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271-2019 (备案号:J14876-2019)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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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 设计应用标准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Design for Civil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in Tianjin 备案号:J14876-2019 2019-10-14 发布 2019-11-01 实施 DB/T 29-271-2019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 设计应用标准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Design for Civil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in
2、 Tianjin DB/T29-271-2019 J14876-2019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2019 天 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201960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民用建筑 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8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设2017520 号)要求,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标准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
3、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29-271-2019,自 2019 年11 月 1 日起实施。原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技术导则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4 日 前 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8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设2017520 号)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各参编单位对本市 BIM 技术应用现状的广泛调研,在认真总结经验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
4、见的基础上,遵照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有 7 章,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命名规则;5.模型规定;6.工作模式;7.交付成果。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请有关单位在工程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标准编制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95 号,邮政编码:300074) ,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 标 准 参
5、编 单 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卢琬玫 王修武 宋 昆 张津奕 张金月 张大昕 魏英洪 卓 强 向 敏 孟凡贵 李文秋 陈 杰 周国民 冯蕴霞 李宝鑫 孙 宇 姜天凌 王 然 王江飞 刘百韬 赵 航 于万新 马 辰 童 茜 白雪海 翟 宏 高 辉 冯 佳 杨 佳 聂智勇 王敬怡 唐小云 巩志涛 叶 青 赵 强 赵 珅 张 骋 张 乾 孙晓翔 黄 谦 杨 珣 行 敏 纪晓磊 严 涵 郭乃溶 殷浩洋 寇雪茜 冉 阳 潘洪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梁 进 魏 来 田 军 刘占省
6、李岩松 谌 冰 薛友松 寇 清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命名规则 .6 4.1 一般规定.6 4.2 专业名称命名规则.6 4.3 模型文件命名规则.7 4.4 构件命名规则.8 5 模型规定 .9 5.1 一般规定.9 5.2 模型创建规则.9 5.3 模型深度要求.11 5.4 构件库组织.11 6 工作模式 .12 6.1 一般规定.12 6.2 BIM 协同模式 .12 6.3 BIM 工作流程 .13 6.4 BIM 工作模板 .14 7 交付成果 .16 7.1 一般规定.16 7.2 交付内容.16 7.3 衔接应用.17 附录 A BIM
7、 设计应用机电系统(及构件组合)名称及缩写.18 附录 B 一、二、三级系统颜色设置值表.19 附录 C BIM 模型深度等级表 .23 附录 D 设计各阶段模型标准.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条文说明 .3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inology .2 3 Basic Requirement .5 4 Naming Rule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6 4.2 Name Definition of Discipline.6 4.3 Name Definition of Model F
8、ile.7 4.4 Name Definition of Building Component.8 5 Model Specification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9 5.2 Model Creation Specification .9 5.3 Model LOD Specification.11 5.4 Library Specification .11 6 Work Pattern .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12 6.2 Collaborative Method .12 6.3 BIM Design Workflow.13
9、6.4 Working Standard and Template.14 7 Deliverable .16 7.1 General Requirement .16 7.2 Delivery Content.16 7.3 Future Application .17 Appendix A .18 Appendix B.19 Appendix C .23 Appendix D .2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1 1 1
10、总总 则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加快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提高工程建设信息化水平,推动天津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深度发展,促进BIM技术在建筑设计领域的系统应用,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1.0.3 本标准是天津市民用建筑设计阶段BIM技术应用的通用规则和基础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级或项目级的BIM技术实施细则。 1.0.4 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现行标准的规定。 2
11、2 术术 语语 2.0.1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 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BIM 模型是利用 BIM 技术创建的工程项目的数字化表达,既包括项目的空间、几何信息,也包括功能、构造等数据信息。简称 BIM 模型。 2.0.2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s in design phase 建筑信息模型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设计与应
12、用, 包括设计建模和基于 BIM 设计模型完成相应设计阶段任务而进行的模型应用。 2.0.3 全生命期 Lifecycle 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到改造拆除所经历各阶段的总称, 主要包括策划、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等阶段。 2.0.4 模型信息Model Information 构成建筑信息模型的几何、物理、功能以及生产、运行维护等信息元素。 2.0.5 几何信息 Geometrical Information 反映建筑模型内外空间中构件的形状、大小及位置的信息统称。 2.0.6 非几何信息 Non-Geometrical Information 反映建筑模型内外空间中除几
13、何信息之外的其它特征信息的 3 统称。 2.0.7 协同 Collaboration 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数据共享及相互操作间的协调过程, 主要包括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协调、 项目各参与方内部专业之间或专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协同以及上下游阶段之间的数据传递及反馈等。 2.0.8 BIM设计协同平台 BIM Design Collaboration Platform BIM 设计协同平台是由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软件经过合理配置,为相关人员提供利用 BIM 技术进行协同设计的 IT 服务环境。 2.0.9 BIM模型深度 LOD of BIM model BIM 模型深度指 BIM 模型中信息各要素的详细程度,主
14、要包括各要素的几何信息及非几何信息。 2.0.10 项目模板 Project Template 项目模板规定了模型的基本构成元素及其配置原则, 以及各种信息的表达方式,为项目表达的一致性和便捷性确定标准。 2.0.11 建筑信息模型构件 BIMComponent BIM 构件是放置在建筑信息模型中具有特定位置并被赋予属性的实例化元素。修改参数值可以生成不同类型的构件实体,单个 BIM 构件可以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组合形成模型组合构件。 2.0.12 冲突检测 Clash Detection 指检查建筑信息模型所包含的各类建筑构件或设施是否满足空间相互关系及逻辑合理性的过程。 2.0.13 主模型
15、Main Model 主模型是指包含各专业、各单项工程子模型的模型文件,它是综合了各专业模型而形成的全面的、完整性的建筑信息模型。 2.0.14 子模型 Linked Models 子模型可以指包含一个或几个专业的模型; 或指包含了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的模型;也可以是细部复杂节点模型,比如幕墙节点深化模型或者梁柱复杂钢筋节点深化模型。 4 2.0.15 构件库 Component Library 构件库是用于管理构件元素的资源库。通过合理的管理模式,项目中创建的构件元素可以被集中分类存储、 修改更新、 重复利用。 2.0.16 “单一模型协同” 工作模式 Collaboration using
16、single mode 项目各参与方针对同一项目文件进行协同工作的工作模式。 2.0.17 “多模型协同”工作模式 Collaboration using multi-models 项目各参与方根据自身使用需求各自制作项目文件, 各项目文件之间再以参照链接等方式将项目文件内的信息进行整合并展开协同设计的工作模式。 5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BIM设计应能促进模型信息在工程全生命期的有效传递,并应为审批、施工、运营、维护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提供必要的基础模型。 3.0.2 BIM设计模型应完整真实地反映设计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应考虑工程算量、施工应用、后期运维的要求。 3
17、.0.3 应用BIM设计的工程项目, 应确保不同专业的设计人员充分利用共享的模型信息有效进行协同设计; 其搭建的BIM模型应能够满足其他项目参与方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共享模型信息。 3.0.4 BIM设计实施前,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BIM工作流程、确定BIM实施方案。 3.0.5 BIM设计应进行模型数据分级、分类授权管理,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和保密的相关规定。 3.0.6 BIM技术应贯穿设计全过程, 可划分为概念设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等不同阶段。 3.0.7 BIM 设计模型应包含构件的设计信息,模型信息深度应与各设计阶段深度要求一
18、致。 3.0.8 由BIM模型生成的图纸应与模型信息具有关联性和一致性。 6 4 命名规则命名规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信息模型及其属性的命名应简明易于辨识, 并应符合工程命名习惯。 4.1.2 建筑信息模型中,构件的命名应体现构件的基本信息,并可随模型深度逐步扩展。 4.2 专业名称命名规则 4.2.1 专业名称命名规则宜以专业首字母为缩写, 部分通用专业名称缩写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 4.2.1 专业名称代码 专业(中文) 专业(英文) 专业代码(中文)专业代码(英文) 规划 Planning 规 PL 总图 General 总 G 建筑 Architecture 建
19、 A 结构 StructuralEngineering 结 S 给水排水 PlumbingEngineering 水 P 暖通 Mechanical 暖 M 电气 ElectricalEngineering 电 E 智能化 Telecommunications 通 T 动力 Energypower 动 EP 消防 FireProtection 消 F 勘察 Investigation 勘 V 景观 Landscape 景 L 室内装饰 InteriorDesign 室内 I 7 续表 4.2.1 专业(中文) 专业(英文) 专业代码(中文)专业代码(英文) 绿色节能 GreenBuilding
20、 绿建 GR 环境工程 EnvironmentalEngineering 环 EE 地理信息 GeographicInformaticaSystem地 GIS 市政 CivilEngineering 市政 CE 经济 Economics 经 EC 管理 Management 管 MT 采购 Procurement 采购 PC 招投标 Bidding 招投标 BI 产品 Product 产品 PD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InformaticaModeling模型 BIM 幕墙 Curtain 幕墙 C 其他专业 OtherDiscipline 其他 X 4.3 模型文件命名规则 4.3.
21、1 模型文件命名应根据文件包含工程对象内容特征确定。 名称应包含项目名称缩写、设计阶段、专业名称代码、部位描述、单项工程编号、版本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名称缩写应采用中文简称或英文字母缩写,并应由项目管理者统一制定。 2 设计阶段宜以中文或字母缩写表达,可分为概念、方案、初设、施工图、工艺及其他专项等; 3 专业名称代码应采用表 4.2.1 中的专业名称代码; 4 部位描述宜根据楼层、内外、地上地下等物理空间进行命名。 5 单项工程编号应由项目管理者统一制定,可使用单项工程中文简称或英文字母缩写,也可使用数字命名。 6 版本号应由日期及版本序列结合编制。 4.3.2 模型文件命名
22、字符应遵循以下规则: 8 1 宜使用汉字、英文字符、数字、半角下划线“_”和半角连字符“-”的组合; 2 字段间宜使用半角连字符“-”分隔; 3 各字符之间、符号之间、字符与符号之间均不宜留空格。 4.4 构件命名规则 4.4.1 构件基础命名应包含构件名称缩写及构件基本尺寸。 4.4.2 构件宜按属性、类别、区域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应形成固定的命名规则,以方便后续按名称条件进行筛选、搜索。 4.4.3 机电专业构件命名应按系统、 子系统及需要辨识的设施组合进行区分,其命名中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中的规定。 9 5 模型规定模型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过程中创建的模型应考虑其在工程项
23、目全生命期各阶段、各专业的应用,并应考虑模型的延续性。 5.1.2 模型应具有唯一性、可扩展性和可传递性,以实现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不断完善。 5.1.3 BIM模型构件应进行策划、创建和维护,并宜满足标准化和复用性的要求。 5.1.4 模型创建方宜建立 BIM 构件库,以建立标准化建模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5.2 模型创建规则 5.2.1 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处于的不同设计阶段, 创建不同深度的模型。 5.2.2 规模较大的BIM模型宜根据项目需求、 专业划分、 设计内容、建筑体量等因素拆分成易于操作编辑的子模型。 5.2.3 BIM主模型应与子模型使用统一的软件版本, 并应遵循一致的命名和模型
24、搭建规则。 5.2.4 建模原点及方向设置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模时宜按项目基地范围建立统一、通用的坐标系; 2 模型中宜使用相对标高, 项目0.000 宜采用 Z 坐标为零的 10 平面;建筑、结构和机电等各专业宜采用同一建筑文件或场地文件为基础文件,以保证模型整合时能够对齐、对正。 3 项目真实北方向应在场地模型、建筑模型中进行设置并统一, 其他专业与场地、 建筑模型进行链接, 以得到真实北整体模型,协同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可采用项目北提升设计效率。 5.2.5 模型信息输入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信息输入的内容应包括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模型的信息之间应保持其相关性。 2 模型
25、信息应在模型构件的几何信息基础上,满足设计使用需求。 3 设计阶段模型构件的模型信息,应考虑设计阶段构件的使用要求。 5.2.6 模型应根据工程对象的系统和组合分为三个层级, 并应分层级设置颜色且与命名保持对应关系,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模型系统之间的颜色应差别显著,便于视觉区分,且不应采用红色系; 2 二级系统应分别采用从属一级系统色系的不同颜色; 3 与消防有关的二级系统以及消防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应采用红色系。 4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动力专业对应的一级模型、 二级模型系统的颜色设置宜由命名筛选在轻量化平台按需实现,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5.2.7 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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