 16555 100.0 100.0 100.0 100.0 贷款 26687 14021 19228 12558 89.8 82.6 80.2 75.9 国债 2240 2112 3461 2598 7.5 12.4 14.4 15.7 企业债 149 155 325 147 0.5 0.9 1.4 0.9 股票 658 690 962 1252 2.2 4.1 4.0 7.6 二、 商业银行在企业债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发达国家和亚洲国家企业债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在企业债市场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尽管有着巨大的信息、资源和人力等各方面的优势,但由于不能参与我国企业债市场的运作,一方面制约了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分散贷款风险的发展策略。 1. 商业银行是企业债市场的主要发行者 在金融危机之后,在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企业债发行市场中,银行发行债券的比例分别为7%、37.3%、48.8%和19.5%,成为企业债发行的主体。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都面临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银行的未来发展。因此,我国银行发行企业债,作为次级资本,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2. 商业银行是企业债的主要投资者、承销者和担保者 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在企业债市场的发行、投资、承销和担保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在企业债担保中所隐含的大量风险,银行正逐步由企业债市场的担保者向承销者转变。例如,泰国企业债市场中,银行的承销比例从1995年的4.3%快速上升到2000年的46%,成为企业债市场中的承销主体。 表:银行在亚洲主要国家企业债市场中的作用 企业债 韩国 马来西亚 泰国 印度尼西亚 发行 主体 主体 主体 投资 主体 主体 主体 主体 承销 主体 主体 担保 主体 主体 3. 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具有债券市场的运作经验和大量的人才储备 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场外市场,无论在市场容量还是在参与主体方面都大大优于交易所市场,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商业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在银行间市场中发挥着绝对主力的作用。此外,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企业债场外市场是最大的交易场所。因此,我国企业债的发展离不开场外市场,而在场外市场的发展更加离不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最早参与者,具有丰富的债券市场运作经验,并且拥有大量的人才储备。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的运作,将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场外市场上现有的运作优势。 4. 商业银行具有大量、良好的客户群,充分掌握企业的信息,为企业债的发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在我国,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中占有绝对重要的比重,现有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都是商业银行现有的优良客户,商业银行具有与客户广泛、长期的合作和信息沟通,能充分掌握微观主体的运作情况,为企业债的发行提供了重要保证。 5. 商业银行具有网点和结算方面的优势 目前,企业债的投资者主要是以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但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个人投资企业债市场也将成为企业债的未来潜在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具有网点和结算方面的优势,无论是在企业债的发行承销还是在企业债未来对个人投资者在银行间柜台市场买卖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运作优势,可以推动企业债市场全方位的发展。 6.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有利于提高业务收入,提高业务整合和创新能力 目前,由于我国有大量的储蓄资金和大量的银行贷款,整个金融系统的结构非常不健全,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有利于分流现有的储蓄资金,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承销、投资企业债也可以加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在分流贷款的情况下提高商业银行的利润,分散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将有利于提高其业务收入,提高业务整合和创新能力,提升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 7. 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在需求 市场创新和业务的发展通常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模式,只有市场的微观主体和市场的宏观调控者共同推动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市场才能步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今年,我行某分行向总行请示关于代销当地政府债券的有关问题,从中我们认为各经营主体在利润目标的驱动下,在市场巨大潜在需求的推动下具有非常高的承销企业债的热情,这将极大的推动企业债的发展步伐。 三、 我国企业债市场发展的策略分析 1. 我国企业债市场发展的总体策略 在企业债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各种政策的合理运用,不断提升企业债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在市场深度方面,我们应当提高企业债市场的活跃性,改善企业债市场的定价机制,只有企业债市场的流动性得到提高,市场定价机制合理,市场成员才能更加广泛的参与到企业债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在市场广度方面,应当逐步扩大企业债市场的参与者,扩充企业债市场的交易品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将有利于提升市场的吸引力。因此,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归根结蒂就是要在企业债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各种措施的合理稳步运用,提高企业债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只有这样企业债市场才能步入一个良性、快速发展的时期。 2.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的法律法规制约 目前,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可以承销或投资企业债。其中,第三条 规定可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五条 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因此,只要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的承销和投资,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障碍。 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发行和承销受《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的规范制约。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这些条款都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企业债的投资和承销。 此外,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主动性,即由于目前内部考核、管理机制的问题,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没有动力去开发或从事可能存在违反现有法律、或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经营的业务,因此由于收益-风险的不匹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缺乏创新的原动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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